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成彭置业有限公司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答疑01号、补遗文件01号-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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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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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 .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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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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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 * 号 各潜在投标人, (略) 络提问现回复如下: 问:工程量清单未提供可调材料 * 览表? 2、部分清单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即项目特征包含了工作内容,招标清单又单独列项的清单),该部分清单是否不重复,是否需要分别报价?(如基坑支护工程,清单序号 * 、 * 钢筋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综合考虑埋设的方式,无论采用预留、植筋或其他方式施工,其所有费 (略) 报综合单 (略) 计取”,而清单序号 * 、 * 又单列了植筋)。 答:1、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 号附件3。 2、 * 、 * 清单为设计图中 (略) 位,其他位置的植筋为施工方案或者根据图集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的。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 川成化 (略) * 日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 * 号 各投标单位: 现对“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修改, (略) 文件的约定, (略) (略) 分。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上传为准,请各 (略) 下载,详见附件1。 2、本项目《城投·云湖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 * 览表》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2。 3、本项目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3。 3、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4。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 川成化 (略) * 日 附件2 城投·云湖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 * 览表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 (略) 家或产地。
注:1、 (略) 选用上述参考品牌表中任意品牌,如品牌表中未列项, (略)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 (略) 公消 * 】号文《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 * 】 * 号文的通知,以及 *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 】 * 号文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为响应国家 (略) 门建设“智慧消防”的号召, (略) 人正在建设的智慧消防系统(JD-FIOT2.0消 (略) 远程监控系统), (略) 选用品牌表中的任意品牌, (略) 选用的品牌需取得由 (略) 金盾 (略) 出具的智慧消防系统(包含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泡沫-喷淋联用系统; (略) 成套消防给水机组设备系统;成套配电箱系统)的端口协议(JD-FIOT2.0消 (略) 远程监控系统)相关授权,相关费用 (略) 考虑, (略) 人书面承诺。若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公示期内,提供由 (略) 金盾 (略) 出具的协议授权;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附件3 附件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GF— *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 )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城投·云湖建设项目总承包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城投·云湖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 。 2. 工程地点: (略) 市致和镇连封村7、8、9组。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 点击查看>> - * - 点击查看>> 】FGQB- * 号 。 4. 资金来源: 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 5. 工程内容:施工图设 (略) 工作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 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十 *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 *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 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 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 * 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 .2 场外交通 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3场内交通 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 知识产权 1.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 (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 * 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 *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 * 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 ) (略) 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略) 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 致的,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略)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 (略) 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 .2.4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 (略) 。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 * 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略) 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 (略) 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 .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略)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略)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 (略)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略)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略) 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略) 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变更程序 *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3.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4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 * 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略) 方式。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7.1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 *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略) 占的比例; ——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略)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2预付款 *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 (略) (略) 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 * 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 * .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 .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 致。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 .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 *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 * 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 *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 *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 * .2竣工验收 *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政府相关机构备 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 交房标准样板间及分户验收要求; (1)交房标准样板间位置及施工时间由发包人决定,承包 人不得因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 (2)交房标准样板间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确保 功能完善、观感美观; (3)交房标准样板间 (略) (略) 调整,承包人 应按发 (略) 调整; (4)本工程(含交房标准样板间)可能因提高观感而增加 * 些辅助措施,门窗腻子带、暗踢脚、(烟道口、空调洞等洞口) 增加塑料套口、阳台栏杆与墙体等其 (略) 增加装饰套、 室外出外墙管道增加装饰套、冷热水管用双色塑料粘贴带标识管 道走向等,承包人应按发 (略) 实施; (5)承包人必须根据《 (略)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以及发包人确认的交房标准样板房标准,做好分户验收实施方案,做好人员组织以及配备多套检测工具; (6)室内实测实量如层高、开间、进深等尺寸需要在实体标识(盖章标识,不准贴纸手写数据上墙),数据真实、准确, 标识标准统 * 、清晰、美观。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成(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竣工检测、检验,且已按相关标准编制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 * 天内组织初验,并在初验通过后的 * 天内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 (略) 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 (略) ,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发包人 (略) 门。 * .2.4 (略) 釆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 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 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5 资料移交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迟于十 * 日,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 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和必须提交的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给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及有关的电子文档: (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设计变更)、详细地质勘查资料、各户型内各专业管线图。 (2)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 (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上述资料和文件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 (略) 市建 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结算审核送审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且未按要求 (略) 门验收的竣工资料或上述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 * .1条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 * .2.6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7 (略) 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8 移交、 (略) 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3工程试车 *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 .3.3 投料试车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 .2款〔竣工验收〕 (略) 。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 (略) * .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 * .6 (略) * .6.1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 (1) (略) 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理; (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竣工结算 *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4 最终结清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2 缺陷责任期 *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 (略)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略)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略) 分)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2.3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 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 (略) 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略)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 (略) 理。 * .4 保修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 *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2 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 *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 索赔 *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对承 (略) 理 对承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4 对发 (略) 理 对发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发包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略) 市金周路 * 号 。 1.1.2.2承包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3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 * 临时占地包括: 。 1.1.4日期和期限 1.1.4.5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单位之日起算,保修期限详见附件1且保修期限最低不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约 (略) 质保义务的担保。由于质量保修期可能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质量保证金的担保会见亦可能长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节点为准,不以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为条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 * 川省 (略) 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 * 川省 (略) 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 (略)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清单; ( * )投标函及其附录; ( * )其他合同文件(如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的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 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的施工方案,其他文件提供期 (略) 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组织设计 * 式【】套、主要的施工方案 * 式【】套、其他文件提供数 (略) 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文档。纸质版本由承包人装订成册提供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再报送发包人并最终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及签 (略)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 (略) (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已经清楚知 (略) 所涉及的方式、路径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并已综合考虑进合同报价中,因此,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略) 地 (略) 权) (略) 负责联系、申请及承担有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如该等手续需以发包人名义作出,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 * .3 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满足施工机械、设备、材料、 (略) 要求。