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软硬件及系统招标变更
系统软硬件及系统招标变更
(略) 市基层防汛监测预警体系-智能预警平台建设项目系统软硬件及系统集成标段答疑文件( * )
致各投标人:
1.提问内容:招标文件 * 、投标报价之附件(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招标文件 * 页,关于设备品牌选型,向投标人推荐了3-4个品牌,那么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从响应招标文件的角度出发,均会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上述3-4个品牌中选型,势必会造成众多投标人设备选型出现同品牌(厂商)的现象,就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中:“有下列情形之 * ,不得在同 * 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4) * 个制造商对同 * 品牌同 * 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条款相冲突。请招标人就该问题做出澄清说明!
答: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为类似品牌要求,非限定或指定品牌,投标人拟选用的品牌品质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的品质要求即可;并且,本次招标未要求投标人须取得设备品牌授权。
2.提问内容:招标文件第 * - * 页, (略) 文件 * (略) 技术指标描述不 * 致,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响应,请招标人就该问题做出澄清说明!
答:以招标文件 * (略) 技术指标描述为准。
3.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类似业绩”评分点,“自 * 日以来,投标人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含本数)至 * 万元(不含本数)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1.5分,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针对于该评分要求,不仅对已完成项目的金额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已完成项目的范围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必须是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特别是对项目的范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评分要求中关于类似业绩的设定,特别是对项目金额和项目范围的设定,属于“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属于“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类似业绩,特别是项目范围和金额作为评分因素条件,完全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评分条件,删除项目范围中对“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限定。
答: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以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作为加分条件。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本项目的资格业绩为“自 * 日以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业绩”,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等类型、规模的项目经验对其就 (略) 能力密切相关,不属于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的情形,也不存在《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述其他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4.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 (略) ”评分点,“1、项目负责人:(2)自 *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1 分。” 针对于该评分要求,不仅对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金额有明确要求(要求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而且项目的领域和范围也有明确要求(明确要求为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评分要求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加分条件的设定,特别是对业绩加分条件的设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属于“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且涉嫌“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项目负责人的既往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条件,并明确既往业绩的限定范围,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评分条件,删除既往业绩的限定范围。
答:因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及 (略) 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时风险分析系统建设示范。其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本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安装点位分散、施工难度大,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自 *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5.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 (略) ”评分点,“1、项目负责人:(2)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1 分。”
答:同第 * 条回复。
6.提问内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所列“类似业绩”评分点,“自 * 日以来,投标人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含本数)至 * 万元(不含本数)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1.5分,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针对于该项评分内容提出严重质疑,其设置的评分条件及评审依据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或取消该评分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项目案例作为加分依据, (略) 业的业绩,并且业绩金额设置在 * 定范围以上,严重对中小型企 (略) 为,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以及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或取消该评分条件。法律依据:《 (略) 投标法》 第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第 * 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以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作为加分条件。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且未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和《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本项目的资格业绩为“自 * 日以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业绩”,潜在投标人满足该条件即可参与投标,不须具有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类似业绩,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7.提问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 * 章 投标报价”中“( * )报价说明 * .投标人拟选用类似品牌应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的品质要求”(详细内容详见附件)中,“在合同签订或设备供货过程中,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规定的类似品牌的质量与品质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提供的类似品牌的质 (略) 供货,但不增加费用,如果投 (略) ,招 (略) 采购符合《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质量与品质的设备,并将实际发生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于招标人未提供《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的产品,投标人应在供货前, (略) 人选择 (略) 供货。