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环城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补遗书01号
昌市环城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补遗书01号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补遗书 * 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 、原招标文件中“第 * 章 发包人要求”整章内容现更正为以下内容:
(略) 分 勘察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明确, (略) 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 (略) 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 * 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 * 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新建市政道路全长 * . * 米,宽 * 米。 (略) 市主干路,设计车速为 * 千米/小时,双向4车道,标准路幅宽度为 * 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道路附属工程(含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栏杆)、雨水沟、雨污排水、给水、燃气管线等。项目占地面积 点击查看>> 平方米( * . * 亩)。
2.?勘察范围及内容: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
3.?勘察依据: (略) 勘察技术要求、相关设计文件。
4.?基础资料: / 。
5.?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满足技术和勘察周期要求。
6.?其他要求: / 。
* 、适用的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 (略) 在地规范名录:《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 * - * 。
2.?国家、行业、 (略) 在地标准名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 1- * 年版) 。
3.?国家、行业、 (略) 在地规程名录:《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 * - * 。
* 、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 勘察报告、图纸 。(如勘察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 次性详细勘察精度 。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纸质版、CAD电子版 。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4份 。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审查合格。
(2)电子版的要求: 与纸质版 * 致 。
(3)其他要求: / 。
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
* 、发包人财产清单
( *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 *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 (略) 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 。(如规划许可证等)
4. 技术标准、规范: / 。?
5. 其他资料: / 。
……
( *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
* 、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 。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 。
3. 发 (略) 络、通讯条件: / 。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
* 、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完成 (略) (略) 有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出行车辆等 。( (略) 车辆等)
4. 勘察 (略) 办公设施: 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勘察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
……
*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
GF—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
(略) (略)
(略) (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 (略) 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
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发包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 * 式 * 份,发包人 * 份,承包人 * 份, (略) 门各 * 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 * 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 (略) 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 (略) )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 (略) 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 (略) (略) 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 (略) 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 (略) 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 (略) 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 (略) 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 (略) 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 * 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 * 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 (略) 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 (略) (略) 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 (略) 门等), (略) 合同提 (略) 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 (略)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 (略) ,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略) 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 (略) 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 (略) 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 * 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 (略) 工程设计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 * 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 (略) 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 (略) 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 (略) 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 (略) 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 (略) 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略)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 (略) (略) 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 (略) 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 (略) 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 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略) 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 (略) 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 (略) 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 (略) 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 (略)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 (略) 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 (略) 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 (略) 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略) 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 (略) 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略) 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 (略) 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略) 或 (略)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略) 或 (略)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 (略) 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 (略) )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略) 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 (略) 需工作量 (略) 支付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 (略) 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 * 定比例等双方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 %。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 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 %。
* .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 .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 .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 .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 .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 * 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 .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 .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 .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 .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 (略) 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 .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 .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 .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 .1 设计人应运用 * 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 (略) 职责和谨慎、 (略)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 (略) 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 .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 (略) 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 * 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 (略) 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 *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 * 半支付设计费;超过 * 半时,按该阶段 (略) 支付设计费。
* .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 .1.3 发包人的上级 (略) 门对设 (略) 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 天内按本合同第 *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 .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 * 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 .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 .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 (略) 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 (略) 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合同当事人 * 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 (略) 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 (略) ;