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担。 1. * 知识产权 1.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 * .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4 (略)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4 (略)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无法如期办理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停窝工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注或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直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以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补偿。 2.1.1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及相关配套的备案手续,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 2.1.4 (略) 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过程中须将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承 (略) 专业分包;若未通过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审核,承 (略)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相关资料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但专业分包单位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仅 (略) 过程中工期、成本控制、现 (略) 监管,并向承包人发出相关指令,任何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变更、工期顺延、停工指令、设计变更、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导致发包人义务增加或变更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具体详见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后方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 (略) 需的水、电线 (略) 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 (略) 需的水、电 (略) 地,承包人装 (略) 按规定向收取单位交纳水、电费(含水电公摊),承包人使用水、电所需管线及安装水、电表等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措施费的临时设施费中, (略) (略) 分费用(发包人预存的施工用水电费在第 * 次进度款中扣回)。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及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若因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承包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2)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 (略) 解决并承担 * 切费用,并须满足 (略) 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3)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略) 实施并承担 * 切费用。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发包人具体的 (略)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1)施工图纸: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承包人。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承包人。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指定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 (略) 交验的水准点、坐 (略) 复核,校验完毕签署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免费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 (略) 有责任。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若 (略) 7天之后, * 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商已 (略) 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略) (略) 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经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即使有通用条款2.4.3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均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进度为限,如承包人认为某缺失资料将影响施工进度有责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并释名原因和解决方案并给予协助,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以基础资料缺失为由擅自停工或拖延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从开工到 (略) 有过程及结果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审计送审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套(含【】套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文档, (略) (略) (略) 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统 * 整理成册; 3.1.2 (略) 的其他义务: (1)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 (略) 有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报价内)。 (2)承包人收到施工图 (略)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 (略) 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 (略) 详细审核,并在图纸会审前 * 个工作日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如承包人未 (略) 审核或审核时未发现施工图中存在重大问题,造成承包人自身的损失及额外费用,均 (略) 承担。如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图纸错误却未向发包人提出的,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3)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 (略) 施工,则承包 (略) ,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4)深化设计 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需要深化设计的, (略) 文件要求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须完全满足施工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设计费用及按深化设计施工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 (略) 支付此项费用。承包人应将深化后的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批认可且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 (5)按通用条款6.3款约 (略) 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并负责按政府规定办 (略) 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如不符合有关要求, (略) 承担由其造成的损失、罚款。 (6)施工用水、用电 由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 (略) 负责接 (略) ,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费、施工费、搭接费、运行维护费以及水电费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发 (略) 支付;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在月进度款内扣除。 承包人应 (略) 用水用电的使用、维护,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未按时缴纳费用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人 (略)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承包人必须配置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在1月以内的累计停电时间,当不超过3天(含3天),则承包人承担使用备 (略) 班费用;当超过3天,使用备 (略) 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用备 (略) 班数量以监理人、过 (略) 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为准。发电机台班单价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不计停置台班,台班费用不计油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电, * 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备用电源设备闲置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 (略) 的停水造成的停工、 (略) 任何签证,也不因此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7)自行解决材料、 (略) 。如果承包人需 (略) (略) , (略) 解决,材料、设备的 * 次转运费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8)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根据分阶段施工进 (略) 实施区域,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 (略) 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确认)或不再搭设,其发生的 * 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9)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手续、后续检测手续等。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 )本项目水、电、气及其他专业分包 (略) 交叉作业施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施工工作面,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略) 支付,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述施工单位收取配合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 (略) 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前, (略) 有建筑垃圾,承包人必须对室内、室外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 ( *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将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 式 * 份(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电子文档 * 份。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 ( *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①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承担工程移交前的 * 切毁损的风险及费用。 ②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③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投入使用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合同范围外新增的项目等,涉及到需办理签证的,承包人须 (略) 经济签证。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 * 天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发包人,超过 * 天未递交,发包人不再签证,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经济签证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签字认可( (略) 经济签证的流程必须按照发包人 (略) )。上述资料须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 关于发包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无偿提供2间面积不小于 * (略) 办公室,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② (略) 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国家和成 (略) (略) 门安全文明施工 (略) , (略) 内的 (略) 地照明,费用已含在合同中。 b. (略) 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如不符合有关要求, (略) 承担由其造成的损失、罚款。如对业主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业主将按 (略) * 元到5 (略) 罚。 c. (略) 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略) 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 (略) 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资格等证件真实的复印件,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等单位的检查。 d. (略) 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给发包人之日止, (略) (略) 有事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悬挂物坠落、水涝、地陷等),均由承包人单独承担责任; (略) 判决发包人单独或与承包人连带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在承担后,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e.规划区范 (略) 搅拌砼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砼和砂浆。 f.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负责最终验收( (略) 参加的 * 方验收、承接验收、综合验收)并配合发包人的各种合格证件的办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2项目经理的相关要求 (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 (2)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每日到岗,如不能到岗需向发包人请假并得到许可;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 * 元/次的违约金;出现5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同时,若因项目经理擅自 (略) 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 (略) 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略) 以 * 元/次违约金每出现 * 次,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换回原项目经理(如要求); (2)因擅自更换或原项目经理离岗导致项目经理职位空缺达 *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或不被发包人接受,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略) 以 * 0元/次违约金,并保留对由于承包人项目 (略) 造成 (略) 索赔的权利;必要时,发包人有权扣留 * 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 0元/人·次)。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 (略) 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领取后3日内(省外企业 (略) 管理人员应是入川备案人员)提供,否则导致无法如期开工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2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 (略) 的时间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每日到岗,如不能到岗需向发包人请假并得到许可。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技术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技术负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 (略) 的管理人员 (略) ,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或发包人认为相关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 (略) 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造成的损失承包 (略) 责任。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 (略) 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 (略) 单次不超过 * 小时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单次超过 * 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 * 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但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 切索赔, (略) 承担由此引起的 * 切后果。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若因该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 (略) 责任。情节严重(如 (略) 达到2天 (略) 打卡时间不足8小时的情形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时,视同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权向承包人追究 * 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略) 有主体结构及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审图机构审核通过,且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内容、工程界面、选用材料和施工单位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审核确认。