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建哈尔滨B标拌和站减水剂询价文件
中交路建哈尔滨B标拌和站减水剂询价文件
公告标题:中交路建(哈尔滨B标拌和站)减水剂询价文件
状态:公示中
发布时间:2024-09-23 15:20:00
询价函
致:
(略) (略) (略) 圈北环双井至里木店段B-2标拌和站工程施工需要,现对工程所需的减水剂进行询价, (略) 参与报价,若有意参与请于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完成报价的录入,参与供应商为与中交集团签订《2024-2025 外加剂 集采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未入围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无效。不按时录入或逾期录入视为放弃本次报价资格。
一、项目概况
长岭互通位于长岭街道庞堡村西北侧,交叉桩号 K56+826.976,主线上跨,主要功能为本项目与鹤哈高速之间的交通转换。互通采用 A+A 型双喇叭方案,交叉桩号 K56+824.233,主线上跨, (略) 为 G1111 鹤哈高速,路基宽度 28m。依据工可预测交通量结果及分析,A 匝道采用对向四车道匝道形式,B、F 匝道采用单向单车道匝道形式,C、D、E、G、H、I 匝道采用单向单车道出入口的双车道匝道形式。
互通范围为 K55+500~K57+000,主线设计速度为 120km/h,路基宽度 27m;互通范围内平曲线最小半径为 6500m,最大纵坡 1.8%;匝道设计速度采用40-60km/h,单向单车道匝道宽 9m,单向单车道出入口的双车道匝道宽 12.5m,对向四车道匝道宽 23.5m。
二、询价内容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需用项目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高效聚羧酸减水剂 | 液体 | 吨 | 132 | 哈尔滨北环B-2标拌合站 | 2024.10 | C30以下掺量≤1.0% C35以上掺量≤1.2% |
合计 | 132 |
三、验收方式
3.1双方约定,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3.1.1交付物资时,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物资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如物资的数量及包装外观上标明的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没有异议的,需方予以签字确认,但需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质量的认可;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或数量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需方有权退回物资并向供方提出索赔。
3.1.2物资初步验收进场后,双方共同现场抽样封存,需方按规定进行进一步检测,合格后正式用于工程施工。若检测不合格,需方有权选择无条件退货或要求供方换货,供方需承担退换货全部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一切赔偿责任。供方不得擅自变更产品标准,提高减水剂掺量,对由于供方擅自提高产品掺量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
3.1.3分批供货过程中,若发现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需方可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相关检验费由供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供方无条件退货,需方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检验费将由供方负担,供方同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一切赔偿责任,并且对已经卸货的不合格产品,供方需在1日内清理出厂,费用由供方承担。
3.1.4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6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3.2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必须每批次随货提供货物的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件并加盖材料厂家的红章,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四、质量标准
减水剂的各项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性能指标的规定,且质量稳定、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还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供方所提交的投标书、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标准及本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每月11日供需双方按照送货单进行对账结算,结算完后15个工作日内供方开据相应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需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供方当月货款97%,余下3%作为供方的质量保证金,以此类推。如遇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延长,供应商不得以付款延后而影响供应;每批供货货款的3%作为供方的质量保证保金,该款项在供货结束后供方没有任何债务、质量、违约的情况下无息返还,供方若违约,需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需方财务制度,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需方原因,发票需要缓开,供方不负责任。
3、付款按照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4、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每次结算供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发票。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马虎强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黑龙 (略) 呼兰 (略) ( (略) 对面)
公告标题:中交路建(哈尔滨B标拌和站)减水剂询价文件
状态:公示中
发布时间:2024-09-23 15:20:00
询价函
致:
(略) (略) (略) 圈北环双井至里木店段B-2标拌和站工程施工需要,现对工程所需的减水剂进行询价, (略) 参与报价,若有意参与请于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完成报价的录入,参与供应商为与中交集团签订《2024-2025 外加剂 集采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未入围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无效。不按时录入或逾期录入视为放弃本次报价资格。
一、项目概况
长岭互通位于长岭街道庞堡村西北侧,交叉桩号 K56+826.976,主线上跨,主要功能为本项目与鹤哈高速之间的交通转换。互通采用 A+A 型双喇叭方案,交叉桩号 K56+824.233,主线上跨, (略) 为 G1111 鹤哈高速,路基宽度 28m。依据工可预测交通量结果及分析,A 匝道采用对向四车道匝道形式,B、F 匝道采用单向单车道匝道形式,C、D、E、G、H、I 匝道采用单向单车道出入口的双车道匝道形式。
互通范围为 K55+500~K57+000,主线设计速度为 120km/h,路基宽度 27m;互通范围内平曲线最小半径为 6500m,最大纵坡 1.8%;匝道设计速度采用40-60km/h,单向单车道匝道宽 9m,单向单车道出入口的双车道匝道宽 12.5m,对向四车道匝道宽 23.5m。
二、询价内容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需用项目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高效聚羧酸减水剂 | 液体 | 吨 | 132 | 哈尔滨北环B-2标拌合站 | 2024.10 | C30以下掺量≤1.0% C35以上掺量≤1.2% |
合计 | 132 |
三、验收方式
3.1双方约定,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3.1.1交付物资时,需方按照供方提供的送货清单对物资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如物资的数量及包装外观上标明的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没有异议的,需方予以签字确认,但需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质量的认可;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或数量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不符之处,需方有权退回物资并向供方提出索赔。
3.1.2物资初步验收进场后,双方共同现场抽样封存,需方按规定进行进一步检测,合格后正式用于工程施工。若检测不合格,需方有权选择无条件退货或要求供方换货,供方需承担退换货全部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一切赔偿责任。供方不得擅自变更产品标准,提高减水剂掺量,对由于供方擅自提高产品掺量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
3.1.3分批供货过程中,若发现供方提供的任何物资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需方可安排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相关检验费由供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供方无条件退货,需方有权凭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检验费将由供方负担,供方同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等一切赔偿责任,并且对已经卸货的不合格产品,供方需在1日内清理出厂,费用由供方承担。
3.1.4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6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3.2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必须每批次随货提供货物的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件并加盖材料厂家的红章,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四、质量标准
减水剂的各项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性能指标的规定,且质量稳定、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同时还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供方所提交的投标书、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标准及本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每月11日供需双方按照送货单进行对账结算,结算完后15个工作日内供方开据相应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需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供方当月货款97%,余下3%作为供方的质量保证金,以此类推。如遇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延长,供应商不得以付款延后而影响供应;每批供货货款的3%作为供方的质量保证保金,该款项在供货结束后供方没有任何债务、质量、违约的情况下无息返还,供方若违约,需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需方财务制度,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需方原因,发票需要缓开,供方不负责任。
3、付款按照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4、结算时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每次结算供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发票。
六、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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