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采购
征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采购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药监综人〔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开展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申请参加备 (略) 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涵盖教育培训职能。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4. (略) 信息服务业务资质,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业务种类必须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略) 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必 (略) 站网页底部亮证。
5. (略) 络 (略) 站,网站主办单位必须是本次申请备案单位,网站必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要求分别进行了备案, (略) 页底部明确显示并提供查询链接。
申请备案单位必须 (略) 站的主体责任,网 (略) 站名称必须与备案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简称自治区药监局)主办”等误导性信息, (略) 站页面出现误导主办单位角色、定性为技术支持单位等情形。
6. (略) 站须为自主开发,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利用第三方产品,则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式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技术服务协议等。
7.以前年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备案:
(1)在国家各类信用信息系统中有过被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3)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4)恶意竞争, (略) 场秩序的;
(5)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6)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二)师资要求
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须拥有稳定的、 (略) 络教学经验的师资团队,师资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50%。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
(三)课程要求
1.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需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和更新能力,可独立开发药品领域各层次各类型 (略) 络课程,须接受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及时更新和扩充教学内容的要求。已完成大纲内药品专业科目课程开发不少于360课时,通过备案后每年新增课件课时数不少于90课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课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课时。
2024年度课程中要包含以下内容的课件: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内蒙古地区蒙药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通过备案后,上述内容课件清单应在年度继续教育开始培训前主动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备,开课前提供教学计划、 (略) 址等接受核验。
2.申请备案单位须将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有关内容按要求时限以正式课件形式提供给学员学板、电脑等设备,保证学员能 (略) 络带宽下流 (略) 上学稳、顺 (略) 络学习环境。 (略) 络安全免遭病毒侵袭,应采用完备的硬件、 (略) 络防护体系。数据具备双机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 (略) 络安全与防病毒一体化解决方案,并建立 (略) 络实时监控报警体系。
(六)经验要求
申请备案机构在备案之前已经符合上述全部要求,有提供服务的案例,完全具备提供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能力。
二、申请备案流程
(一)备案提交要求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的提交时间:2024年7 月30 日零点至 8月 5日24点。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提前及逾期提交无效。备案材料接收电子邮箱:*@*63.com。
电子邮件主题:备案单位名称+ (略) 站名称+备案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件附件:PDF格式备案材料一份文件。备案材料报送期间,备案材料接收人收到报送材料后,将回复邮件告知已经收到备案材料。如有补充资料的须在提交截止后3日内( 8月8 日前)提交。
(二)提交资料内容
备案材料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2. 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
3.符合本公告所述备案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备案有效期限拟定一年,如遇政策性调整相应调整培训服务有效期限。
2.根据申请备案情况的审核需要,自治区药监局综合保障中心通过备案机构提供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对备案事宜进行沟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回复质疑的备案机构视为放弃备案。
3.各备案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本次备案资格。
4.自治区药监局不支付备案单位日常培训服务产生的费用,备案机构自行承担课程更新、实名认证、功能拓展等产生的费用。
5.备案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服务,但不能影响学员学习,退出时必须提前三个月出具书面材料,经核实确保学员合法权益得到完全满足后方可终止培训服务。
6.未尽事宜将在后续通知或公布备案结果时一并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卢瑞忠 电话:047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药监综人〔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开展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申请参加备 (略) 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涵盖教育培训职能。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4. (略) 信息服务业务资质,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业务种类必须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略) 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必 (略) 站网页底部亮证。
5. (略) 络 (略) 站,网站主办单位必须是本次申请备案单位,网站必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要求分别进行了备案, (略) 页底部明确显示并提供查询链接。
申请备案单位必须 (略) 站的主体责任,网 (略) 站名称必须与备案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简称自治区药监局)主办”等误导性信息, (略) 站页面出现误导主办单位角色、定性为技术支持单位等情形。
6. (略) 站须为自主开发,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利用第三方产品,则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式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技术服务协议等。
7.以前年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备案:
(1)在国家各类信用信息系统中有过被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3)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4)恶意竞争, (略) 场秩序的;
(5)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6)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二)师资要求
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须拥有稳定的、 (略) 络教学经验的师资团队,师资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50%。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
(三)课程要求
1.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需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和更新能力,可独立开发药品领域各层次各类型 (略) 络课程,须接受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及时更新和扩充教学内容的要求。已完成大纲内药品专业科目课程开发不少于360课时,通过备案后每年新增课件课时数不少于90课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课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课时。
2024年度课程中要包含以下内容的课件:最新的行业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合理用药的技术规范;行业发展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职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内蒙古地区蒙药知识及药学服务等。
通过备案后,上述内容课件清单应在年度继续教育开始培训前主动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备,开课前提供教学计划、 (略) 址等接受核验。
2.申请备案单位须将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有关内容按要求时限以正式课件形式提供给学员学板、电脑等设备,保证学员能 (略) 络带宽下流 (略) 上学稳、顺 (略) 络学习环境。 (略) 络安全免遭病毒侵袭,应采用完备的硬件、 (略) 络防护体系。数据具备双机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 (略) 络安全与防病毒一体化解决方案,并建立 (略) 络实时监控报警体系。
(六)经验要求
申请备案机构在备案之前已经符合上述全部要求,有提供服务的案例,完全具备提供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能力。
二、申请备案流程
(一)备案提交要求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的提交时间:2024年7 月30 日零点至 8月 5日24点。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提前及逾期提交无效。备案材料接收电子邮箱:*@*63.com。
电子邮件主题:备案单位名称+ (略) 站名称+备案联系人手机号码,电子邮件附件:PDF格式备案材料一份文件。备案材料报送期间,备案材料接收人收到报送材料后,将回复邮件告知已经收到备案材料。如有补充资料的须在提交截止后3日内( 8月8 日前)提交。
(二)提交资料内容
备案材料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2. 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
3.符合本公告所述备案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备案有效期限拟定一年,如遇政策性调整相应调整培训服务有效期限。
2.根据申请备案情况的审核需要,自治区药监局综合保障中心通过备案机构提供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对备案事宜进行沟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回复质疑的备案机构视为放弃备案。
3.各备案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本次备案资格。
4.自治区药监局不支付备案单位日常培训服务产生的费用,备案机构自行承担课程更新、实名认证、功能拓展等产生的费用。
5.备案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服务,但不能影响学员学习,退出时必须提前三个月出具书面材料,经核实确保学员合法权益得到完全满足后方可终止培训服务。
6.未尽事宜将在后续通知或公布备案结果时一并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卢瑞忠 电话:047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3.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 (略) 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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