(5)因 * 方违约致使合同 (略) (略) 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 (略) 。
* .3 任何 * 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 * 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 .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 .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 * 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隆府发【 * 】 * 号。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 (略) 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1 发包人 * 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 承包人 * 般义务
3.1.1 承包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承包人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3.4 勘察、设计分包
3.4.1 勘察、设计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勘察、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5.1 工程勘察、设计 * 般要求
5.1.2.1 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承包人完成勘察、 (略) 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略) 。因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 (略) (略) 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承包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略) 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CAD或PDF格式)。
8.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 (略) 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8.4 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第 * 方 (略) 审查,具体时间安 (略) 通知 。
9. (略) 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承 (略) 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 .1 支付方式及比例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按隆府阅【 * 】 (略) :工程勘察不支付服务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 %,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审查拨付。
* .1.1勘察单位。 (略) 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勘察费;增加施工合同价 * %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提供虚假 (略) 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 .1.2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及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付费次序 | 付费比例(%) | 付费时间(由交付勘 (略) 决定) |
第 * 次 | * | 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方案审批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地勘完成并提交地勘报告且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工程主体工作完成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工程竣工验收后 * 个工作日内 |
* .2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定金或预付款
无预付款。
* .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 .5 承包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 . 专业责任与保险
* .2 承包人必须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略) 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 .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略) 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5 承包人在勘察、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 .1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合同直接解除;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
* .1.2 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 / 。
* .2 承包人违约责任
* .2.1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 %支付给发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 .2.2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 * 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万分之 * ,违约金发包人在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 .2.3 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
* .2.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 (略) 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 * 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2.5其他违约:勘察单位:(1) (略) 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X勘察费总价款);项目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2)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勘察费;增加施工合同价 * %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提供虚假 (略) 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及以上、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 . 合同解除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
*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略) 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 (略) (略) 起诉。
(略) 分 附件
廉政合同
根据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的项目法人隆 (略) (略)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与该项目的设计人(或勘察人) (设计人名称,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 * 条 *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的有关规定。
( * ) (略)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 )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 * )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 * )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 * )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 * 条 * 方的义务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 *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 方报销任何应由 * 方或 * 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 ) * 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 * ) 不准向 * 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 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 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 * 条 * 方的义务
( * )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 ) *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 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 * )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 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 ) * 方不得为 * 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 * 条 违约责任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 方建议交 (略) 门给予 * 方 * 至 * 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 (略) 的处罚。
第 * 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 (略) 门 (略) 。由 * 方或 * 方上级单位 (略) 门约请 * 方或 * 方上级单 (略) 门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 * 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 * 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 * 条 本合同作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合同的附件, 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 日期:
*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隆 (略) (略) (招标人)
(略) 大正建设 (略) (代理机构)
* 日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补遗书 * 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 、原招标文件中“第 * 章 发包人要求”整章内容现更正为以下内容:
(略) 分 勘察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明确, (略) 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 (略) 的具体要求。对于勘察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 * 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勘察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要求, * 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新建市政道路全长 * . * 米,宽 * 米。 (略) 市主干路,设计车速为 * 千米/小时,双向4车道,标准路幅宽度为 * 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道路附属工程(含道路照明、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栏杆)、雨水沟、雨污排水、给水、燃气管线等。项目占地面积 点击查看>> 平方米( * . * 亩)。
2.?勘察范围及内容: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
3.?勘察依据: (略) 勘察技术要求、相关设计文件。
4.?基础资料: / 。
5.?勘察人员和设备要求: 满足技术和勘察周期要求。
6.?其他要求: / 。
* 、适用的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 (略) 在地规范名录:《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 * - * 。
2.?国家、行业、 (略) 在地标准名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 1- * 年版) 。
3.?国家、行业、 (略) 在地规程名录:《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 * - * 。
* 、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 勘察报告、图纸 。(如勘察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 次性详细勘察精度 。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纸质版、CAD电子版 。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4份 。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审查合格。
(2)电子版的要求: 与纸质版 * 致 。
(3)其他要求: / 。
6.?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
* 、发包人财产清单
( *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 。(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 。(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 *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 (略) 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 。??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 。(如规划许可证等)
4. 技术标准、规范: / 。?
