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有色窑渣含废焦粉回收竞价销售公告
株冶有色窑渣含废焦粉回收竞价销售公告
现对湖南 (略) 产出的窑渣(含废焦回收)进行竞价销售,湖南 (略) 窑渣产量大,需日产日销,为确保正常生产的开展,对具备的资质的竞价单位进行价格和商务2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为控制双碳减排,要求竞价单位具备废焦粉回收工艺,回收所得废焦粉全部销售给湖南 (略) ,废焦粉将单独签订买卖合同,详细要求见附件1《废焦粉采购合同》条款。现诚招该物资的买方,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参考成份
1、名称:窑渣(含废焦粉回收)。
2、数量:约*吨(以卖方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3、参考成份:Fe:约28% ,Zn:约2%(数据仅供参考)。
二、竞价要求
1.报名资质要求: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在湖南 (略) 进行过废焦粉回收实验,回收的废焦粉数量和质量可以达到我司的废焦粉采购要求。资质要求的相关资料须在竞价报名阶段上传,附件作为是否具备资质的评价依据。
2.履约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本竞价为正式报价,报价前需缴纳** 万元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以银行电汇至株冶有色账户(户名:湖南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账号:9558 8502 0000 0809 108)。
4.成交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不含当日)3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5.报价方式: (略) 线上报价,同时上传商务评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竞价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三、价格部分
1、计价方式:
1.1、计价元素:银。
1.2、计价期:以拖货当月(自然月)为一个计价期。
1.3、计价方式:
1.3.1 窑渣基准价依据上海华 (略) 场1#银定盘价计价期内均价(银价=5元/克为基准)来确定,具体条款参照下表:
银 价 | 基准价涨跌条款 |
银价>5元/克 | 计价期内银价每增加1元/克,基准价在M元/干吨的基础上增加30元/干吨。(不足1元/克不增加) |
银价=5元/克 | 基准M元/干吨 |
银价<5元/克 | 计价期内银价每减少1元/克,基准价在M元/干吨的基础上减少30元/干吨。(不足1元/克不减少) |
1.3.2以窑渣含银100 g/t为基准品位,实际结算条款参照下表增度增值、减度减值确定:
含银品位 | 计价系数 |
银品位>100g/t | 含银品位每增加10g/t,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10元/干吨 (不足10g/t不增加)。 |
银品位=100 g/t | 基准价 |
90g/t≤银品位<10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10元/干吨。 |
80g/t≤银品位<9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20元/干吨。 |
70g/t≤银品位<8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34元/干吨。 |
60g/t≤银品位<7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42元/干吨。 |
50g/t≤银品位<6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52元/干吨。 |
银品位<5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减少52元/干吨的基础上,含银品位每降低10g/t,再追加减少5元/干吨(不足10g/t不降低)。 |
1.4、包装标准:散装。
1.5、交付方式:买方自提,买方负责所请运输工具的资质审定,确保合规合法。
1.6、组批方式:以自然月总提货量为一个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计算银含量作为结算依据。
1.7、检验方式以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买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买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窑渣计价元素以卖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提货量以卖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1.8、结算方法:结算总金额=按照基准价涨跌条款及窑渣含银加权平均含量所在区间对应的结算价×干吨重量(吨)。
1.9、付款要求:先款后货、款到发货,成交单位根据卖方通知及时拖运窑渣,若影响到卖方储存和销售,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四、商务部分
商务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对竞价单位进行考评:注册资金、体系认证、参与的科技项目、合作年限、运输距离。
五、评分细则
本次竞价从“价格与商务”2个方面对竞价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其详细评价办法如下:
共2个评价项目,每个评价项目满分100分,以各项实际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竞价单位最终加权总分,加权总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前3名将被推荐为竞价候选人。最终成交价格按照价格得分第一名的报价成交,第二名、第三名按照第一名的报价成交;根据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窑渣销售数量的比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比例=50%:30%:20%,其具体分配见下表:
具体项目 | 权重系数 |
价格(A) | 0.80 |
商务(B ) | 0.20 |
1.1价格分评分细则详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1 | 以有效报价的最高价为基准价 | 100分 |
2 | 有效报价<基准价 | 从100分开始,每降1元减0.2分,即100-0.2X。 |
1.2竞价单位的价格得分:按价格分评分细则计算后的结果×价格权数=竞价单位的报价得分
A:价格评分汇总表
序号 | 竞价单位名称 | 基准价 | 报价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评标记录: 评委签字: | ||||||||
竞价单位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
报价 初始得分 | ||||||||
加权后得分(权重系数0.8) |
评委签字:
B:商务评分评议标准及评分表
评审因素 | 100分 | 商务评审 | 竞价单位 |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
注册资金 (万元) | 20分 | 注册资金≤1000 | 10分 | ||||
1000<注册资金 | 20分 | ||||||