无论是否属于禁止分包范围内,任何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在合同签订后分别提交 * 份分包合同原件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当承包人工期、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或者承包人对发包人认价回复不受理、或者 (略) 发包人的变更指令或在发出变更指令后 * 天内无法就变更估价达成 * 致、或者经双方协商 * 致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承 (略) 分工程内容变更为发包人直接分包,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上述承包范围工程内容的调整后,双方根据 * 方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包干总价在结算时应当扣除承 (略) 分的工程款。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略) 协商约定及结算支付;因分包人索赔或追偿导致发包人损失(含发包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材料、 (略) 时间(包含 * 供材料、发包人设备设施等)。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中标价-暂列金额)的 * %,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川办函【 * 号及川建发【 * 号文规定的保函的方式担保。 履约担保 (略) (略) 保函方式办理,若 (略) 转账方式,必须由承包人基本帐户转出;若采用保函(保函符合国家及 * 川省相关规定),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之日止。提交的保函须经发包人确认有效(保函具体格式和内容见合同附件7),办理保 (略) 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出具保函的主体(银行等)进行审查,若发包人认为主体资格、整体实力等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保函或 (略) 转账方式缴纳履约担保,承包人拒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延长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与履约担保金额。 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个工作日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其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发包人之日止。如以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应满足发包人要求。若在上述确定的失效日期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核 (略) 续保,若在发包人规定的时 (略) 续保,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 3.7.1履约担保的退还 ①在承包人正常履约情况下,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将 * %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剩余 * %履约担保在综合验收完成后 * 天内无息退还。 ②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后,由于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且连续停工时间超过 * 个月以上的,经承包人申请且书面承诺具备条件恢复施工后按 (略) 的,发包人可按承包人已 (略) 释放履约担保,释放比例由发包人决定,最多释放 * %。待工程恢复施工后,接到发包 (略) 门通知后,承包人重新办理、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若未按要求递交担保的,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终止施工合同或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相同金额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③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后,由于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施超过 * 个月以上的,经承包人申请且书面承诺具备条件恢复施工后按 (略) 的,发包人可全额释放履约担保。待工程恢复施工后,接到发包 (略) 门通知后,承包人重新办理、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若未按要求递交担保的,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终止施工合同或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相同金额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3.7.2履约保证金为无息退还。若因任何原因引起工期延期,工期延期期间亦不计取履约保证金利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合同、信息等控制和协调管理,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签发相关指示,监理人其他职权限制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包人理解发包人有权解除与约定监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改变授权范围而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应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无偿提供2间面积不小于 * (略) 办公室及办公桌椅等必备用品,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4.3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发包人,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并以发包人回复意见为准,且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 * 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任何情形下,即使监理人质量检查结论是合格,承包人也不应以监理人合理的检查、检验时间为由要求工期延长或新增费用,有关时间和支出的需求已在总工期与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并由承包人承担;但监理人违反正常工作响应需求无故拖延检查、检验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反应情况,经核实属于监理人过错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小时前 。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不低于施工人数的2%或不低于3人。工程开工前 * 周内,承包人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法措施 (略) ,保证维护、管理、 (略) 安全和秩序,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公共设施、周边建筑不能产生裂缝,变形等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及协调解决周边居民闹事、滋事, * 旦发生,承包人不仅须修复破损、委托第 * 方检测机构鉴定周边建筑安全,还应赔偿相关损 (略) 有责任。因在施工过程中与 * 邻周边发生冲突致使工程受阻,均由承 (略) 解决。施工过程中的 * 切安全事故均由承 (略) 责任。如出现安全事故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承担违约责任。 6.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略) 范围内如出现治安事件, (略) 以不少于 * 元/次的违约金。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程开工前 * 周内,承包人将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略) (略) 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略) 地和冲洗设备,如出现文明施工达不 (略) 门要求而被通报批评,处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如被媒体曝光,处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发包人根据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 - * 》、川建发【 * 】6号文等相关文件按月对承 (略) 的安全文明 (略) 评价。 6.1.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 * %,其余按 (略) 支付(每月进度款中按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 %扣回,直至扣回完),结算前最多支付至基本费的 * %;结算时按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定的费率计取。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略) (略) 理办法,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 6.1.6 安全生产责任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略) 通用条款6.1.9.1第(1)项及第(2)项;承包人已充分理解项目、土地、 (略) 地、毗邻地带的情况并接受现状。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非因发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认为过错方为发包人或非承包人原因而主张减免责任的,承包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除通用条款6.2.1约定内容外,因承 (略) 施工人员提供必要保护、或未尽督促、管理的职责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 (略) 理有关受害人索赔和纠纷,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略) 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个工作日内;但承包人同意该确认或修改的意见未必是全面和 * 次性作出的,如发包人日后不时发表补充或更正意见的,承包 (略) 补充或更正后的内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但承包人同意该确认或修改的意见未必是全面和 * 次性作出的,如发包人日后不时发表补充或更正意见的,承包 (略) 补充或更正后的内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 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要件的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前完成其他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略) 通用条款7.3.2款第 * 段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天内 。 (略) 资料的告知期限: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本合 (略) 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及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 (略) 调离机 (略) 人员。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和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台班停滞费,计取方法按 * 川省建设工程 (略) “关于明确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 * 】 * 号文)中 (略) , (略) 过程中遇 (略) 市市级 (略) (略) 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 (略) 。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 (略) (略) 承担。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包括工程主要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延误,按合同总价的0.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 * 天或者各节点工期累延误超过【 * 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 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略) 通用条款7.8.1第 * 段约定;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如暂停期限未超过 * 天之内导致的新增费用或工期延误已经考虑在合同总价及总工期中,发包人不另补偿或给予延期。如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导致暂停施工超过 * 天以上的,双方就费用和工 (略) 协商。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全面复工,否则从复工通知指定的复工日期开始,停工状态将被视为“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 * 切必要措施恢复施工或排除停工障碍,承包人擅自停工违 (略) 协商约定,停工超过 *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 * 方违约责任。 7.8.3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即使有通用条款第7.8.4款的约定,监理人如未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照发包 (略) 。 7.8.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无论任何情形导致暂停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7.8.5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略) 通用条款第7.8.6款约定;如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补偿要求, (略) 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 * 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就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施工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 (略) 通用合同条款8.5.3项约定。承包人应当仔细检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凡经承包人检验合格并接收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问题及保管责任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同通用条款。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即使有通用条款8.7.2的约定,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替代都应经发包人签认后方为许可,如监理人未按照通用条款8.7.2的约定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有责任直接征求发包人的意见而不得擅自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 * 周内连续停电时间 * 小时,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超过 (略) 分报发包人按实签证,发 (略) (略) 供电的差价,但不负担发电机的机械停滞台班费和租赁费, (略) 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8.8.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略) 需要 (略) 所:由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 (略)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等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验要求严格按照 (略) 。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 (略) 用设计图纸不 * 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 * 种类型。 * .1.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 (略) 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 (略) 门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经发包人以责任工程师指令形式书面批准签发给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 * .1.2范围变更:发包人、 (略) 门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 .1.3技术核定:承包人或监理人 (略) 的具体条件和承包人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 * .1.4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 上述 * 种类型的变更,按发包人相关 (略) 。同时,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签字认可,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 (略) ,及时通知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提供变更文件,经发包人以责任工程师指令形式书面批准签发给承包人;技术核定单必须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经济签证单等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认可。上述手续完善后,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 上述资料须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需明确 * 个工程变更通知单只对应 * 份工程变更结算单,费用包含由此 (略) (略) 分项工程(土建、安装等) (略) 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合同范围外新增的项目等,涉及到需办理签证的,承包人须 (略) 经济签证。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 * 天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发包人,超过 * 天未递交,发包人不再签证,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变更估价 * .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 (略) 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类似子目指: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子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的子目。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重新组综合单价。 组价方法: 根据《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 )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综合单价, (略) 控制价相比较的优惠幅度(发包人材料核价单中的材料价格不再优惠),作相应的优惠[即优惠幅度=1-承包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其中材料单价按投标报 (略) (如果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不合理,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价格的 * %时,则发包人重新核价),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 (略) (略) 当月发布 (略) 综 (略) 价格, (略) 综合价中无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型材、管材、电线电缆,均采 (略) 信息价,其余材料则由承包人报送适当的材料价格,以发包 (略) 出具的材料核价单作为计价依据,若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其优惠按本条 (略) ,其材料的消耗量以 * 川 * 清单计价定额计算。 (4)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增加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 .4.2 变更估价程序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并入或分解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付款节点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 .6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暂估价 * 览表》。 * .6.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6.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6.1 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但需在规定时间内约定项目实施的价格、质量和实施时间等重要因素。 *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第 * 条 价格调整 *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可调价格材料的种类及风险幅度: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商品砼、预拌砂浆等)的风险幅度值为 3%,其余材料的风险幅度值为 5%,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2 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建筑工程) (略) 价格:以施工期间 (略) 市 (略) (略) 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每月 (略) (略) 综 (略) 价格,若 (略) (略) 综合价中无的,则采用 (略) (略) 信息价(有上下限时取中间值),若 (略) (略) 信息价中无的,则采用建设单 (略) 出具的核价单,以下简称“市场价格”。可调材料基准价: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建筑工程)中可调价格材料基准价。从本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期间: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 (略) 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 (略) 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 (略) 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 (略) 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 (略) 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每月钢材(不含作为辅材使用的铁钉、扎丝、螺栓、螺帽等)的消耗量以相应的钢材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准计算,每月可调价格材料(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的消耗量以建设单位及监理签字认可的形象进度为准计算,上述材料消耗量均等于相应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的消耗量(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超出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则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 (略) 结算)。因可调价格材料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合同总价的调整均在竣 (略) 。 * .1.1.2装饰、总平及安装(不含电线、电缆) 可调价格材料种类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装饰、总平、安装工程),具体调价办法如下: 竣工结算时只调整双方出具的材料核价单中价格与合同附件3可调材料基准价的价差。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 * %或高于基准价 * %时, 材料价格按 (略) , (略) 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高于相关定额,则按 (略) ;当材料消耗量低于相关定额,则材料消耗 (略) 报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 可调材料在承包人报发包人、监理人、过控单位确认质量、规格、颜色、品牌后,在使用之前提前 * 个工作日以上将由建 (略) 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送审单(须明确材料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报送建设单 (略) ,建设单 (略) 在收到认质认价送审单后 *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出具认质认价确认单,认质认价确认单出具后承包人 (略) 分可调材料。 装饰、总平及安装材料若施工单位未及时报送或未经核价, (略) 购买的材料价格,应以核定的材料价下浮 * %认定并计入工程结算。 * .1.1.3电线、电缆 如在施工期间铜价涨幅(跌幅)超过5%,结算时电线、电缆材料单价可按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电线电缆(仅限调铜材)的调整方法如下: (1) 施工期间铜价涨幅超过5%时,调价公式为:P=P0+S×8.9×[T-T0(1+5%)]× * -6×1m (2) 施工期间铜价跌幅超过5%时,调价公式为:P=P0+S×8.9×[ T-T0 (1-5%)]× * -6×1m P: 调整后电线或电缆单价 P0: 电线或电缆中标单价 S: 电线或电缆截面面积 8.9: 铜的比重 T: 铜材施工当期前 * 个月最后 * 个交易日的上 (略) 最近交割月的铜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T0:铜材基准价,铜材基准价(上 (略) * 年 * 月铜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 .1.2人工费调价原则: (略)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以下简称“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调整人工费差额。 (略) 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 (略) 期基 (略) 调差; (略) 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 .1.3规费:按企业自身持有的与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配套的《 * 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取 (略) 结算。 * .1.4若承包人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清单综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不 * 致,结算时按最低的清单综合单价为准。 * .1.5各单位工程 (略) 分项清单(即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 (略) 分项清单)单价应 * 致,若不 * 致时,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 * .1.6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超出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则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 (略) 结算。 * .1.7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表中的材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不 * 致时,工程结算时以最低的 (略) 结算。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款。 *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4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1)由于承包人没理解设计意图,超出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2)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3)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4)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5) (略) 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其费用将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 (略) 工程师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计量按 (略) :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 * %,其余按 (略) 支付(每月进度款中按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 %扣回,直至扣回完),结算前最多支付至基本费的 * %;结算时按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定的费率计取。 * .6措施费的结算: (1)总价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竞争,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以及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 (略) 结算。 (2)单价措施项目中大型机 (略) 费及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费是指 (略) (略) 有机械设备,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3)夜间施工费、 * 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以及其它措施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对安全文 (略) 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的调整。 * .7所有调价均在办理竣 (略) ,并随最终结算价由发包人 * 并支付与承包人。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均包含实施 (略) 有 (略) 需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损耗)、机械费,基坑明排水费以及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 (略) 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综合管理、保险、利润、 (略) 费用和本合同图纸明 (略) 有责任、义务和 * 般风险等相关费用。本合同综合单价内包括各种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施工附加量、体积变化等费用。 (略) 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调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清楚并充分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检测验收费、 (略) 项目中需承包人 (略) 有费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围护、保险费及不可调价格材料的涨价风险等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为本工程中标价的 *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合同签订后 *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分3次抵扣完毕,第 * 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始抵扣。若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若履约担保 (略) 保函,则不支付预付款。 * .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供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 * .3 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计量。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 . (略) 。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节点支付。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 (略) 需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和合法票据。发包人 (略) 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在第 * 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 (略) 单位完成本工程工 (略) 工程量的核对工作,并共同出具修编工程量清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 .4.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审核和支付 * .4.4.1承包人应在每月 *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发包人提供的进度款审核表的格式填写,2日内监理单位审核签署完毕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 * .4.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整个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按节点方式支付,每个节点的支付比例如下: ①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项目主体7层时,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②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项目主体封顶时,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 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③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工程内外装饰施工完成后(不含总平),承包人报 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④ 本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 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略) 有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⑤ 经 * 方 (略) (略) 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 %。 ⑥ 除防水、外墙防渗漏外,质保期到期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 * %; ⑦ 防水、外墙防渗漏质保期到期后, (略) 有尾款。 ⑧ 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 (略) 门核定的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承包人,此部分款项在到付款节点时全额无息扣除。 质保金的退还,按照合同附件1质 (略) 。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照每次工程建设费的支付节 (略) 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得因项目业主资金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异议。 (3)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 (略) 门核定的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承包人,此部分款项在到付款节点时(除第 * 次付款节点外),全额无息扣除。 (4)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略) 转帐或现金方式。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的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4.3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 (略) 为; (2)工程实际进度明显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 (3) (略) 中,有承包人应当负责的赔偿事件,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的; (4)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 .2 竣工验收 *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和有关 (略) 。 (1)竣工验收:指初步验收,指工程土建、精装修、安装工程等本 (略) 工程内容完成后的验收。通用条款 * .2.2(3)中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 * 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该条件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条件之 * ,但不是唯 * 条件;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2(5)项的约定。 (2)综合验收:承包人完成本 (略) 有项目后, (略)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含并联验收,以取得验收批复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略) 通用条款 * .2.2项最后 * 段,在项目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双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经证明属实,由此导致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验收条件尚不具备,或者发包人明确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属于延迟组织验收的正当理由。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竣工日期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3项的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通过综合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仍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1)若发包人整体使用,则以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2)若 (略) 分 (略) (略) 分独立,则以 (略) 分的竣工日期为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其他发 (略) 分,按 (略) 竣工验收,并以通过竣工验收之 (略) 分的竣工日期; (3)承包人仍 (略) (略) 的要求完善、编制、 (略) 竣工、结算资料,并有义务完成对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最终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 (略) (略) 资料移交手续。 * .2.4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经发包人、使用单位(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 (略) 门)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否则,视为承包人移交日期即完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 * 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每逾期 *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0元;逾期每满7天,违约金标准上浮 * %。 * .3 工程试车 *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6 (略) * .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 天(或按 (略) 发 (略) 通知书载 (略)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 (略) 的,每逾期 *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0元;逾期每满7天,违约金标准上浮 * %。 * . 竣工结算 * .1工程建设费结算价按照 (略) : 根据本项目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方案实施措施、签证变更等)按照《修正量为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 川省工业化相关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进 行计算后作为结算价,结算价款=【?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修正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 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总价措施费+?修正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价+E变更类、缺项或项目 特征不符导致新增项目、人工费调差、可调材料费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同时,最终结算价款不超过经审核的 (略) 分的工程费用及其按比例计取的相应预备费之和。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 * 天内向发包人交清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6 个月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为了更好的配合对 (略) 准确、真实、及时的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并 * 次性提交造价 (略) 有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整的竣工图(盖图审章的施工蓝图); (2)承包人编制的有效的竣工结算书; (3)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会审纪要、任务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 工程量核定单、材料核价单; (4)施工合同; (5)要求以上第(2) -(4)项资料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6)如因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上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由此造成 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时间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修改,办理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修改,办理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承包人未在本工程竣工后 * 天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 天内仍未提供和没有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按 (略) * 0元违约金,并有权委 (略) 根据 (略) 审计,承包人自愿认可发包人委托 (略) 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即作为本工程的造价及付款的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略) 承担。 (7) (略) 能力清单范围内的(例如:防水、涂料、保温、PC构件等), (略) (略) 。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格以最终审核金额为准。 * .2最终结算审核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最终审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发包人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 * 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最终审 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超过最终审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 的比例),则承包人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 * 个工作日内退回超过款项。 * .3 为防止承包人故意虚高报送工程结算金额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同时也为了让发包人免于承担过多的、不必要的基本审核费,双方约定:发包人 (略) 单位审核后的效 (略) 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关于效益审核费的约定具有惩罚性,承包人对此清楚知悉,不持任何异议。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效益审核费,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 * 笔工程款中直接扣回。若有政府审计,审减或审增率中包括政府和发包人 (略) 的累计审减或审增金额。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同质保期,详见合同附件1。 (略) 通用条款第 * .2.1款约定。 * .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剩余质保金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使用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 (略) 审核, 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剩余质保金;发包人在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无 (略) 分质保金。若质保期满后承包人不提出退还剩余质保金书面申请,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方式: 。 * .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 .4保修 *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 般问题为8小时,重大问题在2小时内。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在满足专用条款第3.5.2款约定的前提下, (略)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不构成违约。 任何情形下,如发包 (略) 为,在客观上将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按照专用条款第7.8.1款约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除此之外,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 (略) 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擅自停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予以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在承包人不存 (略) 为且按双方约定审批付款流程审批合格情况下,发包人逾期 * 日支付工程款,自逾期超过 * 日次日起,按不 (略) (略) 公 (略) 报 (略) 理违约金相关事宜。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 * .1.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诺据实向承包人结算和支付其已施工合格工程量对应的价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更换合格产品,由此客观上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第7.8.1款约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工期签证后工期顺延。 (7)其他: / 。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暂停期超过 * 天的, (略) 安排人员和机械去留,承包人工期可顺延,但发包人不赔偿(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必 (略) 安全保护工作,现场安保人员的补贴,承包人应书面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核准补贴。若监理工程师通 (略) 施工,承包人应在4 (略) 恢复正常施工工作。 (略) 机械 (略) 发生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如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8. (略) 理。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1.4款约定。如发生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据实结算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承包人的其他索赔 (略) 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 .2 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略)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 切责任。 (3)竣工验收前承包 (略) 清理干净,否则发包人派人清理,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扣除。 (4)发生 (略) 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另外对上述质量不合格(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工程量不予以计量。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点击查看>> . * 元(大写: * * 万元整)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2)承包人逾期开工、擅自停工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 天或停工 * 天,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款计算违约金。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小业主交房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逾期交房损失:逾期在 * 日之内,每日按小业主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 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后,按每日百分之 * 计算违约金。 (3)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设备材料1 (略) ,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 (略) 承担。 (4)违反通用条款第 * .1 条、第9.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略) 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 点击查看>> 元(大写: * * 万元整)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国家、省、 (略) 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水排放、环境卫生、 (略) 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市政设施迁移、市 (略) 道、市政绿地占用、市政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方 (略) 政部门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 * 切责任。 * 旦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 * 0元的违约赔偿金。 (6)承包人不按要求对 (略) 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略) 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 元/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应采取 * 切合理 (略) 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承包人 (略) 内外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解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8)承包人如因安全文明施工被 (略) (略) 通报批评,且使发包人声誉受到影响, (略) 以合同总价0.5%-1%的违约金。 (9)承包人 (略) 管理,杜绝打架斗殴 (略) 为,发现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承包人与分包人或供货 (略) 为,发现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如发生恶性事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尚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 * )不管何种原因,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到发包人、 (略) 办公室、发包人公司聚众闹事,影响工作。每发生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处罚金额由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确定。如有物品损坏承包人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 (略) 损失。 (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 * 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的损失,并对承包人违约金1- * 万元。 ( * )承包人必须加强管理,注重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影响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情节恶劣或可能影响到发包人形象,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并视情节严重对承包人除以 点击查看>> 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承担因 (略) 损失。 ( * )承包 (略) 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 (略) 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 (略) 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 * 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 (略) 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 * 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 * )以上违约金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只需书面通知承包人。 ( * )发包人不同意签证及变更的,承包人不得因此为理由停工或者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次 点击查看>> * 元扣除违约金。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 (略) 有的经济赔偿。 ( * )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擅自转包或分包,每次发生 * 次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 (略) 分 (略) 补足,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 * 方 (略) ,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停工、 (略) 、终止合同等措施。 ( * )本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或丧失了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合法法人主体资格、施工资质、或因挂靠等原因导致合同合法性或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的或 (略) (略) 门勒令停止于建筑施工领域从业的或被要求停业整顿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 )在完成验收后直到本项目集中交付使用单位3个月后,承包人仍须委派 (略) 的施工人员留守项目,具体人员数量及工种比例由 (略) 同承包人根据承包人承接项 (略) 整改需要协商,3个月后经 (略) 及使用单位(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 (略) 门)书面同意后 (略) 。若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 (略) 整改需要,发包人有权安排第 (略) ,并按合同 (略) 处理。因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 (略) 整改需要或发包人安排第 (略) 整改时,应由承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 *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 (略) ,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 (略) 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 (略) ,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 (略) 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 * 天,发包人 (略) 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 .2.3款约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有以下情况之 * 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通知自送达 (略) (略) 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连续停工 7 天以上。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略) 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监理人要求整改却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 (略) 政违法被查封 (略) 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 (略) 工程款的,致使合同 (略) 的。 (4)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 * %及以上,经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不纠正的。 (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 * 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 个日历天内,必须 (略) 退出工作,每延迟 * 天,承包人应以本合同总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合同总价×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 *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的, (略) 补足;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发包人则有权按照约定标准的 * % (略) 结算。