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
标的名称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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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65F* | 挂牌价格 | 420.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1-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2-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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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米玛琼达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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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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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金利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1-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日喀则珠峰农牧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23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420.13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20.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没有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造成损毁、破坏及未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且经出租方验收确认后,该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同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可将该押金抵作承租方应承担的修理费、赔偿金、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如出租方在冲抵后押金仍有余额,由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将余额部分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如押金不足以冲抵承租方应承担的修理费、赔偿金、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时,承租方还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个自然日内补齐不足的部分。 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以押金冲抵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租金及修理费、赔偿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二楼为特色农畜产品展销餐饮及酒店;三至五楼为酒店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租赁标的用途为特色农畜产品餐饮店及酒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标的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标的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2、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交纳。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由出租方负担。 3、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1.物业管理费、卫生费;2.电费;3.水费;4.宽带费、通信费;5.相关单位处罚;6.燃气费;7.光缆电视收视费;8.其他费用(如有)。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单位交纳,由相关单位开具有效正式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取得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4、租赁标的的交付、返还、续租及购买: 交付:1.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2.《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3.《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进行补充。该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返还:1.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返还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或结构的改变,承租方可以不恢复原状。承租方添置的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且按照《租赁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对租赁标的经出租方书面验收同意后,承租方将房屋钥匙退还出租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及时将个人物品收回,承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后,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的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同意给承租方 10 日的腾退期,该期间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 购买:在租赁期内,若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标的土地及房产,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标的的装修和维护:(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在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装修或增设他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二)承租方改建确保原房屋基础框架结构的安全,如改建影响建筑基础框架结构安全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房屋本身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由出租方负责,但承租方使用不当以及故意损坏的除外。(四)在出租方修缮房屋结构期间,承租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承租方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出租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五)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6、出租方权利和义务:(一)出租方有权依《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监督租赁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二)出租方按时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三)出租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合法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向承租方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供承租方审验;同时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有关抵押等事项;出租方如需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声明承租方的权益,保证承租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四)出租方有义务为承租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提供协助与便利。 7、承租方权利和义务:(一)承租方有权在不损害承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但应符合消防监督和建筑安全要求。(二)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方按时交纳租金。(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用途、不得转租或转让。(四)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内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五)负责办理《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营业活动的工商登记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六)如在租赁期间内出现资产损坏,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资产赔偿责任。 8、企业标识和广告位:(一)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免费使用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门头和外墙悬挂或附着企业标识,企业标识制作费、报批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报批手续。(二)承租方租赁区域建筑物的广告发布权归承租方享有。承租方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内及外墙区域位置发布承租方业务宣传广告,或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将该房屋的广告位租赁给第三人使用。承租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侵犯或者影响相邻关系。 9、标的查看联系人:米玛琼达,电话:* 10、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2-1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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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
标的名称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中路(市水利局旁)泰兴宾馆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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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65F* | 挂牌价格 | 420.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1-24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2-19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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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米玛琼达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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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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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金利房地产 (略)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1-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日喀则珠峰农牧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23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420.13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20.1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年租金,租赁期限五年,租金按年支付,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没有对《租赁合同》项下房屋及其设备设施造成损毁、破坏及未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且经出租方验收确认后,该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同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可将该押金抵作承租方应承担的修理费、赔偿金、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如出租方在冲抵后押金仍有余额,由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将余额部分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如押金不足以冲抵承租方应承担的修理费、赔偿金、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时,承租方还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个自然日内补齐不足的部分。 在《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以押金冲抵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租金及修理费、赔偿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等。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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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二楼为特色农畜产品展销餐饮及酒店;三至五楼为酒店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无免租期,履约保证金即押金为210万元。租赁标的用途为特色农畜产品餐饮店及酒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标的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标的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2、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交纳。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由出租方负担。 3、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纳:1.物业管理费、卫生费;2.电费;3.水费;4.宽带费、通信费;5.相关单位处罚;6.燃气费;7.光缆电视收视费;8.其他费用(如有)。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单位交纳,由相关单位开具有效正式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取得发票或者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4、租赁标的的交付、返还、续租及购买: 交付:1.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2.《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3.《房屋现有装修、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进行补充。该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返还:1.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返还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对租赁标的的装修、改造或结构的改变,承租方可以不恢复原状。承租方添置的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且按照《租赁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对租赁标的经出租方书面验收同意后,承租方将房屋钥匙退还出租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应及时将个人物品收回,承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后,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的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同意给承租方 10 日的腾退期,该期间出租方不收取承租方租金。 购买:在租赁期内,若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标的土地及房产,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标的的装修和维护:(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在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装修或增设他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二)承租方改建确保原房屋基础框架结构的安全,如改建影响建筑基础框架结构安全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应承担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房屋本身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由出租方负责,但承租方使用不当以及故意损坏的除外。(四)在出租方修缮房屋结构期间,承租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承租方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出租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五)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6、出租方权利和义务:(一)出租方有权依《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监督租赁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二)出租方按时将能够正常使用的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三)出租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合法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向承租方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供承租方审验;同时保证租赁标的不存在有关抵押等事项;出租方如需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声明承租方的权益,保证承租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四)出租方有义务为承租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提供协助与便利。 7、承租方权利和义务:(一)承租方有权在不损害承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但应符合消防监督和建筑安全要求。(二)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租方按时交纳租金。(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用途、不得转租或转让。(四)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内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五)负责办理《租赁合同》项下房屋营业活动的工商登记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六)如在租赁期间内出现资产损坏,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资产赔偿责任。 8、企业标识和广告位:(一)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免费使用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门头和外墙悬挂或附着企业标识,企业标识制作费、报批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报批手续。(二)承租方租赁区域建筑物的广告发布权归承租方享有。承租方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后,可自行决定在《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区域内及外墙区域位置发布承租方业务宣传广告,或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将该房屋的广告位租赁给第三人使用。承租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得侵犯或者影响相邻关系。 9、标的查看联系人:米玛琼达,电话:* 10、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2-1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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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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