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
标的名称 | 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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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A* | 挂牌价格 | 1.801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12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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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联系电话:* 标的1: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坐落位置: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91平方米 所在层数:15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标的2: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L座 坐落位置: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45平方米 所在层数:14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本项目每个标的单独出租,标的房产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须意向承租人现场了解。 | |||||||||||||||||||||||||||||||||||||||||||||||||||||||||||||||||||||||||||||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联系电话:* 标的1: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坐落位置: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91平方米 所在层数:15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本项目每个标的单独出租,标的房产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须意向承租人现场了解。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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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0-1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藏中兴商贸物流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0-25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8018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01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即押金,*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三个月租金收取。该保证金作为*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资产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因*方违约导致*方损失或*方应承担违约金的,*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在合同期限内,*方存在违约赔偿或存在延期缴纳费用时,*方均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当*方的保证金低于本合同所约定的额度或不足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赔付额时,*方应当在*方规定的时间内向*方补足差额部分。 3.*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向*方开具收据。 4.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到期、提前解除合同),*方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租赁资产后,*方在扣除*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将剩余金额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方。如合同期未满,*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方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2.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 3.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逾期缴纳租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主要用途非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1个月,租金每年递增3%。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赁期间,出租方对门面房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门面房大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门面房日常管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门面房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门面房设施,如需改变门面房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门面房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在门面房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门面房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7、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门面房,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门面房结构或改变承租门面房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规定期限; (3).利用承租门面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门面房的。 (5).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卫生等费用; (6).乱接电线、不合理用电,或因承租方或承租方疏于管理而引起的火灾等事故; (7).违规经营或未认真履行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出现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8).未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和所在社区有关规章制度; 出租方因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同时有权按照租赁期内应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的标准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仍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的标准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赔偿责任。 8、出租方因承租方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提前已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9、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反动骚乱、游行、“打、砸、抢、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事件、重大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社会事件或政府行为并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经营损失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门面房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搬离和处理,出租方有权按抛弃物处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门面房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的任意处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履约过程中, (略) 政改造情形(如政府对水、电线路的重大改造和铺设情形、租赁门面房沿街路面的重大改造等情形)而对承租方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租赁合同约定外,承租方同意遵守物 (略) 市貌管理相关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与出租方无关,因此导致出租方被追究责任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13、租赁期内,在租赁门面房范围由承租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伤或死亡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门面房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房屋。 1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17、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电话:* 20、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12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对挂牌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赔偿挂牌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等)。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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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
标的名称 | 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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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A* | 挂牌价格 | 1.801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12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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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联系电话:* 标的1: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坐落位置: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91平方米 所在层数:15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标的2: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L座 坐落位置:中山区明泽街16号14层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45平方米 所在层数:14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本项目每个标的单独出租,标的房产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须意向承租人现场了解。 | |||||||||||||||||||||||||||||||||||||||||||||||||||||||||||||||||||||||||||||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联系电话:* 标的1: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坐落位置: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5层F座 房产证号:辽(2016) (略) 内四区不动产权第 * 号 建筑面积:91平方米 所在层数:15层 规划用途:非住宅 结构:钢混 目前状态:空置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本项目每个标的单独出租,标的房产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须意向承租人现场了解。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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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0-1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西藏中兴商贸物流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10-25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1.8018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01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即押金,*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三个月租金收取。该保证金作为*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资产租金、水电费、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因*方违约导致*方损失或*方应承担违约金的,*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2.在合同期限内,*方存在违约赔偿或存在延期缴纳费用时,*方均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当*方的保证金低于本合同所约定的额度或不足以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赔付额时,*方应当在*方规定的时间内向*方补足差额部分。 3.*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向*方开具收据。 4.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到期、提前解除合同),*方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租赁资产后,*方在扣除*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将剩余金额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方。如合同期未满,*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方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2.未经过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 3.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逾期缴纳租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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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主要用途非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门面房用途。租赁年限3年,租金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1个月,租金每年递增3%。押金按3个月租金收取。 2、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承租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赁期间,出租方对门面房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门面房大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门面房日常管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门面房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门面房设施,如需改变门面房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门面房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在门面房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门面房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7、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门面房,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门面房结构或改变承租门面房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规定期限; (3).利用承租门面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门面房的。 (5).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卫生等费用; (6).乱接电线、不合理用电,或因承租方或承租方疏于管理而引起的火灾等事故; (7).违规经营或未认真履行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出现人员、财产损失情况; (8).未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和所在社区有关规章制度; 出租方因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同时有权按照租赁期内应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的标准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仍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的标准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赔偿责任。 8、出租方因承租方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提前已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9、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反动骚乱、游行、“打、砸、抢、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事件、重大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社会事件或政府行为并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财产损失和其他任何经营损失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出租方基于租赁合同各项约定而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对于租赁门面房内承租方留置的财产,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拒不搬离和处理,出租方有权按抛弃物处理,届时,出租方可强行打开租赁门面房的房门,并可对承租方财产做包括丢弃、变卖等在内的任意处理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履约过程中, (略) 政改造情形(如政府对水、电线路的重大改造和铺设情形、租赁门面房沿街路面的重大改造等情形)而对承租方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的,出租方作为无过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除租赁合同约定外,承租方同意遵守物 (略) 市貌管理相关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与出租方无关,因此导致出租方被追究责任的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13、租赁期内,在租赁门面房范围由承租方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伤或死亡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门面房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房屋。 16、其他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约。 17、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要求出具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等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税金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不按期签订合同,则视为放弃承租方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19、标的查看联系人:陈志平 电话:* 20、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12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对挂牌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赔偿挂牌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等)。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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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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