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答疑001号)、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补遗001...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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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答疑001号)、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补遗001...更正公告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1,003,571,2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答疑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关于防辐射混凝土:(1)招标文件中《建筑主体技术规格书》中第22页关于防辐射混凝土(质子重离子区域)的技术参数: g.辐射防护混凝土(质子重离子区域) -强度等级以设计图纸为准。 -密度: ≥2.35t/m3 -原材料符合混凝土的规定的要求 -外加剂品种和掺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三) 5.7.质子系统、直线加速器区域中有防辐射功能的墙板、底版,顶板的厚度一定要满足防辐射设计的要求。 直线加速区地下室顶板、地上结构墙体、顶梁板。质子区防辐射墙板结构,混凝土密度不小于23.5kN/m3,此数据需经负责辐射屏蔽计算的相关单位确认。 (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 (7)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已包含外加剂的构件,其外加剂种类、掺入量等需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综合考虑,需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并满足合同文件约定质量标准,无论实际施工过程中外加剂的种类、型号、材料、比例、掺量如何调整,对应项目综合单价固定包干不作。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包含外加剂的构件需添加外加剂时,相应外加剂种类、型号、掺量需根据相关试验或专项论证,由设计单位、发包人确定后实施。无论实际添加外加剂的种类、型号、掺量如何,其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8)重离子质子区域为满足设计及辐射防护要求,在混凝土构件中预埋的钢板、铅板、高密度聚乙烯板等费用,无论实际选用的材料种类、型号、数量如何,均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请明确防辐射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及具体的技术参数?结合防辐射混凝土的相关应用技术规范,市场综合调研,目前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防辐射混凝土的技术参数不足以满足相关应用技术规范,要做到防辐射混凝土的要求可采用2种途径,一是直接采用防辐射混凝土,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防辐射混凝土综合单价远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混凝土的密度需根据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配合比的验算,建议在最终防辐射混凝土技术参数未确定的情况下,将防辐射混凝土作为材料暂估价来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设计院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市场情况认质认价;二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增加钢板、铅板等措施来达到防辐射效果,建议增加相应的措施费用。

答:辐射防护混凝土指有辐射防护要求的区域的混凝土,项目屏蔽辐射报告将对此类区域的混凝土要求做出详细厚度要求,混凝土容重按设计文件要求每立方米不小于23.5KN。增加钢板、铅板等措施相应费用由承包人结合其以往类似项目经验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问2:重离子质子区域建议增加大型安装套管支架及构造钢筋费用,并单独列项。

答:总价措施“重离子质子区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模板与支撑/支架”项目中已包含该费用,具体详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的修订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内容。

问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四)条中第3条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投标时按暂定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金额的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该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47565675.91”元,在招标控制价(CJZ软件版)中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中“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291363466.75”元,请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基数?

答:以给定的招标人单独发包工程金额为计算基数,具体详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的修订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内容。

问4: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3(4)条“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类似业绩和企业实力;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企业类似业绩和企业实力中要求鲁班奖是否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者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答: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问5: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3(4)条“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实力: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建的项目获得过鲁班奖的得2分,最多得2分;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是否指获奖证书颁发时间?

答:是指获奖证书颁发时间。

问6:本项目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类似业绩要求(1)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2)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 1 个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本项最高得10分。 注: (1) 业绩证明材料为:①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②已完工的项目: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多种业绩证明材料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以上业绩不重复计分。上述企业类似业绩要求,严重违反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 (三)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限定在三年之内;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而招标人设置的业绩加分数量达到了5个。 同时上述企业类似业绩要求违反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第134页和135页,对于类似项目的情况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而招标人设置的已完成的业绩,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根据四川省及成都市关于招投标的上述相关规定要求,希望招标人对以上违反规定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进行调整,业绩数量不超过3个,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请招标人不要排斥绝大部分潜在投标人。不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7::本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可以组联合体投标,请招标人明确,招标文件里面对企业业绩和奖项的要求,是否都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答: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问8:本项目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类似业绩要求“(1)2018 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2)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2分,最多得4分。”提供多种业绩证明材料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上业绩不重复计分 本项目业绩要求在不重复计分的前提下,相当于需要在建3个公共建筑业绩,完工的2个公共建筑业绩,合计5个业绩。 1.能在2018年以后签订5个合同金额5个亿的公共建筑业绩的企业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本项目如此排斥民营企业,明显违背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望招标人予以调整。 2.本项目还要求2个完工业绩,明显是为某大型国有企业量身定做,排斥绝大部分潜在投标人嫌疑。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望招标人予以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补遗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估算建安投资调整为99079万元。请各投标人注意!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招标控制价内容作废,调整后为:招标控制价990797783.7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8258528.38元;规费9781354.46元;专业工程暂估价:247565675.91元;暂列金额:57990987.13 元)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 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应否决其投标。请各投标人注意!

三、本工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CJZ及PDF格式)、工程量清单附表.pdf、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CJZ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相应格式修订版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中的相应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五、本工程招标人发出的技术规格书内容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技术规格书(修订版)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六、现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补充设计文件。请各投标人注意!

附件:

1、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

2、工程量清单(修订版).CJZ

3、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修订版).CJZ

4、工程量清单(修订版).PDF

5、工程量清单附表(修订版).PDF

6、技术规格书(修订版)

7、设计文件(补充上传)

招 标 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附件: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

(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业主方: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承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施工人员等手段保证工期。并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的情况下调减施工任务、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的要求并放弃索赔。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此价为含税价,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最终合同价款以复审金额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出资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办理完毕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及其它手续,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代表签字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理履约担保并生效后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失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叁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盖章)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1.2.11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本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由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定后,另行通知。

1.1.2.12 出资人:是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项目用地红线或绿线范围?。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上述占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

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施工图4套,包括绘制竣工图用图;承包人需额外用图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具体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另行通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双方签认的图纸交接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承包人进行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若有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条件具备,业主正式通知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6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经设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深化设计施工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的通行权,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若公共道路未开通至规划红线,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调整方式执行专用条款10.4.1条相关规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做调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则按专用条款10.4.1.4执行。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现行公司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原则上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均为完成三通一平后的场地,但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若招标前现场踏勘的场地条件尚不满足三通一平条件,且发包人已明确其中部分或全部工作由承包人代为实施,该部分或全部工作的费用均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实施该部分工作内容,费用不另计。

2.4.2.2若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电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本项目施工用电的接入,自行从箱变低压柜下桩头至施工现场所需的各使用位置,为各专业承包单位预留并提供临时用电接口,同时负责使用期间供电设备及管线的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行计取。同时,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用电相关手续,并负责退还施工用电临时接电费,发包人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施工临时接电费及IC卡预付电费予以扣回。

若发包人可协调但不提供施工临时用电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施工临时用电的接入,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接驳点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若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本项目施工用水的接入,负责用水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工作,并保证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用水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若发包人可协调但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施工临时用水的接入,负责用水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费用包含且不限于承包人设备材料的采购、检测、运输、安装调试、施工用水手续办理(含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碰管、顶管施工(根据现场情况由承包人考虑)、行车及行人干扰费、市政道路拆除及恢复费用、水费缴纳、施工红线外的占地青苗补偿费,以及施工过程中看护、检修、维护等。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用水的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拆除,拆除后的残值由承包人自行回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4.2.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4.3提供基础资料

2.4.3.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4.3.2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1.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3.1.2.1图纸审查: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审查,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出具《施工图审核确认书》,承担施工图审查责任。如承包人未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或审查中未发现或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停、窝工等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3.1.2.2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提供面积不少于30m2的现场办公用房、会议室各一间,同时应为发包人提供不小于30m2现场办公用房及为造价咨询机构提供不小于20㎡现场办公用房。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相配套的办公家具(其中:每个房间空调不少于2台、办公桌不少于4张、办公椅不少于6张、文件柜不少于4个),并为监理单位、发包人和造价单位开通电话及网络,同时承担监理单位、发包人和造价单位用水、电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用房、会议室、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维修(包括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卫生清洁、会议的接待服务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3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需要深化设计的,承包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须完全满足施工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将深化后的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发包人及设计人审批,审批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由深化设计引起的设计费用及按深化设计施工的费用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执行。

3.1.2.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图纸,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清标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3.1.2.5本项目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由承包人负责按《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要求具体实施,该工作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2.6承包人本工程质量检验试验不得委托发包人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并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相关工序的质量检测,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的取样、试件、原位检测等所有抽检和验证检验试验)。

3.1.2.7代表发包人办理临时用电保证金退还手续

项目完工后,前期以发包人名义缴纳的临时用电保证金在办理退还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负责代表发包人进行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临电购电费如需发包人垫缴,在承包人第一次付款时扣回。

如承包人不能完成该项工作(发包人责任除外),发包人有权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结算资料测算的退费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3.1.2.8项目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必要手续,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支出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9项目完工后,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后期各项手续,直至本合同工程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完善竣工验收备案。

3.1.3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1.5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民工工资的支付需要满足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

3.1.6其他义务

3.1.6.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

3.1.6.2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先向监理单位请示,监理单位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具体执行。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必须接受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与发包人委派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委派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资料、造价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承包人必须配合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并有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对复核后咨询成果进行确认的义务。

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验证。承包人必须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义务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进行5000元/次处罚。

3.1.6.3本项目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单独发包的工程、以及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自身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各专业分包工程,以及承担相应责任。

3.1.6.3.1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包人确定的目标任务,由承包人牵头,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

(2)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协调管理。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重大施工方案和重要技术措施,应以书面形式呈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意见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经监理及发包人审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充分的工作面,若因承包人自身工作进度滞后而影响后续专业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可根据影响程度作出10000—100000元经济处罚;

(5)承包人在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职责:

A、进度管理: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采用目标管理方式,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

·制定目标:按发包人要求的总目标工期(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交整个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并保证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节点目标切实可行。

·进度控制:承包人对项目总体进度目标负责,并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动态管理。

B、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明确责任和目标: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事项和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

·注意过程检查和控制:承包人按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范以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现场委派专职安全员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勤检查勤督促。

·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措施费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成品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负责检查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负责配合解决。

3.1.6.3.2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内容:

(1)统一对外、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管理,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对发包人负责,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项目;

(2)指导并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保洁和消防工作。承包人统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并实行分区管理、各负其责,各专业分包单位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随意变动自身的施工场地;

(3)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与其它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妥善安排好各专业交叉施工的进度计划,各专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进场设备的现场堆放,以及合理的运输线路及工作面,以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共用的施工场地。协调处理好因交叉作业可能引起的成品保护问题;

(4)负责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对测量定位点、轴线控制点、高程控制的水准点等控制点进行交接和复测;

(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会和协调会;

(6)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7)负责协助监理人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8)由承包人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并负责收集、整理,最后统一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3.1.6.3.3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与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核对处理各专业之间的图纸问题,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统一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必要的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3)须接纳所有由专业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送到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不再向专业分包单位及发包人收取费用。

(4)须负责对整个项目(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发包人方发给的工程指令中有关专业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专业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若因承包人指令传达延误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6)承包人进场后全面接管并全权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水电、场地布置、临建设施、围墙大门、工地出入门禁、现场安保、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7)全面的、系统的接收及保管所有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将来备案及统一归档。

(8)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机电安装工程及其它设备工程的配合、管理及协调。

(9)负责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10)督促检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纳入验收报告之内;

(11)承包人必须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设施包括以下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a.经发包人协调及确认后按发包人要求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在工地内能独立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并负责清除、拆除。

b.承包人须做好安排,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及作业时间。

c.在整个专业分包工程工期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仓储地点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及用水设施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试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水电费用由承办人负责,承办人依据所装水表、电表按实计量并按规定自行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相应费用)。

d.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施工阶段内既有的塔吊、人货升降机、脚手架、安全防护架、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安全通道、施工电梯等,且这些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包括所有专业分包单位范围);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电梯、塔吊,包括机械操作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在使用前提供使用计划,便于承包人统一协调安排。外墙脚手架搭设及安拆时间需满足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要求,若专业分包单位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专业分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如专业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需要承包人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承办人应先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有权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e.承办人应负责现场总体保洁,并协调专业分包清理自己遗漏在现场的垃圾与废料。且允许专业分包单位合理使用承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若明确为专业分包单位故意造成卫生设施或其他设备损坏的,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维修更换费用。承包人负责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专业分包单位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由分包单位自行外运,如建筑垃圾运送不及时导致安全文明受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f.垂直运输替换(竣工前正式电梯使用):在本项目施工后期或收尾阶段,在施工电梯拆除且室内客货梯通过正式验收后,发包人拟将(具体数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消防梯、货梯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作为使用单位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前了解办证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免影响项目的进展。项目交付使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承包人过户给发包人。

正式电梯办理好使用登记证后,电梯的安全运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须保持电梯在司机模式下运行(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免费提供给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需对电梯轿箱采取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方案须得到电梯公司和发包人认可),除电梯质量问题之外的任何刮、擦、碰、破损等维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电梯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室内电梯运营管理,其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g.承包人应负责对这个工地的保安工作,包括看管专业分包单位放在现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h.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专业分包单位在移交前需负责对自己已完工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防水、防风、防雨等措施。

i.承包人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视现场状况合理安排必要的材料、构件堆场和施工工作面,及时清除影响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j.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单位在第一次因预留预埋管线后破损的部位进行修补和填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因专业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二次和多次损坏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负责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因设计修改等发包人原因造成二次或多次损坏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k.承包人有义务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轴线和标高的控制点,包括在每层每房间及必要的位置设有标高控制线,以供专业分包单位做施工定位和高程使用;

l.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前须与每一个专业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以求了解专业分包单位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如因专业分包单位原因,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

m.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承包人应与专业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以确定须预埋的套管、墙管、预埋件、预留的孔洞、槽口等位置是否正确,并配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上述预埋工作。并且承包人应给专业分包单位预留足够的时间去完成放置电缆、电线套管、预埋配件等其他类似的工作以及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发包人也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由专业分包单位提供预埋的套管、墙管、预埋件等配件的材料,并由承包人负责有关预埋工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n.在混凝土浇筑前给予幕墙分包单位充足的时间预埋安装及复核调整;发包人也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由承包人负责有关预埋工作,承包人必须与幕墙分包单位配合和协调,按照幕墙分包单位提供的开线和定位数据安装预埋件,并在楼板浇筑之前由专业分包单位复核,确保位置准确无误。

o.协调弱电分包、外墙泛光照明分包等分包单位及时提供幕墙预留孔、洞、槽的施工图。

p. 承包人必须统筹并负责协调每个专业(包括政府部门、土建、精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空调、弱电等)使得工程能按发包人和总进度要求顺利进行。并要求各专业根据工程总进度要求制定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机电安装工程供货、安装、调试、验收进度计划。并提供一切土建预留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等的要求,包括综合管线平衡、综合管线图、留洞图。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中或总包管理、协调及配合费中。

q.承包人应在实际工程进行前与各指定分包单位/各独立承包/供应单位联络、配合和协调,并向各专业分包单位取得所有施工详图,并按本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内相关内容的要求牵头编制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所有机电安装工程的设备、管网与土建综合图纸(包括基础图和管线图)。

r.承包人须负责按工程进度的需要,召集各指定分包单位进行“设备、管网与土建综合图纸(包括基础图和管线图)”的协调会议,并须提供有关正确资料,如标高、定位点及定位线等以确保绘制完成后的图纸是可行的及完全符合设计单位及相关的规范/规格要求。

s.在强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强电竖井的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在电梯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等;

t.承包人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地内交通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杆和标志;

u.承包人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招标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专业分包单位如施工需要须提前拆除时,必须经承包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

v.其他方便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工作,按规定承担总承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w.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承包人总包服务费;

3.1.6.3.4总承包人应负责各专业界面的深化和细化工作,并承担应界面缺失造成的损失。

3.1.6.3.5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结算为:经已复审的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安费为计费基数,按费率3%计取。

3.1.6.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应承担临设的搭建和拆除费用,并将拆除临设后遗留的基础、地坪、道路等进行破除和清运,同时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若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价中扣除。

3.1.6.5本项目总平工程施工前和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平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人和各专业分包单位可采取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另行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人确认)、规划红线范围外搭设或不再搭设,无论搭拆多少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或各专业分包单位综合考虑后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同时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3.1.6.6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并接受承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中,因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不到位而受到行政处罚和收到整改通知单,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1.6.7 及时办理工程变更

根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审手续,变更需求提出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前10日内,承包人须完善变更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变更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

3.1.6.8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

根据发包人的《清单工程量核算管理办法》,承包人须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手续,承包人须完善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

3.1.6.9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制度要求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并接受发包人的考核。

3.1.6.10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书面授权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同时进行违约赔偿,不解释任何原因。

(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人·次;

(2) 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

(3) 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次;

(4) 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

(5) 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原件交发包人暂管,至竣工初验合格后退还。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批准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川监招通[2006]001号文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违约金:

(1)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按下条执行。

(1)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人·次;

(3)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仟元/人·次;

(4)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

每次工程例会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迟到罚款伍佰元/人·次,缺席罚款壹仟元/人·次。

