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11221875-竞价编号:SH11221875-聚丙烯树脂/S1003-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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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11221875-竞价编号:SH11221875-聚丙烯树脂/S1003-新疆

产品名称牌号竞价总量最小购买数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大购买量起拍单价最小加价单位最高限价更多信息
聚*烯树脂/S1003-新疆聚*烯树脂/S1003-新疆80吨10吨1吨7,600.00元/吨10.00 元产品详情
包装规格 :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下架时间
5.0 %--2023-04-03 10:10:002023-04-03 12:00:00
交割方式交货地详细地址交货时间
自提长沙恩瑞库 (略) 开福区华宁路恩瑞国际物流城(黄笛:*)2023-04-03 12:00:00至2023-04-04 17:00:00
交货地详细地址
长沙恩瑞库 (略) 开福区华宁路恩瑞国际物流城(黄笛:*)
履约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金额--
---- --
竞价方式竞价开始时间竞价结束时间允许延时延时规则延时时长成交价格判定
公开竞价2023-04-03 10:15:002023-04-03 10:45:00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当新报价打破本次倒计时触发时的有效价格排序,
再次触发倒计时
10:45前3分钟
10:45后1分钟
按自报价
已结束
起拍单价
(元/吨)
最小加价单位
(元/吨)
最小变量单位
(吨)
最高限价
(元/吨)
最大购买量
(吨)
当前最高报价当前最低报价总成交数量
7,600.0010.0017,770.00 元7,770.00元8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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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交货地:查看
联系人姓名电话销售单位单位地址
黄增觉* (略) 华南办事处 (略) 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栋4108室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聚烯烃-自提)

*方(卖方):

*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 具体分品种产品名称、牌号、数量、价格、金额情况如下:

表1产品成交明细表

产品名称

牌号

数量

现汇

单价

(含税)

承兑

贴息

单价

结算

单价

(含税)

结算

总金额

(不含税)

增值

税额

结算

总金额

(含税)

聚*烯树脂/S1003-新疆

聚*烯树脂/S1003-新疆



(元/吨)

(元/吨)

(元)

0(元)

(元)

人民币金额合计(元):

数量单位:吨;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单位:元/吨;结算总金额(不含税)、增值税额、结算总金额(含税)单位:元。

1.2全部采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全部或部分采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为最终的执行价格。

1.3产品包装规格:25公斤/袋。

1.4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国家能源集团下属相关企业标准。详细指标以对应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

1.5本合同所涉及的“工厂库”为*方生产工厂所在地的厂库,“异地库”为工厂库以外的*方租用的第三方仓储中心,

“港”为货物运输到达的港口,“站”为货物运输到达的火车站。

2.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2.1支付方式:支持在线和线下支付;可采用现汇或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其中,银行电子承兑汇票需要*方同意方可使用。

2.2支付期限:通过竞买和挂单方式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通过*方电子商务平台优质客户通道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当日17点前。

2.3*方需在支付期限前将足额货款汇入本合同末尾所列*方指定账户。若*方全部使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在线或线下支付均可),则承兑贴息单价为零,结算单价=现汇单价;若*方使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其中,承兑贴息单价=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结算数量,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票据到期天数×日贴现利率,日贴现利率以合同生成日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公示利率为准。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自提

3.3交货截止时间:

3.4提货地点为异地库(港、站)时,*方需在*方支付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向*方出具提货单据,*方提货时,*方承担所有货物出库相关费用;交货地点为工厂库时,*方需在*方支付全额货款后在交货截止时间前向*方出具提货单据,*方收到提货单后需在交货截止时间前自行承担货物出库相关费用完成货物提货。

3.5*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方承担。*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异地库、港、站自提为货权转移办理完后),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方承担。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交货方式为工厂库自提时*方在接收*方货物同时对货物进行确认,如货物包装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方提出异议,*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视为*方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异地库(港、站)自提时,货物数量在货权转移时确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4.2质量以*方的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从*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异地库、港、站自提为三方货权转移办理完后),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方提出。经*方核实属于*方产品质量问题(必要时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不属于*方产品质量问题,*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超过上述日期*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5.货款结算

5.1*、*双方全部货物交割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方向*方开出符合*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违约责任

6.1在约定期限内,*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出库或导致不能完成货物交收或货权转移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方需向*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2在约定期限内,由于*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出库,视为*方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方需向*方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6.4尽管有本合同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方对*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与这些索赔相关的货物价款。

