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稳料采购
水稳料采购
一、收货地址: (略) 古城区七河镇三义村拉石湾村
二、收货日期:待我方确定供应商后提供
三、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待我方确定供应商后提供
四、收货条件:
(1)技术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多种标准以其中较高标准执行,执行期间有标准修订更新的按当期修订更新标准执行,对于不达标准的将作退货处理,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非指定品牌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相应资料:供应商应随同每批货物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略) 公章)
五、报价要求:
在报价有效期间,供应商可多次报价/调整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报价为交货价,填写的报价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检测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运杂费、利润、服务费、质保期费用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
运杂费指供方把产品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落地交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防止恶意报价,不能按报价单价执行供应的供应商,将限制其在“采购必应”专区对中铁建工集团的交易行为。
六、供应要求:
货到现场后在使用过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直接做退货处理并由商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七、结算及付款要求: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条款支付。
八、质保期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6个月,自货物到货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供应商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本公司所属项目部对产品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1) (略) 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 (略) 所属项目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供应商应 (略) 所属项目 (略) 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供应商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由供应商承担。
(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3)在本次交易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本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供应商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供应商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略) 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供应商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 (略) 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九、本公司诚邀广大诚信供应商报价,对保证质量、有诚信、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将列为长期合作伙伴。
【收起】一、收货地址: (略) 古城区七河镇三义村拉石湾村
二、收货日期:待我方确定供应商后提供
三、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待我方确定供应商后提供
四、收货条件:
(1)技术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多种标准以其中较高标准执行,执行期间有标准修订更新的按当期修订更新标准执行,对于不达标准的将作退货处理,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非指定品牌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相应资料:供应商应随同每批货物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略) 公章)
五、报价要求:
在报价有效期间,供应商可多次报价/调整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报价为交货价,填写的报价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检测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运杂费、利润、服务费、质保期费用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
运杂费指供方把产品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落地交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为防止恶意报价,不能按报价单价执行供应的供应商,将限制其在“采购必应”专区对中铁建工集团的交易行为。
六、供应要求:
货到现场后在使用过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直接做退货处理并由商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七、结算及付款要求:签订合同后,按合同条款支付。
八、质保期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6个月,自货物到货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供应商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本公司所属项目部对产品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1) (略) 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 (略) 所属项目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供应商应 (略) 所属项目 (略) 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供应商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应由供应商承担。
(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3)在本次交易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本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供应商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供应商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略) 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供应商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 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 (略) 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九、本公司诚邀广大诚信供应商报价,对保证质量、有诚信、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将列为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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