3.5 分包

3.5.1除发包人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和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3.5.2对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并承担其分包单位的全部责任。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除通用条款约定外,绿化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管养期内管护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暂列金)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承包人可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承包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要求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之后承包人可用满足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要求的等额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释放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采用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工程,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根据延误情况及时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延期;在已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逾期后至承包人重新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续期前,发包人将暂停一切款项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全额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因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实体结构安全、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5.6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外,还应满足《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2016〕22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487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18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一年以内】或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17]5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建筑与装饰工程评分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承包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测定费率执行。发包人在拨付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时,需扣除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a.经发包人协调及确认后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在工地内能独立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并负责清除、拆除。

b.承包人须做好安排,以便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及作业时间。

c.在整个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工期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仓储地点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及用水设施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试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水电费用由承办人负责,承办人依据所装水表、电表按实计量并按规定自行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收取相应费用)。

d.合理安排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使用承包人施工阶段内既有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架、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安全通道等,且这些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包括所有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范围);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在使用前提供使用计划,便于承包人统一协调安排。外墙脚手架搭设及安拆时间需满足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施工要求,若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专业分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如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需要承包人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承办人应先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有权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e.承办人应负责现场总体保洁,并协调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清理自己遗漏在现场的垃圾与废料。且允许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合理使用承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若明确为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故意造成卫生设施或其他设备损坏的,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负责承担相应维修更换费用。承包人负责督促检查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自行外运,如建筑垃圾运送不及时导致安全文明受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f.承包人应负责对这个工地的保安工作,包括看管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放在现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g.承包人在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进场时,视现场状况合理安排必要的材料、构件堆场和施工工作面,及时清除影响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h.承包人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地内交通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杆和标志;

i.承包人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招标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如施工需要须提前拆除时,必须经承包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

j.负责对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k.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成住建发〔2021〕62号)等文件要求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含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包括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投标技术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个日历天内确认。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2021年12月31日完成综合楼负一楼底板,完成质子楼桩基础施工;2022年9月31日,完成综合楼及质子楼所有土建工程;2023年5月31日,完成综合楼及质子楼装饰工程;2023年8月31日,完成机电安装工程;2023年9月30日,完成场坪及道路工程。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

②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7.8.1款予以费用补偿;

③造成窝工的,发包人参照本专用条款第7.8.1款给予费用补偿;

④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据实提供相关费用凭据;

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竣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2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部分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费和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费,其中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方法按现行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周转材料费按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数量、经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滞留时间签证核定。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书面要求提前竣工时,提前竣工按5000元/天奖励,奖励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5%。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28天。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承包人可选择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执行中标价,不予调整。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须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审批程序。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设计院、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不得用于施工,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3.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发包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签署的变更审批表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

10.3变更程序

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新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综合单价=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其中,执行中标价及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料单价高于市场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的市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若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b.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口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口材料,风口垂直截面面积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阀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阀材料,风阀垂直截面周长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消声器/静压箱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消声器/静压箱 中标材料单价

×新增消声器/静压箱展开面积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消声器/静压箱 展开面积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消声器/静压箱材料,展开面积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设备长宽高计算,不计接头、弯头、折口等位置。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电线、电缆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电线或电缆材料,直径截面面积以造价咨询单位核定的理论计算值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落地式动力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落地式动力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落地式照明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落地式照明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挂墙式动力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挂墙式动力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挂墙式照明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挂墙式照明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应急柜(箱)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电池功率的应急柜(箱),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位中没有的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上述类似的材料、设备单价确定方式核定价格,若不能适用,按合同中其它相应条款核价。

10.4.1.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价原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是指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以上的单价措施项目,当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或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或减少的部分按下表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10.4.1.5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该子目工程量变化直接导致总价子目措施费变化的,按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作同比例增减。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经权威单位鉴定、评估后,发包人可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总节约资金的3%或增加收益的10%。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若有时,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根据10.7.4.1确定。

10.7.1.1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10.7.1.2 计价: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确定的中标价计价及结算。

10.7.1.3 变更、计量及支付原则均参照本合同原则执行。

10.7.1.4 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分包商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按第3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本合同第10.4条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审手续。

10.7.4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

10.7.4.1暂估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发包人确定的供应商或厂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版本按发包人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版本签订,材料暂估价、设备付款节点承包人必须按招标人确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改变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可以将部份或全部暂估价材料、设备改为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和保管费用按相关政策文件约定执行。

10.7.4.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式

10.7.4.2.1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暂估价的材料耗量低于根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的,结算时以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耗量进行结算;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耗量高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的,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进行结算。

10.7.4.2.2结算时按发包人、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签字、盖章认可的对帐单中材料数量及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对帐单中使用数量高于结算数量的,以结算数量为准,材料单价按三方共同认可的材料对帐单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对帐单中使用数量低于结算数量的,按三方共同认可的材料对帐单中数量及单价进行结算。

10.7.4.2.3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保管费用,工地现场上下车费已包括在承包人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暂估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则采购和保管费用按相关政策文件约定执行。

10.7.5专业工程暂估价

10.7.5.1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版本按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版本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付款节点必须按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0.7.5.2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方式:

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的计价方式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固定系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序号

材料名称

风险系数(%)

基准价确定(T0)

施工当期信息价确定(T1)

调价公式

1

建筑用钢筋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

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T0×(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T1

2

水泥及制品(不含工业化产品构件)

3

3

商品砼

3

4

砼管

3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T0×(1-风险系数)-T1 

5

砖砌体

3

6

砂石

5

7

干混(湿拌)砂浆

3

8

钢型材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的采用“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发布的对应原材料钢材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的采用“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发布的对应原材料钢材交易价格(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一、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格的,调价原则及公式同本表序号第1至7项。

二、采用“我的钢铁网”发布的对应原材料价格的,执行如下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9

钢管材

3

10

钢绞线

3

11

电缆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12

铜芯线

3

13

母线槽

3

14

铝型材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铝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铝交易价格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注:(1)基准价或施工当期价若为区间价的执行算术平均价;上海有色金属网与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有色金属价格不同的,以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价格(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2)材料调整期数以月为单位,施工各月完成量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量为准。

(3)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按清单项目特征、设计图纸、图集及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及分析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计算,结算时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对材料消耗量进行修正,即当材料单价调增时,超出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的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当材料单价调减时,低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的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

(4)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承包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

(5)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周转材料(如模板、支架、钢支撑等)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

(6)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市、县的不含税价执行;若缺项则按成都市不含税市场价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

(7)不论图纸中是抗震螺纹钢筋或非抗震螺纹钢筋,螺纹钢筋调差均按信息价中相同规格抗震钢筋不含税市场价调整。若清单中钢筋直径为区间范围,则按信息价相应直径区间范围钢筋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11.2政策性调整

(1)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投标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机械费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中标总价-暂列金额-材料设备暂估价-专用工程暂估价-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发包人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给定的总承包服务费)×12%。支付的预付款内包含了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支付,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的预付款支付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开工通知前载明的开工日期7日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时,发包人将扣除当期计量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金额且累计计量额达到合同额40%前,必须抵扣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本项目无预付款担保。

12.2.3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发包人将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按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发包人将在下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中标总价-暂列金额)×15%÷合同工期(月)

12.2.4第12.2.1工程预付款金额中已包含了12.3.8.1条约定的第一次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12.2.4条约定的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实际支付时根据需要分别或汇总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当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或不同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的,不因上述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但当涉及调整材料价差或有新增项目需采用该材料单价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

(2)投标人材料品牌选择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采购并用于该工程中(除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材料外,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

(3)投标人未填报材料品牌,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材料备选品牌中购买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要求的材料(设备),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4)若中标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情况时,中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范围中选用,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5)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的品牌(厂家)全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以选用同档次生产品牌(厂家),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6)投标人投标时若漏报主要材料费用,漏填的材料品种,将视为该材料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名称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名称、型号不一致或填报名称、型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及施工规范完成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且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8)若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单体、单位工程中的相同综合单价项目进行不同报价,实际计量时分别按各单体、单位工程对应综合单价予以计价,但若发生在已有单体、单位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含有相同综合单价,按已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最低单价计价。(例:同一工程含有A、B两栋建筑,两栋建筑均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承包人商务标对其进行了不同报价,分别为A栋建筑380元/m3、B栋建筑420元/m3。实际计价时,A栋建筑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B栋建筑按42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另有新增门卫室工程含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

(9)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工作量按月计量。

12.3.8总价子目的计量

12.3.8.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一年以内】或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17]5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评分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12.3.8.2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在招标实施范围内包干计取,当招标实施建筑范围发生变化,直接导致措施清单对应措施费变化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作同比例增减;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措施项目对应实体工程形象进度比例计量。

12.3.8.3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人规费费率计量和结算。

12.3.8.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量

总承包服务费若为费率报价时,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当期完成产值乘以承包人报价费率后的60%计量。

总承包服务费若为总价包干方式报价时,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当期完成产值占招标时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暂估总价的比例乘以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的60%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以及支付所需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专用条款3.1.2.4约定的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修编工程量清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和12.4.7条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7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1)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建筑工程部分: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5%按月支付;在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2%;在土建部分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 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注: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退还详见本合同条款15.3.2条);在复审完毕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复审金额为准,发包人根据复审结果支付尾款。

绿化部分: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70%按月支付;绿化部分满足合同约定的初步验收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发包人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完成量的 70%支付承包人进度款。绿化部分初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 1 年养护期,在养护期每季度末,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达到养护标准和成活要求后,分别按绿化部分已确认完成量的5 %支付养护期养护费。绿化部分养护期满且满足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终验)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终验),终验合格后,双方按绿化部分现状办理结算。在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在复审完毕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复审金额为准,发包人根据复审结果支付尾款。

(注:有关绿化部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2)变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所有变更项目,必须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计量支付;能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完成的变更,由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准确金额后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对于不能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全部完成的变更,按事前审批通过的计价原则、以当期实际发生量的70%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待变更整体实施完成后,再由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准确金额后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

(3)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专人、专户管理,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委托银行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承包人须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的规定向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发包人向专用账户划拨的资金是承包人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将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专用账户占用资金比例过高等为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兑期限为6个月,贴现成本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中农民工工资不以电子商业汇票方式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对工程接收的,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规划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的看护费由承包人承担,规划验收合格两个月后发生的看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相关规定处理。

13.2.6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承包人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监理人审查,并审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包含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完整、合格的符合相关档案移交要求的8套书面、一套电子版本(含视频资料)竣工文件,并按要求分别移交发包人档案室及相关单位,该部分费用(含移交资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13.2.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8套,分送相关部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提交一式三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6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细竣工结算有关约定按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无。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7条相关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中防水工程为5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予以置换,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或释放相应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即土建部分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土建部分质量保证金或释放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释放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15.3.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和支付条款相关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约定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相关规定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处罚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16.2.2(1)条: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标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16.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均不再支付,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0.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6.2.6其他违约的情形及处罚条款

1 )违反通用条款第8.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

3 )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第3.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4)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同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经济处罚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扣缴的经济处罚费用。安全文明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的,每次罚款壹万元。

5)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6)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7)对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红线)的各种管线,承包人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开工导致挖断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十万元至伍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报,另外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扣分。

16.2.7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以上所有处罚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进度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16.2.8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含暂列金)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4)保险受益人: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应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要求,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18.8 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9保险费用

本工程所有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发包人需缴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

18.10保单提交

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专用条款第18.1条、第18.3条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保单正本,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5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1. 补充条款

21.1总承包自行实施工程范围

21.1.1临建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区及生活区的建筑、装饰、配套景观、临时道路的设计及施工工作。

21.1.2施工阶段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满足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21.1.3施工现场排水、排污工作

21.1.4土石方工程

(1)现场所有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包括但不限于挖一般土石方、基础土石方、桩间土石方、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开挖等。

(2)土石方回填包括但不限于除种植土以外的所有土石方回填(包含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回填)。

21.1.5地基基础工程

(1)软弱地基的换填工作。

(2)桩基工程(含桩头凿除至设计标高及外运、预留钢筋调直除锈、桩头防水处理)。

21.1.6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所有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以及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混凝土构筑物等。

(2)结构性挡墙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结构层以上装饰不含在总包范围内)。

21.1.7金属工程

(1)钢结构工程。

(2)金属预埋件(外立面工程金属预埋件以±0.00为界,以下由总承包单位实施)。

21.1.8砌筑工程

(1)室内砌体隔墙、外围护墙(除轻质墙体部分)、设备基础、设备用房电缆沟、水沟、通风井、管井、土建洞口收口砌筑、屋面隔墙、风帽砌筑、零星砌筑等。

(2)室内轻质隔墙包括但不限于龙骨、隔声板、填充岩棉、封板等,封板以上各层由暂估价专业分包或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实施。

21.1.9防水工程

(1)地下室底板、顶板、侧壁防水及保护层、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设备用房、消防水池、集水坑等防水及保护层。

(2)外墙、屋面、阳台、露台、建筑外露部分防水及保护层。

(3)地上室内除精装区域、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外的防水及保护层。

21.1.10屋面工程

(1)屋面块料面层。

(2)屋面刚性防水层或刚性层。

(3)屋面防水、保温的保护层。

(4)屋面油膏嵌缝、分隔缝、变形缝及所有防水处理。

(5)屋面找坡层、找平层。

(6)屋面天沟、成品雨落水管供应及安装。

21.1.11总平工程

(1)与建筑物相连的室外结构台阶、坡道及散水的基层及面层。

(2)车库入口挡墙结构及装饰(车库入口栏杆及顶棚由景观单位实施)、车库入口坡道的地坪、车库入口截排水沟、雨水箅子。

(3)除医技综合楼、重离子楼以外的出地面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安装、内装、外立面装饰(仅涂料部分)工程。

(4)市政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21.1.12人防工程

(1)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人防柴油发电机工程)。

21.1.13栏杆、扶手

(1)楼梯间扶手及栏杆、除精装修区域、放射放射防护区域、医疗专项区域的护窗栏杆。

(2)其他部位栏杆、扶手的预埋工作。

21.1.14门窗工程

(1)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门窗工程。

21.1.15装饰工程

(1)地下车库、汽车坡道、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强弱电间、各类设备机房、储藏室、太平间、垃圾房、人防区域房间的地面、墙面、天棚、吊顶工程(若以上房间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21.1.16电气工程

(1)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所有动力配电:所有动力配电箱、电缆、母线、配管、配线及末端。

(2)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照明配电:①非精装区所有的照明配电箱、电缆、配管、配线及末端。②精装区做到楼层照明配电箱。

(3)高压柜(不含)至高压冷水机组的10KV中压防火耐火B1阻燃电力电缆的供应、安装、接驳。

(4)电梯井道内的照明及插座。

(5)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照明系统。

(6)装修区域需顶板、地面暗埋敷设的管道及管内穿引线。

(7)完成所有强电、消防、智能化金属桥架及线槽(包括塑料线槽)的施工,包括金属桥架支架接地。

(8)智能化专业的穿楼/穿墙孔洞的预留、暗埋管道及穿引线、上级配电箱引至主弱电机房的配电箱(含配电箱)的电缆。

(9)低压配电室引至室外景观总配电箱(不含)的管路及线缆。

(10)基础接地体、均压环及引下线防雷接地实施。规范及其他防雷办要求需接地门窗、栏杆和外墙百叶接地预留,配电室、控制中心、机房、水电井、电梯机房和电梯井接地体预留。配电室、电气井道和桥架的接地扁铁敷设。屋面(包括裙楼屋面)避雷带敷设和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地,防雷测试点设置及测试。

(11)室外强弱电管网施工:包括室外至市政接驳井强弱电管网、电缆沟、管道安装、作业井(含结构、井座、井盖、井内排水管道)施工、管道内穿引线等。

21.1.17给排水工程

(1)市政接驳口引至末端用水点的进出水管、设备、阀门等所有给水工程的施工。

(2)室内外雨水管道施工(不含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总坪管网及雨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自来水补水管供应及安装,完成与地埋一体机(不含)的接驳。

(4)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并完成与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车库地坪冲洗给水预留管的接驳。

(5)室内外污水管道施工,总坪管网及污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6)装修区域均施工至末端用水/排水点位,并做好封堵。

21.1.18消防工程

(1)按施工图纸完成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2)所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到电梯机房控制柜的线缆。

21.1.19通风空调工程

(1)所有空调系统(不包含净化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调试。

(2)所有通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不包含装饰性风口)、调试。

(3)厨房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施工安装。

(4)所有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调试。

(5)供应及安装电梯机房内的空调/通风系统。

21.1.2专业工程暂估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合同后由分包商实施:

(1)标识标牌工程。

(2)机架钢平台工程。

(3)电梯工程。

(4)智能化工程。

(5)PT机电工程。

(6)医用气体工程。

(7)科室纯水系统工程。

(8)污水处理站工程

(9)核医学衰变池系统工程。

(10)医疗物流系统工程。

(11)厨房工程。

(12)高压细水雾工程。

(1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14)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

(15)柴油发电机工程。

(16)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工程。

(17)抗震支架工程。

21.1.3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由发包人实施招标或比选,发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由承包人实施:

(1)外立面工程。

(2)公区精装修工程。

(3)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

(4)医疗区装修工程。

(5)总平景观工程。

(6)燃气工程。

(7)正式用电工程。

(8)正式用水工程。

以上工作界面发包人有权力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上工程界面划分是发包人依据招标图纸及其他边界条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以及项目整体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需要,合理调整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界面,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无条件服从。

备注:总承包、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界面及工作内容详见附件《界面表》

21.1.4本项目应积极争创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发包人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承包人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500万的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50万的补偿奖励;

(三)本项目若同时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天府杯”的,则按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承包人必须获得四川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万的罚款。

21.1.5项目实施期间的疫情防控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附件3: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附件4: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5: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6:廉洁合同

附件7: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8: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9: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0:界面表附件11: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附件12:技术规格书

业主方: 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土建部分)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防渗漏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 年;

5.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6.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 3%。

2.发包人在2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承包人。

业主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2:

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本协议。

一.绿化工程养护时间、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绿化部分养护期自初验合格之日算起为1年,养护范围及内容为承包人实施的该项目所有绿化工程。

其他具体养护时间及范围的约定:。

二.绿化养护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有关约定。

三.绿化养护责任

植物栽植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养护,每月养护工作报告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提供给发包人作为结算养护费的依据之一;承包人不按约定进行养护的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养护,发生的费用从养护费内扣除。

四.绿化养护费用

有关养护费计取约定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业主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3 :

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浇水:

1、浇水原则: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木、花、草)、大小、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须做到及时、适量、浇足浇遍、不遗漏地块和植株。

