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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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出租底价 | 1,682,6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26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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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于2018年3月动工 (略) ,2020年11月竣工,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略) 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空置,为可出租状态。 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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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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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682,6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含税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向出租方缴纳租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0元(大写: **万元整 )。租期届满,承租方不再续租且无违约行为,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意向承租方承诺所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超市。禁售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 2. 水电费用的支付:由承租方承担,服务期内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量按学期支付给出租方,使用量的核对由出租方指派专人与承租方指定人员核对确认(水、电已连接到位并能独立计费) 3. 超市实行“一卡通”刷卡收费,不得收取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电子收费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非“一卡通”收费方式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超市的收入由出租方按月进行核算,在次月10号前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的收入。 4. 承租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提供场所给承租方经营使用,并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合法经营手续。承租方自主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 (略) 的经营权给第三人,一经发现,出租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5. 在经营过程中,承租 (略) 相关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在符合建设标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需征得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相应所有权、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义务支付任何费用。 6. 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自行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每天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场地内的空气流通,防止任何火灾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火灾事故,一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租方赔偿财产损失。 7. 如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租方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 承租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因食品等原因导致人员发生疾病、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民事、刑事等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9. 承租方需定期给本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0. 承租方必须承诺在成交后30天内购买食品安全商业保险(保额RMB)不少于*元。 11. 承租方提供的工作人员均由承租方管理。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工资及五险一金等)、人员培训、体检、丧伤残疾病、意外保险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其中工作人员工资不 (略)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承租方承担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独立法律责任,所有劳动纠纷、疾病、服务过程中的事故伤残赔偿均由承租方负责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住宿,交通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2. 承租方提供的工作人员必须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无违法违纪的中国公民,上岗前必须通过当地卫生 (略) 或防疫站的体检,工作人员取得行业健康证(出租方检查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3. 如承租方工作人员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14. (略) 位于学校内,承租方拟派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因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15. 承租方有义务定期及时向出租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16.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承租方应与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7. 承租方需承诺,成交后购买保额不低于*的公众责任险及食品安全责任险以保障出租方及第三方的利益。 18. 因承租方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者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9. 如承租方,在服务期内(以年度为单位)经营不善,拟退出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不退还承租方所交纳当年的承包费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实现平稳过渡后,退还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20.承租方在承包期满,按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出租方收回经营权及房屋使用权,承租方应自行在15日内将所有设施设备搬离校外,承租方在处理设备期间,不能破坏所有装修及房屋整体结构。承租方在期满15日后未将相关设施设备搬离校外,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在处置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一、其他事项: 1、承租人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超市。禁售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 2、租金标准:以成交价为准。第一年租金不变,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 3、房屋租赁费一年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每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赁费,每个年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次年的租赁费用,逾期按1000元/天计算滞纳金。 4、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其他各类附件资料,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笔租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租期届满,承租方不再续租且无违约行为,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次所有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成功竞租后,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的情形,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保证金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7、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项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和承租方全部价款后,扣除承租方及出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出租方现有设备设施,如中央空调、货架、收银台、收银设施、冷藏柜、展台等,承租方具有使用权,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如有损坏,按购买价格照价赔偿【 (略) (略) 店设施设备及软件清单汇总表,以实际清点为准】,承租方需与出 (略) 货架移交单。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4.1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26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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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欧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
标的名称 |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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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 | 出租底价 | 1,682,600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26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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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略) 于2018年3月动工 (略) ,2020年11月竣工,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略) 纳溪区护国大道800号。 (略) 内31栋1层2号配套用房空置,为可出租状态。 资产信息表(房地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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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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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1,682,600 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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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在合同签署时向出租方缴纳租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0元(大写: **万元整 )。租期届满,承租方不再续租且无违约行为,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3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意向承租方承诺所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超市。禁售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 2. 水电费用的支付:由承租方承担,服务期内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量按学期支付给出租方,使用量的核对由出租方指派专人与承租方指定人员核对确认(水、电已连接到位并能独立计费) 3. 超市实行“一卡通”刷卡收费,不得收取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电子收费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非“一卡通”收费方式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超市的收入由出租方按月进行核算,在次月10号前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的收入。 4. 承租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提供场所给承租方经营使用,并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合法经营手续。承租方自主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 (略) 的经营权给第三人,一经发现,出租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5. 在经营过程中,承租 (略) 相关用房进行装修改造,在符合建设标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需征得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相应所有权、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义务支付任何费用。 6. 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自行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每天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场地内的空气流通,防止任何火灾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火灾事故,一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租方赔偿财产损失。 7. 如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租方及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 承租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安全。因食品等原因导致人员发生疾病、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其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民事、刑事等相关责任),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9. 承租方需定期给本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0. 承租方必须承诺在成交后30天内购买食品安全商业保险(保额RMB)不少于*元。 11. 承租方提供的工作人员均由承租方管理。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工资及五险一金等)、人员培训、体检、丧伤残疾病、意外保险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其中工作人员工资不 (略)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承租方承担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独立法律责任,所有劳动纠纷、疾病、服务过程中的事故伤残赔偿均由承租方负责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住宿,交通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2. 承租方提供的工作人员必须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无违法违纪的中国公民,上岗前必须通过当地卫生 (略) 或防疫站的体检,工作人员取得行业健康证(出租方检查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3. 如承租方工作人员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14. (略) 位于学校内,承租方拟派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因工作人员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15. 承租方有义务定期及时向出租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16.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承租方应与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17. 承租方需承诺,成交后购买保额不低于*的公众责任险及食品安全责任险以保障出租方及第三方的利益。 18. 因承租方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者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9. 如承租方,在服务期内(以年度为单位)经营不善,拟退出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不退还承租方所交纳当年的承包费用,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实现平稳过渡后,退还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20.承租方在承包期满,按与出租方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出租方收回经营权及房屋使用权,承租方应自行在15日内将所有设施设备搬离校外,承租方在处理设备期间,不能破坏所有装修及房屋整体结构。承租方在期满15日后未将相关设施设备搬离校外,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租方在处置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一、其他事项: 1、承租人租赁配套用房经营范围:超市。禁售物品:严禁经营烟、酒、管制刀具、色情书籍及音像制品、对人体身心有害的食品(物品);禁售加工类食品、分包食品;禁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物品)及变质食品;禁售自行加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向学生售卖的物品;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规定的禁售物品,如:槟榔等。 2、租金标准:以成交价为准。第一年租金不变,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 3、房屋租赁费一年一交,按“先付费后使用”原则,每年计算支付。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赁费,每个年度结束前30日内需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次年的租赁费用,逾期按1000元/天计算滞纳金。 4、本次租赁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其他各类附件资料,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笔租金和租赁履约保证金。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租期届满,承租方不再续租且无违约行为,则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退还。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次所有标的均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成功竞租后,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的情形,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保证金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7、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项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和承租方全部价款后,扣除承租方及出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8、出租方现有设备设施,如中央空调、货架、收银台、收银设施、冷藏柜、展台等,承租方具有使用权,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如有损坏,按购买价格照价赔偿【 (略) (略) 店设施设备及软件清单汇总表,以实际清点为准】,承租方需与出 (略) 货架移交单。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84.1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8-26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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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0-*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欧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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