体系认证 | 20分 | 质量管理体系 | 取得其中任意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取得其中任意两个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取得三个管理体系认证得20分。 | ||||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 |||||||
环保管理体系 | |||||||
参与科技项目 | 20分 | 地区政府项目 | 5分 | ||||
省级政府项目 | 10分 | ||||||
国家项目 | 20分 | ||||||
合作年限(年) | 20分 | 1年以内(含1年) | 5分 | ||||
1—3年(含3年) | 10分 | ||||||
3—5年(含5年) | 20分 | ||||||
运输距离 (公里) 以高德导航为准 | 20分 | 30-50公里 (含50公里) | 5分 | ||||
5-30公里 (含30公里) | 10分 | ||||||
5公里以内 (含5公里) | 20分 |
竞价单位的商务评议最后得分=商务评分×计算权重
C:商务评分汇总表
投标单位名称 | 商务评分 | 权重 | 最后得分 |
0.20 | |||
0.20 | |||
0.20 | |||
0.20 | |||
0.20 | |||
评标记录: 评委签字: |
竞价单位最终得分汇总表
竞价单位 | 价格得分 | 商务得分 | 总分 |
评委签字:
排 序 | 竞价选中候选人 | 采用综合评分法 总得分情况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第四名 | ||
…… |
注:得分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评委签字:
附件1:
废焦粉采购合同
类别 | 株冶有色燃料 | 合同编号 | ZYYSYX |
卖方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
买方 | 湖南 (略) | 签订地点 | (略) 天元区 |
买方拟向卖方购买废焦粉,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
1、名称:废焦粉。
2、数量:卖方回收废焦粉全部销售给买方,且返回数量不低于买方出售给卖方的窑渣年度数量的4.5%。
3、质量要求:固定碳≥60%,若固定碳<60%,则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分段核算扣除。
(1)若 55%≤ 固定碳<6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每减1%,价格下调10元/吨(不足1%不下调)。
(2)若50%≤ 固定碳<5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5%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30元/吨(不足1%不下调)。
(3)若45%≤ 固定碳<5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0%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45元/吨(不足1%不下调)。
(4)若固定碳<4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按100元/吨计价。
(5)若扣款后价格低于100元/吨,则按100元/吨计价。
4、标的物基价参照买方当月筛下焦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当月无招标,则按当月的前后2月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筛下焦月算术平均采购价(元/吨) | 废焦粉价格(元/吨)(按20元增减) | 筛下焦月算术平均采购价(元/吨) | 废焦粉价格(元/吨)(按20元增减) |
采购价≥3200 | 830 | 2300>采购价≥2200 | 630 |
3200>采购价≥3100 | 810 | 2200>采购价≥2100 | 610 |
3100>采购价≥3000 | 790 | 2100>采购价≥2000 | 590 |
3000>采购价≥2900 | 770 | 2000>采购价≥1900 | 570 |
2900>采购价≥2800 | 750 | 1900>采购价≥1800 | 550 |
2800>采购价≥2700 | 730 | 1800>采购价≥1700 | 530 |
2700>采购价≥2600 | 710 | 1700>采购价≥1600 | 510 |
2600>采购价≥2500 | 690 | 1600>采购价≥1500 | 490 |
2500>采购价≥2400 | 670 | 1500>采购价≥1400 | 470 |
2400>采购价≥2300 | 650 | 依此类推 |
5、标的物水份不超过18%,每超1%,则扣总重量的2%(不足1%不扣重)。
二、包装、运输要求
卖方按企业标准及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及装卸。卖方负责废焦粉运输卸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废焦粉的交付
1、交货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买方通知送货。
2、交货地点:湖南 (略) 厂区 (地址: (略) 水口山镇新华村)指定仓库。
四、检验方式
检验方式以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卖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卖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标的物成分以买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送货量以买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五、支付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卖方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计价结算,货到次月付款。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发货前必须将卖方单位名称、车号、品名、吨位等运输单上主要信息预报买方,货到厂而未预报,收100元/车延报费。
2、若卖方返回废焦粉数量低于窑渣年度数量的4.5%,则每少返回1吨废焦粉扣款500元。
3、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义务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将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不能通讯的情况消除后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14日内将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交另一方。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15日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共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卖方交付产品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前,买方因公司战略需要等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卖方因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该等费用仅限于卖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实际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卖方应当将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交买方审核,以买方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违约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反商业贿赂条款
