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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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0BB* | 挂牌价格 | 58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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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标的位置: (略) 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三段 标的拟处置方量:1500 m3(含泥量45%,此含泥量是指粒径小于5mm砂的含泥量)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元/立方米/次。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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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8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拟处置方量)以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20%)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给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鉴于本次评估 (略) (略) 拟出售,需对涉及 (略) (略) 青白江区“锦绣湖畔”第五批次项目内砂石原材料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09月07日满足 (略) 场价值进行评估。 2.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 3.由于受专业限制,我们未对评估对象砂石方量进行专业测量,委托人在出售砂石原材料时应以实际销售方量为准,若实际方量与评估申报方量存在较大差异时,评估结果将相应调整。 4.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利益,同时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评估结论是四川川合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5.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资产明细与其他有关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和相关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6.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原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7.本报告对被评估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委托人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委托人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8.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使用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2.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方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夏老师*) 3.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 4. 受让方应在付清交易价款后1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业主方(若有)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场地移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方方可进场。若受让方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处置协议》,且转让方有权不退还交易价款。 5.受让方进场后,须根据《资产明细表》中要求的时限完成砂石转运。 6.受让方需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环保、安全等的前提下,组织砂石开挖、装车、运输及卸载等(运输车辆须为《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受双方根据砂石装运的实际方量进行结算,现场挖运位置和范围应严格按照《测绘成果报告》、转让方的指定和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进行,不得超挖和漏挖。在转让方指定的范围内,当受让方已完成砂石挂牌方量的装运,若现场仍有剩余砂石,受让方须付清剩余砂石的价款后一并装运(剩余砂石价款=成交单价*剩余方量)。若受让方完成砂石装运后,项目实际方量不足挂牌方量,则由转让方退还不足部分的砂石价款(退还砂石价款=成交单价*不足部分的方量)。项目转运完成后,受让方须完成现场清理后方可退场。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7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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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处置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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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0BB* | 挂牌价格 | 58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9-11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9-15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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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青白江锦绣湖畔项目富余砂石第五批 标的位置: (略) 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三段 标的拟处置方量:1500 m3(含泥量45%,此含泥量是指粒径小于5mm砂的含泥量)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元/立方米/次。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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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58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拟处置方量)以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20%)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给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鉴于本次评估 (略) (略) 拟出售,需对涉及 (略) (略) 青白江区“锦绣湖畔”第五批次项目内砂石原材料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09月07日满足 (略) 场价值进行评估。 2.本次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 3.由于受专业限制,我们未对评估对象砂石方量进行专业测量,委托人在出售砂石原材料时应以实际销售方量为准,若实际方量与评估申报方量存在较大差异时,评估结果将相应调整。 4.本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利益,同时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评估结论是四川川合房地产土地 (略) 出具的,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5.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资产明细与其他有关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产权持有者和相关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以上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6.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 (略) 场原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7.本报告对被评估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委托人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委托人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8.在评估基准日后、报告使用有效期之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明显变化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有关资产的评估值。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2.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方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夏老师*) 3.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 4. 受让方应在付清交易价款后1个自然日内与转让方、业主方(若有)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场地移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方方可进场。若受让方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处置协议》,且转让方有权不退还交易价款。 5.受让方进场后,须根据《资产明细表》中要求的时限完成砂石转运。 6.受让方需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环保、安全等的前提下,组织砂石开挖、装车、运输及卸载等(运输车辆须为《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受双方根据砂石装运的实际方量进行结算,现场挖运位置和范围应严格按照《测绘成果报告》、转让方的指定和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进行,不得超挖和漏挖。在转让方指定的范围内,当受让方已完成砂石挂牌方量的装运,若现场仍有剩余砂石,受让方须付清剩余砂石的价款后一并装运(剩余砂石价款=成交单价*剩余方量)。若受让方完成砂石装运后,项目实际方量不足挂牌方量,则由转让方退还不足部分的砂石价款(退还砂石价款=成交单价*不足部分的方量)。项目转运完成后,受让方须完成现场清理后方可退场。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7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09-1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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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处置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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