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新材电除雾备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九华新材电除雾备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标的物
序号 | 物料描述(名称及型号规格) |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含技术附件) | 品牌或制造商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A;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2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B;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3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C;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4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D;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5 | 电除雾导流板SDDJ-32-FB-1;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块 | 4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6 | 电除雾分气板大托梁SDDJ-32-FB-2;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3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7 | 电除雾分气板小托梁SDDJ-32-FB-3;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3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二、采购部门及联系人信息
采购部门:铜陵有 (略) (略) 物资供销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采购公示原因
单一渠道采购价值量较高
四、拟供应单位
(略)
五、选定拟供应单位原因
此批物资为电除雾专用零部件,该供应商为原设备厂家,必须保证与原整套电除雾的完全配套。
六、公示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自然日
七、异议人资格要求
异议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除雾制造商,注册资本不低于(略)元,且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过5台电除雾的销售业绩。
八、异议人质疑需提交的附件
营业执照扫描件、相关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
九、声明
1、如有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在线上提出异议,不接受线下质疑。异议人需满足资格要求,且需按要求提供质疑附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视为无效质疑。
2、对于有效质疑,采购人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结论在线上反馈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3、异议人须得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异议内容应明确完整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不得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对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扰乱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按照《 (略) 失信供应 (略) 罚细则》的相关规定,记入“失信供应商档案”。
一、标的物
序号 | 物料描述(名称及型号规格) |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含技术附件) | 品牌或制造商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A;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2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B;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3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C;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4 | 电除雾阳极管SDDJ-32-YJ-D;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99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5 | 电除雾导流板SDDJ-32-FB-1;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块 | 4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6 | 电除雾分气板大托梁SDDJ-32-FB-2;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3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7 | 电除雾分气板小托梁SDDJ-32-FB-3;配SDDJ-32型电除雾器 | 根 | 3 | 合同签订后30 日内 | 九华新材 |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二、采购部门及联系人信息
采购部门:铜陵有 (略) (略) 物资供销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采购公示原因
单一渠道采购价值量较高
四、拟供应单位
(略)
五、选定拟供应单位原因
此批物资为电除雾专用零部件,该供应商为原设备厂家,必须保证与原整套电除雾的完全配套。
六、公示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自然日
七、异议人资格要求
异议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除雾制造商,注册资本不低于(略)元,且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过5台电除雾的销售业绩。
八、异议人质疑需提交的附件
营业执照扫描件、相关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
九、声明
1、如有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在线上提出异议,不接受线下质疑。异议人需满足资格要求,且需按要求提供质疑附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视为无效质疑。
2、对于有效质疑,采购人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结论在线上反馈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3、异议人须得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异议内容应明确完整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不得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对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扰乱采购工作秩序的,将按照《 (略) 失信供应 (略) 罚细则》的相关规定,记入“失信供应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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