1、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法规,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买方或卖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3、卖方应严格禁止卖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卖方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本合同约定及买方、卖方公司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因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保密条款
1.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命令、一方股 (略) 交易所的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合同项下权益而适当披露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同时相关披露应以有限、必要为原则。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未生效、被认定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到期等而失效。
十、通知及送达
1、买卖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送达地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函件或者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以该地址作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2、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有效送达地址仍以原送达地址为准。
3、因任何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3)邮件、传真送达的,以文件退回或发送失败日为送达之日。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三十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三十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与合同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合同有效期:2024年 1 月 1 日至2024年 12 月 31 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特别注意事项
卖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
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竞价数量 | 交货日期 |
---|---|---|---|---|
1 | 窑渣 | 吨 | *.0 |
现对湖南 (略) 产出的窑渣(含废焦回收)进行竞价销售,湖南 (略) 窑渣产量大,需日产日销,为确保正常生产的开展,对具备的资质的竞价单位进行价格和商务2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为控制双碳减排,要求竞价单位具备废焦粉回收工艺,回收所得废焦粉全部销售给湖南 (略) ,废焦粉将单独签订买卖合同,详细要求见附件1《废焦粉采购合同》条款。现诚招该物资的买方,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参考成份
1、名称:窑渣(含废焦粉回收)。
2、数量:约*吨(以卖方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3、参考成份:Fe:约28% ,Zn:约2%(数据仅供参考)。
二、竞价要求
1.报名资质要求: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在湖南 (略) 进行过废焦粉回收实验,回收的废焦粉数量和质量可以达到我司的废焦粉采购要求。资质要求的相关资料须在竞价报名阶段上传,附件作为是否具备资质的评价依据。
2.履约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本竞价为正式报价,报价前需缴纳** 万元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以银行电汇至株冶有色账户(户名:湖南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账号:9558 8502 0000 0809 108)。
4.成交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不含当日)3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5.报价方式: (略) 线上报价,同时上传商务评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竞价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三、价格部分
1、计价方式:
1.1、计价元素:银。
1.2、计价期:以拖货当月(自然月)为一个计价期。
1.3、计价方式:
1.3.1 窑渣基准价依据上海华 (略) 场1#银定盘价计价期内均价(银价=5元/克为基准)来确定,具体条款参照下表:
银 价 | 基准价涨跌条款 |
银价>5元/克 | 计价期内银价每增加1元/克,基准价在M元/干吨的基础上增加30元/干吨。(不足1元/克不增加) |
银价=5元/克 | 基准M元/干吨 |
银价<5元/克 | 计价期内银价每减少1元/克,基准价在M元/干吨的基础上减少30元/干吨。(不足1元/克不减少) |
1.3.2以窑渣含银100 g/t为基准品位,实际结算条款参照下表增度增值、减度减值确定:
含银品位 | 计价系数 |
银品位>100g/t | 含银品位每增加10g/t,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增加10元/干吨 (不足10g/t不增加)。 |
银品位=100 g/t | 基准价 |
90g/t≤银品位<10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10元/干吨。 |
80g/t≤银品位<9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20元/干吨。 |
70g/t≤银品位<8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34元/干吨。 |
60g/t≤银品位<7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42元/干吨。 |
50g/t≤银品位<6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减少52元/干吨。 |
银品位<50g/t | 结算价在基准价减少52元/干吨的基础上,含银品位每降低10g/t,再追加减少5元/干吨(不足10g/t不降低)。 |
