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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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标的名称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项目编码 DSCQ20238EB* 挂牌价格 9,096 元/年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14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27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市中区, (略) ,内江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1、本次出租 (略) 安居 (略) 所有,标 (略) 东兴区兴盛路、市中区汉晨路、新建村、莲台寺路。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

2、项目咨询电话:0832-*(刘先生);项目查看电话:*(吴女士)。

3、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简介

标的名称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地理位置

(略) 中区汉晨路

房屋用途

商业

所在楼层

1层

建筑面积

37.91平方米

挂牌金额

(年租金)

9096元

房屋户型

见实物

建成时间

/

装修情况

见实物

抵押信息

无抵押

优先购买权

o 有 t 无

房屋现状

t 空置 o 自用 o 出租 o 出借 ¨他人占用

物业管理

¨ 有:元/平方米或t业务无法提供 o 无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 (略) 安居 (略) 所有,标 (略) 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

2、本次租赁价格为含税价,出租方可出具普通发票。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标的出租现状:空置。按现状对外出租。

4、出租形式:现状整体出租。

5、招租底价确定依据: (略) 德胜房 (略) 出具的内江德胜【2023】字第1305号评估报告书。

6、装修免租期:3个月。

7、租赁合同期限:3年(含装修免租期)。

8、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1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三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

9、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交纳(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先交纳后使用。租金交纳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对应,并提前5日付清。

10、租赁业态: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对周边秩序、环境产生噪音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11、竞租保证金:0.5万元人民币。竞租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

12、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取整收取。

13、其他未尽事宜见《房屋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资产,房屋权属清晰。

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至时间为公告截至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略) 安居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6B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市中区腾飞路469号10栋附104号
注册资本(万元) 144,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智洪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J
批准单位名称 (略) 安居 (略)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市安居公司第19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纪要
批准日期 2023-08-14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9,096 元/年
价格说明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金额取整),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房屋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含装修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因涉及学校、居民小区、大型商场公共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保障,并合理安排工序,严格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2、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3、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5、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6、承租后将租金(按年度)和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金额取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7、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招租标的无租赁、无占用;有水、电通道预留接口,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安装入户的相关工作,安装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报名。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报名提交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承租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租金支付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

2、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三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
3、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4、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到现场勘验,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如因自身原因未到现场勘验或对标的物不够了解而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租金的同时,还须承担承租场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含电话、光纤、宽带等)、停车、治安、消防、卫生、环保设备、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其他日常经营费用。承租方如未按时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本次出租标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7、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收到首期租金并且出租方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9、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5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9-27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
开户行 中国 (略) 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账号 *3907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标的名称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项目编码 DSCQ20238EB* 挂牌价格 9,096 元/年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14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27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市中区, (略) ,内江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1、本次出租 (略) 安居 (略) 所有,标 (略) 东兴区兴盛路、市中区汉晨路、新建村、莲台寺路。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

2、项目咨询电话:0832-*(刘先生);项目查看电话:*(吴女士)。

3、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简介

标的名称

11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

地理位置

(略) 中区汉晨路

房屋用途

商业

所在楼层

1层

建筑面积

37.91平方米

挂牌金额

(年租金)

9096元

房屋户型

见实物

建成时间

/

装修情况

见实物

抵押信息

无抵押

优先购买权

o 有 t 无

房屋现状

t 空置 o 自用 o 出租 o 出借 ¨他人占用

物业管理

¨ 有:元/平方米或t业务无法提供 o 无

其它特别提示事项

一、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出租 (略) 安居 (略) 所有,标 (略) 市中区汉晨路348号(现汉晨路446号)。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进行报名。

2、本次租赁价格为含税价,出租方可出具普通发票。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标的出租现状:空置。按现状对外出租。

4、出租形式:现状整体出租。

5、招租底价确定依据: (略) 德胜房 (略) 出具的内江德胜【2023】字第1305号评估报告书。

6、装修免租期:3个月。

7、租赁合同期限:3年(含装修免租期)。

8、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1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三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

9、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交纳(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先交纳后使用。租金交纳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对应,并提前5日付清。

10、租赁业态: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不得用于对周边秩序、环境产生噪音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11、竞租保证金:0.5万元人民币。竞租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

12、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取整收取。

13、其他未尽事宜见《房屋租赁合同》。

二、风险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本次出租标的为国有资产,房屋权属清晰。

竞价参数

(动态报价填写)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至时间为公告截至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略) 安居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6B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 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市中区腾飞路469号10栋附104号
注册资本(万元) 144,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智洪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9J
批准单位名称 (略) 安居 (略)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市安居公司第19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纪要
批准日期 2023-08-14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9,096 元/年
价格说明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金额取整),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房屋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3年(含装修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因涉及学校、居民小区、大型商场公共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保障,并合理安排工序,严格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2、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3、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5、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6、承租后将租金(按年度)和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金额取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7、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招租标的无租赁、无占用;有水、电通道预留接口,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安装入户的相关工作,安装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报名。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报名提交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承租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实付9个月租金),租金支付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

2、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两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三年租金单价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五。
3、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4、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到现场勘验,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如因自身原因未到现场勘验或对标的物不够了解而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租金的同时,还须承担承租场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含电话、光纤、宽带等)、停车、治安、消防、卫生、环保设备、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其他日常经营费用。承租方如未按时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本次出租标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受到政府政策规定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其含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解释的不可抗力含义为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租金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承租方与出租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7、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收到首期租金并且出租方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9、本次出租标的均未设置烟道,若承租方需从事餐饮行业,请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并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从事餐饮所涉及的改造费用与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5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3-09-27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
开户行 中国 (略) 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账号 *3907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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