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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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规范移民安 (略) 为,现就《 (略)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邮箱地址: * q.com


(略)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 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移民安 (略) 为, (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省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 (略) 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批准的移民 (略) 调整、修 (略) 为。

第 * 条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略) ,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以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为单位,按本 (略) 。

第 * 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先批准后实施,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 * 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 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因方案调整、项目增减等原因,对移民合法权益、 (略) 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 * 般设计变更。

第 * 条有以下情形之 * ,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略) 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

( * )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

( * )新增或取消某个集中居民安置点( * 人以上的);

( * )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 * )集中居民安置点、 (略) (集)镇等建设地点、建房形式(联排、公寓等)发生变化的;

( * )单个集中居民安置点、 (略) (集)镇规划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 * %的;

( * )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主要标准发生变化的;

( * )新增或取消某项生产安置方式的;

( * )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导致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

移民工程是指移民安置规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略) 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规划新址对外专项工程(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防护工程和库区专项改(复)建工程(或单项工程)等,不包 (略) 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 (略) 门负责的专项工程。

第 * 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 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 * 条 申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审核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的请示文件;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告。

必要时,还应 (略) 单位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条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 (略) 业规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 )设计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

( * )设计变更内容及缘由和依据;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的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与原设计的技术及经济比较。

( * )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等出具的书面意见。

涉及移民安置方案的,还应当提供移民迁出地、拟安置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书面意见。

第十 * 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 * 条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是移民安置实施及验收的依据,地方人民 (略) 门、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顺利实施。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前,将相应阶段审核确认的 (略) 汇总。

第十 * 条出现国家移民政策较大调整,工程坝址选择、正常蓄水位发生变化,移民安置任务、去向、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先调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再按本 (略) 。

第十 * 条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核。

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肢解重大设计变更规避审核、在设计变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理。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 月 (略) 。《 (略) 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略) 办法》(浙民移〔 * 〕 * 号)同时废止。

第十 * 条 本办法由 (略) 省水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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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规范移民安 (略) 为,现就《 (略)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 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邮箱地址: * q.com


(略)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 为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规范移民安 (略) 为, (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省境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 (略) 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批准的移民 (略) 调整、修 (略) 为。

第 * 条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略) ,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以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为单位,按本 (略) 。

第 * 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先批准后实施,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 * 条移民安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 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因方案调整、项目增减等原因,对移民合法权益、 (略) 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 * 般设计变更。

第 * 条有以下情形之 * ,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略) 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

( * )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

( * )新增或取消某个集中居民安置点( * 人以上的);

( * )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 * )集中居民安置点、 (略) (集)镇等建设地点、建房形式(联排、公寓等)发生变化的;

( * )单个集中居民安置点、 (略) (集)镇规划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 * %的;

( * )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主要标准发生变化的;

( * )新增或取消某项生产安置方式的;

( * )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导致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

移民工程是指移民安置规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略) 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规划新址对外专项工程(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防护工程和库区专项改(复)建工程(或单项工程)等,不包 (略) 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 (略) 门负责的专项工程。

第 * 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 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项目法人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 * 条 申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审核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的请示文件;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告。

必要时,还应 (略) 单位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条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专题报 (略) 业规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 )设计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

( * )设计变更内容及缘由和依据;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的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 * )移民安置设计变更与原设计的技术及经济比较。

( * )县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等出具的书面意见。

涉及移民安置方案的,还应当提供移民迁出地、拟安置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书面意见。

第十 * 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 * 条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是移民安置实施及验收的依据,地方人民 (略) 门、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顺利实施。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前,将相应阶段审核确认的 (略) 汇总。

第十 * 条出现国家移民政策较大调整,工程坝址选择、正常蓄水位发生变化,移民安置任务、去向、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先调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再按本 (略) 。

第十 * 条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核。

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设计变更程序擅自组织实施、肢解重大设计变更规避审核、在设计变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理。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 月 (略) 。《 (略) 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略) 办法》(浙民移〔 * 〕 * 号)同时废止。

第十 * 条 本办法由 (略) 省水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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