2、浇水量:根据不同植物种类、气候、季节和土壤干湿度确定,深度达根部、土壤不干涸为宜。气候特别干旱时,除浇足水外,还应增加叶面喷水保湿,减少蒸腾。要求浇遍浇透。

3、浇水次数:开春后植物进入生长期,须及时补充水分。生长期应每天浇水,休眠期每半月或一月应浇一次,花卉草坪应按生长要求适时浇水。各种植物年浇透水次数不得少于:乔木6次、灌木8次、色块灌木12次,花卉每天一次,草坪18次。

4、浇水时间集中在春、夏、秋末。夏季高温季节应在早晨或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

5、无论是用水车喷洒或就近抽水灌溉,都必须随时满足浇水所用工具和机具运行良好,最好采用漫灌式浇水。土壤特别板结或泥沙过重水分难于渗透时,应先松土,草坪打孔后再浇。

6、雨季应注意防涝排洪,清除积水。

7、浇水时应注意安全事项。

施肥:

1、施肥主要施基肥和追肥:植物休眠期内施基肥,以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最好。追肥可用复合有机肥或化肥,花灌木在开花后,要施一次以磷钾为主的追肥。

2、施肥量: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应少量多次,以不造成肥害为度,同时满足植物对养分的需要。

3、施肥次数: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基肥每年不少于一次,追肥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下如有特殊要求以及草坪或桦卉应增加施肥次数。

4、新栽植物或根系受伤植物,未愈合前不应施肥,草坪修剪一周后才能施肥。

5、施肥应均匀,基肥应充分腐熟埋入土中,化肥忌干施,应充分溶解后再施用,用量适当。

6、施肥应结合松土、浇水进行。

病虫害防治:

1、植物病虫害防治是保证植物不受侵害,达到理想的生长效果,是养护管理的重要措施,必须及时有效地抓好该项工作。

2、病虫害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尽可能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把农药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3、掌握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将病虫控制和消灭在危害前,要求勤观察发现,及时防治。

4、正确掌握各种农药的药理作用,充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意农药的使用,对症下药,配制准确,使用方法正确。混合充分喷洒均匀,不造成药害。

5、防治及时,不拖不等。

6、农药应妥善保管,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植物的修剪:

1、修剪应根据植物的种类、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修剪后要求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花繁叶茂的目的。

2、修剪包括剥芽、摘心摘芽、疏枝、短截、疏花疏果、整形、更冠等技术。根据绿化设计要求以及不同植物种类正确选择修剪的技术方法,宜多疏少截。

3、修剪时间:落叶乔木在休眠期进行,常绿乔木在生长间隙期进行,灌木根据设计的景观造型要求及时进行。

4、修剪次数:乔木不能少于一次/年,造型灌木不能少于4次/年,如三颗针;绿篱植物不能少于8次/年,色块灌木不能少于3—4次/年。

5、草坪修剪:混播草坪不能少于24次/年。

6、色块灌木:按要求高度修剪,平面平整,边角整齐,绿篱式灌木观赏的三方应整齐。

7、修剪须按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同时须注意安全。

松土、除草:

1、松土:生长季节进行,用钉钯或窄锄将土挖松,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能少于2次。

2、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原则,绿地中应随时保持无杂草,保证草坪的纯净度。除草应尽量连根除掉。必要时在正确掌握和了解化学除草剂药理时,也可使用化学除草。但应先试验后使用,以不造成药害为度。

补栽:

1、补栽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补栽的苗木与已成形的苗木乔木胸径相差不能超过0.5cm ,灌木高度相差不能超过5cm,色块灌木高度相差不得超过10cm。

2、补栽须及时,不得拖延,原则上自行确定补栽时间,当工程管理部门通知补栽时不得超过二周时间。

3、补栽的植物须精心管理,保证成活,尽快达到同种植物标准。

支柱、扶正:

1、为避免树木倾斜和倒伏,扶正和支柱非常重要。

2、支柱所用材料及方式自定,原则上以树木不倾斜为准。

3、扶正支柱须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支柱。采用铁丝作捆扎材料,一定时期应检查捆扎材料对树干有无伤害,如有伤害应及时拆除捆扎材料,另想他法。

绿地清洁卫生:

1、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

2、及时清除死树、枯枝。

3、及时清除垃圾、砖头、瓦块等

4、及时清运剪下的草坪草。

5、清理出来的废弃物堆在绿地现场不得超过两天。


附件4:

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一、初步验收(初验)

1、初步验收(初验)实施条件:可绿化的段面全部完成,直播草坪已成坪,栽植草坪基本成坪、景观工程基本完成且有明确“径”、“冠幅”、“高度”、“分枝点”等要求的各类苗木的各项特征达到招标文件项目特征的要求,可申请初步验收。

2、工程申请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文件各2份。

A、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B、施工总结报告(自检报告);

C、工程监理签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凭证;

D、设计变更文件、到申请初验时工程经费使用情况。

3、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及设计方案现场检查绿化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初验是否合格。

4、初步验收的质量标准:

(1) 一般要求

A、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组织实施;

B、绿地内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全面完成承包段的施工;

(2) 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标准:

A、定点、放线准确;

B、乔、灌木栽植的品种、株距、数量、配置形式符合要求;

C、乔、灌木栽植成活率应达95%以上(乔木应在主干离地面1.3米以上有茂盛分枝为成活),长势良好;

D、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 色块植物栽植要求色块图案清晰流畅,(5m)目测覆盖度>90%;表面平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不缺株;目测无病虫害。

(4) 草坪建植的质量标准:

A、草坪草的品种符合设计要求;

B、播种草坪初步成坪,(5m)目测覆盖度>95%,无明显秃斑;

C、草坪无杂草,无秃斑;目测无病虫害;

D、草坪长势良好,无明显枯黄;

E、草坪平整、整齐、清洁;

(5)、植保质量标准:

A、乔、灌木被害株率<5%;

B、单株树木无影响树形及绿化景观的病虫害发生;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5%,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6)、绿化景观质量标准:

A、行道树挺直、整齐一致,长势良好;

B、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C、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

5、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施工监理签认的凭证作出验收结果评定。

获得合格的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即为绿化养护管理的起始期。

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终验)

1、竣工验收(终验)实施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各2份;

A、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初步验收结果评定;

C、养护工作总结报告;

D、工程监理签认的养护工作进度、数量、质量凭证;

E、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竣工验收(终验)质量标准;

(1) 一般要求

A、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组织实施;

B、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 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标准:

A、定点、放线准确;

B、乔、灌木栽植的品种、株距、数量、配置形式符合要求;

C、乔、灌木成活率不小于95%,长势良好,;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100%成活;

D、每种苗木的合格率须达100%;

E、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 色块图案要求清晰流畅,覆盖度达100%;

(4) 草坪建植的质量标准:

A、乔、灌木被害株率<2%;

B、单株树木无影响树形及绿化景观的病虫害发生;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2%,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5) 景观质量标准:

A、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B、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无污染;

4、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发包人验收小组会同承包人代表、监理方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及上述各条标准进行现场对照验收。


附件5:

5-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5-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5-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6:

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业主方(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安全,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一条 甲乙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丙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乙方谋取利益。

(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医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乙方或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举报,一经查实,处以相应金额5倍罚款,给甲、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丙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两方或两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医投集团纪委举报电话:028-62079927

举报邮箱:CYTJBYX@163.com

乙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六条 本合同份数、有效期与经济主体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业主方(全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精神,保证消防系统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现代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经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维修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气体灭火系统;

3、消火栓灭火系统;

4、应急广播系统;

5、其他消防系统(设施)。

二、维修、维护、保养费用

1、在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的维修保养费用已包含于施工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三、三方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

1、发包人不得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或因改造装修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其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2、在维修期间,发包人应积极配合,为承包人维修检查人员提供出入证件和做好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3、发包人应保持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作好详细的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

4、值班人员应建立检查维修设备登记薄和值班记录以便备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生火灾事故发包人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且拨打电话报“119”火警,同时立即通知发包人义务消防队进行自救和人员疏散,反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

1、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认可的现代消防设施施工的资质证明,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维修技术,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所承接的消防系统,保证维修质量,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确保报警等消防系统灵敏、可靠、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巡查、检测工作;

3、每月开展一次巡查或排故,每季度进行联动检测1次,每年进行2次全面检测,并做好巡查、检测的登记,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4、消防系统发生故障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及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故障;

5、消防系统若发生重大故障,必须停机维修或更换部件,承包人负责报计划表交发包人审核;

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指导自动消防监控人员正确使用监控设备;

7、解除合同时承包人负责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资料、图纸,并向发包人通报维修情况和进行技术交底。

四、下列情况承包人不负责任

1、由于人为破坏或外界因素(如雷击、地震、装修改造等)引起消防设备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设备损坏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已提出书面通知,发包人未能及时解决或尚未解决期间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停电,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款,逾期一天加付滞纳金100元;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第三条条款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对保护范围内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巡查、检测责任的,致使报警系统失灵,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后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本合同从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止。本合同到期后,提前一个月再商议续签维护保养合同。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附件同具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消防部门监督执行。

业主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8:

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丙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项目施工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认真学习和传达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2、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监理公司在做好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5、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可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责令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及乙方批准。

2、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3、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乙方应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并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6、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乙方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7、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8、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9、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10、乙方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1、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12、乙方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13、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5、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16、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7、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18、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乙方应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9、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20、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在完成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及相关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即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丙方(业主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9: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丙方: (银行)

(甲、乙双方所签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开户名:账号:)

为确保甲方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项目资金监控有力,用途合理,使用方便的目的,甲乙丙三方就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丙方开立项目核算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接受监管、使用资金。

二、乙方每月向丙方和甲方提供《支付预算》,该《支付预算》内容应包括乙方付款大类的金额、主要收款单位、用途、现金支用量等。

三、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实时监控

1、丙方指定专人以《支付预算》为依据,对乙方专用存款账户内支付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每笔支付款项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每笔金额、付款时间及用途等做书面登记。

2、对乙方《支付预算》外急需的项目资金支付,乙方应事先向丙方做出书面说明后,方可支付款项。同时乙方也应向甲方做出该书面说明备查。

3、乙方授权丙方,对明显不符合《支付预算》及项目资金范畴的票据款项可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在每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向甲方报送乙方专用账户的付款情况表,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每笔金额、付款时间及用途等。

5、乙方保证所付款项仅从丙方会计部门通过顺下支票或电汇方式付出,如遇特殊情况需倒提,乙方应事先通知丙方再行支付。

6、如果甲方对不符合《支付预算》的款项支付有异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商议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10:界面表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界面

序号

项目名称

区域

部位

工作内容

实施单位

备注

一般约定

1

总承包配合工作

全部工程

(1)提供工地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2)提供通道与场地,协调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3)为所有发包人单独

(2)发包工程提供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等。
(4)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需水电接口;从楼层配电箱引出的分配电箱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自行解决,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的施工及调试用水、用电所需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5)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6)协调各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及时清运施工垃圾至总承包单位现场垃圾指定堆放位置,并将现场垃圾统一及时清理外运,清运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7)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外墙脚手架,满足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的施工要求。外墙脚手架持续使用时间为该区域移交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后其所需的合理施工周期,且拆除前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同意。若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
(8)垂直运输替换(竣工前正式电梯使用):在本项目施工后期或收尾阶段,在施工电梯拆除且室内客货梯通过正式验收后,发包人拟将(具体数量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协商)消防梯、货梯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使用单位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事先征得本项目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前了解办证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免影响项目的进展。项目交付使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总承包单位过户给本项目使用单位。
正式电梯办理好使用登记证后,电梯的安全运营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须保持电梯在司机模式下运行(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需对电梯轿箱采取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方案须得到电梯公司和发包人认可),除电梯质量问题之外的任何刮、擦、碰、破损等维修费用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须认真履行电梯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室内电梯运营管理,其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9)负责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收集竣工资料,协助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分册并统一汇总成符合验收及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
(10)协调好所承包分项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承包内容的施工顺序。
(11)负责承包范围内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护、保养承包范围内现场设备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

施工用水

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

发包人指定红线内水源接口至场内用水点

施工总承包单位


3

施工用电

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

施工用电箱变下端头之施工所需的电线路系统及计量

施工总承包单位


4

红线外临电工程

红线外临电

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勘察、方案制定、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供电部门审核,并按图施工实施,完工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通电

施工总承包单位


5

临建工程

一期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及二期红线内生活区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区及生活区的建筑、装饰、配套景观、临时道路的设计及施工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6

施工阶段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

全部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21.03.03 总包招标-设计建议》,满足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7

施工现场排水、排污工作

现场地下水、地表水、生活用水的排放、垃圾的清运处理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

工程检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除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外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测工作以满足建设单位的第三方检测,若达不发包人要求,后续整改工作及检测工作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直到通过第三方检测为止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总承包自行实施工程

1

土石方工程

除种植土以外所有区域及部位的土石方开挖

(1)现场所有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包括但不限于挖一般土石方、基础土石方、桩间土石方、配合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开挖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种植土以外所有区域及部位的土石方回填

(1)土石方回填包括但不限于除种植土以外的所有土石方回填(包含配合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回填)。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所有区域种植土

(1)种植土全部施工内容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2

地基基础工程

全部工程

(1)软弱地基的换填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桩基工程(含桩头凿除至设计标高及外运、预留钢筋调直除锈、桩头防水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

钢筋混凝凝土工程

全部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所有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以及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混凝土构筑物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包括设备基础及与主体相连的出屋面混凝土构筑物(如屋顶混凝土花台)

结构挡墙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装饰。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4

金属工程

±0.00以上区域

(1)连廊及屋顶钢结构全部工作内容,除外立面工程以外的其他所有金属预埋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

±0.00以上区域

(1)外立面工程金属预埋件。

外立面工程承包单位


±0.00以下区域

(1)全部金属预埋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5

砌筑工程

建筑主体范围内

(1)室内砌体隔墙、外围护墙(除轻质墙体部分)、设备基础、设备用房电缆沟、水沟、通风井、管井、土建洞口收口砌筑、屋面隔墙、风帽砌筑、零星砌筑等。
(2)室内轻质隔墙包括但不限于龙骨、隔声板、填充岩棉、封板等,封板以上各层由暂估价专业分包或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实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

外围护墙中轻质墙体属于外立面工程范围

总平景观范围内

(1)景观范围内所有砌筑工作内容。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6

防水工程

地下室

底板

(1)地下室底板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顶板

(1)地下室顶板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下室外墙

(1)地下室外墙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1)防水及保护层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全部防水工作内容。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室外

(1)外墙、屋面、阳台、露台、建筑外露部分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上室内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1)防水及保护层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全部防水工作内容。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7

屋面工程

全部工程

(1)屋面块料面层。
(2)屋面刚性防水层或刚性层。
(3)屋面防水、保温的保护层。
(4)屋面油膏嵌缝、分隔缝、变形缝及所有防水处理。
(5)屋面找坡层、找平层。
(6)屋面天沟、成品雨落水管供应及安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

总平工程

与建筑物相连部分

(1)楼梯、台阶、坡道及散水的垫层、结构层、基层及面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

(1)挡墙结构工程、涂料饰面工程、入口坡道地坪、截/排水沟、雨水箅子。

施工总承包单位

车库入口栏杆及顶棚由总平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红线内配套设施工程

(1)除医技综合楼、重离子楼以外的出地面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安装、内装、外立面装饰(仅涂料部分)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市政道路工程

(1)路基、路面、防护工程。



9

人防工程

全部工程

(1)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人防柴油发电机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0

扶手、栏杆

全部工程

(1)楼梯间扶手及栏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2)护窗栏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全部工程

(3)栏杆、扶手的预埋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栏杆、扶手。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11

门窗工程

室内区域

(1)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门窗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2

装饰工程

室外区域

(1)外立面装饰工程中涂料部分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外立面装饰工程中除涂料部分全部工作内容。

外立面独立承包单位

/

室内区域

地下车库、坡道

(1)地面、墙面、天棚、吊顶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若以上房间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总承包单位仅实施结构层(轻质隔墙实施到面层封板)

楼梯间

电梯井、管道井

强弱电间

各类设备机房

储藏室、太平间、垃圾房、人防区域房间、及除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房间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或室内轻质隔墙轻质隔基板封板。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结构层或室内轻质隔墙轻质隔基板封板之上饰面基层、中间层、面层。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13

电气工程

室内非质子区

(1)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所有动力配电:所有动力配电箱、电缆、母线、配管、配线及末端。

施工总承包单位


(2)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照明配电:①非精装区所有的照明配电箱、电缆、配管、配线及末端。②精装区做到楼层照明配电箱。

施工总承包单位

楼层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及末端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3)高压柜(不含)至高压冷水机组的10KV中压防火耐火B1阻燃电力电缆的供应、安装、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4)电梯井道内的照明及插座。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照明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

/

(6)装修区域需顶板、地面暗埋敷设的管道及管内穿引线。

施工总承包单位

/

(7)完成所有强电、消防、智能化金属桥架及线槽(包括塑料线槽)的施工,包括金属桥架支架接地。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智能化专业的穿楼/穿墙孔洞的预留、暗埋管道及穿引线、上级配电箱引至主弱电机房的配电箱(含配电箱)的电缆、室外管道及穿引线、室外弱电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9)低压配电室引至室外景观总配电箱的管路及线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0)基础接地体、均压环及引下线防雷接地实施。规范及其他防雷办要求需接地门窗、栏杆和外墙百叶接地预留,配电室、控制中心、机房、水电井、电梯机房和电梯井接地体预留。配电室、电气井道和桥架的接地扁铁敷设。屋面(包括裙楼屋面)避雷带敷设和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地,防雷测试点设置及测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室外

(11)室外强弱电管网施工:包括室外至市政接驳井强弱电管网、电缆沟、管道安装、作业井(含结构、井座、井盖、井内排水管道)施工、管道内穿引线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4

