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等公务用车定点集中保险等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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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等公务用车定点集中保险等招标变更


(略) 采购答疑


* 、质疑人

供应商:中国人民 (略) 石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

联系人:王川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被质疑人

采购人:石柱 (略)

采购单位联系人:秦老师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石柱县公 (略)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 * ) 点击查看>>

传 真:( * ) 点击查看>>

* 、质疑事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略) 采购(采购项目编号: * C * 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石柱县公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 (略) * 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9分, * %以下得0分。

2、招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 (略) 点的描述中“投标人在 (略) 市各区县中注册机构涵盖区县数量达到 * 个(含 * 个)以上的得 * 分; * — * 个得 * 分; * — * 个得 * 分; * — * 个得9分, * — * 个得7分,低于 * 个得0分。(机构设置不 (略) 。)”。本条目无法体现供 (略) 在地的服务能力。其他区县的注册机构数量无法体现投标人在当地的服务能力,并 (略) 是保险机构在本地服务的延伸,是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最大体现。

3、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关于理赔服务车辆的描述“ (略) 辖区域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5台及以上得5分;3-4台得3分;2台以下(含2台)得1分。”车辆的确定方式是“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此项车辆确定方式存在不确定因素。本条中,服务车辆确定方式,对此项目服务车辆的真实性无法有效保障。

4、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服务当中,“1、承保服务。2、理赔服务3、服务方案。打分项重复。此项打分项重复计算。

* 、审查及答复

1、采购人 (略) 在 (略) 市各区县注册机构涵盖数量作为评分标准之 * ,主要是因为公务用车不仅仅在 (略) 驶,很多 (略) 驶到市内其他区县,故将在 (略) 市内各区县注册机构涵盖数量作为评分标准。且目前交通方便, (略) 到县内各乡镇基本均能实现1个小时内到达,将在本县辖区 (略) 数量作为评分标准意义不大,因此不成立。

2、 (略) 公布的服务评价结果确 (略) 说,分为“ * 类”(A、B、C)“ * 级”(AAA、AA、A、BBB、BB、B、CCC、CC、C)。但是,不管是按“类”进行评分还是按“级”进行评分均有道理,采购人 (略) 评分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成立。

3、质疑人认为将 (略) 辖区域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数量确定方式应由“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修改为“ (略) 属 (略) 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样更能反映理赔服务车辆的真实性。本中心认为,从理论层面上来说,由“ (略) 属 (略) 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相对来说确实更能体现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数量的真实性。但“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亦 (略) ,因 (略) 提供的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就算是登记在投标人名下的相关车辆,也会存在相邻区县之间相互协作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等情况,并不能精准地反映该车辆服务且仅服务于本辖区,因此不成立。

4、已对本项目评标标 (略) 分作出更正, (略) 。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石柱县公 (略)

* 日



(略) 采购答疑


* 、质疑人

供应商:中国人民 (略) 石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

联系人:王川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被质疑人

采购人:石柱 (略)

采购单位联系人:秦老师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石柱县公 (略)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 * ) 点击查看>>

传 真:( * ) 点击查看>>

* 、质疑事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略) 采购(采购项目编号: * C * 1)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石柱县公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 (略) * 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 * 分,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的得9分, * %以下得0分。

2、招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 (略) 点的描述中“投标人在 (略) 市各区县中注册机构涵盖区县数量达到 * 个(含 * 个)以上的得 * 分; * — * 个得 * 分; * — * 个得 * 分; * — * 个得9分, * — * 个得7分,低于 * 个得0分。(机构设置不 (略) 。)”。本条目无法体现供 (略) 在地的服务能力。其他区县的注册机构数量无法体现投标人在当地的服务能力,并 (略) 是保险机构在本地服务的延伸,是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最大体现。

3、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关于理赔服务车辆的描述“ (略) 辖区域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5台及以上得5分;3-4台得3分;2台以下(含2台)得1分。”车辆的确定方式是“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此项车辆确定方式存在不确定因素。本条中,服务车辆确定方式,对此项目服务车辆的真实性无法有效保障。

4、第 * 篇第 * 条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服务当中,“1、承保服务。2、理赔服务3、服务方案。打分项重复。此项打分项重复计算。

* 、审查及答复

1、采购人 (略) 在 (略) 市各区县注册机构涵盖数量作为评分标准之 * ,主要是因为公务用车不仅仅在 (略) 驶,很多 (略) 驶到市内其他区县,故将在 (略) 市内各区县注册机构涵盖数量作为评分标准。且目前交通方便, (略) 到县内各乡镇基本均能实现1个小时内到达,将在本县辖区 (略) 数量作为评分标准意义不大,因此不成立。

2、 (略) 公布的服务评价结果确 (略) 说,分为“ * 类”(A、B、C)“ * 级”(AAA、AA、A、BBB、BB、B、CCC、CC、C)。但是,不管是按“类”进行评分还是按“级”进行评分均有道理,采购人 (略) 评分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成立。

3、质疑人认为将 (略) 辖区域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数量确定方式应由“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修改为“ (略) 属 (略) 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这样更能反映理赔服务车辆的真实性。本中心认为,从理论层面上来说,由“ (略) 属 (略) 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相对来说确实更能体现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专车数量的真实性。但“由投标人出具承诺书”亦 (略) ,因 (略) 提供的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况且就算是登记在投标人名下的相关车辆,也会存在相邻区县之间相互协作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等情况,并不能精准地反映该车辆服务且仅服务于本辖区,因此不成立。

4、已对本项目评标标 (略) 分作出更正, (略) 。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石柱县公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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