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
标的名称 | 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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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 | 出租底价 | 17.545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3-22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8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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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此次租赁标 (略) 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租期5年,面积共约1012.31平方米,为闲置状态,维护状况良好,详细信息以实际看样为准。该地段交通便捷,人流量较为集中,周围配套设施完善。 二、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三、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为0.*元,最高不超过10倍。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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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7.545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交清其应承担各项税、费,且与出租方无其他经济纠纷,出租方于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在承租资产后,承租方应严格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或变相经营与出租方经营项目有冲突的项目; 二、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场地分租或变相转租第三方经营; 三、对租赁房屋承租方自行装修,必须遵守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四、承租方需对装修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及装修后使用安全负责,如因装修引发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五、承租方应依法使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不健康的经营活动。 六、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或对房屋之装置、设施、电路作出更改。如因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装修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七、承租方应爱护及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因承租方原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所投入的资金、装修、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工伤、保险及福利和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等经营事宜均由承租方负责,自负盈亏,与出租方无关。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也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负责。 九、承租方负责承租房屋内的安全保卫、防火(含承租方二次装修的消防报建手续)及防盗工作。租赁期内,承租范围内消防责任属于承租方,全面负责所辖消防安全管理,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由于承租方(含其雇佣人员)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给出租方、顾客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十、《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或解除之日止,承租方应将租赁物及设备按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并保持其完好(自然折旧或不可抗力引致的损毁除外)。双方应共同检查租赁物及设备,如有损坏,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出租方可在承租方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十一、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现状、标的权属证照的齐全性、租赁标的的用途限制性、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意向报名登记表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 三、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查询方式及条件:意向承租方在项目公告期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可以联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巴中分所进行查询《评估报告》。 二、出租期限:5年。 三、本次出租房屋无免租期。 四、资产现状:闲置状态。 五、经营范围:仅用于办公。 六、本次出租房屋涉及物业管理费用,按每平*/月向出租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七、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度支付。出租房屋首期租金以实际成交价为准,首年租金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内,以后每年度租金承租方在每年的5月31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到出租方对公账户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作为租金缴纳依据。(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行:中国邮政 (略) (略) 巴州区支行;账号:*272)。 八、与出租相关的其他事项 1、承租方竞租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按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招租完成后,未成功竞租的意向承租方自行向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且西南联交所在确认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生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剩余部分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九、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出租,租赁期间除房屋主体由出租方维修外,其余的维护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在租赁期内, (略) 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出租方只退还承租方剩余租期的房屋租金,出租方不再对承租方进行其它任何补偿和赔偿。 十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十二、租赁期间房屋的水费、电费、清洁费、物业管理费及其经营期间的税费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国家与相关单位的规定缴纳。承租方必须服从工商、税务、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管理,依法经营,否则造成不良后果,概由承租方负责。 十三、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在确认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生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承租方账户。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3-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巴中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28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剩余部分在本所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后3个工 (略) 返回给承租方的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房租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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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向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
标的名称 | 巴中市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商业性用房整体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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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D* | 出租底价 | 17.545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3-22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8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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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此次租赁标 (略) 巴州区龙凤湾公租房1号楼1楼、1号楼2楼,租期5年,面积共约1012.31平方米,为闲置状态,维护状况良好,详细信息以实际看样为准。该地段交通便捷,人流量较为集中,周围配套设施完善。 二、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三、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为0.*元,最高不超过10倍。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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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7.545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时,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交清其应承担各项税、费,且与出租方无其他经济纠纷,出租方于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在承租资产后,承租方应严格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或变相经营与出租方经营项目有冲突的项目; 二、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场地分租或变相转租第三方经营; 三、对租赁房屋承租方自行装修,必须遵守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四、承租方需对装修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及装修后使用安全负责,如因装修引发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五、承租方应依法使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不健康的经营活动。 六、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或对房屋之装置、设施、电路作出更改。如因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装修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七、承租方应爱护及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检查和维修。因承租方原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所投入的资金、装修、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工伤、保险及福利和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等经营事宜均由承租方负责,自负盈亏,与出租方无关。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也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负责。 九、承租方负责承租房屋内的安全保卫、防火(含承租方二次装修的消防报建手续)及防盗工作。租赁期内,承租范围内消防责任属于承租方,全面负责所辖消防安全管理,所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由于承租方(含其雇佣人员)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给出租方、顾客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十、《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或解除之日止,承租方应将租赁物及设备按原状交还给出租方,并保持其完好(自然折旧或不可抗力引致的损毁除外)。双方应共同检查租赁物及设备,如有损坏,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出租方可在承租方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十一、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现状、标的权属证照的齐全性、租赁标的的用途限制性、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意向报名登记表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元。 三、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查询方式及条件:意向承租方在项目公告期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元可以联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巴中分所进行查询《评估报告》。 二、出租期限:5年。 三、本次出租房屋无免租期。 四、资产现状:闲置状态。 五、经营范围:仅用于办公。 六、本次出租房屋涉及物业管理费用,按每平*/月向出租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七、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度支付。出租房屋首期租金以实际成交价为准,首年租金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内,以后每年度租金承租方在每年的5月31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到出租方对公账户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作为租金缴纳依据。(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行:中国邮政 (略) (略) 巴州区支行;账号:*272)。 八、与出租相关的其他事项 1、承租方竞租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按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招租完成后,未成功竞租的意向承租方自行向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的交易服务费且西南联交所在确认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生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剩余部分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九、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出租,租赁期间除房屋主体由出租方维修外,其余的维护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在租赁期内, (略) 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出租方只退还承租方剩余租期的房屋租金,出租方不再对承租方进行其它任何补偿和赔偿。 十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十二、租赁期间房屋的水费、电费、清洁费、物业管理费及其经营期间的税费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国家与相关单位的规定缴纳。承租方必须服从工商、税务、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管理,依法经营,否则造成不良后果,概由承租方负责。 十三、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在确认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生效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西南联交所巴中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承租方账户。 十四、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3-28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巴中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280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剩余部分在本所收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后3个工 (略) 返回给承租方的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房租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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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向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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