1.4、包装标准:散装。
1.5、交付方式:买方自提,买方负责所请运输工具的资质审定,确保合规合法。
1.6、组批方式:以自然月总提货量为一个结算批次,加权平均计算银含量作为结算依据。
1.7、检验方式以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买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买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卖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窑渣计价元素以卖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提货量以卖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1.8、结算方法:结算总金额=按照基准价涨跌条款及窑渣含银加权平均含量所在区间对应的结算价×干吨重量(吨)。
1.9、付款要求:先款后货、款到发货,成交单位根据卖方通知及时拖运窑渣,若影响到卖方储存和销售,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四、商务部分
商务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对竞价单位进行考评:注册资金、体系认证、参与的科技项目、合作年限、运输距离。
五、评分细则
本次竞价从“价格与商务”2个方面对竞价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其详细评价办法如下:
共2个评价项目,每个评价项目满分100分,以各项实际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后的总和即为竞价单位最终加权总分,加权总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前3名将被推荐为竞价候选人。最终成交价格按照价格得分第一名的报价成交,第二名、第三名按照第一名的报价成交;根据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窑渣销售数量的比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比例=50%:30%:20%,其具体分配见下表:
具体项目 | 权重系数 |
价格(A) | 0.80 |
商务(B ) | 0.20 |
1.1价格分评分细则详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1 | 以有效报价的最高价为基准价 | 100分 |
2 | 有效报价<基准价 | 从100分开始,每降1元减0.2分,即100-0.2X。 |
1.2竞价单位的价格得分:按价格分评分细则计算后的结果×价格权数=竞价单位的报价得分
A:价格评分汇总表
序号 | 竞价单位名称 | 基准价 | 报价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评标记录: 评委签字: | ||||||||
竞价单位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
报价 初始得分 | ||||||||
加权后得分(权重系数0.8) |
评委签字:
B:商务评分评议标准及评分表
评审因素 | 100分 | 商务评审 | 竞价单位 |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
注册资金 (万元) | 20分 | 注册资金≤1000 | 10分 | ||||
1000<注册资金 | 20分 | ||||||
体系认证 | 20分 | 质量管理体系 | 取得其中任意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取得其中任意两个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取得三个管理体系认证得20分。 | ||||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 |||||||
环保管理体系 | |||||||
参与科技项目 | 20分 | 地区政府项目 | 5分 | ||||
省级政府项目 | 10分 | ||||||
国家项目 | 20分 | ||||||
合作年限(年) | 20分 | 1年以内(含1年) | 5分 | ||||
1—3年(含3年) | 10分 | ||||||
3—5年(含5年) | 20分 | ||||||
运输距离 (公里) 以高德导航为准 | 20分 | 30-50公里 (含50公里) | 5分 | ||||
5-30公里 (含30公里) | 10分 | ||||||
5公里以内 (含5公里) | 20分 |
竞价单位的商务评议最后得分=商务评分×计算权重
C:商务评分汇总表
投标单位名称 | 商务评分 | 权重 | 最后得分 |
0.20 | |||
0.20 | |||
0.20 | |||
0.20 | |||
0.20 | |||
评标记录: 评委签字: |
竞价单位最终得分汇总表
竞价单位 | 价格得分 | 商务得分 | 总分 |
评委签字:
排 序 | 竞价选中候选人 | 采用综合评分法 总得分情况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第四名 | ||
…… |
注:得分相同者,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评委签字:
附件1:
废焦粉采购合同
类别 | 株冶有色燃料 | 合同编号 | ZYYSYX |
卖方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
买方 | 湖南 (略) | 签订地点 | (略) 天元区 |
买方拟向卖方购买废焦粉,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要求及价格:
1、名称:废焦粉。
2、数量:卖方回收废焦粉全部销售给买方,且返回数量不低于买方出售给卖方的窑渣年度数量的4.5%。
3、质量要求:固定碳≥60%,若固定碳<60%,则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分段核算扣除。
(1)若 55%≤ 固定碳<6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每减1%,价格下调10元/吨(不足1%不下调)。
(2)若50%≤ 固定碳<5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5%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30元/吨(不足1%不下调)。
(3)若45%≤ 固定碳<50%,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在固定碳=50%的基础上,每减1%,价格下调45元/吨(不足1%不下调)。
(4)若固定碳<45%,买方同意让步接收,则按100元/吨计价。
(5)若扣款后价格低于100元/吨,则按100元/吨计价。
4、标的物基价参照买方当月筛下焦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当月无招标,则按当月的前后2月招标价(按自然月中标通知书日期确定)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筛下焦月算术平均采购价(元/吨) | 废焦粉价格(元/吨)(按20元增减) | 筛下焦月算术平均采购价(元/吨) | 废焦粉价格(元/吨)(按20元增减) |
采购价≥3200 | 830 | 2300>采购价≥2200 | 630 |
3200>采购价≥3100 | 810 | 2200>采购价≥2100 | 610 |
3100>采购价≥3000 | 790 | 2100>采购价≥2000 | 590 |
3000>采购价≥2900 | 770 | 2000>采购价≥1900 | 570 |
2900>采购价≥2800 | 750 | 1900>采购价≥1800 | 550 |
