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服务的询价公告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服务的询价公告
为做好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体系建设工作, (略) 拟委托第 * 方机构承接上述项目。 (略) 公开询价,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
* 、项目事项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服务项目。
* 、项目期限
原则上自 * 日起至 * 日止,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委托承保期限 * 致。
* 、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通过委托第 * 方机构,进行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定点服务机构选定工作和照护保障待遇享受对象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 * )定点服务机构选定:
1. (略) 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两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 (略) 门办理登记备案,医疗机构 (略) 床位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机构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 (略) 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 (略) 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4)机构的信息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5)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对应服务类别的从业经验;
6)机构在申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无损 (略) 为被媒体报道造成负面影响。
2.根据 (略) 的要求和指引,第 * 方机构需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细化具体评估鉴定标准和评估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可操作的细则,体现于选定方案中,于 * 月 * 日前制定定点服务机构选定方案报 (略) 审核。
3.根据经 (略) (略) 门审核认可的选定方案,第 * 方机构组建不少于3 (略) ,根据申报 (略)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最终形成年度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于 * (略) 有申报、鉴定材料报 (略) 留档。
( * )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
1.评估对象:
(略) 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对象为已参加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的参保人,不限年龄,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已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均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具体包括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 (略) 会自费参保的对象,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对象预计约2万人/年(实际评估人数视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而定),社会自费参保对象人数不确定。
2.评估标准:
(略) 文件精神,评估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即Barthel指数 (略) 评估。
3.评估流程
第 * 方机构需组建不少于 * 人的具备评估能力的评估专家库, (略) 评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建床后通过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照护保障待遇申请,第 * 方机构从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组成 * 组对参保人开展评估,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后提交 (略) 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异 (略) 复核评估。具体流程包括:
1)办理登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2)提出申请。参保人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机构初评。定点服务机构初审参保人申请资料,安排护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参 (略) 初步评估。
4)第 * 方评估。第 * 方机构在机构初评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对已通过定点服务机构初评 (略) 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5)结果公示。第 * 方机构将评估结果在定点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内,参保人或定点服务机构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第 * 方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6)复核评估。针对异议评估,第 * 方机构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第 * 方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专家在 (略) 、 (略) 组成的监督小组的监督下 (略) 复核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7)结果告知。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和定点服务机构。
4.评估结果应用
(略) 根据第 * 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照护保障待遇。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评估。
第 * 方机构需结合上述评估各项要求细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鉴定评估方案,于 * 月 * 日前报送 (略) 审核。鉴定评估方案经 (略) 审核认可后,第 * 方机构于 * 月 * 日前完成有关申请参保人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 (略) 。
* 、资格要求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 (略) 市辖区内 (略) 会组织、企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能按照要求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 (略) 会组织;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略) 管理制度;
4.须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独立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主办方和承办方等单位;
5.具有开展鉴 (略) (略) 和设施设备;
6.具有实 (略) 需要 (略) * ,拥有专兼职专家成员不少于 * 人,能够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 、报价要求
( * ) (略) 打包价,对定点服务机构选定、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两项工作打包付费,统 * 按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人次收费,现场评估费用报价最高不超过 * 元/人次, (略) 支付(如鉴定评估结果为非重度失能的,费用 (略) 支付),此费用已包含专家劳务费、可能产生的出差费 (略) 有费用。参保人 (略) 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的,复评费用由第 (略) 承担。
( * )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报价人利润。 (略) 测算报价, * 经选用,项目报价总价作为报价人与询价人签订合同的最高金额;报价人的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文件及 (略) 列的 (略)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 * )报价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 、提供材料
( * )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有效的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 )依法 (略) 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 * :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 *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略) 会保险证明资料:近 * 个 (略) 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询价公告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有关材料。
* 、报送方式
(略) 统 * 接收纸质报价材料,材料需密封。收件地址: (略) 市 (略) 区广新路 * 号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人:徐国华,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报送时间
报价单位需在 * 日前将报价材料送达。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提交视为报价无效。
* 、评选方式
( * )由 (略) 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评选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需求、报价单位条件、报价要求和实际响应报价情况等,对 (略) 评审比较,并推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按 (略) 有关规定呈批审定。
( * )本次询价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以询价公告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评分比重如下:
评分项目 | 技术和商务响应性评分 | 价格合理性评分 |
权重 | * % | * % |
分值 | * | * |
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
附件:
1.《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2.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选定评分标准
