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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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单位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业务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负 责 人 马红涛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单位地址 清河县太行中路121号
收费项目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收费依据 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凡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 (略) 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0]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 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冀财税[2019]6号,财税[2002]142号,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财税[2008]5号,财税[2010]44号,冀财税[202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凡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略)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冀财税[2019]40号 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冀财税[2019]6号,冀财税[202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部门 广告服务以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为计征依据,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以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3%。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部门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监督举报电话: 0319-*
监督举报邮箱:*@*26.com
监督举报地址:清河县泰山北路128号财政局201室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单位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业务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负 责 人 马红涛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单位地址 清河县太行中路121号
收费项目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收费依据 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 税务部门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凡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 (略) 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0]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冀财税[2019]40号 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冀财税[2019]6号,财税[2002]142号,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财税[2008]5号,财税[2010]44号,冀财税[202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部门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2%。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凡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略)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冀财税[2019]40号 财综[2010]54号,财综[2015]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8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冀财税[2019]6号,冀财税[202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部门 广告服务以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为计征依据,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以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3%。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冀财税[2019]40号 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部门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计费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缴费人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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