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万吨碳酸二甲酯项目起重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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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万吨碳酸二甲酯项目起重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JFXY-24-069 年产*吨碳酸二*酯项目起重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项目名称: JFXY-24-069 年产*吨碳酸二*酯项目起重机

项目编号: ZB*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8 15:00

项目状态: 进行中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JFXY-24-069 年产*吨碳酸二*酯项目起重机

项目编号: ZB*

招标人: 重庆 (略)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文件获取时间: 2024-07-11 10:00至2024-07-18 15: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8 15:00

开标时间: 2024-07-18 15:00

开标地点: 重庆 (略) 会议室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报价方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1.1 报价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能够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报价方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报价方所报价项目产品的制造商,具备与比选物相应的设计、制造资质,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具有以下序号1、2项目之一:? 序号 许可项目 许可子项目 许可参数 1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桥式、门式起重机(B) 2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桥式、门式起重机(A) 1.4 参选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比选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参选,否则各相关参选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比选项目同一比选段中参选,否则各相关参选均无效。 (3)比选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3项的规定。 1.5 业绩要求 (1) 制造商业绩: 比选货物制造商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报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5T及以上桥式或门式起重机 供货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1套 (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比选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比选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报价方须在比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合同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业主证明、供货发票。 注: (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 (2)报价方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制造商应与本次报价货物制造商一致。 1.6 报价方所投品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比选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 2接受代理商报价; 3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备注:

JFXY-24-069 年产*吨碳酸二*酯项目起重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项目名称: JFXY-24-069 年产*吨碳酸二*酯项目起重机

项目编号: ZB*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8 15:00

项目状态: 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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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ZB*

招标人: 重庆 (略)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文件获取时间: 2024-07-11 10:00至2024-07-18 15: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8 15:00

开标时间: 2024-07-18 15:00

开标地点: 重庆 (略) 会议室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报价方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1.1 报价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能够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报价方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报价方所报价项目产品的制造商,具备与比选物相应的设计、制造资质,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具有以下序号1、2项目之一:? 序号 许可项目 许可子项目 许可参数 1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桥式、门式起重机(B) 2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 桥式、门式起重机(A) 1.4 参选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比选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参选,否则各相关参选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比选项目同一比选段中参选,否则各相关参选均无效。 (3)比选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3项的规定。 1.5 业绩要求 (1) 制造商业绩: 比选货物制造商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报价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 5T及以上桥式或门式起重机 供货业绩。 供货数量达到: 1套 (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比选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比选货物类别部分的供货数量须达到该数量要求)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报价方须在比选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合同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业主证明、供货发票。 注: (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 (2)报价方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制造商应与本次报价货物制造商一致。 1.6 报价方所投品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与比选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 2接受代理商报价; 3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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