给排水工程

非质子区

(1)市政接驳口引至末端用水点的进出水管、设备、阀门等所有给水工程的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室内外雨水管道施工(不含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总坪管网及雨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自来水补水管供应及安装,完成与地埋一体机(不含)的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

(4)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并完成与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车库地坪冲洗给水预留管的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室内外污水管道施工,总坪管网及污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5)装修区域均施工至末端用水/排水点位,并做好封堵。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5

消防工程

所有

(1)按施工图纸完成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所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到电梯机房控制柜的线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6

通风空调工程

非质子区

(1)所有空调系统(不包含净化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净化空调系统的所有空调设备、管路、阀门、调试由医疗专项专业分包负责实施;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所有空调设备、管路、调试由多联机空调系统专业分包负责实施;

(2)所有通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不包含装饰性风口)、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装饰性风口、装饰区域风口与装饰面处打胶收头、装饰区域的风口预留开孔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3)厨房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施工安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4)所有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供应及安装电梯机房内的空调/通风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

1

标识标牌工程


室内外标识标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暂估价专业分包


2

机架钢平台工程


机架钢平台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暂估价专业分包


3

电梯工程


所有电梯设备的供应及安装、电梯底坑内的扶手爬梯

暂估价专业分包


4

智能化工程


(1)弱电主机房配电箱(不含)的出线,配出至各个弱电管道井或弱电需求电源处

暂估价专业分包


(2)弱电设备至接地装置的接驳

(3)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及保修整个弱电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梯五方对讲布线、能耗计量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内网、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外网、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设备网、综合布线系统、会议系统、远程会诊音频系统、远程会诊视频系统、病房呼叫、排队叫号、医院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时钟系统、辐射监测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

(4)弱电机房的装修工程

5

PT机电工程


PT区建筑空间分界线内机电工程(不含消防):工艺冷却水冷源系统(冷冻机、水泵、管路及相关阀门配件等)、PT区专用变电所相关系统、设备、管线等、PT区专用柴发相关系统、设备、管线、烟囱等、PT区域工艺冷却水补水用纯水处理系统、在非PT区的专用系统所对应的配电、控制等、冷却水暂存衰变池处理系统、质子重离子防雷接地系统、质子重离子混凝土内工艺埋管、质子重离子区专用母线、质子重离子区防辐射监控、质子重离子区机电工程末端

暂估价专业分包

放置在PT区屋面的主楼冷却塔、管路及相关阀门配件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

6

医用气体工程


(1)所有医用气体设备、管道

暂估价专业分包

医用气体面板/医用带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2)医用气体管道与面板/医用带的接驳

7

科室纯水系统工程


所有科室纯水系统的设备、管道

暂估价专业分包


8

污水处理站工程


整套污水处理设备、管路的供应及安装

暂估价专业分包


9

核医学衰变池系统工程


与引入衰变池房间墙面的排水管接驳,并接入衰变池,衰变池、提升泵及后续排水管的供应及安装

暂估价专业分包


10

医疗物流系统工程


(1)物流系统总机房的总配电箱(含)的出线,配出至各个需求电源处

暂估价专业分包



(2)气动物流系统所有设备、管道的供应及安装

11

厨房工程


厨房工程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2

高压细水雾工程


所有高压细水雾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4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


(1)多联机系统配电箱(不含)的出线,配出至各室内、外机点位

暂估价专业分包



(2)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5

柴油发电机工程


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配套启动柜的供应及安装、启动柜至低压柜的出线电缆/母线槽供应及安装、发电机组排烟管(柴发室外至尾气井)、柴发降噪系统、柴发供油系统、柴发冷却系统。

暂估价专业分包


16

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工程


(1)雨水调蓄系统:安全分流井(含)至模块蓄水池(含)全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2)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安全分流井(含)至模块清水池(含)全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模块清水池中绿化浇撒给水、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引出模块清水池1.5m,并做好封堵

暂估价专业分包


17

抗震支架工程


所有抗震支架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附件11: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一、技术工作要求

1、实际场地的振动测试,由总包负责。

2、质子重离子区域必须控制微变形,需要埋设微沉降监测点位,由总包负责。

3、质子重离子区域必须采取屏蔽辐射,对混凝土配比、容重等有具体要求,需严格控制,并明确要求提前做现场试块及配比试验供业主及设计确认。

4、根据以往工程经验,质子重离子区域混凝土墙及楼板均较厚。混凝土浇筑时属于大体积混凝土,必须严格根据规范及施工措施要求,控制混凝土浇筑质量及裂缝开展,并提供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计划及BIM模拟演示。

5、项目中存在的钢结构部分、幕墙部分的二次深化由总包负责,并需提各方技术确认。

6、质子重离子区完成面属于洁净厂房标准,大体积混凝土完成面(包括顶、墙、地)需一次完成(不得抹灰、填补)并达到平整度、光洁度要求。

7、本项目应属于装配式建筑,总包应根据装配式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文件,复核吊车或塔吊起吊重量、规划预制构件场地堆放等具体施工问题。

8、本项目存在大面积回填土情况,总包必须严格根据图纸要求,确保场地土分层压实,满足压实系数要求。

9、本项目分期建设,总包必须严格根据图纸要求,为后期建设的部分预留有利条件。

10、模板和支撑体系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超厚混凝土板的情况,保证模板变形及支撑体系的安全。

11、负责完成项目施工阶段模型深化工作:在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模型基础上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并负责协调集成各专业、各专业分包的BIM模型数据,完成全专业协调后的施工BIM模型以提交项目业主用于项目运维。

12、总包应由全专业协调后施工模型生成指导现场施工用交底图纸, 并及时修改、调整模型以反映设计变更及施工实际结果。

13、总包应实行施工现场智能化措施,包括智能化监控、安全、信息采集、及无人机定时拍照等功能。

14、3D扫描配合技术要求:总包应积极配合施工现场的3D扫描工作,提供3D扫描的场地条件,保证扫描所需的物理环境及工作时间;配置相应技术规格的电脑工作站(详见《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及时有效处理3D扫描成果,包括影像及点云文件;负责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工程师应及时将当日扫描成果导入施工模型并进行对比,形成报告;提供现场3D扫描人员驻场食宿及工作场所。

二、场地配置要求

施工总包应负责在其服务期内建立施工现场BIM工作中心。

1、BIM工作场所/设备配置

BIM中心应遵循高效水平化的原则,综合各单位、各专业相关人员集中办公, 成为项目推动的技术支持中心。

1)BIM工作室

①会议/展示区(单独或可与工作区合并)。

②20-30人会议室。

③远程会议系统。

④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

2)工作区(共同工作区,无隔墙)

①BIM工作区可容纳数量15 或以上工位。

②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③每工位配文件柜。

2、BIM智慧管理平台系

总包应提供有效的BIM管理平台系统,智慧管理施工深化设计模型数据、施工进度数据,提供数字化的项目协调沟通渠道,真实展示设计意图、规格、要求以及如实反应施工计划、工艺、进度、成本,保证施工质量及效率。

1)平台主要功能:

①BIM文档管理。

②BIM协作管理。

③BIM流程管理。

④BIM可视化。

⑤网络及移动客户端。

⑥现场监控及进度信息。

3、网络系统

总包应提供并保证现场工作区网络、宽带服务能够完全满足施工现场24小时全天候需求。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4、服务器/机房

1)服务器功能目标。

搭建/运行项目级BIM智慧管理平台系统。

2)服务器配置、数量、系统。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3)存储功能

4)异地备份

5)服务器机房

①配置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

②安装24小时空调。

③UPS不间断电源。

④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5、移动终端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三、BIM团队人员配备

总包施工及各项工作应以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价值为目标、BIM指挥部为决策中心、BIM执行团队为工作核心、BIM成果为主要施工依据,联合所有参与方,共同保证项目成功。

1、BIM指挥部

项目BIM指挥部是各主要参与方的沟通及决策中心。可通过定期例会或应现场状况及时传达信息、沟通协调、进行决策、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1)业主/建设方负责人

2)项目BIM负责人

3)设计方负责人

4)主要设备供应商现场负责人

5)总包BIM土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总工兼任)

6)总包BIM机电负责人(机电项目经理或机电总工兼任)

7)各分包现场负责人

8)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2、BIM执行团队

总包BIM深化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满足设计意图的基础上,通过BIM模型对施工内容和过程进行深化、优化,提供清晰、准确、可行的现场施工依据、步骤、工艺等技术信息,以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低成本与浪费。总包BIM工作必须实行技术、施工、模型人员绑定,以保证充分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1)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

①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工程师(专职1人)

2)土建专业

①土建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土建专业工程师(总包技术部兼)

③土建专业施工员(总包工程部兼)

3)钢结构

①钢结构BIM模型工程师(专职1人或以上)

②钢结构专业工程师(总包/专业分包技术部兼)

③钢结构专业施工员(总包/专业分包工程部兼)

4)电气专业

①电气BIM模型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电气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电气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5)暖通专业

①暖通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暖通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暖通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6)给排水专业

①给排水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给排水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给排水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7)各专业分包BIM联络人(或现场BIM工程师)

①BIM模型工程师(各专业专职2人或以上)

②专业技术工程师(分包技术人员兼)

③专业施工员(分包施工员兼)

8)施工工期/实施计划/工艺

①BIM工期/计划模型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总包工期工程师

③总包施工计划/工艺工程师

9)施工材料/算量/成本

①BIM材料/算量/成本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总包土建专业商务工程师(总包土建专业商务工程师兼)

③总包机电专业商务工程师(总包机电专业商务工程师兼)

四、BIM指导施工基本原则要求

1、所有质子/重离子区施工内容包括土建、机电、钢结构、建筑幕墙、弱电、通讯、室内装修等专业工程必须分专业建模并进行深化设计。

2、各专业工程模型在整合协调前必须如实反映设计构件的几何信息及相关的非几何参数。

3、所有分专业BIM模型必须进行整合、协调、确认,在整合过程中进行调整以消除空间矛盾、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施工及后期保养维护所需的空间条件。

4、完全协调确认后的施工模型生成的图纸(包括2D及3D图形、尺寸及参数标注、技术说明等)作为施工的主要依据。

5、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器材、配方、施工方法、工艺必须进行BIM模拟、足尺试块、试件等并提交报告项目授权方确认后方可实施或采购。

6、影响重大的施工工期节点必须提前进行BIM4D模拟、评估、优化并提交报告项目授权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7、所有、尤其包含于隐蔽工程中的BIM模型构件必须随深化设计进度、相关设计变更、具体施工实施等及时修改与核实其几何数据及非几何参数,实时和如实反映设计、施工的实际状态。各模型构件在本部分实际施工完成后即反映竣工状态,配合现场影像、3D激光扫描资料作为施工成果依据。

五、BIM模型标准/模型深度

总包必须保障项目BIM模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满足项目设计、质量、使用功能、施工要求,满足装置商特殊技术要求,并制定项目BIM执行手册以保证所有参与方统一执行,执行手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命名规则

2、模型单元系统分类

3、版本管理

4、模型几何深度

5、模型非几何参数深度

6、模型成果标准

7、模型交付标准

8、特殊内容标准(项目坐标、精准定位等)

六、BIM工作流程

1、总包BIM基本工作流程要求

1)总包BIM团队所有专职成员必须接受项目BIM指挥部指定方统一直接领导,配合团队其他专业人员协同工作。

2)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提交BIM组织架构表。

3)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提交BIM执行手册。

4)合同签订后的60天内提交初版施工深化模型及深化图纸模版。

5)设计、施工变更确认后7天内完成由变更引起的模型修改。

6)相应部分施工至少14天之前完成其全协调模型及深化图纸。

7)相应部分施工至少14天之前完成BIM4D模拟及优化。

8)相应部分施工前完成其隐蔽工程竣工模型。

9)出具完工证明前完成项目BIM竣工模型。

2、报审

1)质子/重离子区所有施工材料、设备器材、配方、施工步骤、工艺必须在BIM模型中反映并提前报审批准后方可采购、施工。

2)施工工期安排、调度计划必须进行BIM4D模拟优化并提前报审批准后方可实施。

3)深化图纸必须由全专业协调模型导出并报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4)竣工模型及图纸必须报审批准后正式提交。

5)BIM团队专职成员若需离开项目或调换,必须报审批准后方可执行。

3、数据安全

1)BIM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异地备份。

2)服务器必须配置UPS。

3)BIM工作站建议配置UPS。

4)BIM工作室设置门禁。

4、信息保密及数据、成果所属权

1)BIM团队所有参与人员必须签署项目保密协议。

2)BIM工作所有数据、成果为业主所有(包括原始资料、过程文件、成果文件等)。

3)任何项目文件(包括模型、图纸等)如因项目工作要求需要发送第三方,必须提交申请, 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

BIM服务器配置要求

搭建项目级BIM智慧管理平台系统,需要做以下准备(下列设备清单为建议配置,满足工作需求即可):

序号

类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备注

1

服务器配置推荐

1.1

服务器配置

参考型号:Dell-R730、IBM-x3850X6或者华为、浪潮、中科曙光同级别
处理器:Intel XEON E5-2640 v3或以上
内存:96G ECC或以上
硬盘:4块SAS硬盘(4T*4 raid 10),3.5寸(注:IBM3850只支持1T容量SAS硬盘,可配置8块硬盘)
网卡:1000M,2网卡或4网卡
电源:双电源

2U或4U服务器,具体服务器和相关硬件的要求,

1.2

服务器台数

2


1.3

服务器系统

windows:(2套)
Windows2012Server-R2-Standard-64位标准版
Linux-Ubantu14.04-server-x64-服务器版


1.4

异地备份

要求


1.5

虚拟机

支持


1.6

存储服务

推荐在服务器上存储,也可以配置专门存储服务器


1.7

注意事项

为保证服务器的数据和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PDS服务器建议仅为PDS系统使用,不建议安装其他系统软件

保证PDS服务器的专用

2

机房准备

2.1

机房

建议为服务器配置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

防止人为误损坏服务器,建议一个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根据情况协商

2.2

机房空调

需安装24小时空调

服务器要一直开机,机房需要有24小时的空调设备

2.3

机房机柜

推荐图腾48U或42U机柜

推荐专用标准机柜,可以使用客户老机柜

2.4

KVM

安装kvm

机柜内安装专用KVM

2.5

机房供电

机房接通市电并安装插座

需提供机房内市电供应,并安装插座

2.6

UPS

安装

需保证24小时平稳供电。工地电压不稳,经常断电,建议配UPS不间断电源

2.7

机房交换机

准备好独立交换机或者用现有的交换机

建议机房配备独立交换机,并检查是否连接到服务器,根据企业情况选配

2.8

路由器

路由器的具体型号,端口转发的设置

8181、10050等

2.9

防火墙

防火墙


3

网络

3.1

运营商

沟通

推荐电信、联通等

3.2

带宽

沟通

推荐100M或以上

3.3

固定IP

沟通客户准备好并填写外网IP、内网IP、子网掩码、网关、DNS

提前沟通客户准备好

3.4

宽带要求

沟通客户准备好带宽100M或以上企业专业或者企业光纤,上下行对称固定IP


BIM系统搭建硬件要求

序号

产品

型号

建议配置

备注

1

手提电脑

Thinkpad

处理器:英特尔 i7

内存: 8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或以上

显卡: GT940以上


2

台式电脑

联想

处理器:英特尔 i7

内存: 16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或以上

显卡: GTX960或以上


3

整合全专业模模型及

3D扫mi描点云

文件专用台式电脑

HP Z6 G4 工作站

处理器:英特尔Xeon (双)

内存: 32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SSD或以上

显卡:P400 或以上(满足点云要求)


4

Pad

华为、小米、苹果

常规配置即可


5

触摸屏智能会议平板

Maxhub V5双屏版

屏幕尺寸:86英寸 或以上

数量:2 或以上

BIM会议室

BIM软件要求

图纸查看:AutoCAD 2018

土建机电:Revit 2020

钢结构:Tekla 20

模型整合:Navisworks 2020

视频渲染:3ds Max 2016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1,003,571,2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答疑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关于防辐射混凝土:(1)招标文件中《建筑主体技术规格书》中第22页关于防辐射混凝土(质子重离子区域)的技术参数: g.辐射防护混凝土(质子重离子区域) -强度等级以设计图纸为准。 -密度: ≥2.35t/m3 -原材料符合混凝土的规定的要求 -外加剂品种和掺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三) 5.7.质子系统、直线加速器区域中有防辐射功能的墙板、底版,顶板的厚度一定要满足防辐射设计的要求。 直线加速区地下室顶板、地上结构墙体、顶梁板。质子区防辐射墙板结构,混凝土密度不小于23.5kN/m3,此数据需经负责辐射屏蔽计算的相关单位确认。 (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 (7)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已包含外加剂的构件,其外加剂种类、掺入量等需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综合考虑,需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要求、辐射防护要求并满足合同文件约定质量标准,无论实际施工过程中外加剂的种类、型号、材料、比例、掺量如何调整,对应项目综合单价固定包干不作。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包含外加剂的构件需添加外加剂时,相应外加剂种类、型号、掺量需根据相关试验或专项论证,由设计单位、发包人确定后实施。无论实际添加外加剂的种类、型号、掺量如何,其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8)重离子质子区域为满足设计及辐射防护要求,在混凝土构件中预埋的钢板、铅板、高密度聚乙烯板等费用,无论实际选用的材料种类、型号、数量如何,均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请明确防辐射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及具体的技术参数?结合防辐射混凝土的相关应用技术规范,市场综合调研,目前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防辐射混凝土的技术参数不足以满足相关应用技术规范,要做到防辐射混凝土的要求可采用2种途径,一是直接采用防辐射混凝土,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防辐射混凝土综合单价远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混凝土的密度需根据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配合比的验算,建议在最终防辐射混凝土技术参数未确定的情况下,将防辐射混凝土作为材料暂估价来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设计院提供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市场情况认质认价;二是在普通混凝土的基础上,增加钢板、铅板等措施来达到防辐射效果,建议增加相应的措施费用。

答:辐射防护混凝土指有辐射防护要求的区域的混凝土,项目屏蔽辐射报告将对此类区域的混凝土要求做出详细厚度要求,混凝土容重按设计文件要求每立方米不小于23.5KN。增加钢板、铅板等措施相应费用由承包人结合其以往类似项目经验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问2:重离子质子区域建议增加大型安装套管支架及构造钢筋费用,并单独列项。

答:总价措施“重离子质子区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模板与支撑/支架”项目中已包含该费用,具体详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的修订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内容。

问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四)条中第3条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投标时按暂定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金额的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该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47565675.91”元,在招标控制价(CJZ软件版)中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中“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291363466.75”元,请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基数?

