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汉市连山镇人民政府连山场镇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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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汉市连山镇人民政府连山场镇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二


关于 (略) 市 (略) 镇人 (略) 镇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

系统发布时间: 点击查看>> * : *

质疑答复

质疑人: (略) 市 (略)

地址: (略) (略) 镇航天路 * 号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余航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授权代表:秦烨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被质疑人名称: * 川 (略)

地 址: * 川省 (略) 市 (略) 驿区柏合镇合灵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芳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因认为 (略) 市 (略) 镇人 (略) 镇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K[ * 号)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 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质疑函抄送给被质疑人 * 川 (略) , * 川 (略) 回复如下(详见附件)。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我公司于 * 日将相关质疑函抄送给被质疑人 * 川 (略) , * 川 (略) 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 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第十 * 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事实依据;( * )必要的法律依据;( * )提出质疑的日期。”之规定,质疑人在质疑书称认为第 * 中标候选人造假,称查询了 (略) 公开信息,怀疑我公司业绩造假。质疑内容仅为质疑人主观臆测,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略) 业绩造假的相关证 (略) 业绩造假。因此,被质疑人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 * 、 (略)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 (略) 维权救济, (略) 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 (略) 为。”之规定, (略) 文件的质疑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该质疑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提出质疑的时限要求,该项质疑内容不予回复。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业绩”项评分内容是对类似业绩种类的进 * 步明确,但并未 (略) 政区 (略) 业;对所有供应商 * 视同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 *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 * 条 (略) (略) 下列义务:( *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略) 独立评审;”之规定, (略) (略) 评审,并没 (略) 为。该项质疑不成立。

(略) 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 (略) 令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 川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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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 (略) 市 (略)

地址: (略) (略) 镇航天路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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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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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秦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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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人名称: * 川 (略)

地 址: * 川省 (略) 市 (略) 驿区柏合镇合灵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芳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因认为 (略) 市 (略) 镇人 (略) 镇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K[ * 号)评审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 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质疑函抄送给被质疑人 * 川 (略) , * 川 (略) 回复如下(详见附件)。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我公司于 * 日将相关质疑函抄送给被质疑人 * 川 (略) , * 川 (略) 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 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第十 * 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 )事实依据;( * )必要的法律依据;( * )提出质疑的日期。”之规定,质疑人在质疑书称认为第 * 中标候选人造假,称查询了 (略) 公开信息,怀疑我公司业绩造假。质疑内容仅为质疑人主观臆测,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略) 业绩造假的相关证 (略) 业绩造假。因此,被质疑人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 * 、 (略)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 (略) 维权救济, (略) 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 (略) 为。”之规定, (略) 文件的质疑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该质疑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提出质疑的时限要求,该项质疑内容不予回复。

现对质疑事项 * 回复如下:

“业绩”项评分内容是对类似业绩种类的进 * 步明确,但并未 (略) 政区 (略) 业;对所有供应商 * 视同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 * 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 * 条 (略) (略) 下列义务:( *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略) 独立评审;”之规定, (略) (略) 评审,并没 (略) 为。该项质疑不成立。

(略) 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 (略) 令 *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 * 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 川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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