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
一、采购人: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10-*
地址: (略) 梁溪区妙光苑1号5-8楼
二、采购项目名称: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
三、采购品目代码及名称:/
四、公告期限
公告开始期限:2024年2月29日
公告结束期限:2024年3月7日
五、意见反馈时限
反馈开始时间:2024年2月29日
反馈结束时间:2024年3月7日
附件:采购需求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
2024年2月29日
采购需求(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须实现的目标: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合同期内接受委托,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提供劳务及其他技术协作服务,按时按质完成考古发掘项目的田野发掘、资料记录、工作报告编写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档案。(注:单个重点考古项目的协作服务需通过单独招标确定服务单位,不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对于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且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4、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施行,2017年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公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
3、《 (略) 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
4、《 (略)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5、《 (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2012年)
6、《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7、《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2017年)
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9号)
以上内容,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为准。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供应商保证合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2、供应商须尊重和服从采购人的领导和管理,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安排。
(二)安全要求:详见服务要求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
1、采购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提供劳务及其他技术协作服务。
2、单个重点考古项目的协作服务需通过单独招标确定服务单位,不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3、项目安排
(略) 各辖区考古发掘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中标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服务项目的数量,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向中标单位确定服务项目的数量。
(二)服务期要求:
2年(注:如预算金额先行用尽,则本项目服务时间自动终止。)
(三)服务地点:
本项目服务区域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派出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做好考古发掘现场管理、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考古发掘记录(文字、图纸、照片、图表、视频、测绘、航拍、三维建模等),所有的发掘成果需科学规范、准确记录,并形成电子资料。
2、供应商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须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服务,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清理和保护文物。
5、供应商须为每一个项目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服从采购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带领本项目人员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6、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报料,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7、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
(二)技术队*要求:
1、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开展服务。
2、供应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3年以上考古相关协作工作经历,投标时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每个发掘项目,按发掘面积每百平方米提供不少于6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工人、专职安全员,发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发掘技术人员分别负责发掘、绘图、摄像、测绘、航拍、三维建模等工作。发掘技术人员、绘图、测绘、航拍人员需受过考古发掘等相关内容的专业训练,具有3年以上田野发掘(绘图、测绘、航拍)经验或不少于5个遗址发掘(绘图、测绘、航拍)经历;考古绘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绘图;发掘工人需具有2年以上考古发掘工作经验或不少于4个遗址发掘工作经历。
4、供应商需提供不少于2名资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word等文字编辑软件和cad等图形软件。
5、供应商所安排的人员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同时应提前告知所有现场人员注意事项。如由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中标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单个项目实施具体人员可在实施阶段明确。
(三)工作设备要求:
供应商须自备委托服务所需的器材设备,包括信息装备、探掘装备、测绘装备、影像装备、考古专用服装、安全保卫设备、车辆及其他设备。
(四)临时建筑设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在项目现场搭建临时性建筑设施或安置带空调的集装箱作为临时库房、办公用房及工作人员住宿用房,并包含项目所需所有人员的水电等日常生活需求,相关费用供应商须自行解决。
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在项目周边设置临时驻地,并包含项目所需工作人员所有用房、水电、日常生活需要及与项目相关的交通费用,相关费用供应商须自行解决。
(五)安全管理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每个发掘项目提供不少于2名夜间值班人员,夜间值班人员须专人专岗,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进行夜间巡查,确保文物安全;每个发掘项目提供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须受过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2、供应商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3、供应商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确保考古工地、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截留和倒卖出土的各类文物标本,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供应商法律责任。
4、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考古工地采集、出土的文物及标本,由采购人进行清点接收。供应商应派出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采购人将出土文物及标本运送工地临时库房或采购人文物仓库。
6、供应商须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对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负责。
7、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制度上墙,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统一着装、文明施工。如供应商委派的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或将地下管网破坏,由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六)考古资料记录和提交要求:
1、在配合服务结束后,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写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田野工作资料,接受采购人的指导和监督,完成验收工作。
2、供应商须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考古发掘报告、考古发掘档案资料、考古发掘照片视频档案、发掘日记原件、考古图纸、测绘等资料的编写收集工作。
3、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文字:应包括发掘时间、地点、人员、面积、设备、工作过程、发掘结果、遗迹描述、主要出土器物描述、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等;
②图表:应包括考古项目地理位置图、遗址地形地貌图、探方分布图、遗迹总平面图、探方遗迹分布图、探方四壁剖面图、遗迹平剖图及考古发掘遗迹登记表、出土器物登记表、采样标本登记表、遗址绘图登记表、遗址测绘登记表、遗址照相摄影登记表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表格;
③照片:应包括发掘工作场景、项目全景、遗迹分布全景、探方、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
4、发掘日记以探方日记为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名称、工作时间、执照编号、概况、人员构成等项目基本信息,和日期、天气、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探方发掘进度、层位关系和遗迹现象的判断、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的发掘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示意图、各类记录的完成情况、遗迹小结、记录者、记录时间等每日记录的信息。
