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物资处理竞价公告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物资处理竞价公告
公告标题: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物资处理竞价公告
状态:公示中
发布时间:2024-04-01 15:30:00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处理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项目概况: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拟建1个*吨级泊位(7#泊位)和1个*级泊位(8#泊位,按靠泊*吨级船舶设计),设计年吞吐能力*吨。岸线总长637.24m(其中泊位长度599m,延长段长度38.24m)。7#泊位底高程为-18.1m,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90m。8#泊位底高程-14.5m,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86m。
(2)公开竞价内容:废旧板房约2166㎡。
(3)废旧板房地点:广西壮族 (略) 铁山港区好,北海项目部现场指定地点。
(4)竞价最低价要求:15元/平方米。
2、招标人: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 (略) 铁山港区深水港码头北海项目部
联系人:梁锦慧 *
电 邮: *@*ccc4.com
关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深化建筑行业生态治理的有关精神,有效保护我司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 (略) 场环境,现将我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1.12.1、名词定义
黑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四航局规定,认定并发布 (略) 场主体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 (略) 场主体名单。
市场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或已经同我司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其他类别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等。
1.12.2、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略) 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我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我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我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我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我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我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我司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我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2.3、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组织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 (略) 场主体,我司所属各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其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将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新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12.4、惩戒规定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的,或对我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上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我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我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2.5、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我司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12.6、申诉处理
监督机构名称: (略) 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
邮 箱:*@*ccc4.com
4、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如下: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四航局、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四航局、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单(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关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深化建筑行业生态治理的有关精神,有效保护我司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 (略) 场环境,现将我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名词定义
黑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四航局规定,认定并发布 (略) 场主体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 (略) 场主体名单。
市场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或已经同我司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其他类别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等。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略) 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我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我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我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我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我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我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我司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我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组织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 (略) 场主体,我司所属各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其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将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新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惩戒规定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的,或对我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上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我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我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五、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我司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六、申诉处理
监督机构名称: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
邮 箱:*@*ccc4.com
公告标题: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物资处理竞价公告
状态:公示中
发布时间:2024-04-01 15:30:00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废旧板房处理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项目概况: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拟建1个*吨级泊位(7#泊位)和1个*级泊位(8#泊位,按靠泊*吨级船舶设计),设计年吞吐能力*吨。岸线总长637.24m(其中泊位长度599m,延长段长度38.24m)。7#泊位底高程为-18.1m,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90m。8#泊位底高程-14.5m,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86m。
(2)公开竞价内容:废旧板房约2166㎡。
(3)废旧板房地点:广西壮族 (略) 铁山港区好,北海项目部现场指定地点。
(4)竞价最低价要求:15元/平方米。
2、招标人: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7#、8#泊位水工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 (略) 铁山港区深水港码头北海项目部
联系人:梁锦慧 *
电 邮: *@*ccc4.com
关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深化建筑行业生态治理的有关精神,有效保护我司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 (略) 场环境,现将我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1.12.1、名词定义
黑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四航局规定,认定并发布 (略) 场主体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 (略) 场主体名单。
市场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或已经同我司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其他类别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等。
1.12.2、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略) 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我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我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我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我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我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我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我司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我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12.3、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组织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 (略) 场主体,我司所属各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其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将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新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12.4、惩戒规定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的,或对我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上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我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我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2.5、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我司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12.6、申诉处理
监督机构名称: (略) 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
邮 箱:*@*ccc4.com
4、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需提供信用承诺书,如下: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分包商、服务商等)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单位提前告知的管理要求,开展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发生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恶意投诉、行贿、干扰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自觉维护项目交易的良好秩序。
(五)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履约,自觉接受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的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已认可并遵守中交集团及项目单位关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以及诚信廉洁共建共享等相关规定。
(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团队中无中交集团员工及其亲属(投标单位属于中交集团下属企业除外)。
(九)对项目单位的让利应放在明处,不得与项目单位员工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私下交涉。不得以回扣、酬金、佣金、奖励、津贴、兼职工资等名目,将让利转给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不报销、不支付应由项目单位员工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不向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提供财物或者输送利益。不邮寄、赠送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股票、债券、其他金融产品、土特产、支付凭证、预付卡、电子红包礼券、房屋、车辆、古董等;不提供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项目单位员工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为其就业、出国、旅游度假、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购买或装修房屋、投资入股或者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各种理由提供借款或者房屋和车辆借用;不得以慈善公益捐赠、社会责任费用等名目,变相提供商业贿赂。
不得向项目单位员工打听涉及中交集团、四航局、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中交集团、四航局、项目单位进行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调查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廉洁要求(各单位自行增加)。
(十)本人已认真阅读和认可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单(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关于中交四航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部署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深化建筑行业生态治理的有关精神,有效保护我司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 (略) 场环境,现将我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告知如下:
名词定义
黑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交集团、四航局规定,认定并发布 (略) 场主体名单。
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 (略) 场主体名单。
市场主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或已经同我司有业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其他类别服务商及其相关人员等。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略) 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我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我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我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我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我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我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我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我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我司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 (略)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我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四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组织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四航局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我 (略) 场主体,我司所属各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其合作。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我司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将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我司新的招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我司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惩戒规定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我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的,或对我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我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以上的,或对我司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我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我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在我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四航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五、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 (略) 信用管理 (略) 场主体,可按我司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六、申诉处理
监督机构名称:纪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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