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
标的名称 |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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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B*-3 | 挂牌价格 | 0.39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0.44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7-05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8-1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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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一、本次出租的标的分 (略) 中区、五通桥区、犍为县、井研县、峨边县等,共设15个标的,标的相关信息详见《 (略) 共计15处国有资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标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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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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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0.39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0.44万元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租赁期间保证金金额详见《 (略) 共计15处国有资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相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承租方承诺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须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承租方 (略) 综合管理、安全消防和标的所在地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三、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需转租,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四、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标的墙体、门窗等破损情况进行修缮,费用自行承担。如承租方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承诺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对于改、扩建增添的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对改、扩建及增添的附属物拆除,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改、扩建及增添物不能拆除,则增添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六、承租方承诺出租方因整体规划及发展须进行装修、装饰、维修影响承租方经营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承租方在此期间若有经营等一切损失的,出租方对此不予补偿。 七、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标的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对标的及其设施的水电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其租赁标的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承租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八、承租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或在所租赁标的公用地段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以及安全责任等,均与出租方无关,涉及责任由承租方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 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本次出租,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度支付。 四、 部分标的为出租状态,原租户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未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五、 本次出租 (略) 井研县原石牛收费站的彩钢棚由原承租方自行修建,彩钢棚及收费站内堆放材料归原承租方所有。成交后,出租方不负责协调及清场,承租方须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标的清场移交事宜。 六、 标的竞租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七、 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八、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九、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一、 《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二、 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三、看房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33-*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8-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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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朱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袁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
标的名称 | 乐山市市中区张公桥小区1幢2-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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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B*-3 | 挂牌价格 | 0.39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0.44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7-05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8-1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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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一、本次出租的标的分 (略) 中区、五通桥区、犍为县、井研县、峨边县等,共设15个标的,标的相关信息详见《 (略) 共计15处国有资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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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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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0.39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0.44万元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租赁期间保证金金额详见《 (略) 共计15处国有资产公开出租明细表》。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相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的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承租方承诺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经营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须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 (略) 容市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承租方 (略) 综合管理、安全消防和标的所在地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相关责任书,履行和享有相关权利义务。 三、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如需转租,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 四、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标的墙体、门窗等破损情况进行修缮,费用自行承担。如承租方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结构,不得遮挡门牌号,装修相关费用及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承诺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标的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承租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恢复标的原状。对于改、扩建增添的费用,出租方不予补偿。对改、扩建及增添的附属物拆除,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改、扩建及增添物不能拆除,则增添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六、承租方承诺出租方因整体规划及发展须进行装修、装饰、维修影响承租方经营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承租方在此期间若有经营等一切损失的,出租方对此不予补偿。 七、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标的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负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对标的及其设施的水电安全检查、下水管道疏通和清污、室内及公共地段保洁、其它安装的设施设备等负有日常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其租赁标的及相关设备、设施被损坏和被擅自拆除,承租方须及时修复,并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八、承租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或在所租赁标的公用地段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以及安全责任等,均与出租方无关,涉及责任由承租方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 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本次出租,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按年度支付。 四、 部分标的为出租状态,原租户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未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五、 本次出租 (略) 井研县原石牛收费站的彩钢棚由原承租方自行修建,彩钢棚及收费站内堆放材料归原承租方所有。成交后,出租方不负责协调及清场,承租方须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解决标的清场移交事宜。 六、 标的竞租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七、 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八、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九、 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一、 《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二、 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三、看房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33-*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8-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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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朱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袁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融资联系人 | 徐女士,袁女士 | 项目融资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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