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
标的名称 | 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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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35 | 出租底价 | 0.5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9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23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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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本次出租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及站前 (略) 。 1.产权状况: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项目已取得产权证;站前 (略) 已竣工验收,可投入使用。 2.实物现状: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 (略) 经开区枣山园 (略) 498号,总建筑面积4202.81平方米。站前 (略) (略) 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89号-397号,总建筑面积901.55平方米。 3.本次出租标的物为现状出租,目前为空置状态。 竞价规则: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 竞价参数:延时报价期120秒/轮,加价幅度为0.*元。 | ||||||||||||||||||||||||||||||||||||||||||||||||||||||||||||||||||||||||||||||||||||||||||||
标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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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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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0.53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当按照首年首月租金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五、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即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装修要求: (1)承租方在不破坏结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部分改造和装修,但需要将改造与装修方案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进行,涉及的相关费用承租方自行负担。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赁标的物改造的部分恢复至原样。 (2)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属承租方的动产,承租方可自行拆走,不拆视为放弃,出租方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承租方在标的物内添附形成的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3)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4)承租方如在标的物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处登记备案,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未经出租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责任或罚款,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其他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2)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须遵守消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签订的《租赁合同》、《安全承诺书》相关责任书的责任义务。 (3)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同时接受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监督。对标的物承租方自行装修,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4)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因使用标的物产生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和拒付。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出租方有权将上述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扣除后不足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补足。 (5)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内,依法经营,需要办理各种经营手续及(或)行业许可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住户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须负责标的物门前五包。并有责任配合和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标的物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出租方将解除租赁关系,无条件收回所租标的物,并将其所交的标的物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限内,因使用标的物用水,用电,违法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造成的人身、消防等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间,致使标的物内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10)意向承租方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物现场查看出租资产。事前应先与出租方联系人联系,意向承租方到现场查看出租资产,应全面了解本次出租资产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范围、出租环境、抵押情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方式,第一 (略) 上竞拍最终价格,次年租金以上年租金为基数递增5%。承租方应于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届满30日前支付。 2.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支付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交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物。 3.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租金的5%。如拖欠租金30天,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不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4.标的物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规定的维修改造,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赔偿。 5.出租方按标的物现状出租,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标的物维修维护责任出租方不再负责,所有维护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物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进行实地查勘及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的相关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7.有关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8.竞租成交后,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标的物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否则,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解除租赁关系,无条件收回所租标的物,并将其所交的标的物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对该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对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改建、乱搭乱建。 9.竞租成功后,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修等设施,形成的不动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形成的动产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返还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若承租方未返还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有权依法予以收回;承租方未将其私有物品、设备等搬出该标的物,视为承租方放弃对其私有物品、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无需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10.本次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略) 场管理的相关规定。承租方使用场地必须符合法律 (略) 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危险品类物资仓储、化学品加工、污染环境等国家明令禁止相关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经营废旧品回收类项目需签订安全责任书。 11.对标的物承租方自行装修,必须遵守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12.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出租方无条件收回所租赁的标的物并组织公开竞租。承租方如欲继续承租原标的物,必须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公开竞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3.若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承诺书》。 14.意向承租方承诺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出租方已对以上条款进行了充分解释,充分了解本条款所表达的意思。 1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合同且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号。. 16.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 (略) 广安 (略) 498号、 (略) 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89号 (2)现场踏勘联系人:江女士 (3)联系电话:0826-*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2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直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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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2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26-*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
标的名称 | 广安市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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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35 | 出租底价 | 0.53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9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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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本次出租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及站前 (略) 。 1.产权状况: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项目已取得产权证;站前 (略) 已竣工验收,可投入使用。 2.实物现状: (略) 广安区重向·枣山 (略) , (略) 经开区枣山园 (略) 498号,总建筑面积4202.81平方米。站前 (略) (略) 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89号-397号,总建筑面积901.55平方米。 3.本次出租标的物为现状出租,目前为空置状态。 竞价规则: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 竞价参数:延时报价期120秒/轮,加价幅度为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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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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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0.53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四、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应当按照首年首月租金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五、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收到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即划转交易价款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装修要求: (1)承租方在不破坏结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部分改造和装修,但需要将改造与装修方案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进行,涉及的相关费用承租方自行负担。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赁标的物改造的部分恢复至原样。 (2)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属承租方的动产,承租方可自行拆走,不拆视为放弃,出租方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承租方在标的物内添附形成的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3)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4)承租方如在标的物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处登记备案,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未经出租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责任或罚款,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其他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不得将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2)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须遵守消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签订的《租赁合同》、《安全承诺书》相关责任书的责任义务。 (3)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同时接受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监督。对标的物承租方自行装修,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4)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因使用标的物产生的水电费用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和拒付。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出租方有权将上述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扣除后不足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补足。 (5)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内,依法经营,需要办理各种经营手续及(或)行业许可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住户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须负责标的物门前五包。并有责任配合和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标的物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出租方将解除租赁关系,无条件收回所租标的物,并将其所交的标的物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限内,因使用标的物用水,用电,违法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造成的人身、消防等安全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9)意向承租方应承诺,在承租标的物后,租赁期间,致使标的物内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 (10)意向承租方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前往标的物现场查看出租资产。事前应先与出租方联系人联系,意向承租方到现场查看出租资产,应全面了解本次出租资产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范围、出租环境、抵押情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方式,第一 (略) 上竞拍最终价格,次年租金以上年租金为基数递增5%。承租方应于系统确认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届满30日前支付。 2.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支付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交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物。 3.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租金的5%。如拖欠租金30天,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不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4.标的物在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政策规定的维修改造,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赔偿。 5.出租方按标的物现状出租,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标的物维修维护责任出租方不再负责,所有维护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物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进行实地查勘及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的相关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7.有关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8.竞租成交后,承租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标的物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否则,将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解除租赁关系,无条件收回所租标的物,并将其所交的标的物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对该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对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改建、乱搭乱建。 9.竞租成功后,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修等设施,形成的不动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形成的动产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返还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若承租方未返还该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有权依法予以收回;承租方未将其私有物品、设备等搬出该标的物,视为承租方放弃对其私有物品、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无需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10.本次标的物竞租成交后,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略) 场管理的相关规定。承租方使用场地必须符合法律 (略) 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危险品类物资仓储、化学品加工、污染环境等国家明令禁止相关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经营废旧品回收类项目需签订安全责任书。 11.对标的物承租方自行装修,必须遵守水、电、消防、通信、空调、排污等中央系统相关部门的要求。 12.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出租方无条件收回所租赁的标的物并组织公开竞租。承租方如欲继续承租原标的物,必须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公开竞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3.若竞租成功后,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承诺书》。 14.意向承租方承诺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出租方已对以上条款进行了充分解释,充分了解本条款所表达的意思。 15.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合同且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号。. 16.现场踏勘有关信息: (1)现场踏勘地址: (略) 广安 (略) 498号、 (略) 广安区站前大道东段389号 (2)现场踏勘联系人:江女士 (3)联系电话:0826-*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2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直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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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刘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2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26-*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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