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答疑
宿州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答疑
(略) 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近日,收到潜在投标人对 (略) 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EP-YQCG 点击查看>> 的质疑,经采购人研究,做如下回复:
疑问事项1:
1.1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履约能力第 * 项。“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当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以“ (略) 市”和“地级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该评分项可修改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站)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或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服务覆盖户数业绩:(1)供货安装数量< * 个或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小项 3分;(2) * 个≤数量< * 个或 * 0 户≤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本小项 6 分;(3) * 个≤数量或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本小项 6分;”
1.2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评分项中设置的单个合同单年金额不少于 * 万,且需同时具备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具有明显的控标嫌疑,且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有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根据国内近两年垃圾分类招投标规模及中标企业情况分析,能够满足本项评分的企业屈指可数,为避免本项评分具有明显指向性,要求采购方予以修改。
1.3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3条“业绩(满分 * 分)” :3.1、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5分,最高 * 分。3.2供应商 (略) 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4分,最高的 * 分。3.1-3.2合计最高得 * 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以上对 投标人业绩的要求条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3.1、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或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5分,最高的 * 分。3.2、供应商 (略) 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 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 装或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得5分,最高得 * 分。3.1-3.2合计最高得 * 分。
统 * 答复:本条不做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2:
2.1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企业荣誉。“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该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 (略) 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该项存在偏向大型企业的嫌疑,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招标采购人为 (略) 门,服务区域同 (略) 政区域, (略) (略) 门的表彰不予认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评审对等原则。
修改为“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县区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2.2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质疑原因: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有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1)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 (略) (略) 政级别为市辖区, (略) 主体,该项评分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证明文件, (略) 市场的实际情况。
(2)本次招标主 (略) (略) (略) ,服务区域也为埇桥区,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的表彰不合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奖项才能满足评分,已严重违反了《实施条例》第 * (略) 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3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4条“企业荣誉(满分4.5分)”,投标人自 * 年1 月1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级市级 (略) 门 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4.5分。以上对投标人企业荣誉的要求存在差别 待遇且评分过高。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自 *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 类)的获得地级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统 * 答复:本条不做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3:
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
质疑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设定的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分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中仅包含生活垃圾的收集及运输,并不包含道路清扫等其他大环卫类服务,且国内专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的运营企业,只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而评分中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基本为包含道路清扫 (略) 持有。
因此,请采购人予以明确,本项评分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否予以认可?
统 * 答复:不予认可
疑问事项4:
招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中:预算金额: * . * 万元,其中最高限价(如有): * 包: * . * 万元、 * 包: * . * 万元。以上预算均为 * 年的金额。 (略) 期限:服务期3年.
合同采用1+1+1的形式签订, (略) 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及。请问第 * 年与第 * 年的合同金额是否按照本次中标金额?
