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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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标的名称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项目编码 DSCQ20215C*-4 挂牌价格 5.83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07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13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 (略) ,乐山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 (略) 瑞祥路乐山客运中心站 (略) ,共设10个标的。标的通水电,部分标的有优先权人。标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经营有污染、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项目。标的年租金起价、租期、交易保证金等具体情况详见《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标的简介
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价格单位:元
序号 标的名称 房屋用途 房屋现状 优先承租权 抵押情况 建筑面积(㎡) 租期 租赁期间保证金 挂牌价 (年租金) 交易保证金 加价幅度 延时报价 备注
3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门市 空置 75 5 10000 58,320 20000 200 120秒 通水电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汽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34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中区天星路887号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锋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2T2J63M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汽 (略)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汽 (略) 临时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1-07-09
批准文号 乐山汽 (略) 临时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83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租赁期间保证金,租赁期间保证金金额详见《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期间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涉及标的实际面积以有权部门颁证为准,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五年,租赁期内租金无递增,租金按年支付。

四、标的竞租成功,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次日起一个月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第一年成交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六、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七、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八、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九、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一、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现场勘察联系人:郭元杰,联系电话:0833-*。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9-13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交易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标的名称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项目编码 DSCQ20215C*-4 挂牌价格 5.83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07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13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 (略) ,乐山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 (略) 瑞祥路乐山客运中心站 (略) ,共设10个标的。标的通水电,部分标的有优先权人。标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经营有污染、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项目。标的年租金起价、租期、交易保证金等具体情况详见《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标的简介
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价格单位:元
序号 标的名称 房屋用途 房屋现状 优先承租权 抵押情况 建筑面积(㎡) 租期 租赁期间保证金 挂牌价 (年租金) 交易保证金 加价幅度 延时报价 备注
3 乐山市瑞祥路一段1810号 门市 空置 75 5 10000 58,320 20000 200 120秒 通水电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汽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34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中区天星路887号
注册资本(万元) 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锋
所属行业 道路运输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2T2J63M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汽 (略)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汽 (略) 临时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1-07-09
批准文号 乐山汽 (略) 临时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832 万元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租赁期间保证金,租赁期间保证金金额详见《乐山客 (略) 出租明细表》。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1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期间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意向承租方被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的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首年租金。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后续租金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二、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涉及标的实际面积以有权部门颁证为准,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五年,租赁期内租金无递增,租金按年支付。

四、标的竞租成功,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次日起一个月内,出租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第一年成交租金、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六、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七、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八、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九、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一、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现场勘察联系人:郭元杰,联系电话:0833-*。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9-13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交易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应支付给出租方的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等;

8.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的;

9.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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