5、考古发掘档案文字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探方发掘记录、遗迹发掘记录、探方发掘记录表、遗迹发掘记录表;
②遗迹登记表
③出土器物登记表;
④标本登记表;
⑤采样登记表;
⑥绘图登记表;
⑦测绘登记表;
⑧照相/摄影登记表;
⑨遗迹登记总表;
⑩出土器物总表;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表格。
6、考古图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进行测绘,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图、剖视图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图纸。
7、考古发掘照片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发掘工作场景、项目全景、遗迹分布全景、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等。
8、供应商须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等资料的编写,经采购人审核后提交。
9、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纸质资料、发掘工作报告纸质文本10份(A4纸双面胶装印制文本)及电子资料1份(以U盘或移动硬盘为存储介质)。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一)每个发掘项目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及《 (略)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二)在考古发掘阶段验收时,供应商应根据验收专家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验收资料,并向采购人提供照片档案、文字档案资料、发掘工作日记、图纸、《考古发掘报告》纸质文本、电子资料1套。
(三)采购人对服务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供应商有义务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规范化开展工作。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退出机制:
1、供应商如不服从或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破坏或遗失文物的,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供应商法律责任。
3、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人发现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没有按时完成合约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须无条件更换工作人员,经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供应商单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注:供应商退出后,由采购人另行招标。
(二)单项项目结算方案:
1、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 (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进行编制,具体按采购人与基本建设考古需求方签订合同为准确定。
2、供应商承担技术协作服务的,按中标价(即签约价的百分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面积经审核后按实结算。如果采购人与基本建设考古需求方签订的合同价款即签约价出现浮动时,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价同比例浮动。
3、付款方式
(1)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预付款;
(2)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完工且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资料整理完成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经结项审计审定后的余款;
(3)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2、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有关说明:
1、 投标总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服务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不在本项目的报价范围。
3、 投标人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偏离请于服务要求响应表中说明。
4、 本项目合同履行地点: (略) (含江阴、宜兴),具体地点以合同书约定为准。
5、 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在我公司组织的采购项目中标的供应商,如需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请按锡财购【2020】17号文件执行。
6、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一、采购人: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10-*
地址: (略) 梁溪区妙光苑1号5-8楼
二、采购项目名称: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
三、采购品目代码及名称:/
四、公告期限
公告开始期限:2024年2月29日
公告结束期限:2024年3月7日
五、意见反馈时限
反馈开始时间:2024年2月29日
反馈结束时间:2024年3月7日
附件:采购需求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
2024年2月29日
采购需求(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标的须实现的目标: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合同期内接受委托,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提供劳务及其他技术协作服务,按时按质完成考古发掘项目的田野发掘、资料记录、工作报告编写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档案。(注:单个重点考古项目的协作服务需通过单独招标确定服务单位,不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对于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且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4、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施行,2017年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公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
3、《 (略) 文物保护条例》(2004年)
4、《 (略)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5、《 (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2012年)
6、《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7、《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2017年)
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9号)
以上内容,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为准。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质量要求:
1、供应商保证合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2、供应商须尊重和服从采购人的领导和管理,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要求和安排。
(二)安全要求:详见服务要求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
1、采购 (略) 文物考古研究所2024-2025年度考古发掘技术服务和室内资料整理协作单位采购项目,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提供劳务及其他技术协作服务。
2、单个重点考古项目的协作服务需通过单独招标确定服务单位,不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
3、项目安排
(略) 各辖区考古发掘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中标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服务项目的数量,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向中标单位确定服务项目的数量。
(二)服务期要求:
2年(注:如预算金额先行用尽,则本项目服务时间自动终止。)
(三)服务地点:
本项目服务区域为无锡地区(含江阴、宜兴)。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派出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做好考古发掘现场管理、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考古发掘记录(文字、图纸、照片、图表、视频、测绘、航拍、三维建模等),所有的发掘成果需科学规范、准确记录,并形成电子资料。
2、供应商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须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考古发掘、室内资料整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服务,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清理和保护文物。
5、供应商须为每一个项目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服从采购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带领本项目人员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6、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报料,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7、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
(二)技术队*要求:
1、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开展服务。
