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 * 页“商务评审”中“5.1设备情况”的原评审标准为:投标人自有总质量 * 吨或以上的洗扫车(扫路车)、高压清洗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每提供 * 辆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投标人的车 (略) 驶证彩色扫描,车辆核 (略) 驶证登记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或难以判断的不得分,现变更为:投标人自有总质量8吨或以上的洗扫车(扫路车)、高压清洗车(洒水车)、垃圾运输车,每提供 * 辆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投标人的车 (略) 驶证彩色扫描,车 (略) 驶证登记为准,未按要求提供或难以判断的不得分。《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