答:以给定的招标人单独发包工程金额为计算基数,具体详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的修订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内容。

问4: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3(4)条“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类似业绩和企业实力;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企业类似业绩和企业实力中要求鲁班奖是否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者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答: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问5: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3(4)条“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实力: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建的项目获得过鲁班奖的得2分,最多得2分;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是否指获奖证书颁发时间?

答:是指获奖证书颁发时间。

问6:本项目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类似业绩要求(1)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2)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 1 个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本项最高得10分。 注: (1) 业绩证明材料为:①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②已完工的项目: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多种业绩证明材料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以上业绩不重复计分。上述企业类似业绩要求,严重违反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 (三)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限定在三年之内;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而招标人设置的业绩加分数量达到了5个。 同时上述企业类似业绩要求违反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第134页和135页,对于类似项目的情况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而招标人设置的已完成的业绩,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根据四川省及成都市关于招投标的上述相关规定要求,希望招标人对以上违反规定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进行调整,业绩数量不超过3个,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请招标人不要排斥绝大部分潜在投标人。不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7::本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可以组联合体投标,请招标人明确,招标文件里面对企业业绩和奖项的要求,是否都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答: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问8:本项目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类似业绩要求“(1)2018 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2)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来,每有1个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得 2分,最多得4分。”提供多种业绩证明材料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上业绩不重复计分 本项目业绩要求在不重复计分的前提下,相当于需要在建3个公共建筑业绩,完工的2个公共建筑业绩,合计5个业绩。 1.能在2018年以后签订5个合同金额5个亿的公共建筑业绩的企业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本项目如此排斥民营企业,明显违背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望招标人予以调整。 2.本项目还要求2个完工业绩,明显是为某大型国有企业量身定做,排斥绝大部分潜在投标人嫌疑。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望招标人予以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补遗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估算建安投资调整为99079万元。请各投标人注意!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招标控制价内容作废,调整后为:招标控制价990797783.7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8258528.38元;规费9781354.46元;专业工程暂估价:247565675.91元;暂列金额:57990987.13 元)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 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应否决其投标。请各投标人注意!

三、本工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CJZ及PDF格式)、工程量清单附表.pdf、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CJZ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相应格式修订版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中的相应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五、本工程招标人发出的技术规格书内容作废,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技术规格书(修订版)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六、现随本工程补遗文件上传补充设计文件。请各投标人注意!

附件:

1、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

2、工程量清单(修订版).CJZ

3、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修订版).CJZ

4、工程量清单(修订版).PDF

5、工程量清单附表(修订版).PDF

6、技术规格书(修订版)

7、设计文件(补充上传)

招 标 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附件: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施工合同(修订版)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

(重离子质子)项目一期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业主方: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承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施工人员等手段保证工期。并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的情况下调减施工任务、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的要求并放弃索赔。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此价为含税价,根据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最终合同价款以复审金额为准。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出资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办理完毕招标文件约定的保险及其它手续,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代表签字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理履约担保并生效后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失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叁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盖章)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 号:? ?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1.2.11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本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由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定后,另行通知。

1.1.2.12 出资人:是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项目用地红线或绿线范围?。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上述占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

1.3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施工图4套,包括绘制竣工图用图;承包人需额外用图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具体提供的时间发包人另行通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双方签认的图纸交接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承包人进行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若有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条件具备,业主正式通知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6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经设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深化设计施工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的通行权,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若公共道路未开通至规划红线,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调整方式执行专用条款10.4.1条相关规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做调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则按专用条款10.4.1.4执行。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现行公司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原则上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均为完成三通一平后的场地,但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若招标前现场踏勘的场地条件尚不满足三通一平条件,且发包人已明确其中部分或全部工作由承包人代为实施,该部分或全部工作的费用均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实施该部分工作内容,费用不另计。

2.4.2.2若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电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本项目施工用电的接入,自行从箱变低压柜下桩头至施工现场所需的各使用位置,为各专业承包单位预留并提供临时用电接口,同时负责使用期间供电设备及管线的监管、保护、安全防护、维护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行计取。同时,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用电相关手续,并负责退还施工用电临时接电费,发包人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施工临时接电费及IC卡预付电费予以扣回。

若发包人可协调但不提供施工临时用电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施工临时用电的接入,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接驳点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若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本项目施工用水的接入,负责用水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工作,并保证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用水量,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行计取。

若发包人可协调但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接入点: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施工临时用水的接入,负责用水接入点至施工现场各使用位置所需的临时设备及安装、管线敷设、维护、安全防护及看护等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总价措施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费用包含且不限于承包人设备材料的采购、检测、运输、安装调试、施工用水手续办理(含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碰管、顶管施工(根据现场情况由承包人考虑)、行车及行人干扰费、市政道路拆除及恢复费用、水费缴纳、施工红线外的占地青苗补偿费,以及施工过程中看护、检修、维护等。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用水的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拆除,拆除后的残值由承包人自行回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2.4.2.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4.3提供基础资料

2.4.3.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4.3.2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1.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3.1.2.1图纸审查: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审查,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出具《施工图审核确认书》,承担施工图审查责任。如承包人未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或审查中未发现或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在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图存在问题引起停、窝工等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3.1.2.2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提供面积不少于30m2的现场办公用房、会议室各一间,同时应为发包人提供不小于30m2现场办公用房及为造价咨询机构提供不小于20㎡现场办公用房。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相配套的办公家具(其中:每个房间空调不少于2台、办公桌不少于4张、办公椅不少于6张、文件柜不少于4个),并为监理单位、发包人和造价单位开通电话及网络,同时承担监理单位、发包人和造价单位用水、电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用房、会议室、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维修(包括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卫生清洁、会议的接待服务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3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需要深化设计的,承包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须完全满足施工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将深化后的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发包人及设计人审批,审批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由深化设计引起的设计费用及按深化设计施工的费用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执行。

3.1.2.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图纸,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清标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3.1.2.5本项目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由承包人负责按《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要求具体实施,该工作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2.6承包人本工程质量检验试验不得委托发包人已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并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包括相关工序的质量检测,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的取样、试件、原位检测等所有抽检和验证检验试验)。

3.1.2.7代表发包人办理临时用电保证金退还手续

项目完工后,前期以发包人名义缴纳的临时用电保证金在办理退还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负责代表发包人进行办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临电购电费如需发包人垫缴,在承包人第一次付款时扣回。

如承包人不能完成该项工作(发包人责任除外),发包人有权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结算资料测算的退费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3.1.2.8项目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必要手续,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支出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9项目完工后,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后期各项手续,直至本合同工程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完善竣工验收备案。

3.1.3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1.5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民工工资的支付需要满足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

3.1.6其他义务

3.1.6.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

3.1.6.2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职责。承包人所有需向发包人请示的事项,先向监理单位请示,监理单位有对承包人的处理建议权,报发包人认可后,负责具体执行。承包人对经批准的指令必须执行。

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必须接受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与发包人委派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委派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资料、造价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承包人必须配合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并有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对复核后咨询成果进行确认的义务。

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和验证。承包人必须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义务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进行5000元/次处罚。

3.1.6.3本项目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单独发包的工程、以及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自身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各专业分包工程,以及承担相应责任。

3.1.6.3.1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包人确定的目标任务,由承包人牵头,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

(2)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协调管理。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重大施工方案和重要技术措施,应以书面形式呈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意见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经监理及发包人审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充分的工作面,若因承包人自身工作进度滞后而影响后续专业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可根据影响程度作出10000—100000元经济处罚;

(5)承包人在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职责:

A、进度管理: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采用目标管理方式,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

·制定目标:按发包人要求的总目标工期(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交整个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并保证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节点目标切实可行。

·进度控制:承包人对项目总体进度目标负责,并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动态管理。

B、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明确责任和目标: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事项和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

·注意过程检查和控制:承包人按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范以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现场委派专职安全员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勤检查勤督促。

·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措施费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成品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负责检查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负责配合解决。

3.1.6.3.2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内容:

(1)统一对外、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管理,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对发包人负责,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项目;

(2)指导并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保洁和消防工作。承包人统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并实行分区管理、各负其责,各专业分包单位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随意变动自身的施工场地;

(3)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与其它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妥善安排好各专业交叉施工的进度计划,各专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进场设备的现场堆放,以及合理的运输线路及工作面,以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共用的施工场地。协调处理好因交叉作业可能引起的成品保护问题;

(4)负责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对测量定位点、轴线控制点、高程控制的水准点等控制点进行交接和复测;

(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会和协调会;

(6)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7)负责协助监理人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8)由承包人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并负责收集、整理,最后统一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3.1.6.3.3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与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核对处理各专业之间的图纸问题,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统一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必要的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3)须接纳所有由专业分包单位及供应单位送到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不再向专业分包单位及发包人收取费用。

(4)须负责对整个项目(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应迅速将发包人方发给的工程指令中有关专业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专业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若因承包人指令传达延误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6)承包人进场后全面接管并全权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水电、场地布置、临建设施、围墙大门、工地出入门禁、现场安保、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7)全面的、系统的接收及保管所有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将来备案及统一归档。

(8)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机电安装工程及其它设备工程的配合、管理及协调。

(9)负责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10)督促检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纳入验收报告之内;

(11)承包人必须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设施包括以下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a.经发包人协调及确认后按发包人要求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在工地内能独立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并负责清除、拆除。

b.承包人须做好安排,以便专业分包单位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及作业时间。

c.在整个专业分包工程工期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仓储地点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及用水设施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试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水电费用由承办人负责,承办人依据所装水表、电表按实计量并按规定自行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相应费用)。

d.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施工阶段内既有的塔吊、人货升降机、脚手架、安全防护架、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安全通道、施工电梯等,且这些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包括所有专业分包单位范围);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电梯、塔吊,包括机械操作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在使用前提供使用计划,便于承包人统一协调安排。外墙脚手架搭设及安拆时间需满足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要求,若专业分包单位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专业分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如专业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需要承包人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承办人应先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有权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e.承办人应负责现场总体保洁,并协调专业分包清理自己遗漏在现场的垃圾与废料。且允许专业分包单位合理使用承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若明确为专业分包单位故意造成卫生设施或其他设备损坏的,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维修更换费用。承包人负责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专业分包单位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由分包单位自行外运,如建筑垃圾运送不及时导致安全文明受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f.垂直运输替换(竣工前正式电梯使用):在本项目施工后期或收尾阶段,在施工电梯拆除且室内客货梯通过正式验收后,发包人拟将(具体数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消防梯、货梯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作为使用单位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前了解办证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免影响项目的进展。项目交付使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承包人过户给发包人。

正式电梯办理好使用登记证后,电梯的安全运营工作由承包人负责(须保持电梯在司机模式下运行(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免费提供给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承包人需对电梯轿箱采取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方案须得到电梯公司和发包人认可),除电梯质量问题之外的任何刮、擦、碰、破损等维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电梯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室内电梯运营管理,其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g.承包人应负责对这个工地的保安工作,包括看管专业分包单位放在现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h.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专业分包单位在移交前需负责对自己已完工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防水、防风、防雨等措施。

i.承包人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视现场状况合理安排必要的材料、构件堆场和施工工作面,及时清除影响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j.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单位在第一次因预留预埋管线后破损的部位进行修补和填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因专业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二次和多次损坏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负责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因设计修改等发包人原因造成二次或多次损坏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k.承包人有义务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轴线和标高的控制点,包括在每层每房间及必要的位置设有标高控制线,以供专业分包单位做施工定位和高程使用;

l.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前须与每一个专业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以求了解专业分包单位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如因专业分包单位原因,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

m.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承包人应与专业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以确定须预埋的套管、墙管、预埋件、预留的孔洞、槽口等位置是否正确,并配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上述预埋工作。并且承包人应给专业分包单位预留足够的时间去完成放置电缆、电线套管、预埋配件等其他类似的工作以及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发包人也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由专业分包单位提供预埋的套管、墙管、预埋件等配件的材料,并由承包人负责有关预埋工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n.在混凝土浇筑前给予幕墙分包单位充足的时间预埋安装及复核调整;发包人也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由承包人负责有关预埋工作,承包人必须与幕墙分包单位配合和协调,按照幕墙分包单位提供的开线和定位数据安装预埋件,并在楼板浇筑之前由专业分包单位复核,确保位置准确无误。

o.协调弱电分包、外墙泛光照明分包等分包单位及时提供幕墙预留孔、洞、槽的施工图。

p. 承包人必须统筹并负责协调每个专业(包括政府部门、土建、精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空调、弱电等)使得工程能按发包人和总进度要求顺利进行。并要求各专业根据工程总进度要求制定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机电安装工程供货、安装、调试、验收进度计划。并提供一切土建预留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等的要求,包括综合管线平衡、综合管线图、留洞图。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中或总包管理、协调及配合费中。

q.承包人应在实际工程进行前与各指定分包单位/各独立承包/供应单位联络、配合和协调,并向各专业分包单位取得所有施工详图,并按本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内相关内容的要求牵头编制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弱电工程等总承包之外的所有机电安装工程的设备、管网与土建综合图纸(包括基础图和管线图)。

r.承包人须负责按工程进度的需要,召集各指定分包单位进行“设备、管网与土建综合图纸(包括基础图和管线图)”的协调会议,并须提供有关正确资料,如标高、定位点及定位线等以确保绘制完成后的图纸是可行的及完全符合设计单位及相关的规范/规格要求。

s.在强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强电竖井的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在电梯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等;

t.承包人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地内交通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杆和标志;

u.承包人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招标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专业分包单位如施工需要须提前拆除时,必须经承包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

v.其他方便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工作,按规定承担总承包单位的相关责任。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w.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承包人总包服务费;

3.1.6.3.4总承包人应负责各专业界面的深化和细化工作,并承担应界面缺失造成的损失。

3.1.6.3.5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结算为:经已复审的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安费为计费基数,按费率3%计取。

3.1.6.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应承担临设的搭建和拆除费用,并将拆除临设后遗留的基础、地坪、道路等进行破除和清运,同时承包人应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若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价中扣除。

3.1.6.5本项目总平工程施工前和过程中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平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人和各专业分包单位可采取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另行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人确认)、规划红线范围外搭设或不再搭设,无论搭拆多少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或各专业分包单位综合考虑后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同时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3.1.6.6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并接受承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中,因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不到位而受到行政处罚和收到整改通知单,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1.6.7 及时办理工程变更

根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审手续,变更需求提出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前10日内,承包人须完善变更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变更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

3.1.6.8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

根据发包人的《清单工程量核算管理办法》,承包人须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手续,承包人须完善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

3.1.6.9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相关制度要求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并接受发包人的考核。

3.1.6.10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书面授权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5相关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同时进行违约赔偿,不解释任何原因。

(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人·次;

(2) 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

(3) 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次;

(4) 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

(5) 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原件交发包人暂管,至竣工初验合格后退还。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批准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川监招通[2006]001号文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违约金:

(1)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按下条执行。

(1)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人·次;

(3)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仟元/人·次;

(4)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

每次工程例会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迟到罚款伍佰元/人·次,缺席罚款壹仟元/人·次。

3.5 分包

3.5.1除发包人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和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3.5.2对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符合招标文件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须将分包人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并承担其分包单位的全部责任。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除通用条款约定外,绿化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管养期内管护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暂列金)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承包人可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缴纳,须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承包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要求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之后承包人可用满足发包人或项目业主要求的等额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释放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采用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工程,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根据延误情况及时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的延期;在已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逾期后至承包人重新办理保函或保证保险续期前,发包人将暂停一切款项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全额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因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实体结构安全、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5.6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外,还应满足《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2016〕22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487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18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等有关规定。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一年以内】或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17]5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建筑与装饰工程评分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承包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测定费率执行。发包人在拨付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时,需扣除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这些基本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a.经发包人协调及确认后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在工地内能独立使用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并负责清除、拆除。

b.承包人须做好安排,以便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及作业时间。

c.在整个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工期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仓储地点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及用水设施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试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水电费用由承办人负责,承办人依据所装水表、电表按实计量并按规定自行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收取相应费用)。

d.合理安排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使用承包人施工阶段内既有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架、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安全通道等,且这些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满足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包括所有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范围);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在使用前提供使用计划,便于承包人统一协调安排。外墙脚手架搭设及安拆时间需满足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施工要求,若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专业分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如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需要承包人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承办人应先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有权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e.承办人应负责现场总体保洁,并协调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清理自己遗漏在现场的垃圾与废料。且允许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合理使用承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若明确为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故意造成卫生设施或其他设备损坏的,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负责承担相应维修更换费用。承包人负责督促检查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自行外运,如建筑垃圾运送不及时导致安全文明受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f.承包人应负责对这个工地的保安工作,包括看管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放在现场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g.承包人在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进场时,视现场状况合理安排必要的材料、构件堆场和施工工作面,及时清除影响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h.承包人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地内交通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杆和标志;

i.承包人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招标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如施工需要须提前拆除时,必须经承包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

j.负责对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k.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成住建发〔2021〕62号)等文件要求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含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向监理人报送合同进度计划,包括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时间,合同进度计划应满足承包人投标技术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个日历天内确认。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2021年12月31日完成综合楼负一楼底板,完成质子楼桩基础施工;2022年9月31日,完成综合楼及质子楼所有土建工程;2023年5月31日,完成综合楼及质子楼装饰工程;2023年8月31日,完成机电安装工程;2023年9月30日,完成场坪及道路工程。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

