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楼裙房LED屏采购及安装
7号楼裙房LED屏采购及安装
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绿城·青岛深蓝中心项目7号楼商业LED屏工程
2、工程地点: (略) 市南区,以香港西路、东海二路、东海西路、延安三路四面围合。
3、招标范围:室内外LED显示屏显示系统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材料设备(硬件及软件)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服务等。。
4、招标形式:工程量清单招标
5、标段数: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方式:按照项目分期划分
6、投标保证金金额:12万元,缴纳保证金后及时在发包人招采平台上传凭证。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招标人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 (略)
开户银行:中 (略) 分行
银行账号:*
税号:*26L
拟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之前需先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无法进行投标。
7、中标原则:满足技术要求,最低价中标
8、工程款支付方式:
(1)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货到工地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必须按已完成产值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
(2)工程全部调试完成并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前,承包方须提交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
(3)部分工程款支付采用工抵房形式,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4)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随工程款按80%支付,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结算后支付。
(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方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发包方核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对账确认后28日内,若承包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发包方保留工程结算5%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若承包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承包方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包方应予配合。
(6)本合同项下如产生价外费用(如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承包方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在收到发票并验证符合规定后予以支付。
(7)承包方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承包方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发包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的,或因承包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方需依法向发包方重新开具发票,并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本工程所有款项的支付,如发包方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支付方式,承包方应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方式,需要对本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方因不配合绿城供应链金融支付工作而导致未能及时...
具体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绿城·青岛深蓝中心项目7号楼商业LED屏工程
2、工程地点: (略) 市南区,以香港西路、东海二路、东海西路、延安三路四面围合。
3、招标范围:室内外LED显示屏显示系统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材料设备(硬件及软件)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服务等。。
4、招标形式:工程量清单招标
5、标段数: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标段划分方式:按照项目分期划分
6、投标保证金金额:12万元,缴纳保证金后及时在发包人招采平台上传凭证。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招标人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 (略)
开户银行:中 (略) 分行
银行账号:*
税号:*26L
拟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之前需先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无法进行投标。
7、中标原则:满足技术要求,最低价中标
8、工程款支付方式:
(1)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货到工地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必须按已完成产值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
(2)工程全部调试完成并经发包方、监理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前,承包方须提交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
(3)部分工程款支付采用工抵房形式,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4)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随工程款按80%支付,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结算后支付。
(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方应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发包方核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对账确认后28日内,若承包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发包方保留工程结算5%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若承包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承包方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包方应予配合。
(6)本合同项下如产生价外费用(如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承包方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在收到发票并验证符合规定后予以支付。
(7)承包方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承包方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发包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的,或因承包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方需依法向发包方重新开具发票,并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本工程所有款项的支付,如发包方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支付方式,承包方应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方式,需要对本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承包方因不配合绿城供应链金融支付工作而导致未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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