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
标的名称 | 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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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B* | 出租底价 | 20,484 元/年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2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0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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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1、本次出租标的为威 (略) 、威远县 (略) 所有,标 (略) 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凉竹路、南街、河东街,本次对外公开招租资产包含一宗土地(21777.56㎡)和10间商业用房,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 2、项目咨询电话:0832-*(刘先生),*(宋女士);项目查看电话:0832-* (陈女士)。 3、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至时间为公告截至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 |||||||||||||||||||||||||||||||||||||||||||||||||||||||||||||||||||||||||||||
标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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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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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0,484 元/年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房屋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5年(包含装修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0元,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因涉及学校、居民小区、大型商场公共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保障,并合理安排工序,严格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2、承租方因使用租赁 (略) 场管理、治安管理、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从而产生的相关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出租方承担了上述相关行政、民事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3、承租方须承诺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自行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严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办公楼等建筑物,业态规划 (略)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租金且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仅拥有所承租标的物的使用权;不得改变承租标的物的用途;不得将承租标的物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标的物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标的物从事非法活动。 5、承租后将租金(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0元,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6、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招租标的无租赁、无占用;承租人需根据自身需要安装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报名。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一宗土地使用权相关事项: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号标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宗地号1-1-11-120,本次出租面积为21777.56平方米(约32.6663亩),土地现状:部分闲置。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二、风险提示: (一)目前,该宗地处于闲置未开发状态,根据出租方与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风险。若在租赁期间,因含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或行政强制性、相关部门要求等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将立即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二)该宗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根据出租方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远支行签署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远支行享有该宗地的抵押权,在出租方无力归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出租方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银行到期贷款及相关费用,故该宗地存在权属转移的潜在风险。若权属发生转移,出租方和承租方将立即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三)该宗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施工建设手续,按自规局相关要求临时搭建物需进行网上审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存在违规搭建的潜在风险,若被认定为违章搭建,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三、水电安装及费用缴纳: 出租方不负责水电气安装,承租方根据自身需要安装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气费用由承租方按月自行缴纳。 四、土地改造: 承租方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按土地现状(国有空地,无建筑物)交付,承租方不能自行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严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办公楼等建筑物,业务规划 (略)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若不符合土地规划设计,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五、租赁期满的约定: 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威远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威府办发[2018]62号)相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并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格和原出租价格。若承租方接受续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承租方务必20天内无条件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原承租方土地改造产生的费用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1号标的租金按季度交纳,因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所以首期租金实际支付为0元,仅需向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工商、税收、卫生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三)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一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单价在上一年租金单价基础上逐年递增3%。 (四)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七、其他事项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分割线--------------------------------------------------------------------------------- 2号-11号标的相关事项: 一、成交后2号-11号标的承租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首期租金(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2号-11号标的均无装修免租期。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四、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若承租方根据自身需要改动水、电设施或电力增容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房屋,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七、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八、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且出租方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九、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租赁标的均不得用于经营餐饮、高污染、高噪音等对周边秩序、环境、安全等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十、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0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 | |||||||||||||||||||||||||||||||||||||||||||||||||||||||||||||||||||||||||||||
开户行 | 中国 (略) 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 |||||||||||||||||||||||||||||||||||||||||||||||||||||||||||||||||||||||||||||
账号 | *39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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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宇航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2-*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玉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
标的名称 | 2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南街17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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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B* | 出租底价 | 20,484 元/年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2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0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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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1、本次出租标的为威 (略) 、威远县 (略) 所有,标 (略) 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凉竹路、南街、河东街,本次对外公开招租资产包含一宗土地(21777.56㎡)和10间商业用房,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 2、项目咨询电话:0832-*(刘先生),*(宋女士);项目查看电话:0832-* (陈女士)。 3、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至时间为公告截至日的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加价幅度:300元的正整数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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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0,484 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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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房屋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5年(包含装修免租期)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0元,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因涉及学校、居民小区、大型商场公共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保障,并合理安排工序,严格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2、承租方因使用租赁 (略) 场管理、治安管理、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从而产生的相关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出租方承担了上述相关行政、民事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3、承租方须承诺按合同用途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自行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严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办公楼等建筑物,业态规划 (略)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租金且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仅拥有所承租标的物的使用权;不得改变承租标的物的用途;不得将承租标的物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标的物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标的物从事非法活动。 5、承租后将租金(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0元,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6、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招租标的无租赁、无占用;承租人需根据自身需要安装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报名。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号标的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一宗土地使用权相关事项: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号标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东风村,宗地号1-1-11-120,本次出租面积为21777.56平方米(约32.6663亩),土地现状:部分闲置。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二、风险提示: (一)目前,该宗地处于闲置未开发状态,根据出租方与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风险。若在租赁期间,因含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或行政强制性、相关部门要求等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将立即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二)该宗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根据出租方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远支行签署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远支行享有该宗地的抵押权,在出租方无力归还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出租方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银行到期贷款及相关费用,故该宗地存在权属转移的潜在风险。若权属发生转移,出租方和承租方将立即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三)该宗土地处于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施工建设手续,按自规局相关要求临时搭建物需进行网上审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存在违规搭建的潜在风险,若被认定为违章搭建,出租方将不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租方务必在20天内清场,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三、水电安装及费用缴纳: 出租方不负责水电气安装,承租方根据自身需要安装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使用的水、电、气费用由承租方按月自行缴纳。 四、土地改造: 承租方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按土地现状(国有空地,无建筑物)交付,承租方不能自行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严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办公楼等建筑物,业务规划 (略) 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若不符合土地规划设计,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须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 五、租赁期满的约定: 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按《威远县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威府办发[2018]62号)相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并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格和原出租价格。若承租方接受续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承租方务必20天内无条件退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自行拆除固有的设备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原承租方土地改造产生的费用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1号标的租金按季度交纳,因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所以首期租金实际支付为0元,仅需向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工商、税收、卫生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三)本次招租标的的租金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应以最终竞价成交的金额作为对应标的第一年度的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间前三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第四年起租金单价在上一年租金单价基础上逐年递增3%。 (四)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七、其他事项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分割线--------------------------------------------------------------------------------- 2号-11号标的相关事项: 一、成交后2号-11号标的承租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首期租金(2号-5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季度租金,6号-11号标的首期租金为半年度租金),2号-11号标的均无装修免租期。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四、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若承租方根据自身需要改动水、电设施或电力增容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房屋,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七、本次招租过程中所涉及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八、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且出租方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九、承租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租赁标的均不得用于经营餐饮、高污染、高噪音等对周边秩序、环境、安全等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十、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05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内江分所 | |||||||||||||||||||||||||||||||||||||||||||||||||||||||||||||||||||||||||||||
开户行 | 中国 (略) 内江分行西林新区分理处 | |||||||||||||||||||||||||||||||||||||||||||||||||||||||||||||||||||||||||||||
账号 | *39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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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宇航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2-*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玉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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