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公告
“黄梅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系统建设项目”补充公告
各投标人: 我单位收到投标人关于黄 (略) 融媒体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后,特组织 (略) 评审,现回复如下: 质疑 * : (略) ,以下软件标星项目,以某项功能提出软件功能著作权证书要求,不合理。★采用语音识别技术,在线状态下,支持语音文件或实时录制的音频转换为文字,加速唱词字幕的制作(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支持智能分发(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 ★支持智能内容生产(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略) 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WORD文档内容 * 键转视频,支持生成字幕及配音 回复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功能参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检测报告是合理合法的。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作了相关规定,是为了进 * 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采购过程中, (略) 上的消费者,采购人的目的是购买到技术参数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功能参数的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证明也是正当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其次,从实务操作层面看,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仅提供技术参数文字描述很难全面了解 * 项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该相关著作权证书或检验报告或测试证明,能够为评审提供较为客观的指标参数。况且,在采购活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情况很常见,也 (略) 采购产品的 * 项合法合规要求。在本项目中并没有指定特定机构的证明材料有效,而是软件著作权证书或检测报告都可以。 质疑 * :针对招标文件“ * 、黄 (略) 融媒体建设项目需求”中“十、综合评分表”的相关内容,如下:公司管理体系能力 5分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系统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 * 项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以及国家认证认 (略) (略) 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针对以上评分要求,我方认为以上认证均属于“ (略) 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不应该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作为评分标准,同时违反“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的内容。 回复 * :依据国发〔 * 〕3号《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构建统 * 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是为了促进企业业发展,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相关体系认证是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 * 种方式,也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 * 种体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也体现企业达到了领先的IT服务管理标准,服务管理采用于IT服务管理最佳实践,能确保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可靠的IT服务。它们反映企业综合实力,有助于合同履约。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即资格条件)来否决投标,仅作为加分项。且目前在全国广泛用于招投标活动中。
质疑 * :针对招标文件“ * 、黄 (略) 融媒体建设项目需求”中“ * 、采购系统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功能要求(货物 * 览表)”中:AI智能云服务、超融合服务器、4K超高 (略) 等产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中,如下要求: 1、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 2、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证明( (略) 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原件); 3、为了保证售后,需提供 (略) 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则本产品标“★” (略) 技术功能要求); 4、“所投设备性能、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且性能描述真实、详细。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中加“★”的为核心参数,每不满足或不响应(负偏离)的 * 项扣2分,非“★”指标,每不满足或不响应的 * 项指标扣1分。本项最多扣 * 分。” 通过向多家潜在系统或 (略) ,均表示可以提供完全满足业务功能需要的产品,但是,因为标书中以上要求及评分标准,将导致这些供应商无法公平参与本项目,多家供应商表示,根据以上“★”部分要求及评分标准,只有特定的供应商,如:“ (略) 中广上洋”、“精 * 强远科技”才能满足除功能之外特殊要求。因此,我方认为这些要求及评分标准 * 定程度上导致“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问题”的情况发生,同时违反“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特此提出异议。 回复 * : (略) 第 * 号令第十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 (略) 家承诺、背书作为评审因素,并未作资格要求。“★”部分要求及评分标准的设定,是本着遴选“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使用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原则,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在此感谢大家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大力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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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我单位收到投标人关于黄 (略) 融媒体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后,特组织 (略) 评审,现回复如下: 质疑 * : (略) ,以下软件标星项目,以某项功能提出软件功能著作权证书要求,不合理。★采用语音识别技术,在线状态下,支持语音文件或实时录制的音频转换为文字,加速唱词字幕的制作(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支持智能分发(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 ★支持智能内容生产(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略) 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WORD文档内容 * 键转视频,支持生成字幕及配音 回复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功能参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检测报告是合理合法的。首先,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作了相关规定,是为了进 * 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采购过程中, (略) 上的消费者,采购人的目的是购买到技术参数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功能参数的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证明也是正当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其次,从实务操作层面看,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仅提供技术参数文字描述很难全面了解 * 项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该相关著作权证书或检验报告或测试证明,能够为评审提供较为客观的指标参数。况且,在采购活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情况很常见,也 (略) 采购产品的 * 项合法合规要求。在本项目中并没有指定特定机构的证明材料有效,而是软件著作权证书或检测报告都可以。 质疑 * :针对招标文件“ * 、黄 (略) 融媒体建设项目需求”中“十、综合评分表”的相关内容,如下:公司管理体系能力 5分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系统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 * 项得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以及国家认证认 (略) (略) 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针对以上评分要求,我方认为以上认证均属于“ (略) 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不应该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作为评分标准,同时违反“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的内容。 回复 * :依据国发〔 * 〕3号《 (略)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构建统 * 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是为了促进企业业发展,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相关体系认证是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 * 种方式,也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 * 种体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也体现企业达到了领先的IT服务管理标准,服务管理采用于IT服务管理最佳实践,能确保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可靠的IT服务。它们反映企业综合实力,有助于合同履约。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为实质性要求(即资格条件)来否决投标,仅作为加分项。且目前在全国广泛用于招投标活动中。
质疑 * :针对招标文件“ * 、黄 (略) 融媒体建设项目需求”中“ * 、采购系统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功能要求(货物 * 览表)”中:AI智能云服务、超融合服务器、4K超高 (略) 等产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中,如下要求: 1、提供该软件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略) 家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 2、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证明( (略) 商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原件); 3、为了保证售后,需提供 (略) 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略) 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则本产品标“★” (略) 技术功能要求); 4、“所投设备性能、技术参数、 (略) 文件要求,且性能描述真实、详细。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中加“★”的为核心参数,每不满足或不响应(负偏离)的 * 项扣2分,非“★”指标,每不满足或不响应的 * 项指标扣1分。本项最多扣 * 分。” 通过向多家潜在系统或 (略) ,均表示可以提供完全满足业务功能需要的产品,但是,因为标书中以上要求及评分标准,将导致这些供应商无法公平参与本项目,多家供应商表示,根据以上“★”部分要求及评分标准,只有特定的供应商,如:“ (略) 中广上洋”、“精 * 强远科技”才能满足除功能之外特殊要求。因此,我方认为这些要求及评分标准 * 定程度上导致“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问题”的情况发生,同时违反“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特此提出异议。 回复 * : (略) 第 * 号令第十 * 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 (略) 家承诺、背书作为评审因素,并未作资格要求。“★”部分要求及评分标准的设定,是本着遴选“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使用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原则,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在此感谢大家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大力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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