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隆回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盗伐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 (略)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滥伐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 (略)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湖南 (略) 群 (略) 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生态 (略) 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湖南 (略) 群 (略) 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 (略)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6 | 对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 (略) 罚。 | |
7 | 对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 (略) 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 (略) 罚。???《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一)擅自移植、采伐;????(二)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三)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 (略) 、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 (略) 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
11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
12 | 对擅自复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 (略) 罚。 | |
13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 (略)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15 |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 (略) 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破坏自然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非法向湿地引进或放生外来物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破坏泥炭沼泽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对未按规定修复重要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2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3 | 对猎捕情况未备案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24 |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5 | 对非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 (略)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6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 (略) 罚。 | |
27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0 | 对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1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8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对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 (略)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 (略)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 (略) 、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 (略) 、 (略) 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 (略) 罚:(一)在自 (略) 、 (略) 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 (略) , (略) 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略)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 (略)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2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 (略) 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3 | 对擅自在森 (略) 野外用火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 (略) 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85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
186 | 对野生动物执法时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187 |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88 | 对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89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略)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
190 | 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191 | 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192 | 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193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
194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95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196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97 | 对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98 | 对逃逸、扩散、外泄的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外泄的,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引入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 |
199 | 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五)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 | |
200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 (略) 理决定。 | |
201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略)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 (略) 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202 | 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 (略) 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 (略) 财政部 (略) 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 |
203 |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略) 价格主管 (略) 财政部 (略)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204 | 对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 (略)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 |
205 | 对因(略)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湖南省(略)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二条:本 (略) 域内(略)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据本办法予以补偿。 | |
206 | 对林木良种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 (略) 、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207 | 对退耕还林补助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 (略) 有关规定执行。 | |
208 |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209 |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210 |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1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212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13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214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215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216 | 对建设、管理自 (略) 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 (略) 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17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8 | 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 (略) 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9 |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 (略) 或 (略) 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220 | 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221 | 公益林确认及变更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 (略) 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公 (略) 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 (略) 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略)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略) 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222 | 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 (略)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 |
223 | 对省级湿地公园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 (略) 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 (略) ,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 |
224 | 对湿地 (略) 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 (略) 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 (略) ,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 |
225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 (略) 、 (略)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 |
226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及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略) 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 |
227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 (略) 、 (略) 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略) 备案。 | |
228 | (略) 、禁猎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 (略) 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 (略) 、 (略) 、 (略) 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 |
229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 |
230 | 对固定狩猎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 (略) 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231 |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年度猎采指标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 | |
232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含草种)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略) 令第44号) | |
233 | 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和采种林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一款: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 |
234 | 对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 (略) 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 (略) 、 (略) 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 (略)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35 | 对森 (略) 划等级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略)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 (略) 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 (略) 域的森 (略) 划等级,向社会公布, (略)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36 | 对森 (略) 、防火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 (略) ,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 (略) ,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 (略) 。森 (略) 和森林 (略) 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
237 | 对森林 (略) 、森林高火险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 (略) ,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 (略) ,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 (略) 。森 (略) 和森林 (略) 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
238 | 对古树名木等级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 (略) 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对 (略) 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 (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和公布:????(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层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二)二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 |
239 | 对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 (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将生境保护范围信息纳入国土 (略) 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前款规定,确需缩小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按照古树名木等级报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240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凡 (略) 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 (略) 的需要,制定本省、 (略) 、 (略) 的补充名单,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报告,确定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
241 | 对森林病 (略) (略) 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略) 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 (略) ,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略) 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 (略) 划 (略) ,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 (略)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 (略) 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疫区 (略) 的划定,由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 (略) 的范围涉及两省、 (略) 、 (略) 以上的,由有关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 (略) 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242 | 对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点)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 (略) 和国家级的自 (略)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 (略) 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 (略) 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 | |
243 | 对外来物种分类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制度。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244 | 对林产品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245 | 对森林公园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第十条: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246 | 对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 (略) 域、名录和油茶良种采穗圃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湖南省促进油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完善良种繁育体系,组织种质资源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加强高产、高油、高抗油茶良种的选育和种植推广,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 (略) 域、名录和油茶良种采穗圃。 | |
247 |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略) 的森林经营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248 | 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批准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 |
249 | 猎捕作业完成后的猎捕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
250 |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的确定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略)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略) 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251 |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系统地方级自 (略) 的协议认可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鉴署涉及国家自 (略) 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 (略) 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 (略) 的,必须征得省、 (略) 、 (略) 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
252 | 国家级、省级风 (略) 详细规划的审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风 (略) 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级风 (略) 的总体规划,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审查后, (略) 审批。????国家级风 (略) 的详细规划,由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略) 人民政府风 (略) 主管 (略)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省级风 (略) 的总体规划,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审批, (略)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 (略) 的详细规划,由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略) 人民政府风 (略) 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 (略) 办公室关于委托审批国家级风 (略) 详细规划的通知》 | |
253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 |
254 | 林木良种引种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 (略) 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 (略) 域内适宜 (略) 域推广;其他省、 (略) 、 (略) 属于同一适 (略) 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 (略) 域报所在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255 |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256 | 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侵 (略) 理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略) 理,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 |
257 |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58 | 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 |
259 | 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隆回县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盗伐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 (略)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滥伐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 (略)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湖南 (略) 群 (略) 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生态 (略) 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湖南 (略) 群 (略) 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 (略)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6 | 对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 (略) 罚。 | |