统 * 答复:第 * 年与第 * 年的合同金额按照本次中标金额。 (略) 文件。
疑问事项5:
招标文件第 * 章技术服务水平第7条“拟配备人员(满分8分)”:因该项目涉及大量运营售后服务要求(含设施设备、大数据展示平台及客户端软件、网络通信等),运营售后服务工作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建议将此项得分由满分8分修改为满分 * 分。增加售后服务管理人员(2人),具有售后服务管理师资质证书,每提供1人得2分,最高得4分。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6:
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2条“投标人综合实力(满分4分)” :1.投标人具有 下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1) (略) 技术企业证书;(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范围须包含货运)。以上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存在偏向性且评分过高。
建议将此项得分由满分4分修改为满分2.5分。其中2.1部分每提供 * 项证书得0.5分, 最高得1.5分;2.2部分不作修改。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7:
7.1评分标准“拟配备人员中(2)项目运营经理(1人)具有环境保 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与“(4)除项目运营经理、安全专员外,拟配备的 (略) 成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人 得1分,最高得2分。”重复设置,我司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中提到的(2)、(4)项评分标准,内容相似,都要求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何(2)项要单独列出并指明要求“环境保护或环境工 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免让人产生怀疑,疑似以特定专业证书排斥、以不 合理条件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7.2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 适应。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 * 显示,“拟配备人员:(2)项目运营 经理(1人)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 分”,要求项目运营经理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而相关专业主要学习普 (略) 学、工程力学、环境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水力学、电工学、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外语、计算 机技术及绘图、污染物监测和分析、工程设计、管理及规划方面的环境科学技术和给水排水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管理规划方面的基本能力。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契合度较小,与釆购内容不相适应。行业内大多数企业达不到该评分要求,故此项要求涉嫌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8:
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实力:2.投标人具 (略) 置 (略) 置项目 (略) 门颁发 (略) 置( (略) 置)资格证书
( (略) 认可的证明文件)的,得1分。”与本项目釆购需求不符,我司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包 (略) 置,评分标准却 (略) 置项 目 (略) 门颁发 (略) 置资格证书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与实际釆购需求不符。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9:
投标人综合实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定。涉嫌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略) * 日发文“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供应商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已经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此项设置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统 * 答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规定:“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且目前此办法未被废止或修改。同时, (略) 省 (略) 市埇桥区不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略) 政审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 * :
投标人业绩“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统 * 答复:本项目并未设置特定区域、 (略) 业和特定金额业绩合同。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经查,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充气式 (略) 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略) (略) 分,与招标文件不 * 致的地方,以本答疑为准。
(略) (略) (略)
(略) 中正丰华工程 (略)
* 日
(略) 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近日,收到潜在投标人对 (略) 市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编号EP-YQCG 点击查看>> 的质疑,经采购人研究,做如下回复:
疑问事项1:
1.1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履约能力第 * 项。“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当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特定金额业绩不能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以“ (略) 市”和“地级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该评分项可修改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站)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或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服务覆盖户数业绩:(1)供货安装数量< * 个或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小项 3分;(2) * 个≤数量< * 个或 * 0 户≤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本小项 6 分;(3) * 个≤数量或覆盖户数≥ * 0 户的,每提供 1 个得 3 分,本小项 6分;”
1.2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评分项中设置的单个合同单年金额不少于 * 万,且需同时具备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具有明显的控标嫌疑,且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有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根据国内近两年垃圾分类招投标规模及中标企业情况分析,能够满足本项评分的企业屈指可数,为避免本项评分具有明显指向性,要求采购方予以修改。
1.3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3条“业绩(满分 * 分)” :3.1、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5分,最高 * 分。3.2供应商 (略) 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4分,最高的 * 分。3.1-3.2合计最高得 * 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以上对 投标人业绩的要求条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修改为:3.1、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或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的5分,最高的 * 分。3.2、供应商 (略) 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 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 装或服务业绩,每提供 * 个得5分,最高得 * 分。3.1-3.2合计最高得 * 分。
统 * 答复:本条不做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2:
2.1招标文件第 *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分方法,企业荣誉。“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该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 (略) 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该项存在偏向大型企业的嫌疑,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招标采购人为 (略) 门,服务区域同 (略) 政区域, (略) (略) 门的表彰不予认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评审对等原则。
修改为“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县区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2.2投标人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 1 个得 1.5 分,最高得 4.5 分。
质疑原因: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有明显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1)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 (略) (略) 政级别为市辖区, (略) 主体,该项评分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证明文件, (略) 市场的实际情况。
(2)本次招标主 (略) (略) (略) ,服务区域也为埇桥区,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的表彰不合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地市级 (略) 门表彰的奖项才能满足评分,已严重违反了《实施条例》第 * (略) 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3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4条“企业荣誉(满分4.5分)”,投标人自 * 年1 月1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类)的获得地级市级 (略) 门 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5分,最高得4.5分。以上对投标人企业荣誉的要求存在差别 待遇且评分过高。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自 * 日以来,运营的垃圾分类或环卫服务(含垃圾分 类)的获得地级市级 (略) 门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统 * 答复:本条不做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3:
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
质疑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第( * )条:设定的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根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分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建设运营服务中仅包含生活垃圾的收集及运输,并不包含道路清扫等其他大环卫类服务,且国内专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的运营企业,只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而评分中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基本为包含道路清扫 (略) 持有。
因此,请采购人予以明确,本项评分中《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否予以认可?