②暂停施工的,发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7.8.1款予以费用补偿;

③造成窝工的,发包人参照本专用条款第7.8.1款给予费用补偿;

④因发包人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据实提供相关费用凭据;

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竣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2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累计天数在7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人方对超出7个日历天以上的部分天数进行费用补偿,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费和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费,其中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方法按现行相应规定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周转材料费按经批准滞留现场的周转材料数量、经监理人确定的实际滞留时间签证核定。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书面要求提前竣工时,提前竣工按5000元/天奖励,奖励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5%。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28天。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承包人可选择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执行中标价,不予调整。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须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审批程序。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设计院、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不得用于施工,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3.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发包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签署的变更审批表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

10.3变更程序

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新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综合单价=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其中,执行中标价及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料单价高于市场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的市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若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b.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口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口材料,风口垂直截面面积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阀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阀材料,风阀垂直截面周长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消声器/静压箱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消声器/静压箱 中标材料单价

×新增消声器/静压箱展开面积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消声器/静压箱 展开面积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消声器/静压箱材料,展开面积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设备长宽高计算,不计接头、弯头、折口等位置。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电线、电缆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电线或电缆材料,直径截面面积以造价咨询单位核定的理论计算值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落地式动力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落地式动力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落地式照明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落地式照明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挂墙式动力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挂墙式动力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挂墙式照明柜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挂墙式照明柜,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应急柜(箱)按以下公式确定设备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电池功率的应急柜(箱),功率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位中没有的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上述类似的材料、设备单价确定方式核定价格,若不能适用,按合同中其它相应条款核价。

10.4.1.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价原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是指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以上的单价措施项目,当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或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或减少的部分按下表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100%,中标可竞争总价=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招标控制可竞争总价=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10.4.1.5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该子目工程量变化直接导致总价子目措施费变化的,按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作同比例增减。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经权威单位鉴定、评估后,发包人可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总节约资金的3%或增加收益的10%。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若有时,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根据10.7.4.1确定。

10.7.1.1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10.7.1.2 计价:以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确定的中标价计价及结算。

10.7.1.3 变更、计量及支付原则均参照本合同原则执行。

10.7.1.4 承包人对专业工程分包商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按第3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本合同第10.4条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须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审手续。

10.7.4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

10.7.4.1暂估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发包人确定的供应商或厂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版本按发包人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版本签订,材料暂估价、设备付款节点承包人必须按招标人确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改变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可以将部份或全部暂估价材料、设备改为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采购和保管费用按相关政策文件约定执行。

10.7.4.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式

10.7.4.2.1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暂估价的材料耗量低于根据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的,结算时以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耗量进行结算;承包人投标时的材料耗量高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的,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定额耗量进行结算。

10.7.4.2.2结算时按发包人、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签字、盖章认可的对帐单中材料数量及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对帐单中使用数量高于结算数量的,以结算数量为准,材料单价按三方共同认可的材料对帐单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对帐单中使用数量低于结算数量的,按三方共同认可的材料对帐单中数量及单价进行结算。

10.7.4.2.3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保管费用,工地现场上下车费已包括在承包人相应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暂估价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则采购和保管费用按相关政策文件约定执行。

10.7.5专业工程暂估价

10.7.5.1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版本按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版本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付款节点必须按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0.7.5.2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方式:

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或比选时确定的计价方式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固定系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序号

材料名称

风险系数(%)

基准价确定(T0)

施工当期信息价确定(T1)

调价公式

1

建筑用钢筋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

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T0×(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T1

2

水泥及制品(不含工业化产品构件)

3

3

商品砼

3

4

砼管

3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T0×(1-风险系数)-T1 

5

砖砌体

3

6

砂石

5

7

干混(湿拌)砂浆

3

8

钢型材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的采用“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发布的对应原材料钢材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的采用“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发布的对应原材料钢材交易价格(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一、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格的,调价原则及公式同本表序号第1至7项。

二、采用“我的钢铁网”发布的对应原材料价格的,执行如下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9

钢管材

3

10

钢绞线

3

11

电缆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铜交易价格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12

铜芯线

3

13

母线槽

3

14

铝型材

3

招标控制价发布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铝交易价格

施工当月上海有色金属网(http://www.smm.cn/)或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原材料铝交易价格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 -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 -风险系数]

注:(1)基准价或施工当期价若为区间价的执行算术平均价;上海有色金属网与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有色金属价格不同的,以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价格(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2)材料调整期数以月为单位,施工各月完成量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量为准。

(3)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按清单项目特征、设计图纸、图集及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及分析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计算,结算时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对材料消耗量进行修正,即当材料单价调增时,超出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的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当材料单价调减时,低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的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

(4)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承包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

(5)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周转材料(如模板、支架、钢支撑等)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

(6)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市、县的不含税价执行;若缺项则按成都市不含税市场价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

(7)不论图纸中是抗震螺纹钢筋或非抗震螺纹钢筋,螺纹钢筋调差均按信息价中相同规格抗震钢筋不含税市场价调整。若清单中钢筋直径为区间范围,则按信息价相应直径区间范围钢筋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11.2政策性调整

(1)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投标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机械费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预付款=(中标总价-暂列金额-材料设备暂估价-专用工程暂估价-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发包人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给定的总承包服务费)×12%。支付的预付款内包含了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支付,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的预付款支付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开工通知前载明的开工日期7日前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时,发包人将扣除当期计量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金额且累计计量额达到合同额40%前,必须抵扣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本项目无预付款担保。

12.2.3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发包人将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按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发包人将在下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中标总价-暂列金额)×15%÷合同工期(月)

12.2.4第12.2.1工程预付款金额中已包含了12.3.8.1条约定的第一次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12.2.4条约定的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实际支付时根据需要分别或汇总支付。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3)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当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或不同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的,不因上述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但当涉及调整材料价差或有新增项目需采用该材料单价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

(2)投标人材料品牌选择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采购并用于该工程中(除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材料外,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

(3)投标人未填报材料品牌,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材料备选品牌中购买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要求的材料(设备),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4)若中标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情况时,中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范围中选用,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5)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的品牌(厂家)全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以选用同档次生产品牌(厂家),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6)投标人投标时若漏报主要材料费用,漏填的材料品种,将视为该材料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名称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名称、型号不一致或填报名称、型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及施工规范完成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且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8)若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单体、单位工程中的相同综合单价项目进行不同报价,实际计量时分别按各单体、单位工程对应综合单价予以计价,但若发生在已有单体、单位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含有相同综合单价,按已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最低单价计价。(例:同一工程含有A、B两栋建筑,两栋建筑均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承包人商务标对其进行了不同报价,分别为A栋建筑380元/m3、B栋建筑420元/m3。实际计价时,A栋建筑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B栋建筑按42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另有新增门卫室工程含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

(9)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工作量按月计量。

12.3.8总价子目的计量

12.3.8.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一年以内】或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才随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结算前最多计量至基本费的100%;结算时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17]5号文、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文评分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取。

12.3.8.2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在招标实施范围内包干计取,当招标实施建筑范围发生变化,直接导致措施清单对应措施费变化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作同比例增减;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措施项目对应实体工程形象进度比例计量。

12.3.8.3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承包人规费费率计量和结算。

12.3.8.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量

总承包服务费若为费率报价时,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当期完成产值乘以承包人报价费率后的60%计量。

总承包服务费若为总价包干方式报价时,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当期完成产值占招标时专业分包工程、甲供材料暂估总价的比例乘以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报价的60%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以及支付所需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专用条款3.1.2.4约定的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修编工程量清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和12.4.7条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7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1)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建筑工程部分: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5%按月支付;在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2%;在土建部分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 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注: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退还详见本合同条款15.3.2条);在复审完毕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复审金额为准,发包人根据复审结果支付尾款。

绿化部分: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70%按月支付;绿化部分满足合同约定的初步验收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发包人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完成量的 70%支付承包人进度款。绿化部分初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 1 年养护期,在养护期每季度末,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验收达到养护标准和成活要求后,分别按绿化部分已确认完成量的5 %支付养护期养护费。绿化部分养护期满且满足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终验)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终验),终验合格后,双方按绿化部分现状办理结算。在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在复审完毕后,最终结算金额以复审金额为准,发包人根据复审结果支付尾款。

(注:有关绿化部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2)变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所有变更项目,必须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计量支付;能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完成的变更,由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准确金额后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对于不能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全部完成的变更,按事前审批通过的计价原则、以当期实际发生量的70%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待变更整体实施完成后,再由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准确金额后按第12.4.7款第(1)条约定支付。

(3)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专人、专户管理,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委托银行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承包人须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的规定向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发包人向专用账户划拨的资金是承包人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将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承包人不得以专用账户占用资金比例过高等为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进度款。

(5)发包人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兑期限为6个月,贴现成本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中农民工工资不以电子商业汇票方式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对工程接收的,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规划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的看护费由承包人承担,规划验收合格两个月后发生的看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相关规定处理。

13.2.6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竣工图和竣工文件。承包人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监理人审查,并审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包含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完整、合格的符合相关档案移交要求的8套书面、一套电子版本(含视频资料)竣工文件,并按要求分别移交发包人档案室及相关单位,该部分费用(含移交资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13.2.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份数:8套,分送相关部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提交一式三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6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细竣工结算有关约定按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无。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7条相关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中防水工程为5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予以置换,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相应质量保证金或释放相应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即土建部分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土建部分质量保证金或释放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释放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15.3.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和支付条款相关约定。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约定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1条相关规定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处罚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16.2.2(1)条: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标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相关人员相互勾结,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16.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均不再支付,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0.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6.2.6其他违约的情形及处罚条款

1 )违反通用条款第8.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

3 )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第3.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4)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同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经济处罚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扣缴的经济处罚费用。安全文明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的,每次罚款壹万元。

5)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6)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7)对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红线)的各种管线,承包人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开工导致挖断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十万元至伍十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书面通报,另外根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视情况予以扣分。

16.2.7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以上所有处罚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进度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16.2.8承包人进场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民工工资担保。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同时为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禁入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含暂列金)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4)保险受益人: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应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要求,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18.8 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9保险费用

本工程所有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发包人需缴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总价内。

18.10保单提交

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专用条款第18.1条、第18.3条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保单正本,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5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21. 补充条款

21.1总承包自行实施工程范围

21.1.1临建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区及生活区的建筑、装饰、配套景观、临时道路的设计及施工工作。

21.1.2施工阶段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满足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21.1.3施工现场排水、排污工作

21.1.4土石方工程

(1)现场所有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包括但不限于挖一般土石方、基础土石方、桩间土石方、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开挖等。

(2)土石方回填包括但不限于除种植土以外的所有土石方回填(包含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回填)。

21.1.5地基基础工程

(1)软弱地基的换填工作。

(2)桩基工程(含桩头凿除至设计标高及外运、预留钢筋调直除锈、桩头防水处理)。

21.1.6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所有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以及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混凝土构筑物等。

(2)结构性挡墙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结构层以上装饰不含在总包范围内)。

21.1.7金属工程

(1)钢结构工程。

(2)金属预埋件(外立面工程金属预埋件以±0.00为界,以下由总承包单位实施)。

21.1.8砌筑工程

(1)室内砌体隔墙、外围护墙(除轻质墙体部分)、设备基础、设备用房电缆沟、水沟、通风井、管井、土建洞口收口砌筑、屋面隔墙、风帽砌筑、零星砌筑等。

(2)室内轻质隔墙包括但不限于龙骨、隔声板、填充岩棉、封板等,封板以上各层由暂估价专业分包或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实施。

21.1.9防水工程

(1)地下室底板、顶板、侧壁防水及保护层、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设备用房、消防水池、集水坑等防水及保护层。

(2)外墙、屋面、阳台、露台、建筑外露部分防水及保护层。

(3)地上室内除精装区域、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外的防水及保护层。

21.1.10屋面工程

(1)屋面块料面层。

(2)屋面刚性防水层或刚性层。

(3)屋面防水、保温的保护层。

(4)屋面油膏嵌缝、分隔缝、变形缝及所有防水处理。

(5)屋面找坡层、找平层。

(6)屋面天沟、成品雨落水管供应及安装。

21.1.11总平工程

(1)与建筑物相连的室外结构台阶、坡道及散水的基层及面层。

(2)车库入口挡墙结构及装饰(车库入口栏杆及顶棚由景观单位实施)、车库入口坡道的地坪、车库入口截排水沟、雨水箅子。

(3)除医技综合楼、重离子楼以外的出地面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安装、内装、外立面装饰(仅涂料部分)工程。

(4)市政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21.1.12人防工程

(1)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人防柴油发电机工程)。

21.1.13栏杆、扶手

(1)楼梯间扶手及栏杆、除精装修区域、放射放射防护区域、医疗专项区域的护窗栏杆。

(2)其他部位栏杆、扶手的预埋工作。

21.1.14门窗工程

(1)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门窗工程。

21.1.15装饰工程

(1)地下车库、汽车坡道、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强弱电间、各类设备机房、储藏室、太平间、垃圾房、人防区域房间的地面、墙面、天棚、吊顶工程(若以上房间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21.1.16电气工程

(1)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所有动力配电:所有动力配电箱、电缆、母线、配管、配线及末端。

(2)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照明配电:①非精装区所有的照明配电箱、电缆、配管、配线及末端。②精装区做到楼层照明配电箱。

(3)高压柜(不含)至高压冷水机组的10KV中压防火耐火B1阻燃电力电缆的供应、安装、接驳。

(4)电梯井道内的照明及插座。

(5)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照明系统。

(6)装修区域需顶板、地面暗埋敷设的管道及管内穿引线。

(7)完成所有强电、消防、智能化金属桥架及线槽(包括塑料线槽)的施工,包括金属桥架支架接地。

(8)智能化专业的穿楼/穿墙孔洞的预留、暗埋管道及穿引线、上级配电箱引至主弱电机房的配电箱(含配电箱)的电缆。

(9)低压配电室引至室外景观总配电箱(不含)的管路及线缆。

(10)基础接地体、均压环及引下线防雷接地实施。规范及其他防雷办要求需接地门窗、栏杆和外墙百叶接地预留,配电室、控制中心、机房、水电井、电梯机房和电梯井接地体预留。配电室、电气井道和桥架的接地扁铁敷设。屋面(包括裙楼屋面)避雷带敷设和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地,防雷测试点设置及测试。

(11)室外强弱电管网施工:包括室外至市政接驳井强弱电管网、电缆沟、管道安装、作业井(含结构、井座、井盖、井内排水管道)施工、管道内穿引线等。

21.1.17给排水工程

(1)市政接驳口引至末端用水点的进出水管、设备、阀门等所有给水工程的施工。

(2)室内外雨水管道施工(不含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总坪管网及雨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自来水补水管供应及安装,完成与地埋一体机(不含)的接驳。

(4)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并完成与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车库地坪冲洗给水预留管的接驳。

(5)室内外污水管道施工,总坪管网及污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6)装修区域均施工至末端用水/排水点位,并做好封堵。

21.1.18消防工程

(1)按施工图纸完成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2)所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3)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到电梯机房控制柜的线缆。

21.1.19通风空调工程

(1)所有空调系统(不包含净化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调试。

(2)所有通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不包含装饰性风口)、调试。

(3)厨房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施工安装。

(4)所有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调试。

(5)供应及安装电梯机房内的空调/通风系统。

21.1.2专业工程暂估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实施招标或比选,承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合同后由分包商实施:

(1)标识标牌工程。

(2)机架钢平台工程。

(3)电梯工程。

(4)智能化工程。

(5)PT机电工程。

(6)医用气体工程。

(7)科室纯水系统工程。

(8)污水处理站工程

(9)核医学衰变池系统工程。

(10)医疗物流系统工程。

(11)厨房工程。

(12)高压细水雾工程。

(1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14)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

(15)柴油发电机工程。

(16)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工程。

(17)抗震支架工程。

21.1.3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由发包人实施招标或比选,发包人与确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后由承包人实施:

(1)外立面工程。

(2)公区精装修工程。

(3)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

(4)医疗区装修工程。

(5)总平景观工程。

(6)燃气工程。

(7)正式用电工程。

(8)正式用水工程。

以上工作界面发包人有权力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上工程界面划分是发包人依据招标图纸及其他边界条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以及项目整体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需要,合理调整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界面,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无条件服从。

备注:总承包、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界面及工作内容详见附件《界面表》

21.1.4本项目应积极争创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发包人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承包人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500万的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50万的补偿奖励;

(三)本项目若同时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天府杯”的,则按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承包人必须获得四川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50万的罚款。

21.1.5项目实施期间的疫情防控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附件3: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附件4: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5: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6:廉洁合同

附件7: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8: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9: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0:界面表附件11: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附件12:技术规格书

业主方: 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土建部分)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工程防渗漏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 年;

5.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6.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 3%。

2.发包人在2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承包人。

业主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2:

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业主方(全称):成都医投质子重离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本协议。

一.绿化工程养护时间、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绿化部分养护期自初验合格之日算起为1年,养护范围及内容为承包人实施的该项目所有绿化工程。

其他具体养护时间及范围的约定:。

二.绿化养护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有关约定。

三.绿化养护责任

植物栽植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养护,每月养护工作报告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提供给发包人作为结算养护费的依据之一;承包人不按约定进行养护的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养护,发生的费用从养护费内扣除。

四.绿化养护费用

有关养护费计取约定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业主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3 :

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浇水:

1、浇水原则: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木、花、草)、大小、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须做到及时、适量、浇足浇遍、不遗漏地块和植株。

