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珑苑2号楼整层
金珑苑2号楼整层
金珑苑2号楼整层 |
标的名称 | 金珑苑2号楼整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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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B# | 挂牌价格 | 64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建筑面积为:#.28m2。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3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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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德全 联系电话:# 其余请查看公开的《资产明细表》(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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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资产数量 | —— | |||||||||||||||||||||||||||||||||||||||||||||||||||||||||||||||||||||||||||||
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德全 联系电话:# 其余请查看公开的《资产明细表》(可下载)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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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 (略) 西藏分公司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2-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0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646.#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64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建筑面积为:#.28m2。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1、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总额。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3、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押金收据,押金不计利息。 4、合同履行期内,出租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将押金用于抵扣承租方 (略) 、水电供应部门等其他第三方缴纳的租金、房屋及设备维修、装修恢复、物业、水电等各类费用以及弥补因承租方违约行为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扣除后可通知承租方补足押金,承租方应于出租方通知到达承租方五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 5、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不与承租方欠缴费用进行抵扣。 6、租赁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在房屋验收完毕并完成相关费用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承租方全部或剩余部分押金,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具收款收据。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6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租金按季度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即第一个季度租金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承租方应当同意将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此后租金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直接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3、按照出租方业态规划以及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的使用计划,承租方承诺,承租房屋的主要用途为办公、酒店、餐饮等商业用途。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4、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私自搭建、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5、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承租方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税务等费用,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缴纳,并不得有偷、漏税款事项。 7、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人或与任意第三人互换使用租赁房屋,也不得以与第三人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人,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出租方有权采取不予退还押金、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须满足租赁合同内相关条件,反之,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主张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 9、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影响房屋质量、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0、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对于改、扩建部分和装饰装修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以外,承租方应当将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无偿归还出租方所有。 11、承租方在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承租方发现房屋地基、主体结构、室内原有水电设施设备、公共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护,其中地基、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室内原有水电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除此之外的维护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若经出租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进行维护的,出租方有权安排人员或委托 (略) 理,承租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0%向出租方支付费用。承租方未及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维护义务的,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房屋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租 (略) 理。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 (略) 域内及周边( (略) 域除外)的安全保障义务,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前述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由承租 (略) 理。 15、出租方有权随时对所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租赁期间水表、电表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方参照原设备规格、性能、品牌出资更换,但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对水表、电表底数等进行登记,严禁私自更换室内相关设施设备。 16、承租方 (略) 城市管理部门及出租方的相关要求,负责租赁房屋门前卫生及秩序。 17、为促进资源 (略) 场繁荣、维护整体商业人气、保障全体承租商户的共同利益,除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前后不超过2个月外,租赁期内承租方存在其他事由需暂停经营时间超过15个日历日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说明事由及离开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暂停经营时距下一期租金缴纳时间不足2个月,则承租方需提前向出租方预付下一期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 18、承租方应保证其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9、承租方应就租赁房屋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出租方备案或在出租方统一制订的制度上签字确认,并按季度向出租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出租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出租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20、承租 (略) 域及周边( (略) 域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后,承租方应主动负 (略) 理或按照出租方的要 (略) 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将矛盾转嫁出租方,相 (略) 理后由经行政、司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承租方存在过错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21、因出租方根本违约而导致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赔偿自承租方单方解约并将租赁房屋实际交还出租方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日之间的剩余租期内的改、扩建部分和/或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部分的残值损失;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部分,承租方仍可在不损坏租赁房屋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对此出租方不负赔偿义务。 22、双方合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对于改、扩建部分和装饰装修部分中已经形成附和的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外,承租方负责在双方达成解除合意后5日内自行拆除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租方;对于装饰装修部分中未形成附和的部分,承租方在不损毁租赁房屋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和搬离。 23、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针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在租赁房屋内外的物品,承租方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且视为被承租方抛弃,出租方有 (略) 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出租方在未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直接丢弃、销毁 (略) 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4、标的查看联系人:黄德全 联系电话:# 25、具体内容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3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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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金珑苑2号楼整层 |