5. 其他资料: / 。
……
( * )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 。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
……
* 、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 。
2. 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 。
3. 发 (略) 络、通讯条件: / 。
4. 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
……
* 、勘察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勘察人自备的工作手册: 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勘察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完成 (略) (略) 有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勘察人自备的交通工具: 出行车辆等 。( (略) 车辆等)
4. 勘察 (略) 办公设施: 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勘察人自备的安全设施: 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勘察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 。
……
*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
……
GF—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
(略) (略)
(略) (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 (略) 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
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发包人代表: 。
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 * 式 * 份,发包人 * 份,承包人 * 份, (略) 门各 * 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 * 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 (略) 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 (略) )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 (略) 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 (略) (略) 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 (略) 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 (略) 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 (略) 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 (略) 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 (略) 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 (略) 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 * 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 * 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 (略) 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 (略) (略) 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 (略) 门等), (略) 合同提 (略) 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 (略)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 (略) ,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略) 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 (略) 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 (略) 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 * 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 (略) 工程设计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 * 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 (略) 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 (略) 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 (略) 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 (略) 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 (略) 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略)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 (略) (略) 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 (略) 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 (略) 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 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略) 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 (略) 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 *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 (略) 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 (略) 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 (略)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 (略) 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 (略)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 (略) 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 (略)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 (略) 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略) 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 (略) 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 (略) 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略) 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 (略) 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 (略) 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 (略) 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略) 或 (略)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 (略) 或 (略) ,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 .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 (略) 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 (略) )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略) 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 (略) 需工作量 (略) 支付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 (略) 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 * 定比例等双方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 * 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 %。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 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 %。
* .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 .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 .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 .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 .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 * 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 .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 .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 .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 .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 (略) 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 .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 .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 .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 .1 设计人应运用 * 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 (略) 职责和谨慎、 (略)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 (略) 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 .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 (略) 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 * 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 (略) 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 * 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 * 半支付设计费;超过 * 半时,按该阶段 (略) 支付设计费。
* .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 .1.3 发包人的上级 (略) 门对设 (略) 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 天内按本合同第 *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 .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 * 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 .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 .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略) 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 (略) 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 (略) 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 * 致,可以解除合同。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合同当事人 * 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 (略) 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 (略) ;
(5)因 * 方违约致使合同 (略) (略) 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 (略) 。
* .3 任何 * 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 * 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 .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 .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 * 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隆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隆府发【 * 】 * 号。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 (略) 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承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1 发包人 * 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 承包人 * 般义务
3.1.1 承包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承包人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3.4 勘察、设计分包
3.4.1 勘察、设计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勘察、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5.1 工程勘察、设计 * 般要求
5.1.2.1 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承包人完成勘察、 (略) 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略) 。因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 (略) (略) 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
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承包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略) 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CAD或PDF格式)。
8.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 (略) 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8.4 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第 * 方 (略) 审查,具体时间安 (略) 通知 。
9. (略) 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承 (略) 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 .1 支付方式及比例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按隆府阅【 * 】 (略) :工程勘察不支付服务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 %,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审查拨付。
* .1.1勘察单位。 (略) 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勘察费;增加施工合同价 * %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提供虚假 (略) 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 .1.2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及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付费次序 | 付费比例(%) | 付费时间(由交付勘 (略) 决定) |
第 * 次 | * | 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方案审批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地勘完成并提交地勘报告且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工程主体工作完成后 * 个工作日内 |
第 * 次 | * | 工程竣工验收后 * 个工作日内 |
* .2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定金或预付款
无预付款。
* .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 .5 承包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 . 专业责任与保险
* .2 承包人必须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略) 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 .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略) 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 .5 承包人在勘察、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 .1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合同直接解除;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
* .1.2 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违约金: / 。
* .2 承包人违约责任
* .2.1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按合同金额的 * %支付给发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 .2.2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 * 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万分之 * ,违约金发包人在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 .2.3 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
* .2.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 (略) 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 * 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 .2.5其他违约:勘察单位:(1) (略) 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X勘察费总价款);项目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2)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的勘察费;增加施工合同价 * %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提供虚假 (略) 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以上 * %以下的,不支付剩余 * %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 * %及以上、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 (略) (略) 门依据 (略) 处理。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 . 合同解除
* .2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
* .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略) 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 (略) (略) 起诉。
(略) 分 附件
廉政合同
根据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的项目法人隆 (略) (略)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与该项目的设计人(或勘察人) (设计人名称,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 *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 * 条 *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的有关规定。
( * ) (略)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 )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 * )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 * )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 * )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 * 条 * 方的义务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 *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 方报销任何应由 * 方或 * 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 ) * 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 * ) 不准向 * 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 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 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 * 条 * 方的义务
( * )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 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 ) *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 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 * ) *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 * 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 ) * 方不得为 * 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 * 条 违约责任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 ) *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 、 *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 方建议交 (略) 门给予 * 方 * 至 * 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 (略) 的处罚。
第 * 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 (略) 门 (略) 。由 * 方或 * 方上级单位 (略) 门约请 * 方或 * 方上级单 (略) 门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 * 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 * 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 * 条 本合同作 (略) 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合同的附件, 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 日期:
*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隆 (略) (略) (招标人)
(略) 大正建设 (略) (代理机构)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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