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和里50、52、54号
六和里50、52、54号
六和里50、52、54号 |
标的名称 | 六和里50、5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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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5F* | 出租底价 | 55,212 元/年 |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10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1-2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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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详见《资产信息表》。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0.01万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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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详见资产信息表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特别提醒3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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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55,212 元/年 |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3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年租金的25%。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因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均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承租方在出租方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 3.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禁止转租、分租或改变经营业态,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 承租方中途无故解约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7日内无条件将出租标的归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出租标的进行清场,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6. 租赁期满或因出租方原因解除合同后,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t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遵守公告内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4、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次出租标的状态为空置,按现状出租,出租标的尚未办理产权证明,四川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产权,有权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在西南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查阅公告及相关资料,经营业态需办理行政许可的自行核实条件,出租方不集中组织查看现场。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 2. 本次出租标的所在商业街项目管理方为四川天府新区 (略) ,管理方受出租方委托全权开展项目租赁及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3. 每个标的单独出租,业态分为限制性业态和负面清单类业态两种:部分出租标的业态为限制性业态,承租限制业态的承租方必须按照限制的业态经营,在履约期间不得改变业态;部分出租标的业态为负面清单类业态,承租方在履约期间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略) 管理要求、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从事禁止业态以外的经营业态;每个出租标的具体业态要求详见《资产信息表》。 4. 出租期限为5年,租金价格在租赁期限内不上涨。 5. 出租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和首个租赁年度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 6. 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首年度的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后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个支付周期起算日的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该期的租金。租赁期到期后,仍未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 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及采购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 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管理,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义务接受、配合出租方、管理方对出租房屋进行的日常巡査和动态监管,对于出租方、管理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和监管意见,除承租方有正当理由外,均应及时整改和釆纳。 9.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10.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各种补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经营不佳、停水、停电、停气等任何理由。 1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并应保证租赁房屋完好,除了自己添置的设备可自行收回外,其余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须按照现状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否则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2.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不退还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4.承租方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物业等全部费用。 15. 租赁期内, (略) 政施工,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16.出租标的物业管理费2 元/平米/月,一年一交,采取预付制,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其已对出租标的面积进行确认,成交后按照《资产信息表》披露的面积缴纳物业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出租房屋所属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并于本合同签订的同 (略) 签订物业管理相关协议。 17.承租方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营业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18.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负责房屋墙面、地面、顶棚、灯具、用电开关、用电插座、上下水管道、水龙头、盥洗设施等屋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9.租赁期间内,承 (略) 申请购买火灾、盗窃、水灾等意外财产保险,保险费自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相关要求进行店面装饰、装修,以及店面招牌制作。装修完成且经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店营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出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蜂窝煤等危化品。 22.经营业态为餐饮的租赁标的已设置排烟主管道及隔油池主管道,需*方自行将租赁标的排烟、隔油管道接入主管道并承担所有费用。 23. 承租方装修前需提前报送装修方案给出租方、管理方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完成后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营运。如承租方未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特别提示: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不免租金,需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4.有关征收事项的特殊约定:(1)如遇征收,且征收公告公布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2)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3)当出租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承租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5.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装修价值归属说明:(1)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后,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略) 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3)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略) 评估认定后,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6.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出租标的内存在承重柱可能会影响后期经营),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7.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征信黑名单,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改变业态、变更《租赁合同》或转租等要求。 28.出租方为行政单位,无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29.其他信息详见《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 30.标的踏勘现场咨询点:永兴街道黄金桥路33号(永兴六和里商业街运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31.西南联交所在收到承租方首年租金、承租方的服务费用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保证金说明3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1-23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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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苟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六和里50、52、54号 |
标的名称 | 六和里50、5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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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5F* | 出租底价 | 55,212 元/年 |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10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1-2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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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详见《资产信息表》。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0.01万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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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55,212 元/年 | ||||||||||||||||||||||||||||||||||||||||||||||||||||||||||||||||||||||||||||
价格说明 | 价格说明3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年租金的25%。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因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均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承租方在出租方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 3.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禁止转租、分租或改变经营业态,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 承租方中途无故解约的,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7日内无条件将出租标的归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出租标的进行清场,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6. 租赁期满或因出租方原因解除合同后,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除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t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遵守公告内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4、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向西南联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次出租标的状态为空置,按现状出租,出租标的尚未办理产权证明,四川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产权,有权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在西南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查阅公告及相关资料,经营业态需办理行政许可的自行核实条件,出租方不集中组织查看现场。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 2. 本次出租标的所在商业街项目管理方为四川天府新区 (略) ,管理方受出租方委托全权开展项目租赁及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3. 每个标的单独出租,业态分为限制性业态和负面清单类业态两种:部分出租标的业态为限制性业态,承租限制业态的承租方必须按照限制的业态经营,在履约期间不得改变业态;部分出租标的业态为负面清单类业态,承租方在履约期间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略) 管理要求、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从事禁止业态以外的经营业态;每个出租标的具体业态要求详见《资产信息表》。 4. 出租期限为5年,租金价格在租赁期限内不上涨。 5. 出租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和首个租赁年度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 6. 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首年度的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后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用,在每个支付周期起算日的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该期的租金。租赁期到期后,仍未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 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及采购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 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和管理,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义务接受、配合出租方、管理方对出租房屋进行的日常巡査和动态监管,对于出租方、管理方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和监管意见,除承租方有正当理由外,均应及时整改和釆纳。 9.承租方自行承担水电气表及配套管线(包括开户)、经营活动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10.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各种补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经营不佳、停水、停电、停气等任何理由。 1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归还并应保证租赁房屋完好,除了自己添置的设备可自行收回外,其余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须按照现状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否则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2.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不退还未到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经济、安全及法律责任,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或严重影响出租方社会声誉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4.承租方按城管部门要求合理处置垃圾并承担可能涉及的垃圾、物业等全部费用。 15. 租赁期内, (略) 政施工,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16.出租标的物业管理费2 元/平米/月,一年一交,采取预付制,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其已对出租标的面积进行确认,成交后按照《资产信息表》披露的面积缴纳物业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或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已充分了解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出租房屋所属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并于本合同签订的同 (略) 签订物业管理相关协议。 17.承租方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营业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18.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的安全,负责房屋墙面、地面、顶棚、灯具、用电开关、用电插座、上下水管道、水龙头、盥洗设施等屋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9.租赁期间内,承 (略) 申请购买火灾、盗窃、水灾等意外财产保险,保险费自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相关要求进行店面装饰、装修,以及店面招牌制作。装修完成且经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店营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出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蜂窝煤等危化品。 22.经营业态为餐饮的租赁标的已设置排烟主管道及隔油池主管道,需*方自行将租赁标的排烟、隔油管道接入主管道并承担所有费用。 23. 承租方装修前需提前报送装修方案给出租方、管理方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完成后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营运。如承租方未按照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特别提示: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不免租金,需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4.有关征收事项的特殊约定:(1)如遇征收,且征收公告公布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2)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3)当出租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承租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5.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装修价值归属说明:(1)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2)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后,因出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略) 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3)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补偿。 (4)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 (略) 评估认定后,由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6.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出租标的内存在承重柱可能会影响后期经营),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7.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征信黑名单,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改变业态、变更《租赁合同》或转租等要求。 28.出租方为行政单位,无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29.其他信息详见《租赁合同》、《资产信息表》。 30.标的踏勘现场咨询点:永兴街道黄金桥路33号(永兴六和里商业街运营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31.西南联交所在收到承租方首年租金、承租方的服务费用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保证金说明3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1-23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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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苟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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