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计取。 第 * 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 * .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2.1 (略) 通用条款第 * .3.2项的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及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4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5.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5.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6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 索赔 * .1 对承 (略) 理 (略) 通用合同条款 * .2(2)项约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针对承包人索赔报告以及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发表的描述建议以后的 * 天内(各方对于索赔依据真实性和效力存在争议的时间不在此限),对各方已经确认的 (略) 审核认定并给予答复,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答复,承包人有责任同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 * 次后发包人仍不予理会的,视为认可承包人该次的索赔要求。 * .2发包人的索赔 (略) 通用条款 * .3的约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索赔可能在最终结算办理时或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有关索赔事宜的诉讼时效。 * . 争议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 (略) 申请仲裁; (2) (略) 在地有管 (略) 提起诉讼。 * .2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 (略) ,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造成逾期竣工的,按照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不利后果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 (略) 起诉。 * . 补充条款 * .1 承包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时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率 * %),承包人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交给发包人,逾期发包人不予接收。本工程税率 * %,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 * .2 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按照 (略) 市 (略)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诺不得拖延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的, * 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或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略) 罚、民工围堵闹事等),发包人有权按 * 万元/每次的标准,向承包人主张惩罚性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补足发包人的损失。 * .3 若因拖欠工资事宜(不论承包人是否将该笔费用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或群体围攻发包人办公地点或 (略) 门反映或引起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 0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直接向农民工支付。 * .4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管理、维修本施工区内发包 (略) 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 (略) 地内线路问题引起停水、停电及 * 切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 (略) 地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渣、红线内的余土、建筑材料由承包人 (略) ,以及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设备基础的拆 (略) ,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措施费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门窗、玻璃、墙面、地面打扫干净,卫生间、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 (略) 清,并使本工程周围环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 .6在施工过程中, (略) 项目的施工单位增加用工、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7 (略) 采取的 * 切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认可及发包人签证后方可实施。 * . (略) 发生的零星工作项目签证的普工、技工的结算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表中的 (略) ,不再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略) 签证办理结算。 * . (略) 用材料的采管费(包括因工程量发生调整造成的材料采购量的变化)、材料运输及搬运、可能发生的周转材料投入增加、赶工补偿费、环保检测费及发包人要求的外墙淋水、清洗各两次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略) 有钢筋植筋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质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钢筋工程综合单价中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 . *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使用单位索赔或其他 * 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任意款项中直接扣除。 * . *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 承包人项目经理均按 (略) (略) 门的要求统 * 实施压证施工。 * . * 为保证本工程管 (略) ,对双方的往来文件,须按照以下约定办理方为有效: (1)图纸会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经修改和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须承包人项目经理 (略) 印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类周报、月报、季报等工程进度计划和统计报表,须承包人项 (略) 印章; (3)对于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计量审核结果,承包人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时由 (略) 经办人或项 (略) 印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直接涉及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问题,均 (略) (略) ,双方的往来函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6)除上述约定外,双方 (略) 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沟通与协调等,均由发 (略) 的工程师和 (略)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双方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有关补充协 (略) ;其中,承包人就上述事项向发包人发出有关通知或函件时,必须经承包人项 (略) 印章。 * . * 发包人对 (略) 管理按本工程《 (略) 管理细则》执行。 * . * 通知: * . * .1双方之间的 * 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 * . *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 (略) 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 (略) 示日后第5日; (3)ems特快专递:以寄出之日起的第 * 日视为收件日期。 (4)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 * 日视为收件日。 * . * .3 * 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 (略) 承担。除非 * 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 * 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尾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 . * .4 * * 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2)承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3)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 * 审、 * 审、 (略) 程序。 (4)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 (略) 书面的通知义务;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 (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略) 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 * 方未按 (略) 通知义务, (略) 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下列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①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 (略) 的; 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 (略)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 . * .本约定作为合同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 . *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函告、诉讼等方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等法律主张,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金额中扣除。如已不存在未付款, (略) 支付。 * . * 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退费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不能退费 (略) 分费,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款项中扣回。 * . * 本项目工地有组织排水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各分项的清单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 (略) 分费用。 * . * 若承包人存在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已付款范围内不得拖欠分包单位(无论是分包单位本身还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若承包人在发包人已付款范围内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起诉发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令发包人产生律师费的,由承包人承担,且上述律师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金额中扣除。 * . * 承包人在实施主体大面积精装修施工前, (略) 实体样板间及工艺样板间,待发包人验 (略) 大面积精装施工。实体样板间及工艺样板间施工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 装修材料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精装修材料环保检测费(包括但不限于 * 醛、苯、VOC、重金属、放射性限量等)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因精装修材料环保检测未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而引起的住户要求索赔或给发 (略) 会负面影响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均 (略) 承担。 * . * 本合同中未明确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 * . * 承包人的施工顺序须根据发包人 (略) 相应调整,费用不增加,投标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 . * BIM应用能力与技术要求 * . * .1准备阶段 (1)承包人需组建自己 (略) 。最少有1名专职BIM负责人,2名专职BIM工程师, (略) 需成员可 (略) 人员 (略) 。所 (略) 人员需对BIM技术的应用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BIM执业证书(要求证书颁发机构影响力不低于图学会、 (略) 、 (略) ) (2)承包人需制定施工阶段BIM应用规则、标准及其他BIM实施标准, (略) 审核通过; (3)承包人应配备满足BIM工作的软硬件,各类软件 (略) 单位及项目BIM应用相匹配; (4)承包人应对准备阶段的BIM应用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2实施阶段 (1)承包人应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阶段的管理及其他工作; (2)承包人应 (略) 单位意见,进行施工图纸深化和管综优化的工作,并保证BIM的落地,以 (略) 的 * 致性; (3)承包 (略) 施工进度和工艺,进行施工阶段的施工整体方案模拟、 (略) 部重难点方案模拟, (略) 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查; (4)承包人应积极 (略) (略) BIM平台的实施工作,积极配合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的产生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与设计相关文件资料,需先报BIM单位审核确认后, (略) 提交; (6)承包人应对施工阶段的BIM (略)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施工阶段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3竣工交付阶段 (1)承包人应 (略) (略) 竣工阶段的模型及其他成果的整理和制作,保证精度和准确性,并满足项目BIM应用和后期运维的精度要求; (2)承包人需 (略) 单位、建设单位完成BIM成果整理、归档及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并将BIM成果移交建设单位; (3)承包人应对竣工交付阶段的BIM (略)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竣工交付阶段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财务相关条款 * . * .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 元。 * . * .2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条款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本合同项下款项转帐至承包人以下账户: 户 名: 帐 号: 开 户 行: (2)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据实向发包人出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免除承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 (3)应税主体税务信息及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 ①本合同应税服务提供方(承包人)纳税身份: □ *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②增值税税率为 % ③承包人开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开 户 行: 账 号: 地址: 电话: (4)承包人完成本合 (略) 为的计税方式: □ * 般计税 □简易计税 (5) (略) 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本合同总价款(即含税价)不变(或: (略) 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按 (略)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段结算)。 (6)发票开具与送达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符 (略) (略) 为的发票种类及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送达日期距税法规定的发票最后认证期限不足(含) * 个月的,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略) 开具发票;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才予付款,且不免除承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 (7)发票作废条款 承包人需要作废发票,必须在第 * 时间内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作废的发票发包人已认证,承包人必须配合发 (略) 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换开发票; 承包人非正常原因作废发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扣减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应付款项不 (略) 分,发包人有权追偿。 (8)发票遗失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略)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承包人开具虚假发票将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次款项或直接扣 (略) 分抵偿损失, (略) 分,发包人保留追偿权利。同时承包人需按发票金额的1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 ) (略) 确认,承包人未按时纳税,造成发包人已认证的进项不得抵扣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直 (略) 分款项, (略) 分,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 * )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奖励费等价外费用,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可调材料基准价(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书 附件4: 廉洁合同 附件5: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附件6: 履约保函 附件1: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 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 (略) 有工作内容(含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 *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单位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零6个月; (3)装修工程为2年零6个月; (4)燃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排水管道渗漏2年,给水管道渗漏、水表及阀门3年; (8)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9)墙地面及顶棚土建工程保修期为2年零6个月; ( * )门窗翘裂、 * 金件的损坏2年; ( * )电梯2年; ( * )卫生洁具2年; ( * )灯具、电器开关1年; ( * )管道堵塞半年; ( * )绿化工程1年; ( * ) (略) 分项的保修期为2年零6个月。 * 、质量保修责任 1.本工程整改及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必须在 * 小时内到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 (略) 查看, (略) 查看后 * 小时 (略) 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 (略) 理方案, (略) (略) 理完毕。在约定时间内未报到或 (略) 理完毕,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有权安排其 (略) 处理,所发生的 * 切费用(按实发生费用)不经承包人认可,在 (略) 扣除, (略) 有记录,供承包人备查。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得,发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2.如连续两次出现发包人要求整改而承包人未予以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人 (略) 保修金,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 *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将维修事宜及相关扣质保金相关文件按专用条款的通讯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正式的书面文件,特快专递寄出第 * 天即视为承包人已经接收到此书面知会。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紧急事故 * 旦发生,发包人或经发包 (略) 有权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明确保修期负责专人:姓名: ,有效联系方式: 。 4.整改(保修)项目具体时间