投标人不得因此调整价格或要求费用补偿。” 招标文件还附了《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 (略) 示: 上述报价说明中的表述,使用了“拟选用”的字样,“拟”在汉语中表示“打算”的意思。“拟选用”就是“打算使用”,这是对潜在投标人的直接明示。对照招标文件中列示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结合上下文表述及语境分析,这具有非常明显的目标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严重违背了《 (略) 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是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 (略) 歧视待遇”。 该评分要求中关于选用设备的设定及表述,特别是“拟选用”字样的表述和《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对品牌的明确列示,严重违反了《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和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有明确引导性和指向性地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列入报价说明中,完全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报价说明,删除报价说明 (略) 有限定性内容。 事实依据:针对选用品牌,招标文件使用了“拟选用”的字样,这是对潜在投标人的直接明示。招标文件还明确列示了《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结合上下文表述及语境分析,这具有非常明显的目标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做法违反了《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和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第 * 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为类似品牌要求,非限定或指定品牌,投标人拟选用的品牌品质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的品质要求即可,因此不存在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和第 * 十条以及《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招标人:成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省富盛 (略)
* 日
(略) 市基层防汛监测预警体系-智能预警平台建设项目系统软硬件及系统集成标段补遗文件( * )
致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报价”增加“表4投标人拟选用设备品牌表”。
表4投标人拟选用设备品牌表
设备名称 | 品牌(厂家) |
下穿隧道积水监测 * 体化设备(双向连通) | |
下穿隧道积水监测 * 体化设备(双向隔断) | |
(略) 河道水位监测 * 体化设备 | |
(略) 河道流量2监测 * 体化设备 | |
(略) 河道流量监测设备 | |
城市低洼地带积水监测 | |
自 (略) | |
自 (略) | |
入户预警系统 | |
(略) | |
(略) | |
入户报警器 | |
(略) | |
河道流量监测设备 | |
高清摄像机 | |
室内可升降电脑 | |
集成式视频会议终端 | |
高清视频硬盘录像机 | |
会商LED显示屏 |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成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省富盛 (略)
* 日
(略) 市基层防汛监测预警体系-智能预警平台建设项目系统软硬件及系统集成标段答疑文件( * )
致各投标人:
1.提问内容:招标文件 * 、投标报价之附件(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招标文件 * 页,关于设备品牌选型,向投标人推荐了3-4个品牌,那么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从响应招标文件的角度出发,均会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上述3-4个品牌中选型,势必会造成众多投标人设备选型出现同品牌(厂商)的现象,就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中:“有下列情形之 * ,不得在同 * 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4) * 个制造商对同 * 品牌同 * 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条款相冲突。请招标人就该问题做出澄清说明!
答: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为类似品牌要求,非限定或指定品牌,投标人拟选用的品牌品质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的品质要求即可;并且,本次招标未要求投标人须取得设备品牌授权。
2.提问内容:招标文件第 * - * 页, (略) 文件 * (略) 技术指标描述不 * 致,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响应,请招标人就该问题做出澄清说明!
答:以招标文件 * (略) 技术指标描述为准。
3.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类似业绩”评分点,“自 * 日以来,投标人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含本数)至 * 万元(不含本数)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1.5分,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针对于该评分要求,不仅对已完成项目的金额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已完成项目的范围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必须是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特别是对项目的范围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评分要求中关于类似业绩的设定,特别是对项目金额和项目范围的设定,属于“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属于“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类似业绩,特别是项目范围和金额作为评分因素条件,完全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评分条件,删除项目范围中对“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限定。
答: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以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作为加分条件。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本项目的资格业绩为“自 * 日以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业绩”,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等类型、规模的项目经验对其就 (略) 能力密切相关,不属于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的情形,也不存在《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述其他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4.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 (略) ”评分点,“1、项目负责人:(2)自 *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1 分。” 针对于该评分要求,不仅对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金额有明确要求(要求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而且项目的领域和范围也有明确要求(明确要求为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评分要求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加分条件的设定,特别是对业绩加分条件的设定,属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属于“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且涉嫌“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项目负责人的既往业绩作为评分因素条件,并明确既往业绩的限定范围,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评分条件,删除既往业绩的限定范围。
