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文件】《在理想光辉照耀下――大连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展》展览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澄清文件】《在理想光辉照耀下――大连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展》展览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澄清文件《在理想光辉照耀下―― (略) 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 周年主题展》展览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点击查看>> | |
1.原招标文件( *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略) 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 (略) 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2.中小企业: (略) 联企业[ *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 * 定比例的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项目小型企业给予 * %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 %的扣除)。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现变更为: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 (略) 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略)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 %(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6.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7. (略) 属行 (略) 联企业[ *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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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文件( *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略) 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 (略) 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2.中小企业: (略) 联企业[ *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 * 定比例的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本项目小型企业给予 * %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 %的扣除)。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现变更为: (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 (略) 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略)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 %(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 %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微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略) 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6.具体内容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7. (略) 属行 (略) 联企业[ * 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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