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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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1

(略)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昱丰(天津) (略) 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红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FGP-2024-A-0150
项目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581.*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581.*元人民币
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采购 27.*元人民币;最高限价:27.*元人民币
第二包:第二类医疗器械采购 498.*元人民币;最高限价:498.*元人民币
第三包: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 56.*元人民币;最高限价:56.*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二包:第二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三包: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4)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5)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 (略) 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9号)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前1个月)。
(5)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01月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须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 (略) (略) 发布公告, (略) (略) 发布公告信息为准。
(略) (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昱丰(天津) (略) 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红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FGP-2024-A-0150
项目名称:天津市红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581.*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581.*元人民币
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采购 27.*元人民币;最高限价:27.*元人民币
第二包:第二类医疗器械采购 498.*元人民币;最高限价:498.*元人民币
第三包: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 56.*元人民币;最高限价:56.*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二包:第二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第三包:第三类医疗器械采购,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4)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5)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 (略) 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2)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9号)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第一包: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出具时间不早于开标时间前1个月)。
(5)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01月至开标时间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须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 (略) (略) 发布公告, (略) (略) 发布公告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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