5.整改(维修)现场管理要求 5. (略) 服务要求 (1)整改(保修)时承包 (略) (略) 相关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教育, (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略) 负责。 (2) (略) 位(如园区主干路、配电房、电梯等)进行整改(保修)时,必须经发包人衔接使用单位获准同意后方可施工,避免造成对使用单位人员生活的干扰, (略) 进行隔离、封闭、警示,同时在施工围板上张贴施工告示。未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3)对空置房整改(保修)完毕,须将施工工具、材料、垃圾等 * 并清理干净,并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经发包人确认合格,检查室内物资无遗失后关闭。 (略) 施工 (略) 位损坏或成品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在 (略) 整改(保修)时,应先预约后由发包人人员陪同上门,施工时要对家俱、 (略) 包装与覆盖保护,施工 (略) ,并请使用单 (略) 。施工中造成使用单位设施、物品、家俱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使用单位在整改(保修)中报失窃,承包人应立 (略) ,按法律规定的治安管理或刑事 (略) 理,发包人有协助调查义务。是否继续施工,由承包人与使用 (略) 理。 5.2人员管理要求: (1)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使用单位办理的出入证,完毕后交回出入证,出入证在时效期内使用,不得遗失或过期。 (2)施工人员不得无故在园区逗留,在园区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纸屑和垃圾、不随地吐痰,游动或吸烟。 (3)在使用单位施工 (略) 抽烟、吃拿使用单位食物,不得进 (略) ,不得擅自使用使用单位任何物品。 (4)若发包人认 (略) 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不能满足该项工作要求(包括技术或使用单位投诉)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从使用 (略) 管理规定及制度。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因竣工验收中未发现的承包人的 (略) 潜在的问题,导致由发包人给予补偿等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当住户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 (略) 确认相关质量问题并协助发包人解决该质量问题,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认可该质量问题系承 (略) 潜在的质量问题,并且视为承包人已授权发包人负 (略) 维修或赔偿谈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损失费用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8.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 (略) 以及业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书面予以确认并作为 (略) 该次保修责任的凭据。 9.在保修期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 (略) 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若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业主索赔费用及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 .复杂(重大)维修项目 * 小时 (略) 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发包人或 (略) 确认后实施( (略) 位在业主已入住的房屋内的,处理方案还需业主签字确认),如 (略) 或业主不满意承 (略) 理方案的, (略) 或 (略) 修改,承包人应 (略) 理方案实施。 *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 (略) 保护并做好标识,整改维修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 * 致,如 (略) 或业主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赔偿责任和支付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 (略)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1.装饰装修工程应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 (略) 修复,若承包人第 * 次修复未达到使用单位要求,使用单 (略) 修复,由承包人承担 * %的管理费和相应维修费用; 2.如果使用单位拒绝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任务,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使用单位要求时, (略) 委托其他单位或由 (略) 修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维保费用,并同时承担该次维保总金额的 * %的管理费; 3. (略) 维保义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使用单位房间内和公共区域财物、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略) 赔偿。如发包人代为垫付相关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不经过承包人同意,直接从相应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使用单位索赔的(包含但不限于金钱赔偿),承包人无条件认同发包人与使用单位商定的最终赔偿方案, (略) 垫付后再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5. (略) 理:为保证整改(保修)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发包人交付给使用单位达到标准和使用要求,保证使用单位满意,对承包人的整改(保修) (略) 理如下:
备注:以上 * 切款项的扣除,以 (略) 负责人的签字为依据。 *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3%,在工程竣工结算支付时由发包人预先扣取。 *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中质量保修金退还节点满足后,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经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发包人签章确认作财务决算及使用单位签字确认且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后,发包人(无息)返还当期应退还的质保金,若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未提出退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发包人有权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质保金退还时间节点:保修期第两年零 * 个月保修期满,发承包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保修工作且发承包双方完成质保金扣款结算后,发包人(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的 * %,保修期第 * 年零 * 个月保修期满,承包人完成保修工作且发承包双方完成质保金扣款结算后,发包人(无息) (略) 分保修金。 * 、对于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应根据使用单位报事记录,通知承包人 (略) 签字确认, (略) 保修义务,承包人逾 (略) (略) 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发包人可单方面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承包人无条件认可,不得有任何异议。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保修范围内,若遇与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发生冲突,如承包人与分包中任何 * 方推卸责任,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安排 (略) 施工。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时,对双方保修责任划分上应以发包人认定为准。 *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附件2:可调材料基准价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书 根据川建发[ * ]6号文《 *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附件4:廉 洁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为搞好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和杜绝资产经营管理中的各种不良现象发生,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 (略) (项目名称)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承包人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略) 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 止。 6.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名称)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 本合同 * 式 * 份, * * 双方各执 * 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存档 * 份。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 点击查看>> 纪检监察举报邮箱: * * .com。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落实《 (略) 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 号令)相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工程项目 (略) 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 * %÷合同工期(月); 2.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 * 个月的民工工资,承包企业须在拨付前 (略) 保函; 3.民工工资 (略) 直接拨付到 (略) 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4.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 * %; 5.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略) 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 (略) 完成超 (略) 分的 * %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附件6:保函编号: 履约保函 致 xxx公司 (下称“受益人”): 鉴于 xxx公司 (下称“被保证人”)已/拟与受益人签订项目名称为 xxxx 的合同(下称“主合同”),我行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 (略) 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 、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xxxx (大写)¥ xxx元(小写)。 * 、本保函保证期间自 xxx 年 xxx 月 xxx 日至 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本保函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并且受益人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利益。 * 、本保函担 (略) 已支付的索赔款而相应递减。 * 、我行提供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 (略) 修 (略) 担保责任的, (略) 书面同意, (略) (略)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本保函保证期间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 (略) 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行的保证责任免除。 *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履约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履约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 (略) (略) (略) 。 担保人: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xxx 邮政编码:xxx电话:xxx传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 (略)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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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 .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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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 * 号 各潜在投标人, (略) 络提问现回复如下: 问:工程量清单未提供可调材料 * 览表? 2、部分清单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即项目特征包含了工作内容,招标清单又单独列项的清单),该部分清单是否不重复,是否需要分别报价?(如基坑支护工程,清单序号 * 、 * 钢筋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综合考虑埋设的方式,无论采用预留、植筋或其他方式施工,其所有费 (略) 报综合单 (略) 计取”,而清单序号 * 、 * 又单列了植筋)。 答:1、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 号附件3。 2、 * 、 * 清单为设计图中 (略) 位,其他位置的植筋为施工方案或者根据图集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的。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 川成化 (略) * 日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 * 号 各投标单位: 现对“ (略) (略) 城投·云湖项目施工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修改, (略) 文件的约定, (略) (略) 分。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上传为准,请各 (略) 下载,详见附件1。 2、本项目《城投·云湖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 * 览表》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2。 3、本项目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3。 3、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本次上传为准,详见附件4。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 川成化 (略) * 日 附件2 城投·云湖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 * 览表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 (略) 家或产地。