统 * 答复:不予认可
疑问事项4:
招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中:预算金额: * . * 万元,其中最高限价(如有): * 包: * . * 万元、 * 包: * . * 万元。以上预算均为 * 年的金额。 (略) 期限:服务期3年.
合同采用1+1+1的形式签订, (略) 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及。请问第 * 年与第 * 年的合同金额是否按照本次中标金额?
统 * 答复:第 * 年与第 * 年的合同金额按照本次中标金额。 (略) 文件。
疑问事项5:
招标文件第 * 章技术服务水平第7条“拟配备人员(满分8分)”:因该项目涉及大量运营售后服务要求(含设施设备、大数据展示平台及客户端软件、网络通信等),运营售后服务工作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建议将此项得分由满分8分修改为满分 * 分。增加售后服务管理人员(2人),具有售后服务管理师资质证书,每提供1人得2分,最高得4分。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疑问事项6:
招标文件第 * 章履约能力第2条“投标人综合实力(满分4分)” :1.投标人具有 下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1) (略) 技术企业证书;(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范围须包含货运)。以上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要求存在偏向性且评分过高。
建议将此项得分由满分4分修改为满分2.5分。其中2.1部分每提供 * 项证书得0.5分, 最高得1.5分;2.2部分不作修改。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7:
7.1评分标准“拟配备人员中(2)项目运营经理(1人)具有环境保 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与“(4)除项目运营经理、安全专员外,拟配备的 (略) 成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人 得1分,最高得2分。”重复设置,我司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中提到的(2)、(4)项评分标准,内容相似,都要求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何(2)项要单独列出并指明要求“环境保护或环境工 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免让人产生怀疑,疑似以特定专业证书排斥、以不 合理条件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7.2评分标准的设置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 适应。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 * 显示,“拟配备人员:(2)项目运营 经理(1人)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 分”,要求项目运营经理具有环境保护或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而相关专业主要学习普 (略) 学、工程力学、环境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水力学、电工学、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外语、计算 机技术及绘图、污染物监测和分析、工程设计、管理及规划方面的环境科学技术和给水排水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管理规划方面的基本能力。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契合度较小,与釆购内容不相适应。行业内大多数企业达不到该评分要求,故此项要求涉嫌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8:
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实力:2.投标人具 (略) 置 (略) 置项目 (略) 门颁发 (略) 置( (略) 置)资格证书
( (略) 认可的证明文件)的,得1分。”与本项目釆购需求不符,我司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包 (略) 置,评分标准却 (略) 置项 目 (略) 门颁发 (略) 置资格证书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与实际釆购需求不符。
统 * 答复: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9:
投标人综合实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行政许 (略) 政许可证)”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定。涉嫌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略) * 日发文“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供应商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已经取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此项设置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统 * 答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规定:“第十 * 条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且目前此办法未被废止或修改。同时, (略) 省 (略) 市埇桥区不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略) 政审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 * :
投标人业绩“自 * 年 1 月 1 日以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3.1 供应商 (略) 市或直辖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 分;3.2 供应商提供在其他地级市(主 (略) )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个合同中单年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亭、站)供货安装及运营服务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4 分,最高得 * 分”
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统 * 答复:本项目并未设置特定区域、 (略) 业和特定金额业绩合同。 (略) (第 * 百 * 十 * 号)认定:“经查,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充气式 (略) 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条不作修改,按 (略) 。
(略) (略) 分,与招标文件不 * 致的地方,以本答疑为准。
(略) (略) (略)
(略) 中正丰华工程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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