7 | 对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 (略) 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 (略) 罚。???《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一)擅自移植、采伐;????(二)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三)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 (略) 、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 (略) 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
11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
12 | 对擅自复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 (略) 罚。 | |
13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 (略)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15 |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 (略) 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破坏自然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非法向湿地引进或放生外来物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破坏泥炭沼泽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对未按规定修复重要湿地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2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3 | 对猎捕情况未备案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
24 |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25 | 对非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 (略)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6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 (略) 罚。 | |
27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9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0 | 对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略)生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1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略)生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略)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8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对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 (略)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 (略)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 (略) 、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 (略) 、 (略) 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 (略) 罚:(一)在自 (略) 、 (略) 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 (略) , (略) 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略)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 (略) ,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2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 (略) 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
43 | 对擅自在森 (略) 野外用火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 (略) 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85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
186 | 对野生动物执法时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187 |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88 | 对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89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略)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
190 | 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191 | 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192 | 对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193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
194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95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196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97 | 对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98 | 对逃逸、扩散、外泄的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外泄的,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引入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 |
199 | 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五)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 | |
200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 (略) 理决定。 | |
201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略)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 (略) 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202 | 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 (略) 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 (略) 财政部 (略) 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 |
203 |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略) 价格主管 (略) 财政部 (略)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204 | 对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 (略)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 |
205 | 对因(略)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湖南省(略)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二条:本 (略) 域内(略)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据本办法予以补偿。 | |
206 | 对林木良种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 (略) 、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207 | 对退耕还林补助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 (略) 有关规定执行。 | |
208 |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209 |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210 |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1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212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13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214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215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216 | 对建设、管理自 (略) 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 (略) 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217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8 | 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 (略) 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219 |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 (略) 或 (略) 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220 | 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防治外来物种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221 | 公益林确认及变更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 (略) 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公 (略) 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 (略) 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略)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略) 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222 | 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 (略)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 |
223 | 对省级湿地公园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 (略) 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 (略) ,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 |
224 | 对湿地 (略) 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 (略) 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 (略) ,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 |
225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四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 (略) 、 (略)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 |
226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及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略) 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 |
227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 (略) 、 (略) 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略) 备案。 | |
228 | (略) 、禁猎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 (略) 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 (略) 、 (略) 、 (略) 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 |
229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 (略) 、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 |
230 | 对固定狩猎场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 (略) 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231 |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年度猎采指标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 | |
232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含草种)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略) 令第44号) | |
233 | 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和采种林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一款: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 (略) 、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 |
234 | 对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 (略) 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 (略) 、 (略) 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 (略)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35 | 对森 (略) 划等级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略)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 (略) 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 (略) 域的森 (略) 划等级,向社会公布, (略)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36 | 对森 (略) 、防火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 (略) ,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 (略) ,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 (略) 。森 (略) 和森林 (略) 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
237 | 对森林 (略) 、森林高火险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防火股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 (略) ,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 (略) ,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 (略) 。森 (略) 和森林 (略) 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
238 | 对古树名木等级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 (略) 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对 (略) 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 (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和公布:????(一)一级古树和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层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二)二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 |
239 | 对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 (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将生境保护范围信息纳入国土 (略) 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前款规定,确需缩小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的,按照古树名木等级报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240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凡 (略) 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 (略) 的需要,制定本省、 (略) 、 (略) 的补充名单,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报告,确定本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
241 | 对森林病 (略) (略) 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略) 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 (略) ,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 (略) 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 (略) 划 (略) ,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疫 (略)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 (略) 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第六条:疫区 (略) 的划定,由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 (略) 的范围涉及两省、 (略) 、 (略) 以上的,由有关省、 (略) 、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 (略) 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疫区、 (略) 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 |
242 | 对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点)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 (略) 和国家级的自 (略)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 (略) 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 (略) 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 (略) 。 | |
243 | 对外来物种分类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有害生物防治股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制度。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
244 | 对林产品名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245 | 对森林公园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第十条:设立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246 | 对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 (略) 域、名录和油茶良种采穗圃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湖南省促进油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完善良种繁育体系,组织种质资源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加强高产、高油、高抗油茶良种的选育和种植推广,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 (略) 域、名录和油茶良种采穗圃。 | |
247 |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略) 的森林经营 (略)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248 | 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批准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 |
249 | 猎捕作业完成后的猎捕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
250 |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的确定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略)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略) 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251 |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系统地方级自 (略) 的协议认可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 (略)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鉴署涉及国家自 (略) 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 (略) 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 (略) 的,必须征得省、 (略) 、 (略) 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
252 | 国家级、省级风 (略) 详细规划的审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风 (略) 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级风 (略) 的总体规划,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审查后, (略) 审批。????国家级风 (略) 的详细规划,由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略) 人民政府风 (略) 主管 (略)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省级风 (略) 的总体规划,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审批, (略)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 (略) 的详细规划,由省、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略) 人民政府风 (略) 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 (略) 办公室关于委托审批国家级风 (略) 详细规划的通知》 | |
253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 |
254 | 林木良种引种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 (略) 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 (略) 域内适宜 (略) 域推广;其他省、 (略) 、 (略) 属于同一适 (略) 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 (略) 域报所在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255 |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256 | 林草植物新品种权侵 (略) 理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林业行政执法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略) 理,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 |
257 |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258 | 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造林绿化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 |
259 | 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隆 (略)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略)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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