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开福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外城片区)充电服务需求公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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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开福区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外城片区)充电服务需求公开采购

一、功能及要求:

(一)场地要求:

1、根据本项目实际的工作作业范围需要,减少工作途中用时以及成本的节约,充电场地位置需在采购方维护区域内,充电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提供24小时的充电、停车服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投标人须承诺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本项目场地要求的建设,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

3、停车位数量及尺寸最低要求:场地内11m×4m或者8m×4m,满足片区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

环卫车辆充电。

4、成交供应商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可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二)充电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车一张的充电服务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优化充电,节约能源,提供夜间充插服务)。

2、在合同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充电设备须与采购人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3、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采购方可随时提取数据抽查。

4、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 (略)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5、充电设施要求:

5.1 充电桩功率:单桩功率不低于120KW。

5.2 充电模块: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

5.3 充电模式

5.3.1 充电桩具有充电模式选择功能,支持按自动充满、按电量充电等充电模式。

5.3.2 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与手动设定方式两种。

5.4 充电接口

5.4.1 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

5.4.2 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5.5 人机交互界面

5.5.1 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

5.5.2 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

5.5.3 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5.5.4 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5.6 读卡

5.6.1 充电桩应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应距离≥4CM,支持ISO 14443协议。

5.6.2 读卡器应具备RS232接口,能够与计费控制单元进行通信,通讯响应时间不大于500ms。

5.6.3 工作电压:5V。

5.6.4 最大功耗:≤700mW。

5.6.5 自复位:内置看门狗,自带蜂鸣器。

5.6.6 具备通信和电源指示灯,通信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

5.7 远程通信

充电桩应配置远程通信模块,以实现充电桩本地系统软件升级及后期有线无线互备用功能,加强充电桩的网络备份机制。

(三)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车充电、停放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成交供应商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10个手提式、2台手推式灭火器。

3、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交供应商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4、成交供应商提供移车充电服务,仅限于充电移车,不得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因供应商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5、成交供应商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停车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6、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进行安全工作督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7、成交供应商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负责充电期间车辆的各项安全问题。

8、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每月负责充电费用的统计与报表(可随时提供采购方所需数据)。

二、相关标准: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提供招标文件中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三、技术规格:

1、本项目新能源车停放、充电服务是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采购人10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

2、本项目充电电费是指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之积。

3、本项目服务费是指除充电电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10台车的充电费、服务费每季度按实结算,服务费最高限价0.4元每度电。项目整体累计费用(充电费、服务费)不超过39.98万元。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期限:一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服务期间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车充电及停放服务。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约定的区域。

五、服务标准:

附:充电服务考核。 (略) 按照合同协议要求为本中心公务作业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环卫中心每月对服务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如有违规,依照约定进行处罚,每1分200元。

序号

扣分内容

扣分

1

检查服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要求,遵守相应行规及服务标准,全面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合格服务,不符合标准。

3分

2

*方对考核过程中*方发现的不足处,提供整改方案,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落实,如当月整改不到位。

3分

3

如遇故障,*方运维团队负责向*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故障情况,分析故障原因,提供整顿措施,如当月整改不到位。

3分

4

对于重大事件的信息通报:*方以公司名义向*方通报有关情况,应包含而不限于以下内容:故障现象、影响范围、原因分析、规避手段、整顿措施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如未通报影响车辆作业。

3分

5

次月5日前按照合同要求,*方向*方提供充电平台原始流水电子档费用数据,*方流水费用平台库可供*方核查,核算标准与国家电力商业供电标准不一致。

5分

6

*方每月对外包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处理速度及安全工作开展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后由*方考核人员依情况填写《服务外包项目日常检查告知单》*方如拒签。

3分

六、验收标准:

关于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3、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问题,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采购人承担。

4、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或瑕疵给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采购人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5、成交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帐,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七、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

1、付款人: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本项目充电电费按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按实凭票结算、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服务成交单价及每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提供车辆充电统计报表及电费、服务费、考核结果及合法有效发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一)场地要求:

