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
标的名称 | 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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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2CE* | 挂牌价格 | 90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含3%增值税及挖掘装车费,不含运费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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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标的: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包25 1、项目位置: (略) 郫都区友爱镇金台村(郫都区西源大道909-6号)。 2.项目沙石量:虚方估算方量约1万m3/包。 3.托运期限:15个日历天/包 4.交易保证金:9万元/包 | |||
标的信息 | 标的: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1、项目位置: (略) 郫都区友爱镇金台村(郫都区西源大道909-6号)。 2.项目沙石量:虚方估算方量约1万m3 3.托运期限:15个日历天 4.交易保证金:9万元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0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价款(不低于成交价款的30%)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至转让方专用账户。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四期预先支付连沙石货款,前两期预付款金额分别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后两期预付款金额分别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0%,转让方将根据实际运输量滚动扣除受让方当期预付款;受让方支付的当期预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元时,受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下期预付款,最后一期预付款可根据剩余方量情况酌情调减,以此类推直至项目堆场内沙石规定数量全部运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沙石销售合同》及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的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受让方若拒绝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逾期不进场装运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三、受让方逾期不进场装运或其他违反《连沙石销售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连沙石销售合同》及其附件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 (略) 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包25,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并签订承诺书,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沙石运输,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入场运输时间为转受双方签订《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包。沙石出场时,转、受双方派专人对连沙石数量进行确认。经转、受双方指定的人员签字后方视为数量验收完毕,如受让方未指定人员,则受让方委派驾驶员签字视为认可。受让方装运标的以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沙石运输完毕,受让方因发生违反安全、环保要求等行为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场沙石运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记载的沙石估算方量、含泥量情况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仅供参考。受让方确认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等方式初步了解沙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输时间、沙石种类、接受沙石方量、沙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同意并认可*方因政策变更、上级机关要求等客观原因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受让方已经进场运输沙石的,应在合同解除当日立即清退出场,双方届时按照《连沙石销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00002万元/次/包,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特别提示 1、受让方须在进场装运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在《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转让方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车辆、人员进入项目现场,组织沙石的装运、出场等事宜,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运输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要求,自行负责沙石转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受让方所有装运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装运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 2、沙石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沙石装运车辆进场、装运出场等相关事务由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执行。受让方须有转让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沙石转运等工作,严禁私自转运沙石,若经查实,将由政府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项目运输结束后,在受让方按《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按时支付成交价款;规范转运沙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遭受处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四、相关费用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但,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对《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六、若同一堆场存在多个沙石竞得人,则由沙石竞得人自行协调托运时间顺序。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9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沙石销售合同》及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附件的; 8.《连沙石销售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
标的名称 | 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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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2CE* | 挂牌价格 | 90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含3%增值税及挖掘装车费,不含运费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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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标的: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包25 1、项目位置: (略) 郫都区友爱镇金台村(郫都区西源大道909-6号)。 2.项目沙石量:虚方估算方量约1万m3/包。 3.托运期限:15个日历天/包 4.交易保证金:9万元/包 | |||
标的信息 | 标的:港泰公司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8 1、项目位置: (略) 郫都区友爱镇金台村(郫都区西源大道909-6号)。 2.项目沙石量:虚方估算方量约1万m3 3.托运期限:15个日历天 4.交易保证金:9万元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90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价款(不低于成交价款的30%)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至转让方专用账户。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四期预先支付连沙石货款,前两期预付款金额分别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后两期预付款金额分别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0%,转让方将根据实际运输量滚动扣除受让方当期预付款;受让方支付的当期预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元时,受让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下期预付款,最后一期预付款可根据剩余方量情况酌情调减,以此类推直至项目堆场内沙石规定数量全部运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沙石销售合同》及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的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受让方若拒绝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逾期不进场装运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三、受让方逾期不进场装运或其他违反《连沙石销售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连沙石销售合同》及其附件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 (略) 友爱镇堆场第二轮连沙石处置项目包1-包25,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并签订承诺书,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沙石运输,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入场运输时间为转受双方签订《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之日起15个日历天/包。沙石出场时,转、受双方派专人对连沙石数量进行确认。经转、受双方指定的人员签字后方视为数量验收完毕,如受让方未指定人员,则受让方委派驾驶员签字视为认可。受让方装运标的以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沙石运输完毕,受让方因发生违反安全、环保要求等行为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场沙石运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记载的沙石估算方量、含泥量情况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仅供参考。受让方确认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等方式初步了解沙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输时间、沙石种类、接受沙石方量、沙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同意并认可*方因政策变更、上级机关要求等客观原因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受让方已经进场运输沙石的,应在合同解除当日立即清退出场,双方届时按照《连沙石销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00002万元/次/包,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特别提示 1、受让方须在进场装运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在《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转让方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车辆、人员进入项目现场,组织沙石的装运、出场等事宜,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运输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要求,自行负责沙石转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受让方所有装运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装运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 2、沙石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沙石装运车辆进场、装运出场等相关事务由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执行。受让方须有转让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沙石转运等工作,严禁私自转运沙石,若经查实,将由政府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4、项目运输结束后,在受让方按《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按时支付成交价款;规范转运沙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遭受处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四、相关费用承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但,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责任书》。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对《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连沙石销售合同》样本及其附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六、若同一堆场存在多个沙石竞得人,则由沙石竞得人自行协调托运时间顺序。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9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沙石销售合同》及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首期价款、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连沙石销售合同》及附件的; 8.《连沙石销售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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