2、浇水量:根据不同植物种类、气候、季节和土壤干湿度确定,深度达根部、土壤不干涸为宜。气候特别干旱时,除浇足水外,还应增加叶面喷水保湿,减少蒸腾。要求浇遍浇透。

3、浇水次数:开春后植物进入生长期,须及时补充水分。生长期应每天浇水,休眠期每半月或一月应浇一次,花卉草坪应按生长要求适时浇水。各种植物年浇透水次数不得少于:乔木6次、灌木8次、色块灌木12次,花卉每天一次,草坪18次。

4、浇水时间集中在春、夏、秋末。夏季高温季节应在早晨或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

5、无论是用水车喷洒或就近抽水灌溉,都必须随时满足浇水所用工具和机具运行良好,最好采用漫灌式浇水。土壤特别板结或泥沙过重水分难于渗透时,应先松土,草坪打孔后再浇。

6、雨季应注意防涝排洪,清除积水。

7、浇水时应注意安全事项。

施肥:

1、施肥主要施基肥和追肥:植物休眠期内施基肥,以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最好。追肥可用复合有机肥或化肥,花灌木在开花后,要施一次以磷钾为主的追肥。

2、施肥量: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应少量多次,以不造成肥害为度,同时满足植物对养分的需要。

3、施肥次数: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基肥每年不少于一次,追肥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下如有特殊要求以及草坪或桦卉应增加施肥次数。

4、新栽植物或根系受伤植物,未愈合前不应施肥,草坪修剪一周后才能施肥。

5、施肥应均匀,基肥应充分腐熟埋入土中,化肥忌干施,应充分溶解后再施用,用量适当。

6、施肥应结合松土、浇水进行。

病虫害防治:

1、植物病虫害防治是保证植物不受侵害,达到理想的生长效果,是养护管理的重要措施,必须及时有效地抓好该项工作。

2、病虫害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尽可能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把农药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3、掌握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将病虫控制和消灭在危害前,要求勤观察发现,及时防治。

4、正确掌握各种农药的药理作用,充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意农药的使用,对症下药,配制准确,使用方法正确。混合充分喷洒均匀,不造成药害。

5、防治及时,不拖不等。

6、农药应妥善保管,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植物的修剪:

1、修剪应根据植物的种类、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修剪后要求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花繁叶茂的目的。

2、修剪包括剥芽、摘心摘芽、疏枝、短截、疏花疏果、整形、更冠等技术。根据绿化设计要求以及不同植物种类正确选择修剪的技术方法,宜多疏少截。

3、修剪时间:落叶乔木在休眠期进行,常绿乔木在生长间隙期进行,灌木根据设计的景观造型要求及时进行。

4、修剪次数:乔木不能少于一次/年,造型灌木不能少于4次/年,如三颗针;绿篱植物不能少于8次/年,色块灌木不能少于3—4次/年。

5、草坪修剪:混播草坪不能少于24次/年。

6、色块灌木:按要求高度修剪,平面平整,边角整齐,绿篱式灌木观赏的三方应整齐。

7、修剪须按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同时须注意安全。

松土、除草:

1、松土:生长季节进行,用钉钯或窄锄将土挖松,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能少于2次。

2、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原则,绿地中应随时保持无杂草,保证草坪的纯净度。除草应尽量连根除掉。必要时在正确掌握和了解化学除草剂药理时,也可使用化学除草。但应先试验后使用,以不造成药害为度。

补栽:

1、补栽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补栽的苗木与已成形的苗木乔木胸径相差不能超过0.5cm ,灌木高度相差不能超过5cm,色块灌木高度相差不得超过10cm。

2、补栽须及时,不得拖延,原则上自行确定补栽时间,当工程管理部门通知补栽时不得超过二周时间。

3、补栽的植物须精心管理,保证成活,尽快达到同种植物标准。

支柱、扶正:

1、为避免树木倾斜和倒伏,扶正和支柱非常重要。

2、支柱所用材料及方式自定,原则上以树木不倾斜为准。

3、扶正支柱须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支柱。采用铁丝作捆扎材料,一定时期应检查捆扎材料对树干有无伤害,如有伤害应及时拆除捆扎材料,另想他法。

绿地清洁卫生:

1、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

2、及时清除死树、枯枝。

3、及时清除垃圾、砖头、瓦块等

4、及时清运剪下的草坪草。

5、清理出来的废弃物堆在绿地现场不得超过两天。


附件4:

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一、初步验收(初验)

1、初步验收(初验)实施条件:可绿化的段面全部完成,直播草坪已成坪,栽植草坪基本成坪、景观工程基本完成且有明确“径”、“冠幅”、“高度”、“分枝点”等要求的各类苗木的各项特征达到招标文件项目特征的要求,可申请初步验收。

2、工程申请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文件各2份。

A、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B、施工总结报告(自检报告);

C、工程监理签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凭证;

D、设计变更文件、到申请初验时工程经费使用情况。

3、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及设计方案现场检查绿化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初验是否合格。

4、初步验收的质量标准:

(1) 一般要求

A、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组织实施;

B、绿地内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全面完成承包段的施工;

(2) 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标准:

A、定点、放线准确;

B、乔、灌木栽植的品种、株距、数量、配置形式符合要求;

C、乔、灌木栽植成活率应达95%以上(乔木应在主干离地面1.3米以上有茂盛分枝为成活),长势良好;

D、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 色块植物栽植要求色块图案清晰流畅,(5m)目测覆盖度>90%;表面平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不缺株;目测无病虫害。

(4) 草坪建植的质量标准:

A、草坪草的品种符合设计要求;

B、播种草坪初步成坪,(5m)目测覆盖度>95%,无明显秃斑;

C、草坪无杂草,无秃斑;目测无病虫害;

D、草坪长势良好,无明显枯黄;

E、草坪平整、整齐、清洁;

(5)、植保质量标准:

A、乔、灌木被害株率<5%;

B、单株树木无影响树形及绿化景观的病虫害发生;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5%,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6)、绿化景观质量标准:

A、行道树挺直、整齐一致,长势良好;

B、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C、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

5、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施工监理签认的凭证作出验收结果评定。

获得合格的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即为绿化养护管理的起始期。

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终验)

1、竣工验收(终验)实施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各2份;

A、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初步验收结果评定;

C、养护工作总结报告;

D、工程监理签认的养护工作进度、数量、质量凭证;

E、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竣工验收(终验)质量标准;

(1) 一般要求

A、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组织实施;

B、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 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标准:

A、定点、放线准确;

B、乔、灌木栽植的品种、株距、数量、配置形式符合要求;

C、乔、灌木成活率不小于95%,长势良好,;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100%成活;

D、每种苗木的合格率须达100%;

E、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 色块图案要求清晰流畅,覆盖度达100%;

(4) 草坪建植的质量标准:

A、乔、灌木被害株率<2%;

B、单株树木无影响树形及绿化景观的病虫害发生;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2%,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5) 景观质量标准:

A、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B、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无污染;

4、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发包人验收小组会同承包人代表、监理方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及上述各条标准进行现场对照验收。


附件5:

5-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5-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5-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6:

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业主方(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廉洁、干部安全,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廉洁合同:

第一条 甲乙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丙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乙方谋取利益。

(七)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医投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乙方不得为甲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乙方或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举报,一经查实,处以相应金额5倍罚款,给甲、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丙方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两方或两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医投集团纪委举报电话:028-62079927

举报邮箱:CYTJBYX@163.com

乙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第六条 本合同份数、有效期与经济主体合同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业主方(全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精神,保证消防系统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现代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经双方商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维修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气体灭火系统;

3、消火栓灭火系统;

4、应急广播系统;

5、其他消防系统(设施)。

二、维修、维护、保养费用

1、在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的维修保养费用已包含于施工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三、三方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

1、发包人不得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或因改造装修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其责任由发包人负责。

2、在维修期间,发包人应积极配合,为承包人维修检查人员提供出入证件和做好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3、发包人应保持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作好详细的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

4、值班人员应建立检查维修设备登记薄和值班记录以便备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生火灾事故发包人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且拨打电话报“119”火警,同时立即通知发包人义务消防队进行自救和人员疏散,反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

1、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认可的现代消防设施施工的资质证明,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维修技术,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所承接的消防系统,保证维修质量,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确保报警等消防系统灵敏、可靠、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巡查、检测工作;

3、每月开展一次巡查或排故,每季度进行联动检测1次,每年进行2次全面检测,并做好巡查、检测的登记,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4、消防系统发生故障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及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故障;

5、消防系统若发生重大故障,必须停机维修或更换部件,承包人负责报计划表交发包人审核;

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指导自动消防监控人员正确使用监控设备;

7、解除合同时承包人负责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资料、图纸,并向发包人通报维修情况和进行技术交底。

四、下列情况承包人不负责任

1、由于人为破坏或外界因素(如雷击、地震、装修改造等)引起消防设备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设备损坏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已提出书面通知,发包人未能及时解决或尚未解决期间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停电,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款,逾期一天加付滞纳金100元;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第三条条款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对保护范围内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巡查、检测责任的,致使报警系统失灵,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后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本合同从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止。本合同到期后,提前一个月再商议续签维护保养合同。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附件同具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消防部门监督执行。

业主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8:

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丙方(全称):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项目施工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认真学习和传达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2、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监理公司在做好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5、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可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责令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及乙方批准。

2、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3、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乙方应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并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6、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乙方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7、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8、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9、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10、乙方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1、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12、乙方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13、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5、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16、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7、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18、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乙方应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9、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20、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在完成工作内容、所有施工及相关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即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丙方(业主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9: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丙方: (银行)

(甲、乙双方所签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开户名:账号:)

为确保甲方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项目资金监控有力,用途合理,使用方便的目的,甲乙丙三方就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丙方开立项目核算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接受监管、使用资金。

二、乙方每月向丙方和甲方提供《支付预算》,该《支付预算》内容应包括乙方付款大类的金额、主要收款单位、用途、现金支用量等。

三、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实时监控

1、丙方指定专人以《支付预算》为依据,对乙方专用存款账户内支付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每笔支付款项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每笔金额、付款时间及用途等做书面登记。

2、对乙方《支付预算》外急需的项目资金支付,乙方应事先向丙方做出书面说明后,方可支付款项。同时乙方也应向甲方做出该书面说明备查。

3、乙方授权丙方,对明显不符合《支付预算》及项目资金范畴的票据款项可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在每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向甲方报送乙方专用账户的付款情况表,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每笔金额、付款时间及用途等。

5、乙方保证所付款项仅从丙方会计部门通过顺下支票或电汇方式付出,如遇特殊情况需倒提,乙方应事先通知丙方再行支付。

6、如果甲方对不符合《支付预算》的款项支付有异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商议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丙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10:界面表

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界面

序号

项目名称

区域

部位

工作内容

实施单位

备注

一般约定

1

总承包配合工作

全部工程

(1)提供工地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2)提供通道与场地,协调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3)为所有发包人单独

(2)发包工程提供仓储地点、卸货地点、堆放地点等。
(4)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需水电接口;从楼层配电箱引出的分配电箱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自行解决,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的施工及调试用水、用电所需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5)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6)协调各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及时清运施工垃圾至总承包单位现场垃圾指定堆放位置,并将现场垃圾统一及时清理外运,清运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7)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提供外墙脚手架,满足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的施工要求。外墙脚手架持续使用时间为该区域移交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后其所需的合理施工周期,且拆除前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同意。若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拟自行安装吊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予以配合,将垂直运输吊篮构件、配重等置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要求的位置,并提供电源等。
(8)垂直运输替换(竣工前正式电梯使用):在本项目施工后期或收尾阶段,在施工电梯拆除且室内客货梯通过正式验收后,发包人拟将(具体数量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协商)消防梯、货梯移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使用单位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事先征得本项目业主同意)。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前了解办证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以免影响项目的进展。项目交付使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由总承包单位过户给本项目使用单位。
正式电梯办理好使用登记证后,电梯的安全运营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须保持电梯在司机模式下运行(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需对电梯轿箱采取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方案须得到电梯公司和发包人认可),除电梯质量问题之外的任何刮、擦、碰、破损等维修费用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须认真履行电梯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室内电梯运营管理,其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9)负责向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收集竣工资料,协助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分册并统一汇总成符合验收及归档要求的竣工资料。
(10)协调好所承包分项与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承包内容的施工顺序。
(11)负责承包范围内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护、保养承包范围内现场设备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

施工用水

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

发包人指定红线内水源接口至场内用水点

施工总承包单位


3

施工用电

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

施工用电箱变下端头之施工所需的电线路系统及计量

施工总承包单位


4

红线外临电工程

红线外临电

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勘察、方案制定、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供电部门审核,并按图施工实施,完工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通电

施工总承包单位


5

临建工程

一期红线内所有区域及部位及二期红线内生活区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区及生活区的建筑、装饰、配套景观、临时道路的设计及施工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6

施工阶段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

全部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的BIM工作及3D扫描配合,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医投华西国际肿瘤治疗中心(重离子质子)项目21.03.03 总包招标-设计建议》,满足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7

施工现场排水、排污工作

现场地下水、地表水、生活用水的排放、垃圾的清运处理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

工程检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除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外的全部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测工作以满足建设单位的第三方检测,若达不发包人要求,后续整改工作及检测工作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直到通过第三方检测为止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总承包自行实施工程

1

土石方工程

除种植土以外所有区域及部位的土石方开挖

(1)现场所有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包括但不限于挖一般土石方、基础土石方、桩间土石方、配合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开挖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种植土以外所有区域及部位的土石方回填

(1)土石方回填包括但不限于除种植土以外的所有土石方回填(包含配合自来水、变配电、燃气接入的管沟土石方回填)。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所有区域种植土

(1)种植土全部施工内容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2

地基基础工程

全部工程

(1)软弱地基的换填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桩基工程(含桩头凿除至设计标高及外运、预留钢筋调直除锈、桩头防水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

钢筋混凝凝土工程

全部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所有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预制装配式工程以及与主体结构相连的混凝土构筑物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包括设备基础及与主体相连的出屋面混凝土构筑物(如屋顶混凝土花台)

结构挡墙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装饰。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4

金属工程

±0.00以上区域

(1)连廊及屋顶钢结构全部工作内容,除外立面工程以外的其他所有金属预埋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

±0.00以上区域

(1)外立面工程金属预埋件。

外立面工程承包单位


±0.00以下区域

(1)全部金属预埋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


5

砌筑工程

建筑主体范围内

(1)室内砌体隔墙、外围护墙(除轻质墙体部分)、设备基础、设备用房电缆沟、水沟、通风井、管井、土建洞口收口砌筑、屋面隔墙、风帽砌筑、零星砌筑等。
(2)室内轻质隔墙包括但不限于龙骨、隔声板、填充岩棉、封板等,封板以上各层由暂估价专业分包或发包人单独发包单位实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

外围护墙中轻质墙体属于外立面工程范围

总平景观范围内

(1)景观范围内所有砌筑工作内容。

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

6

防水工程

地下室

底板

(1)地下室底板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顶板

(1)地下室顶板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下室外墙

(1)地下室外墙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1)防水及保护层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全部防水工作内容。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室外

(1)外墙、屋面、阳台、露台、建筑外露部分防水及保护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上室内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1)防水及保护层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结构层以上全部防水工作内容。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7

屋面工程

全部工程

(1)屋面块料面层。
(2)屋面刚性防水层或刚性层。
(3)屋面防水、保温的保护层。
(4)屋面油膏嵌缝、分隔缝、变形缝及所有防水处理。
(5)屋面找坡层、找平层。
(6)屋面天沟、成品雨落水管供应及安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

总平工程

与建筑物相连部分

(1)楼梯、台阶、坡道及散水的垫层、结构层、基层及面层。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

(1)挡墙结构工程、涂料饰面工程、入口坡道地坪、截/排水沟、雨水箅子。

施工总承包单位

车库入口栏杆及顶棚由总平总平景观工程承包单位

红线内配套设施工程

(1)除医技综合楼、重离子楼以外的出地面构筑物及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安装、内装、外立面装饰(仅涂料部分)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市政道路工程

(1)路基、路面、防护工程。



9

人防工程

全部工程

(1)人防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不含人防柴油发电机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0

扶手、栏杆

全部工程

(1)楼梯间扶手及栏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除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以外所有区域

(2)护窗栏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全部工程

(3)栏杆、扶手的预埋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栏杆、扶手。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11

门窗工程

室内区域

(1)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门窗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2

装饰工程

室外区域

(1)外立面装饰工程中涂料部分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外立面装饰工程中除涂料部分全部工作内容。

外立面独立承包单位

/

室内区域

地下车库、坡道

(1)地面、墙面、天棚、吊顶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

若以上房间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总承包单位仅实施结构层(轻质隔墙实施到面层封板)

楼梯间

电梯井、管道井

强弱电间

各类设备机房

储藏室、太平间、垃圾房、人防区域房间、及除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以外的其他房间

公区精装修、放射防护区装修、医疗区装修区域

(1)结构层或室内轻质隔墙轻质隔基板封板。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结构层或室内轻质隔墙轻质隔基板封板之上饰面基层、中间层、面层。

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放射防护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医疗区装修工程承包单位

/

13

电气工程

室内非质子区

(1)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所有动力配电:所有动力配电箱、电缆、母线、配管、配线及末端。

施工总承包单位


(2)低压配电室低压配电柜(不含)出线的照明配电:①非精装区所有的照明配电箱、电缆、配管、配线及末端。②精装区做到楼层照明配电箱。

施工总承包单位

楼层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及末端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3)高压柜(不含)至高压冷水机组的10KV中压防火耐火B1阻燃电力电缆的供应、安装、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4)电梯井道内的照明及插座。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照明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

