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后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的通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后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根据《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鄂政发〔 * 〕 * 号) (略) 厅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我市“省集中”社保系统(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 个险种)将于 (略) 。新系统 (略) 办功能,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略) 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 (略) 会保险业务将可通过湖 (略) 申办。现将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情况通告如下:
* 、“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政策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每年7 (略) 保经办 (略) 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还 (略) 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 (略) 会保险费数额, (略) 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个工作日) (略) 会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 * 的滞纳金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省集中系统每月只能核定当月的养老、失业、工伤 (略) 保费用。
* 、“省集中” (略) 会保险欠费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 * 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个险种。 * 个险种的历史 (略) 厅 (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系统上线当月和次月为上线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欠费暂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过渡期后开始计征。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则变更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缴费历史;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 、“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则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 * 个核定年度内可 * 次性缴纳、补缴、预缴本核定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 、“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企业养老保险 * 次性补缴经办规则变更为: * 日前,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5% (略) 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 * 日前按照 * %缴费比例(其中单位 * %,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 * 日之后按照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略) 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 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其中 * 日— * 日的补缴金额自 * 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 * 滞纳金, * 日之后的补缴 (略) 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 * 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 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 (略) 承担。
*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变更为:我市原 (略) 保局微信公众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暂停使用。“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可通过郧 (略) 网点缴费、楚税通APP、 (略) 手机APP等渠道缴费。
*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资格认证”渠道变更为: (略) 开 (略) (略) 退休认证APP暂停使用。退休人员可通过 (略) (略) 会保障厅 * 3微 (略) 网上认证。
* 日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根据《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鄂政发〔 * 〕 * 号) (略) 厅系统上线工作安排,我市“省集中”社保系统(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 个险种)将于 (略) 。新系统 (略) 办功能,系统上线后,参保单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略) 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 (略) 会保险业务将可通过湖 (略) 申办。现将业务经办规则和渠道变更情况通告如下:
* 、“省集中”系统申报、缴费政策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每年7 (略) 保经办 (略) 保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还 (略) 申系统或向经办机构申报本 (略) 会保险费数额, (略) 保费应缴认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十个工作日) (略) 会保险费缴纳。逾期未缴的,该月核定信息作废,需重新申报。如跨月的,视为欠费补缴,按日计征万分之 * 的滞纳金及利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省集中系统每月只能核定当月的养老、失业、工伤 (略) 保费用。
* 、“省集中” (略) 会保险欠费经办规则变更为:用人单位未按月缴费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计征万分之 * 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金额不超过欠费金额。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个险种。 * 个险种的历史 (略) 厅 (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系统上线当月和次月为上线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欠费暂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过渡期后开始计征。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经办规则变更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缴费历史;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 、“省集中”系统上线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则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在 * 个核定年度内可 * 次性缴纳、补缴、预缴本核定年度内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 、“省集中”系统上线后,我市企业养老保险 * 次性补缴经办规则变更为: * 日前,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单位5% (略) 补缴核定,不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补缴资金并入统筹基金,相应时段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日之后,缴费基数为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补缴职工的实际工资确定,其中 * 日前按照 * %缴费比例(其中单位 * %,个人8%)进行补缴核定, * 日之后按照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略) 补缴核定,补缴基数记录在历年对应时段(记录到月),记发基本养老金时按对应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 日之后开始征收滞纳金、个人帐户利息,其中 * 日— * 日的补缴金额自 * 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 * 滞纳金, * 日之后的补缴 (略) 属期次月起按日征收万分之 * 滞纳金,滞纳金按补缴费额(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1倍封顶,全部并入统筹基金, * 年1月开始按补缴基数的8%补建个人账户,并按历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应补缴的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因故不能缴足全额补缴时段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用人单位存在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账户利息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由 (略) 承担。
*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变更为:我市原 (略) 保局微信公众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认定渠道暂停使用。“省集中”系统上线后,可通过郧 (略) 网点缴费、楚税通APP、 (略) 手机APP等渠道缴费。
*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资格认证”渠道变更为: (略) 开 (略) (略) 退休认证APP暂停使用。退休人员可通过 (略) (略) 会保障厅 * 3微 (略) 网上认证。
*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