7.不可抗力

7.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疫情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 免责条款

8.1由于本合同第7条中所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因*方非计划停产、减产、检修使*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方。

9.争议解决

9.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方所 (略) 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0.保密义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产品质量指标、数量及价格,均为*、*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其他约定事项

11.1*、*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1.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有效期一个月)

11.3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双方加盖电子公章,或打印加盖公章。

11.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1.5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供方):

*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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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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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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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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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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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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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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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 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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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烯树脂/S1003-新疆聚*烯树脂/S1003-新疆80吨10吨1吨7,600.00元/吨10.00 元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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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报价打破本次倒计时触发时的有效价格排序,
再次触发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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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后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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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单价
(元/吨)
最小加价单位
(元/吨)
最小变量单位
(吨)
最高限价
(元/吨)
最大购买量
(吨)
当前最高报价当前最低报价总成交数量
7,600.0010.0017,770.00 元7,770.00元8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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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电话销售单位单位地址
黄增觉* (略) 华南办事处 (略) 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栋4108室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期限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聚烯烃-自提)

*方(卖方):

*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 具体分品种产品名称、牌号、数量、价格、金额情况如下:

表1产品成交明细表

产品名称

牌号

数量

现汇

单价

(含税)

承兑

贴息

单价

结算

单价

(含税)

结算

总金额

(不含税)

增值

税额

结算

总金额

(含税)

聚*烯树脂/S1003-新疆

聚*烯树脂/S1003-新疆



(元/吨)

(元/吨)

(元)

0(元)

(元)

人民币金额合计(元):

数量单位:吨;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单位:元/吨;结算总金额(不含税)、增值税额、结算总金额(含税)单位:元。

1.2全部采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全部或部分采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为最终的执行价格。

1.3产品包装规格:25公斤/袋。

1.4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国家能源集团下属相关企业标准。详细指标以对应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

1.5本合同所涉及的“工厂库”为*方生产工厂所在地的厂库,“异地库”为工厂库以外的*方租用的第三方仓储中心,

“港”为货物运输到达的港口,“站”为货物运输到达的火车站。

2.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2.1支付方式:支持在线和线下支付;可采用现汇或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其中,银行电子承兑汇票需要*方同意方可使用。

2.2支付期限:通过竞买和挂单方式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通过*方电子商务平台优质客户通道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当日17点前。

2.3*方需在支付期限前将足额货款汇入本合同末尾所列*方指定账户。若*方全部使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在线或线下支付均可),则承兑贴息单价为零,结算单价=现汇单价;若*方使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其中,承兑贴息单价=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结算数量,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票据到期天数×日贴现利率,日贴现利率以合同生成日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公示利率为准。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自提

3.3交货截止时间:

3.4提货地点为异地库(港、站)时,*方需在*方支付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向*方出具提货单据,*方提货时,*方承担所有货物出库相关费用;交货地点为工厂库时,*方需在*方支付全额货款后在交货截止时间前向*方出具提货单据,*方收到提货单后需在交货截止时间前自行承担货物出库相关费用完成货物提货。

3.5*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方承担。*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异地库、港、站自提为货权转移办理完后),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方承担。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交货方式为工厂库自提时*方在接收*方货物同时对货物进行确认,如货物包装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方提出异议,*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视为*方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异地库(港、站)自提时,货物数量在货权转移时确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4.2质量以*方的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从*方提货人或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异地库、港、站自提为三方货权转移办理完后),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方提出。经*方核实属于*方产品质量问题(必要时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不属于*方产品质量问题,*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超过上述日期*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5.货款结算

5.1*、*双方全部货物交割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方向*方开出符合*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违约责任

6.1在约定期限内,*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出库或导致不能完成货物交收或货权转移的,视为*方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方需向*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2在约定期限内,由于*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出库,视为*方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方需向*方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6.4尽管有本合同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方对*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与这些索赔相关的货物价款。

7.不可抗力

7.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疫情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 免责条款

8.1由于本合同第7条中所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因*方非计划停产、减产、检修使*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方。

9.争议解决

9.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方所 (略) 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0.保密义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产品质量指标、数量及价格,均为*、*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其他约定事项

11.1*、*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1.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有效期一个月)

11.3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双方加盖电子公章,或打印加盖公章。

11.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1.5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供方):

*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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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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