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供应商征集公告
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供应商征集公告
(略) 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采购人”)拟对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征集供应商,诚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名参与。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
二、项目内容简介 (以最终标书为准)
(一)服务范围
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对账相关工作
(二)业务模式
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封装、投递、回收、跟催,双人上门送达账单等工作开展外包。
(三)服务内容
1.账单制作服务:*方按照*方提供的需求打印对账数据,进行离场监控下账单打印、封装。
2.对账服务:由*方集中代理按月或按季度邮寄纸质对账单,对外地邮寄未送达、需核实地址信息等情况的,接受账单开始两月内反馈,并按照*方指令开展下一步账单送达工作。
3.长春本地派送未送达、需核实地址信息等情况的,接受账单开始两个月内进行反馈,并由*方提供上门送达服务。
4.客户名称/地址等维护服务:*方为*方采集客户正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方提供客户新址维护数据。
5.上门送达账单客户信息反馈:*方根据*方下发的上门面对面对账客户清单,组织双人开展上门送达账单并提供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6.对账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数据,*方及时销毁对账数据。
7.每季进行自检形成报告,将自查表及报告传递*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运行交付报告,交付*方,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结果提交*方。
三、意向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意向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并遵守其所属地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持续服务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3.外包公司应为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提供服务应具备的设备(如开展对账打印、封装外包的,应有打印、封装对账数据的设备)。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不同人等互为关联方的各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二)提交材料内容
1.提交加盖公章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述材料需为PDF格式文件。
2.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需为PDF格式文件。
3.提供格式书面声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的原件电子扫描件并转为PDF格式文件)。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略) 站查询结果(截屏盖章)。( (略) 径:“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
5.提供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详见附件3),填写完整,特别是“近三年财务状况(营业收入、净利润)”。此项材料须同时提供EXCEL格式文件(请勿更改表样)和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文件。
6.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其中关键财务数据应重点标注且与第5条填报的财务数据存在核对关系。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
(三)提交材料要求
请将所有要求提交的材料打包压缩为1个文件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和文件名均命名为:公司全名+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
1.提交材料须按要求扫描并生成PDF文件或指定版本,对于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视为缺漏,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2.报名资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情况,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3.采购人视收到的上述材料不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应予接受。
4.前来报名的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并由此承担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采购人保留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取消其本次及以后的报名资格。
5.凡是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均会向《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中登记的联系人邮箱发出正式邀请。投标时间及地点以邀请文件通知为准。
6.采购人可能根据项目情况取消采购,供应商应予接受。
四、本次供应商征集联系事项
采购人: (略) 长春分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高 昊 0431-*
贺 清 0431-*
供应商材料提交邮箱地址:*@*ttp://**、*@*q.com(发送后请电话确认)
征集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本次供应商征集公告在华 (略) (http://**.cn)、 (略) (http://**)、 (略) (http://**)及()发布。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声明书
(略) 长春分行
2024年7月1日
(略) 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采购人”)拟对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征集供应商,诚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名参与。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
二、项目内容简介 (以最终标书为准)
(一)服务范围
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对账相关工作
(二)业务模式
纸质对账单的打印、封装、投递、回收、跟催,双人上门送达账单等工作开展外包。
(三)服务内容
1.账单制作服务:*方按照*方提供的需求打印对账数据,进行离场监控下账单打印、封装。
2.对账服务:由*方集中代理按月或按季度邮寄纸质对账单,对外地邮寄未送达、需核实地址信息等情况的,接受账单开始两月内反馈,并按照*方指令开展下一步账单送达工作。
3.长春本地派送未送达、需核实地址信息等情况的,接受账单开始两个月内进行反馈,并由*方提供上门送达服务。
4.客户名称/地址等维护服务:*方为*方采集客户正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为*方提供客户新址维护数据。
5.上门送达账单客户信息反馈:*方根据*方下发的上门面对面对账客户清单,组织双人开展上门送达账单并提供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6.对账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数据,*方及时销毁对账数据。
7.每季进行自检形成报告,将自查表及报告传递*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运行交付报告,交付*方,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结果提交*方。
三、意向供应商资质要求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意向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并遵守其所属地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持续服务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3.外包公司应为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提供服务应具备的设备(如开展对账打印、封装外包的,应有打印、封装对账数据的设备)。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不同人等互为关联方的各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提供相关承诺加盖公章)。
(二)提交材料内容
1.提交加盖公章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述材料需为PDF格式文件。
2.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需为PDF格式文件。
3.提供格式书面声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的原件电子扫描件并转为PDF格式文件)。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略) 站查询结果(截屏盖章)。( (略) 径:“信用中国首页-信用服务”)。
5.提供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详见附件3),填写完整,特别是“近三年财务状况(营业收入、净利润)”。此项材料须同时提供EXCEL格式文件(请勿更改表样)和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文件。
6.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其中关键财务数据应重点标注且与第5条填报的财务数据存在核对关系。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
(三)提交材料要求
请将所有要求提交的材料打包压缩为1个文件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主题和文件名均命名为:公司全名+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对账外包项目。
1.提交材料须按要求扫描并生成PDF文件或指定版本,对于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原件电子扫描件视为缺漏,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2.报名资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情况,采购人将拒绝其报名。
3.采购人视收到的上述材料不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应予接受。
4.前来报名的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并由此承担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采购人保留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采购人将取消其本次及以后的报名资格。
5.凡是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均会向《华夏银行集中采购供应商推荐(自荐)信息表》中登记的联系人邮箱发出正式邀请。投标时间及地点以邀请文件通知为准。
6.采购人可能根据项目情况取消采购,供应商应予接受。
四、本次供应商征集联系事项
采购人: (略) 长春分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高 昊 0431-*
贺 清 0431-*
供应商材料提交邮箱地址:*@*ttp://**、*@*q.com(发送后请电话确认)
征集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本次供应商征集公告在华 (略) (http://**.cn)、 (略) (http://**)、 (略) (http://**)及()发布。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声明书
(略) 长春分行
2024年7月1日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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