2800>采购价≥2700 | 730 | 1800>采购价≥1700 | 530 |
2700>采购价≥2600 | 710 | 1700>采购价≥1600 | 510 |
2600>采购价≥2500 | 690 | 1600>采购价≥1500 | 490 |
2500>采购价≥2400 | 670 | 1500>采购价≥1400 | 470 |
2400>采购价≥2300 | 650 | 依此类推 |
5、标的物水份不超过18%,每超1%,则扣总重量的2%(不足1%不扣重)。
二、包装、运输要求
卖方按企业标准及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及装卸。卖方负责废焦粉运输卸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废焦粉的交付
1、交货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按买方通知送货。
2、交货地点:湖南 (略) 厂区 (地址: (略) 水口山镇新华村)指定仓库。
四、检验方式
检验方式以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为准,卖方可以派人参与取样,卖方若不派人参与取样,视同认可买方质量检测中心取样方式;标的物成分以买方实际化验结果为准;送货量以买方实际检斤数据为准。
五、支付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卖方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计价结算,货到次月付款。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发货前必须将卖方单位名称、车号、品名、吨位等运输单上主要信息预报买方,货到厂而未预报,收100元/车延报费。
2、若卖方返回废焦粉数量低于窑渣年度数量的4.5%,则每少返回1吨废焦粉扣款500元。
3、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义务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将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不能通讯的情况消除后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14日内将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交另一方。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15日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共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卖方交付产品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前,买方因公司战略需要等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卖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卖方因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该等费用仅限于卖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实际发生的人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卖方应当将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交买方审核,以买方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的,违约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反商业贿赂条款
1、买卖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法规,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买方或卖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则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3、卖方应严格禁止卖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卖方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本合同约定及买方、卖方公司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因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保密条款
1.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命令、一方股 (略) 交易所的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合同项下权益而适当披露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同时相关披露应以有限、必要为原则。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是永久的,不因本合同未生效、被认定无效、撤销、解除、终止、到期等而失效。
十、通知及送达
1、买卖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尾部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送达地址。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函件或者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均以该地址作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2、一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按上述约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有效送达地址仍以原送达地址为准。
3、因任何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该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3)邮件、传真送达的,以文件退回或发送失败日为送达之日。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三十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三十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十三、生效与合同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合同有效期:2024年 1 月 1 日至2024年 12 月 31 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特别注意事项
卖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知悉本合同全部内容。
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竞价数量 | 交货日期 |
---|---|---|---|---|
1 | 窑渣 | 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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