2、供应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3年以上考古相关协作工作经历,投标时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每个发掘项目,按发掘面积每百平方米提供不少于6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工人、专职安全员,发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发掘技术人员分别负责发掘、绘图、摄像、测绘、航拍、三维建模等工作。发掘技术人员、绘图、测绘、航拍人员需受过考古发掘等相关内容的专业训练,具有3年以上田野发掘(绘图、测绘、航拍)经验或不少于5个遗址发掘(绘图、测绘、航拍)经历;考古绘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绘图;发掘工人需具有2年以上考古发掘工作经验或不少于4个遗址发掘工作经历。
4、供应商需提供不少于2名资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word等文字编辑软件和cad等图形软件。
5、供应商所安排的人员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同时应提前告知所有现场人员注意事项。如由供应商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中标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6、单个项目实施具体人员可在实施阶段明确。
(三)工作设备要求:
供应商须自备委托服务所需的器材设备,包括信息装备、探掘装备、测绘装备、影像装备、考古专用服装、安全保卫设备、车辆及其他设备。
(四)临时建筑设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在项目现场搭建临时性建筑设施或安置带空调的集装箱作为临时库房、办公用房及工作人员住宿用房,并包含项目所需所有人员的水电等日常生活需求,相关费用供应商须自行解决。
2、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在项目周边设置临时驻地,并包含项目所需工作人员所有用房、水电、日常生活需要及与项目相关的交通费用,相关费用供应商须自行解决。
(五)安全管理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每个发掘项目提供不少于2名夜间值班人员,夜间值班人员须专人专岗,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进行夜间巡查,确保文物安全;每个发掘项目提供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须受过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2、供应商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3、供应商须加强文物安全管理,确保考古工地、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截留和倒卖出土的各类文物标本,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供应商法律责任。
4、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考古工地采集、出土的文物及标本,由采购人进行清点接收。供应商应派出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采购人将出土文物及标本运送工地临时库房或采购人文物仓库。
6、供应商须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应对所有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负责。
7、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制度上墙,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统一着装、文明施工。如供应商委派的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或将地下管网破坏,由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六)考古资料记录和提交要求:
1、在配合服务结束后,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写考古发掘工作报告,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田野工作资料,接受采购人的指导和监督,完成验收工作。
2、供应商须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考古发掘报告、考古发掘档案资料、考古发掘照片视频档案、发掘日记原件、考古图纸、测绘等资料的编写收集工作。
3、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文字:应包括发掘时间、地点、人员、面积、设备、工作过程、发掘结果、遗迹描述、主要出土器物描述、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等;
②图表:应包括考古项目地理位置图、遗址地形地貌图、探方分布图、遗迹总平面图、探方遗迹分布图、探方四壁剖面图、遗迹平剖图及考古发掘遗迹登记表、出土器物登记表、采样标本登记表、遗址绘图登记表、遗址测绘登记表、遗址照相摄影登记表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表格;
③照片:应包括发掘工作场景、项目全景、遗迹分布全景、探方、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
4、发掘日记以探方日记为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名称、工作时间、执照编号、概况、人员构成等项目基本信息,和日期、天气、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探方发掘进度、层位关系和遗迹现象的判断、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的发掘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示意图、各类记录的完成情况、遗迹小结、记录者、记录时间等每日记录的信息。
5、考古发掘档案文字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探方发掘记录、遗迹发掘记录、探方发掘记录表、遗迹发掘记录表;
②遗迹登记表
③出土器物登记表;
④标本登记表;
⑤采样登记表;
⑥绘图登记表;
⑦测绘登记表;
⑧照相/摄影登记表;
⑨遗迹登记总表;
⑩出土器物总表;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表格。
6、考古图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进行测绘,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图、剖视图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图纸。
7、考古发掘照片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发掘工作场景、项目全景、遗迹分布全景、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等。
8、供应商须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等资料的编写,经采购人审核后提交。
9、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纸质资料、发掘工作报告纸质文本10份(A4纸双面胶装印制文本)及电子资料1份(以U盘或移动硬盘为存储介质)。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一)每个发掘项目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及《 (略)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二)在考古发掘阶段验收时,供应商应根据验收专家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验收资料,并向采购人提供照片档案、文字档案资料、发掘工作日记、图纸、《考古发掘报告》纸质文本、电子资料1套。
(三)采购人对服务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供应商有义务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规范化开展工作。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退出机制:
1、供应商如不服从或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破坏或遗失文物的,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供应商法律责任。
3、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人发现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没有按时完成合约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须无条件更换工作人员,经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后仍无改进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供应商单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注:供应商退出后,由采购人另行招标。
(二)单项项目结算方案:
1、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 (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进行编制,具体按采购人与基本建设考古需求方签订合同为准确定。
2、供应商承担技术协作服务的,按中标价(即签约价的百分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面积经审核后按实结算。如果采购人与基本建设考古需求方签订的合同价款即签约价出现浮动时,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价同比例浮动。
3、付款方式
(1)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预付款;
(2)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完工且通过验收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每个单项协作服务项目资料整理完成后,采购人按规定向供应商支付经结项审计审定后的余款;
(3)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供应商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2、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供应商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有关说明:
1、 投标总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服务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不在本项目的报价范围。
3、 投标人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技术偏离请于服务要求响应表中说明。
4、 本项目合同履行地点: (略) (含江阴、宜兴),具体地点以合同书约定为准。
5、 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在我公司组织的采购项目中标的供应商,如需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请按锡财购【2020】17号文件执行。
6、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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