答:因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及 (略) 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时风险分析系统建设示范。其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本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安装点位分散、施工难度大,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自 *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5.提问内容:(1)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项中“ (略) ”评分点,“1、项目负责人:(2)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得 1 分,此项最高得 1 分。”
答:同第 * 条回复。
6.提问内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 信用、商务技术评分标准”所列“类似业绩”评分点,“自 * 日以来,投标人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含本数)至 * 万元(不含本数)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1.5分,每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已完成的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针对于该项评分内容提出严重质疑,其设置的评分条件及评审依据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或取消该评分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项目(包含软件平台建设)项目案例作为加分依据, (略) 业的业绩,并且业绩金额设置在 * 定范围以上,严重对中小型企 (略) 为,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以及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违反《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或取消该评分条件。法律依据:《 (略) 投标法》 第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第 * 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项目是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 * 元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中暴雨内涝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属于水务信息化类,南河流域洪水预报预警与实时风险分析系统属于水利信息化类,因此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以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作为加分条件。上述标准仅为评分标准,并不作为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要求,因此不属于排斥、限制投标人的情形;且未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和《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本项目的资格业绩为“自 * 日以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业绩”,潜在投标人满足该条件即可参与投标,不须具有水务信息化或水利信息化类似业绩,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7.提问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 * 章 投标报价”中“( * )报价说明 * .投标人拟选用类似品牌应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的品质要求”(详细内容详见附件)中,“在合同签订或设备供货过程中,若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规定的类似品牌的质量与品质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提供的类似品牌的质 (略) 供货,但不增加费用,如果投 (略) ,招 (略) 采购符合《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质量与品质的设备,并将实际发生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于招标人未提供《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的产品,投标人应在供货前, (略) 人选择 (略) 供货。投标人不得因此调整价格或要求费用补偿。” 招标文件还附了《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 (略) 示: 上述报价说明中的表述,使用了“拟选用”的字样,“拟”在汉语中表示“打算”的意思。“拟选用”就是“打算使用”,这是对潜在投标人的直接明示。对照招标文件中列示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结合上下文表述及语境分析,这具有非常明显的目标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严重违背了《 (略) 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是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 (略) 歧视待遇”。 该评分要求中关于选用设备的设定及表述,特别是“拟选用”字样的表述和《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对品牌的明确列示,严重违反了《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和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有明确引导性和指向性地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列入报价说明中,完全与相关法律条款相悖,建议要求采购人修改该报价说明,删除报价说明 (略) 有限定性内容。 事实依据:针对选用品牌,招标文件使用了“拟选用”的字样,这是对潜在投标人的直接明示。招标文件还明确列示了《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结合上下文表述及语境分析,这具有非常明显的目标指向性,完全不符合公 (略) 经济原则和常规做法。该做法违反了《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和第 * 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明文规定。同时也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第 * 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 * 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 * 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 )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为类似品牌要求,非限定或指定品牌,投标人拟选用的品牌品质不低于《投标人拟选用设备类似品牌表》中的品质要求即可,因此不存在违反《 (略) 投标法》第十 * 条和第 * 十条以及《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中相关规定。
招标人:成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省富盛 (略)
* 日
(略) 市基层防汛监测预警体系-智能预警平台建设项目系统软硬件及系统集成标段补遗文件( * )
致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报价”增加“表4投标人拟选用设备品牌表”。
表4投标人拟选用设备品牌表
设备名称 | 品牌(厂家) |
下穿隧道积水监测 * 体化设备(双向连通) | |
下穿隧道积水监测 * 体化设备(双向隔断) | |
(略) 河道水位监测 * 体化设备 | |
(略) 河道流量2监测 * 体化设备 | |
(略) 河道流量监测设备 | |
城市低洼地带积水监测 | |
自 (略) | |
自 (略) | |
入户预警系统 | |
(略) | |
(略) | |
入户报警器 | |
(略) | |
河道流量监测设备 | |
高清摄像机 | |
室内可升降电脑 | |
集成式视频会议终端 | |
高清视频硬盘录像机 | |
会商LED显示屏 |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 * 日 * 时 * 分( (略) 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成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川省富盛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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