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财政局
2024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略) “十四五”知识产权事项发展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函〔202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 (略) 财政年度预算, (略) 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门 (略)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略) 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与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指南、评审(审核)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 (略) (略) 场主体、 (略) 校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竞争性项目。涵盖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运用、服务等方面,包括用于支持发明专利挖掘与培育、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推广、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略) 建设、专利导航、高端服务机构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
(二)辅助性项目。主要包括 (略) 建设顶层设计、专业咨询、规划落实、工作推动等。
(三)配套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知识产权配 (略) 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项 (略) 本级配套支持的重点项目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处理完成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的;
(三)申报 (略) 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当年度竞争性、辅助性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表格填报、资料提供等有关具体要求。申报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报主体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申报资料,其中:县市区申报主体, (略) 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申报, (略) 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联合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 (略) 属申报主体,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存在明显瑕疵,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程序。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完善的,市市场监督管理 (略) 区市场监管部门或申报主体限期予以补充、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竞争性项目, (略) 场监管局依照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辅助性项目与配套性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等,按有关程序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为主进行分配,且用于竞争性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80%。
第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竞争性项目以及研究确定的辅助性项目、配套性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各项目实施主体及资金支持额度,经市财政 (略) 政府审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元,特别重大、重要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额度,但最高不得突破*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 (略) 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 (略) 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提出的异议,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审和答复。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后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其中: (略) 区申报主体的资金,由市财 (略) 区财政部门;分配给中央、 (略) 属申报主体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申报主体。
县市区财 (略) 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通知后,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并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疑点问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 (略)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 (略) 财政局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专项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资金、取消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项目资格外,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0〕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知识产权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略) 场监 (略) 财政局负责解释。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 (略) 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财政局
2024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略) “十四五”知识产权事项发展规划》《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函〔202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 (略) 财政年度预算, (略) 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门 (略)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略) 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与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指南、评审(审核)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 (略) (略) 场主体、 (略) 校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竞争性项目。涵盖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运用、服务等方面,包括用于支持发明专利挖掘与培育、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推广、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 (略) 建设、专利导航、高端服务机构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
(二)辅助性项目。主要包括 (略) 建设顶层设计、专业咨询、规划落实、工作推动等。
(三)配套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知识产权配 (略) 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项 (略) 本级配套支持的重点项目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处理完成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的;
(三)申报 (略) 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当年度竞争性、辅助性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表格填报、资料提供等有关具体要求。申报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报主体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申报资料,其中:县市区申报主体, (略) 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申报, (略) 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联合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 (略) 属申报主体,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存在明显瑕疵,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程序。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完善的,市市场监督管理 (略) 区市场监管部门或申报主体限期予以补充、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竞争性项目, (略) 场监管局依照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辅助性项目与配套性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等,按有关程序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为主进行分配,且用于竞争性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80%。
第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竞争性项目以及研究确定的辅助性项目、配套性项目, (略) 场监督管理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各项目实施主体及资金支持额度,经市财政 (略) 政府审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元,特别重大、重要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额度,但最高不得突破*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 (略) 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 (略) 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提出的异议,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审和答复。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后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其中: (略) 区申报主体的资金,由市财 (略) 区财政部门;分配给中央、 (略) 属申报主体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申报主体。
县市区财 (略) 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通知后,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并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疑点问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 (略)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 (略) 财政局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专项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资金、取消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项目资格外,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略)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0〕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知识产权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略) 场监 (略) 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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