标的名称 | 金珑苑2号楼整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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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B# | 挂牌价格 | 64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建筑面积为:#.28m2。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1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31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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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标的查看联系人:黄德全 联系电话:# 其余请查看公开的《资产明细表》(可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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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 (略) 西藏分公司 | ||||||||||||||||||||||||||||||||||||||||||||||||||||||||||||||||||||||||||||
评估/询价基准日 | 2023-12-15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8-09 | |||||||||||||||||||||||||||||||||||||||||||||||||||||||||||||||||||||||||||||
出租标的对应评估价值/询价值 | 646.#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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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64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建筑面积为:#.28m2。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1、押金标准为一个月租金总额。 2、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 3、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押金收据,押金不计利息。 4、合同履行期内,出租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将押金用于抵扣承租方 (略) 、水电供应部门等其他第三方缴纳的租金、房屋及设备维修、装修恢复、物业、水电等各类费用以及弥补因承租方违约行为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扣除后可通知承租方补足押金,承租方应于出租方通知到达承租方五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 5、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不与承租方欠缴费用进行抵扣。 6、租赁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在房屋验收完毕并完成相关费用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承租方全部或剩余部分押金,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具收款收据。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6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租金按季度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即第一个季度租金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承租方应当同意将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此后租金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直接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2、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装修免租期详见资产明细表,押金为1个月租金,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经营娱乐场所、生产制造和违法经营等用途,租赁期限为6年,前二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不变,第三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第五个周期年度,租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此外,#方有权针对不同业态、房屋具体 (略) 对租金进行调整。 3、按照出租方业态规划以及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的使用计划,承租方承诺,承租房屋的主要用途为办公、酒店、餐饮等商业用途。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4、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私自搭建、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5、承租方有续租意向,应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之前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权。 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承租方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税务等费用,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缴纳,并不得有偷、漏税款事项。 7、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意第三人或与任意第三人互换使用租赁房屋,也不得以与第三人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第三人,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出租方有权采取不予退还押金、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须满足租赁合同内相关条件,反之,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主张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 9、承租方须确保不得因装修、改造等行为影响房屋质量、使用价值及相邻权益,确保施工安全,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0、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对于改、扩建部分和装饰装修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以外,承租方应当将房屋内外包括外墙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就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未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无偿归还出租方所有。 11、承租方在房屋内外包括外墙装修装饰、设置或改造的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承租方发现房屋地基、主体结构、室内原有水电设施设备、公共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护,其中地基、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室内原有水电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除此之外的维护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若经出租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未进行维护的,出租方有权安排人员或委托 (略) 理,承租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0%向出租方支付费用。承租方未及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维护义务的,应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配合出租方正常开展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工作。承租方负责购置并维护房屋必备的消防设施,经常性地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租 (略) 理。 1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方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 (略) 域内及周边( (略) 域除外)的安全保障义务,严防不良事件的发生,前述范围内的一切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由承租 (略) 理。 15、出租方有权随时对所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租赁期间水表、电表等相关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方参照原设备规格、性能、品牌出资更换,但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对水表、电表底数等进行登记,严禁私自更换室内相关设施设备。 16、承租方 (略) 城市管理部门及出租方的相关要求,负责租赁房屋门前卫生及秩序。 17、为促进资源 (略) 场繁荣、维护整体商业人气、保障全体承租商户的共同利益,除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前后不超过2个月外,租赁期内承租方存在其他事由需暂停经营时间超过15个日历日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说明事由及离开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暂停经营时距下一期租金缴纳时间不足2个月,则承租方需提前向出租方预付下一期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 18、承租方应保证其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哄抬物价、恶意竞争、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19、承租方应就租赁房屋制定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报出租方备案或在出租方统一制订的制度上签字确认,并按季度向出租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出租方有权随时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出租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20、承租 (略) 域及周边( (略) 域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民事纠纷后,承租方应主动负 (略) 理或按照出租方的要 (略) 理,不得无故推诿或将矛盾转嫁出租方,相 (略) 理后由经行政、司法认定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承租方存在过错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21、因出租方根本违约而导致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赔偿自承租方单方解约并将租赁房屋实际交还出租方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日之间的剩余租期内的改、扩建部分和/或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部分的残值损失;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部分,承租方仍可在不损坏租赁房屋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对此出租方不负赔偿义务。 22、双方合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对于改、扩建部分和装饰装修部分中已经形成附和的部分,除出租方同意免费利用的外,承租方负责在双方达成解除合意后5日内自行拆除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出租方;对于装饰装修部分中未形成附和的部分,承租方在不损毁租赁房屋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和搬离。 23、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针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在租赁房屋内外的物品,承租方承诺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且视为被承租方抛弃,出租方有 (略) 置,承租方不对此表示任何异议,出租方在未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直接丢弃、销毁 (略) 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4、标的查看联系人:黄德全 联系电话:# 25、具体内容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3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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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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