/

(6)装修区域需顶板、地面暗埋敷设的管道及管内穿引线。

施工总承包单位

/

(7)完成所有强电、消防、智能化金属桥架及线槽(包括塑料线槽)的施工,包括金属桥架支架接地。

施工总承包单位

/

(8)智能化专业的穿楼/穿墙孔洞的预留、暗埋管道及穿引线、上级配电箱引至主弱电机房的配电箱(含配电箱)的电缆、室外管道及穿引线、室外弱电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9)低压配电室引至室外景观总配电箱的管路及线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0)基础接地体、均压环及引下线防雷接地实施。规范及其他防雷办要求需接地门窗、栏杆和外墙百叶接地预留,配电室、控制中心、机房、水电井、电梯机房和电梯井接地体预留。配电室、电气井道和桥架的接地扁铁敷设。屋面(包括裙楼屋面)避雷带敷设和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地,防雷测试点设置及测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室外

(11)室外强弱电管网施工:包括室外至市政接驳井强弱电管网、电缆沟、管道安装、作业井(含结构、井座、井盖、井内排水管道)施工、管道内穿引线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4

给排水工程

非质子区

(1)市政接驳口引至末端用水点的进出水管、设备、阀门等所有给水工程的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室内外雨水管道施工(不含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总坪管网及雨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自来水补水管供应及安装,完成与地埋一体机(不含)的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

(4)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并完成与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车库地坪冲洗给水预留管的接驳。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室内外污水管道施工,总坪管网及污水检查井,并接入指定的市政排水井。



(5)装修区域均施工至末端用水/排水点位,并做好封堵。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5

消防工程

所有

(1)按施工图纸完成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2)所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的供应、安装及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3)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到电梯机房控制柜的线缆。

施工总承包单位

/

16

通风空调工程

非质子区

(1)所有空调系统(不包含净化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备、管路、阀门、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净化空调系统的所有空调设备、管路、阀门、调试由医疗专项专业分包负责实施;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所有空调设备、管路、调试由多联机空调系统专业分包负责实施;

(2)所有通风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不包含装饰性风口)、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装饰性风口、装饰区域风口与装饰面处打胶收头、装饰区域的风口预留开孔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3)厨房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施工安装。

施工总承包单位

/

(4)所有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风管、风阀、风口、调试。

施工总承包单位

/

(5)供应及安装电梯机房内的空调/通风系统。

施工总承包单位

/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

1

标识标牌工程


室内外标识标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暂估价专业分包


2

机架钢平台工程


机架钢平台工程全部工作内容

暂估价专业分包


3

电梯工程


所有电梯设备的供应及安装、电梯底坑内的扶手爬梯

暂估价专业分包


4

智能化工程


(1)弱电主机房配电箱(不含)的出线,配出至各个弱电管道井或弱电需求电源处

暂估价专业分包


(2)弱电设备至接地装置的接驳

(3)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及保修整个弱电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无线对讲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梯五方对讲布线、能耗计量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内网、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外网、计算机网络系统-医院设备网、综合布线系统、会议系统、远程会诊音频系统、远程会诊视频系统、病房呼叫、排队叫号、医院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时钟系统、辐射监测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等)

(4)弱电机房的装修工程

5

PT机电工程


PT区建筑空间分界线内机电工程(不含消防):工艺冷却水冷源系统(冷冻机、水泵、管路及相关阀门配件等)、PT区专用变电所相关系统、设备、管线等、PT区专用柴发相关系统、设备、管线、烟囱等、PT区域工艺冷却水补水用纯水处理系统、在非PT区的专用系统所对应的配电、控制等、冷却水暂存衰变池处理系统、质子重离子防雷接地系统、质子重离子混凝土内工艺埋管、质子重离子区专用母线、质子重离子区防辐射监控、质子重离子区机电工程末端

暂估价专业分包

放置在PT区屋面的主楼冷却塔、管路及相关阀门配件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

6

医用气体工程


(1)所有医用气体设备、管道

暂估价专业分包

医用气体面板/医用带在精装修、医疗专项区域、放射防护区域内则由该区域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2)医用气体管道与面板/医用带的接驳

7

科室纯水系统工程


所有科室纯水系统的设备、管道

暂估价专业分包


8

污水处理站工程


整套污水处理设备、管路的供应及安装

暂估价专业分包


9

核医学衰变池系统工程


与引入衰变池房间墙面的排水管接驳,并接入衰变池,衰变池、提升泵及后续排水管的供应及安装

暂估价专业分包


10

医疗物流系统工程


(1)物流系统总机房的总配电箱(含)的出线,配出至各个需求电源处

暂估价专业分包



(2)气动物流系统所有设备、管道的供应及安装

11

厨房工程


厨房工程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2

高压细水雾工程


所有高压细水雾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


气体灭火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4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


(1)多联机系统配电箱(不含)的出线,配出至各室内、外机点位

暂估价专业分包



(2)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15

柴油发电机工程


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配套启动柜的供应及安装、启动柜至低压柜的出线电缆/母线槽供应及安装、发电机组排烟管(柴发室外至尾气井)、柴发降噪系统、柴发供油系统、柴发冷却系统。

暂估价专业分包


16

雨水调蓄及收集回用系统工程


(1)雨水调蓄系统:安全分流井(含)至模块蓄水池(含)全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2)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安全分流井(含)至模块清水池(含)全系统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模块清水池中绿化浇撒给水、车库地坪冲洗给水引出模块清水池1.5m,并做好封堵

暂估价专业分包


17

抗震支架工程


所有抗震支架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测试、通过验收

暂估价专业分包


附件11: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总包技术工作要求及BIM工作要求

一、技术工作要求

1、实际场地的振动测试,由总包负责。

2、质子重离子区域必须控制微变形,需要埋设微沉降监测点位,由总包负责。

3、质子重离子区域必须采取屏蔽辐射,对混凝土配比、容重等有具体要求,需严格控制,并明确要求提前做现场试块及配比试验供业主及设计确认。

4、根据以往工程经验,质子重离子区域混凝土墙及楼板均较厚。混凝土浇筑时属于大体积混凝土,必须严格根据规范及施工措施要求,控制混凝土浇筑质量及裂缝开展,并提供大体积混凝土浇筑计划及BIM模拟演示。

5、项目中存在的钢结构部分、幕墙部分的二次深化由总包负责,并需提各方技术确认。

6、质子重离子区完成面属于洁净厂房标准,大体积混凝土完成面(包括顶、墙、地)需一次完成(不得抹灰、填补)并达到平整度、光洁度要求。

7、本项目应属于装配式建筑,总包应根据装配式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编制相关施工组织文件,复核吊车或塔吊起吊重量、规划预制构件场地堆放等具体施工问题。

8、本项目存在大面积回填土情况,总包必须严格根据图纸要求,确保场地土分层压实,满足压实系数要求。

9、本项目分期建设,总包必须严格根据图纸要求,为后期建设的部分预留有利条件。

10、模板和支撑体系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超厚混凝土板的情况,保证模板变形及支撑体系的安全。

11、负责完成项目施工阶段模型深化工作:在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模型基础上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并负责协调集成各专业、各专业分包的BIM模型数据,完成全专业协调后的施工BIM模型以提交项目业主用于项目运维。

12、总包应由全专业协调后施工模型生成指导现场施工用交底图纸, 并及时修改、调整模型以反映设计变更及施工实际结果。

13、总包应实行施工现场智能化措施,包括智能化监控、安全、信息采集、及无人机定时拍照等功能。

14、3D扫描配合技术要求:总包应积极配合施工现场的3D扫描工作,提供3D扫描的场地条件,保证扫描所需的物理环境及工作时间;配置相应技术规格的电脑工作站(详见《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及时有效处理3D扫描成果,包括影像及点云文件;负责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工程师应及时将当日扫描成果导入施工模型并进行对比,形成报告;提供现场3D扫描人员驻场食宿及工作场所。

二、场地配置要求

施工总包应负责在其服务期内建立施工现场BIM工作中心。

1、BIM工作场所/设备配置

BIM中心应遵循高效水平化的原则,综合各单位、各专业相关人员集中办公, 成为项目推动的技术支持中心。

1)BIM工作室

①会议/展示区(单独或可与工作区合并)。

②20-30人会议室。

③远程会议系统。

④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

2)工作区(共同工作区,无隔墙)

①BIM工作区可容纳数量15 或以上工位。

②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③每工位配文件柜。

2、BIM智慧管理平台系

总包应提供有效的BIM管理平台系统,智慧管理施工深化设计模型数据、施工进度数据,提供数字化的项目协调沟通渠道,真实展示设计意图、规格、要求以及如实反应施工计划、工艺、进度、成本,保证施工质量及效率。

1)平台主要功能:

①BIM文档管理。

②BIM协作管理。

③BIM流程管理。

④BIM可视化。

⑤网络及移动客户端。

⑥现场监控及进度信息。

3、网络系统

总包应提供并保证现场工作区网络、宽带服务能够完全满足施工现场24小时全天候需求。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4、服务器/机房

1)服务器功能目标。

搭建/运行项目级BIM智慧管理平台系统。

2)服务器配置、数量、系统。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3)存储功能

4)异地备份

5)服务器机房

①配置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

②安装24小时空调。

③UPS不间断电源。

④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5、移动终端

相关设备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三、BIM团队人员配备

总包施工及各项工作应以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价值为目标、BIM指挥部为决策中心、BIM执行团队为工作核心、BIM成果为主要施工依据,联合所有参与方,共同保证项目成功。

1、BIM指挥部

项目BIM指挥部是各主要参与方的沟通及决策中心。可通过定期例会或应现场状况及时传达信息、沟通协调、进行决策、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1)业主/建设方负责人

2)项目BIM负责人

3)设计方负责人

4)主要设备供应商现场负责人

5)总包BIM土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总工兼任)

6)总包BIM机电负责人(机电项目经理或机电总工兼任)

7)各分包现场负责人

8)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2、BIM执行团队

总包BIM深化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满足设计意图的基础上,通过BIM模型对施工内容和过程进行深化、优化,提供清晰、准确、可行的现场施工依据、步骤、工艺等技术信息,以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低成本与浪费。总包BIM工作必须实行技术、施工、模型人员绑定,以保证充分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1)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

①全专业模型整合及协调工程师(专职1人)

2)土建专业

①土建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土建专业工程师(总包技术部兼)

③土建专业施工员(总包工程部兼)

3)钢结构

①钢结构BIM模型工程师(专职1人或以上)

②钢结构专业工程师(总包/专业分包技术部兼)

③钢结构专业施工员(总包/专业分包工程部兼)

4)电气专业

①电气BIM模型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电气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电气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5)暖通专业

①暖通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暖通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暖通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6)给排水专业

①给排水BIM模型工程师(专职2人或以上)

②给排水专业技术工程师(总包机电技术部兼)

③给排水专业施工员(总包机电工程部兼)

7)各专业分包BIM联络人(或现场BIM工程师)

①BIM模型工程师(各专业专职2人或以上)

②专业技术工程师(分包技术人员兼)

③专业施工员(分包施工员兼)

8)施工工期/实施计划/工艺

①BIM工期/计划模型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总包工期工程师

③总包施工计划/工艺工程师

9)施工材料/算量/成本

①BIM材料/算量/成本工程师(专职3人或以上)

②总包土建专业商务工程师(总包土建专业商务工程师兼)

③总包机电专业商务工程师(总包机电专业商务工程师兼)

四、BIM指导施工基本原则要求

1、所有质子/重离子区施工内容包括土建、机电、钢结构、建筑幕墙、弱电、通讯、室内装修等专业工程必须分专业建模并进行深化设计。

2、各专业工程模型在整合协调前必须如实反映设计构件的几何信息及相关的非几何参数。

3、所有分专业BIM模型必须进行整合、协调、确认,在整合过程中进行调整以消除空间矛盾、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施工及后期保养维护所需的空间条件。

4、完全协调确认后的施工模型生成的图纸(包括2D及3D图形、尺寸及参数标注、技术说明等)作为施工的主要依据。

5、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器材、配方、施工方法、工艺必须进行BIM模拟、足尺试块、试件等并提交报告项目授权方确认后方可实施或采购。

6、影响重大的施工工期节点必须提前进行BIM4D模拟、评估、优化并提交报告项目授权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7、所有、尤其包含于隐蔽工程中的BIM模型构件必须随深化设计进度、相关设计变更、具体施工实施等及时修改与核实其几何数据及非几何参数,实时和如实反映设计、施工的实际状态。各模型构件在本部分实际施工完成后即反映竣工状态,配合现场影像、3D激光扫描资料作为施工成果依据。

五、BIM模型标准/模型深度

总包必须保障项目BIM模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满足项目设计、质量、使用功能、施工要求,满足装置商特殊技术要求,并制定项目BIM执行手册以保证所有参与方统一执行,执行手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命名规则

2、模型单元系统分类

3、版本管理

4、模型几何深度

5、模型非几何参数深度

6、模型成果标准

7、模型交付标准

8、特殊内容标准(项目坐标、精准定位等)

六、BIM工作流程

1、总包BIM基本工作流程要求

1)总包BIM团队所有专职成员必须接受项目BIM指挥部指定方统一直接领导,配合团队其他专业人员协同工作。

2)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提交BIM组织架构表。

3)合同签订后的45天内提交BIM执行手册。

4)合同签订后的60天内提交初版施工深化模型及深化图纸模版。

5)设计、施工变更确认后7天内完成由变更引起的模型修改。

6)相应部分施工至少14天之前完成其全协调模型及深化图纸。

7)相应部分施工至少14天之前完成BIM4D模拟及优化。

8)相应部分施工前完成其隐蔽工程竣工模型。

9)出具完工证明前完成项目BIM竣工模型。

2、报审

1)质子/重离子区所有施工材料、设备器材、配方、施工步骤、工艺必须在BIM模型中反映并提前报审批准后方可采购、施工。

2)施工工期安排、调度计划必须进行BIM4D模拟优化并提前报审批准后方可实施。

3)深化图纸必须由全专业协调模型导出并报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4)竣工模型及图纸必须报审批准后正式提交。

5)BIM团队专职成员若需离开项目或调换,必须报审批准后方可执行。

3、数据安全

1)BIM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异地备份。

2)服务器必须配置UPS。

3)BIM工作站建议配置UPS。

4)BIM工作室设置门禁。

4、信息保密及数据、成果所属权

1)BIM团队所有参与人员必须签署项目保密协议。

2)BIM工作所有数据、成果为业主所有(包括原始资料、过程文件、成果文件等)。

3)任何项目文件(包括模型、图纸等)如因项目工作要求需要发送第三方,必须提交申请, 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1-BIM工作室设备配置清单

BIM服务器配置要求

搭建项目级BIM智慧管理平台系统,需要做以下准备(下列设备清单为建议配置,满足工作需求即可):

序号

类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备注

1

服务器配置推荐

1.1

服务器配置

参考型号:Dell-R730、IBM-x3850X6或者华为、浪潮、中科曙光同级别
处理器:Intel XEON E5-2640 v3或以上
内存:96G ECC或以上
硬盘:4块SAS硬盘(4T*4 raid 10),3.5寸(注:IBM3850只支持1T容量SAS硬盘,可配置8块硬盘)
网卡:1000M,2网卡或4网卡
电源:双电源

2U或4U服务器,具体服务器和相关硬件的要求,

1.2

服务器台数

2


1.3

服务器系统

windows:(2套)
Windows2012Server-R2-Standard-64位标准版
Linux-Ubantu14.04-server-x64-服务器版


1.4

异地备份

要求


1.5

虚拟机

支持


1.6

存储服务

推荐在服务器上存储,也可以配置专门存储服务器


1.7

注意事项

为保证服务器的数据和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PDS服务器建议仅为PDS系统使用,不建议安装其他系统软件

保证PDS服务器的专用

2

机房准备

2.1

机房

建议为服务器配置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

防止人为误损坏服务器,建议一个独立房间或者IDC机房,根据情况协商

2.2

机房空调

需安装24小时空调

服务器要一直开机,机房需要有24小时的空调设备

2.3

机房机柜

推荐图腾48U或42U机柜

推荐专用标准机柜,可以使用客户老机柜

2.4

KVM

安装kvm

机柜内安装专用KVM

2.5

机房供电

机房接通市电并安装插座

需提供机房内市电供应,并安装插座

2.6

UPS

安装

需保证24小时平稳供电。工地电压不稳,经常断电,建议配UPS不间断电源

2.7

机房交换机

准备好独立交换机或者用现有的交换机

建议机房配备独立交换机,并检查是否连接到服务器,根据企业情况选配

2.8

路由器

路由器的具体型号,端口转发的设置

8181、10050等

2.9

防火墙

防火墙


3

网络

3.1

运营商

沟通

推荐电信、联通等

3.2

带宽

沟通

推荐100M或以上

3.3

固定IP

沟通客户准备好并填写外网IP、内网IP、子网掩码、网关、DNS

提前沟通客户准备好

3.4

宽带要求

沟通客户准备好带宽100M或以上企业专业或者企业光纤,上下行对称固定IP


BIM系统搭建硬件要求

序号

产品

型号

建议配置

备注

1

手提电脑

Thinkpad

处理器:英特尔 i7

内存: 8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或以上

显卡: GT940以上


2

台式电脑

联想

处理器:英特尔 i7

内存: 16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或以上

显卡: GTX960或以上


3

整合全专业模模型及

3D扫mi描点云

文件专用台式电脑

HP Z6 G4 工作站

处理器:英特尔Xeon (双)

内存: 32GB 或以上

硬盘: 500GBSSD或以上

显卡:P400 或以上(满足点云要求)


4

Pad

华为、小米、苹果

常规配置即可


5

触摸屏智能会议平板

Maxhub V5双屏版

屏幕尺寸:86英寸 或以上

数量:2 或以上

BIM会议室

BIM软件要求

图纸查看:AutoCAD 2018

土建机电:Revit 2020

钢结构:Tekla 20

模型整合:Navisworks 2020

视频渲染:3ds Max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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