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厦门市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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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市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告

  我中心拟对20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基本内容、要求、预算指导价

  (一)基本内容

  20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

  (二)工作要求

  1.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产业阶段性工作的通知》(厦发改信用〔2022〕99号)关于“修订创新中心信用大数据新的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信用数据开发利用的进一步创新探索,对《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18﹞193号)进行修改,编制起草《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包括创新中心信用大数据新的共享开放管理和配套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

  2. 编制相关办法应当遵循的主要宗旨:按照新的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定位和顶层设计, (略) 信用数据和 (略) 开发的信用数据的共享开放开发机制; (略) 信用大数据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 编制相关办法应当参考的主要依据:

  (1)《 (略) 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等;

  (2)《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等;

  (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4)《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

  (5)其它相关文件。

  4. 根据相关程序和具体需求,在节点环节提前做好新办法的调研、草拟、讨论、修订、送审等工作;配合做好征求部门意见、内部过会、报送审议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三)预算指导价:

  本项目预算指导价7万元。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的编制需要以《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18﹞193号)为基础上,并严格遵照《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制度框架。厦门大学相关团队长期从法律方面 (略) 信用数据实践,对“193号文”相关机制的成效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程参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起草,能够准确把握该条例各项制度。故本项目拟以单一来源方式从厦门大学采购相关服务。

  三、拟定唯一供应商

  本项目拟定唯一供应商为厦门大学,理由主要有:

  1. 相关制度设计需要在《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框架下开展,而厦门大学是《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立法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全程参与该条例的起草审议;

  2. 编制起草《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的前期调研和讨论会均由厦门大学提供专业支撑;

  3. 厦 (略) 拥有一批熟悉数据法 (略) 数据业务的法律专家和研究人员,熟悉我中心相关业务的法律问题,长期作为首席法律专家,为我中心的大数据安全开放平台等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四、本次公告期限

  2023年6月12日-6月14日。

  五、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附件: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要求

   (略) 信息中心

2023年6月12日

  我中心拟对20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基本内容、要求、预算指导价

  (一)基本内容

  20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

  (二)工作要求

  1. 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产业阶段性工作的通知》(厦发改信用〔2022〕99号)关于“修订创新中心信用大数据新的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和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信用数据开发利用的进一步创新探索,对《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18﹞193号)进行修改,编制起草《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包括创新中心信用大数据新的共享开放管理和配套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

  2. 编制相关办法应当遵循的主要宗旨:按照新的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定位和顶层设计, (略) 信用数据和 (略) 开发的信用数据的共享开放开发机制; (略) 信用大数据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3. 编制相关办法应当参考的主要依据:

  (1)《 (略) 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等;

  (2)《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及配套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等;

  (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4)《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

  (5)其它相关文件。

  4. 根据相关程序和具体需求,在节点环节提前做好新办法的调研、草拟、讨论、修订、送审等工作;配合做好征求部门意见、内部过会、报送审议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三)预算指导价:

  本项目预算指导价7万元。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的编制需要以《 (略) 信用数据 (略) 场化应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18﹞193号)为基础上,并严格遵照《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制度框架。厦门大学相关团队长期从法律方面 (略) 信用数据实践,对“193号文”相关机制的成效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程参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起草,能够准确把握该条例各项制度。故本项目拟以单一来源方式从厦门大学采购相关服务。

  三、拟定唯一供应商

  本项目拟定唯一供应商为厦门大学,理由主要有:

  1. 相关制度设计需要在《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框架下开展,而厦门大学是《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立法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全程参与该条例的起草审议;

  2. 编制起草《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建议送审稿)的前期调研和讨论会均由厦门大学提供专业支撑;

  3. 厦 (略) 拥有一批熟悉数据法 (略) 数据业务的法律专家和研究人员,熟悉我中心相关业务的法律问题,长期作为首席法律专家,为我中心的大数据安全开放平台等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四、本次公告期限

  2023年6月12日-6月14日。

  五、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附件: (略) 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课题研究项目要求

   (略) 信息中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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