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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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 | 转让底价 | 96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2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8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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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标的位置: (略) 青白江区青解路 标的拟处置方量:40000m3(含泥量17.1%,此含泥量是指粒径小于5mm砂的含泥量)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元/立方米/次。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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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6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拟处置方量)以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20%)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给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6.8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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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处置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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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 | ||||||||||||||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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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砂石项目-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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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 | 转让底价 | 96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2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8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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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佰汇二堆场第三批 标的位置: (略) 青白江区青解路 标的拟处置方量:40000m3(含泥量17.1%,此含泥量是指粒径小于5mm砂的含泥量)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元/立方米/次。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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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6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成交单价*项目拟处置方量)以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20%)转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给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6.8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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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处置协议》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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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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