为做好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体系建设工作, (略) 拟委托第 * 方机构承接上述项目。 (略) 公开询价,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
* 、项目事项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服务项目。
* 、项目期限
原则上自 * 日起至 * 日止,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委托承保期限 * 致。
* 、项目内容及要求
项目通过委托第 * 方机构,进行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定点服务机构选定工作和照护保障待遇享受对象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 * )定点服务机构选定:
1. (略) 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两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 (略) 门办理登记备案,医疗机构 (略) 床位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机构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 (略) 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 (略) 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4)机构的信息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5)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对应服务类别的从业经验;
6)机构在申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无损 (略) 为被媒体报道造成负面影响。
2.根据 (略) 的要求和指引,第 * 方机构需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细化具体评估鉴定标准和评估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可操作的细则,体现于选定方案中,于 * 月 * 日前制定定点服务机构选定方案报 (略) 审核。
3.根据经 (略) (略) 门审核认可的选定方案,第 * 方机构组建不少于3 (略) ,根据申报 (略)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最终形成年度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于 * (略) 有申报、鉴定材料报 (略) 留档。
( * )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
1.评估对象:
(略) 文件精神,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评估对象为已参加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的参保人,不限年龄,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已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均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具体包括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 (略) 会自费参保的对象,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对象预计约2万人/年(实际评估人数视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而定),社会自费参保对象人数不确定。
2.评估标准:
(略) 文件精神,评估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即Barthel指数 (略) 评估。
3.评估流程
第 * 方机构需组建不少于 * 人的具备评估能力的评估专家库, (略) 评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建床后通过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照护保障待遇申请,第 * 方机构从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专家组成 * 组对参保人开展评估,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后提交 (略) 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异 (略) 复核评估。具体流程包括:
1)办理登记。参保人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2)提出申请。参保人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机构初评。定点服务机构初审参保人申请资料,安排护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参 (略) 初步评估。
4)第 * 方评估。第 * 方机构在机构初评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对已通过定点服务机构初评 (略) 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5)结果公示。第 * 方机构将评估结果在定点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内,参保人或定点服务机构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第 * 方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6)复核评估。针对异议评估,第 * 方机构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原第 * 方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专家在 (略) 、 (略) 组成的监督小组的监督下 (略) 复核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7)结果告知。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和定点服务机构。
4.评估结果应用
(略) 根据第 * 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照护保障待遇。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评估。
第 * 方机构需结合上述评估各项要求细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鉴定评估方案,于 * 月 * 日前报送 (略) 审核。鉴定评估方案经 (略) 审核认可后,第 * 方机构于 * 月 * 日前完成有关申请参保人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 (略) 。
* 、资格要求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 (略) 市辖区内 (略) 会组织、企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能按照要求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 (略) 会组织;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略) 管理制度;
4.须保持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独立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主办方和承办方等单位;
5.具有开展鉴 (略) (略) 和设施设备;
6.具有实 (略) 需要 (略) * ,拥有专兼职专家成员不少于 * 人,能够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 、报价要求
( * ) (略) 打包价,对定点服务机构选定、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两项工作打包付费,统 * 按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人次收费,现场评估费用报价最高不超过 * 元/人次, (略) 支付(如鉴定评估结果为非重度失能的,费用 (略) 支付),此费用已包含专家劳务费、可能产生的出差费 (略) 有费用。参保人 (略) 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的,复评费用由第 (略) 承担。
( * )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报价人利润。 (略) 测算报价, * 经选用,项目报价总价作为报价人与询价人签订合同的最高金额;报价人的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文件及 (略) 列的 (略) (略)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 * )报价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 、提供材料
( * )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有效的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 * )依法 (略) 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 * :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 *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略) 会保险证明资料:近 * 个 (略) 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询价公告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有关材料。
* 、报送方式
(略) 统 * 接收纸质报价材料,材料需密封。收件地址: (略) 市 (略) 区广新路 * 号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人:徐国华,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 、报送时间
报价单位需在 * 日前将报价材料送达。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提交视为报价无效。
* 、评选方式
( * )由 (略) 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评选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需求、报价单位条件、报价要求和实际响应报价情况等,对 (略) 评审比较,并推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按 (略) 有关规定呈批审定。
( * )本次询价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以询价公告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评分比重如下:
评分项目 | 技术和商务响应性评分 | 价格合理性评分 |
权重 | * % | * % |
分值 | * | * |
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
附件:
1.《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
2.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照护保障待遇鉴定评估机构选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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