1、根据本项目实际的工作作业范围需要,减少工作途中用时以及成本的节约,充电场地位置需在采购方维护区域内,充电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提供24小时的充电、停车服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投标人须承诺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本项目场地要求的建设,承诺函格式自拟。)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

3、停车位数量及尺寸最低要求:场地内11m×4m或者8m×4m,满足片区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

环卫车辆充电。

4、成交供应商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可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二)充电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车一张的充电服务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优化充电,节约能源,提供夜间充插服务)。

2、在合同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充电设备须与采购人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3、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采购方可随时提取数据抽查。

4、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 (略)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5、充电设施要求:

5.1 充电桩功率:单桩功率不低于120KW。

5.2 充电模块: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

5.3 充电模式

5.3.1 充电桩具有充电模式选择功能,支持按自动充满、按电量充电等充电模式。

5.3.2 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与手动设定方式两种。

5.4 充电接口

5.4.1 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

5.4.2 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5.5 人机交互界面

5.5.1 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

5.5.2 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

5.5.3 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5.5.4 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5.6 读卡

5.6.1 充电桩应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应距离≥4CM,支持ISO 14443协议。

5.6.2 读卡器应具备RS232接口,能够与计费控制单元进行通信,通讯响应时间不大于500ms。

5.6.3 工作电压:5V。

5.6.4 最大功耗:≤700mW。

5.6.5 自复位:内置看门狗,自带蜂鸣器。

5.6.6 具备通信和电源指示灯,通信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

5.7 远程通信

充电桩应配置远程通信模块,以实现充电桩本地系统软件升级及后期有线无线互备用功能,加强充电桩的网络备份机制。

(三)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车充电、停放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成交供应商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10个手提式、2台手推式灭火器。

3、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交供应商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4、成交供应商提供移车充电服务,仅限于充电移车,不得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因供应商私自动用采购人车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5、成交供应商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停车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6、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进行安全工作督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7、成交供应商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负责充电期间车辆的各项安全问题。

8、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每月负责充电费用的统计与报表(可随时提供采购方所需数据)。

二、相关标准: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提供招标文件中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三、技术规格:

1、本项目新能源车停放、充电服务是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采购人10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

2、本项目充电电费是指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之积。

3、本项目服务费是指除充电电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10台车的充电费、服务费每季度按实结算,服务费最高限价0.4元每度电。项目整体累计费用(充电费、服务费)不超过39.98万元。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期限:一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服务期间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车充电及停放服务。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约定的区域。

五、服务标准:

附:充电服务考核。 (略) 按照合同协议要求为本中心公务作业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环卫中心每月对服务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如有违规,依照约定进行处罚,每1分200元。

序号

扣分内容

扣分

1

检查服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要求,遵守相应行规及服务标准,全面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合格服务,不符合标准。

3分

2

*方对考核过程中*方发现的不足处,提供整改方案,并制定相应改进措施,落实,如当月整改不到位。

3分

3

如遇故障,*方运维团队负责向*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故障情况,分析故障原因,提供整顿措施,如当月整改不到位。

3分

4

对于重大事件的信息通报:*方以公司名义向*方通报有关情况,应包含而不限于以下内容:故障现象、影响范围、原因分析、规避手段、整顿措施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如未通报影响车辆作业。

3分

5

次月5日前按照合同要求,*方向*方提供充电平台原始流水电子档费用数据,*方流水费用平台库可供*方核查,核算标准与国家电力商业供电标准不一致。

5分

6

*方每月对外包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处理速度及安全工作开展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后由*方考核人员依情况填写《服务外包项目日常检查告知单》*方如拒签。

3分

六、验收标准:

关于验收:

简易程序验收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3、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问题,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采购人承担。

4、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或瑕疵给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采购人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5、成交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帐,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七、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

1、付款人: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本项目充电电费按采购人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按实凭票结算、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服务成交单价及每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提供车辆充电统计报表及电费、服务费、考核结果及合法有效发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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