注:1、 (略) 选用上述参考品牌表中任意品牌,如品牌表中未列项, (略)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 (略) 公消 * 】号文《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 * 】 * 号文的通知,以及 *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 】 * 号文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为响应国家 (略) 门建设“智慧消防”的号召, (略) 人正在建设的智慧消防系统(JD-FIOT2.0消 (略) 远程监控系统), (略) 选用品牌表中的任意品牌, (略) 选用的品牌需取得由 (略) 金盾 (略) 出具的智慧消防系统(包含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泡沫-喷淋联用系统; (略) 成套消防给水机组设备系统;成套配电箱系统)的端口协议(JD-FIOT2.0消 (略) 远程监控系统)相关授权,相关费用 (略) 考虑, (略) 人书面承诺。若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公示期内,提供由 (略) 金盾 (略) 出具的协议授权;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附件3 附件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GF— * )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 )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城投·云湖建设项目总承包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城投·云湖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 。 2. 工程地点: (略) 市致和镇连封村7、8、9组。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 点击查看>> - * - 点击查看>> 】FGQB- * 号 。 4. 资金来源: 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 5. 工程内容:施工图设 (略) 工作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 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十 *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 *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 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 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 * 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 .2 场外交通 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3场内交通 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 知识产权 1.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 (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 * 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 *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 * 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 ) (略) 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略) 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 致的,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略)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 (略) 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 .2.4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 (略) 。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 * 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略) 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 (略) 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 .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略)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略)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 (略)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略)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略) 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略) 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变更程序 *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3.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4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 * 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略) 方式。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7.1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 *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略) 占的比例; ——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略)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2预付款 *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 (略) (略) 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 * 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 * .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 .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 致。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 .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 *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 * 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 *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 *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 * .2竣工验收 *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政府相关机构备 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 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 交房标准样板间及分户验收要求; (1)交房标准样板间位置及施工时间由发包人决定,承包 人不得因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 (2)交房标准样板间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确保 功能完善、观感美观; (3)交房标准样板间 (略) (略) 调整,承包人 应按发 (略) 调整; (4)本工程(含交房标准样板间)可能因提高观感而增加 * 些辅助措施,门窗腻子带、暗踢脚、(烟道口、空调洞等洞口) 增加塑料套口、阳台栏杆与墙体等其 (略) 增加装饰套、 室外出外墙管道增加装饰套、冷热水管用双色塑料粘贴带标识管 道走向等,承包人应按发 (略) 实施; (5)承包人必须根据《 (略)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以及发包人确认的交房标准样板房标准,做好分户验收实施方案,做好人员组织以及配备多套检测工具; (6)室内实测实量如层高、开间、进深等尺寸需要在实体标识(盖章标识,不准贴纸手写数据上墙),数据真实、准确, 标识标准统 * 、清晰、美观。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成(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竣工检测、检验,且已按相关标准编制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 * 天内组织初验,并在初验通过后的 * 天内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 (略) 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 (略) ,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发包人 (略) 门。 * .2.4 (略) 釆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 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 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5 资料移交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迟于十 * 日,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 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和必须提交的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给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及有关的电子文档: (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设计变更)、详细地质勘查资料、各户型内各专业管线图。 (2)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 (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上述资料和文件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 (略) 市建 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结算审核送审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且未按要求 (略) 门验收的竣工资料或上述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条款 * .1条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 * .2.6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7 (略) 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8 移交、 (略) 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3工程试车 *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 .3.3 投料试车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 .2款〔竣工验收〕 (略) 。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 (略) * .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 * .6 (略) * .6.1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 (1) (略) 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理; (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竣工结算 *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4 最终结清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2 缺陷责任期 *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 (略)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略)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略) 分)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2.3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 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 (略) 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略)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 (略) 理。 * .4 保修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 *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2 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 .3 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 *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 索赔 *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对承 (略) 理 对承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4 对发 (略) 理 对发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发包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略) 市金周路 * 号 。 1.1.2.2承包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3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 * 临时占地包括: 。 1.1.4日期和期限 1.1.4.5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单位之日起算,保修期限详见附件1且保修期限最低不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约 (略) 质保义务的担保。由于质量保修期可能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质量保证金的担保会见亦可能长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节点为准,不以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为条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 * 川省 (略) 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 * 川省 (略) 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 (略)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清单; ( * )投标函及其附录; ( * )其他合同文件(如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的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 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的施工方案,其他文件提供期 (略) 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组织设计 * 式【】套、主要的施工方案 * 式【】套、其他文件提供数 (略) 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文档。纸质版本由承包人装订成册提供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再报送发包人并最终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及签 (略)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 (略) (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略)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已经清楚知 (略) 所涉及的方式、路径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并已综合考虑进合同报价中,因此,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略) 地 (略) 权) (略) 负责联系、申请及承担有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如该等手续需以发包人名义作出,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 * .3 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满足施工机械、设备、材料、 (略) 要求。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担。 1. * 知识产权 1.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 1. * .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4 (略)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 .4 (略) 。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无法如期办理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停窝工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注或备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增加的直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以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额外补偿。 2.1.1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及相关配套的备案手续,按政府规定需发包人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交纳。 2.1.4 (略) 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过程中须将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承 (略) 专业分包;若未通过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审核,承 (略)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相关资料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但专业分包单位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仅 (略) 过程中工期、成本控制、现 (略) 监管,并向承包人发出相关指令,任何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的支付、合同价格的变更、工期顺延、停工指令、设计变更、工程量的确认,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导致发包人义务增加或变更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具体详见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后方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 (略) 需的水、电线 (略) 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 (略) 需的水、电 (略) 地,承包人装 (略) 按规定向收取单位交纳水、电费(含水电公摊),承包人使用水、电所需管线及安装水、电表等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措施费的临时设施费中, (略) (略) 分费用(发包人预存的施工用水电费在第 * 次进度款中扣回)。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及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若因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承包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2)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 (略) 解决并承担 * 切费用,并须满足 (略) 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3)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略) 实施并承担 * 切费用。 (4)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发包人具体的 (略) 。 2.4.3 提供基础资料 (1)施工图纸: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承包人。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承包人。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指定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 (略) 交验的水准点、坐 (略) 复核,校验完毕签署交验凭证,发包人提供正式书面资料,由承包人免费负责保护,如因破坏、失准而造成损失由 (略) 有责任。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若 (略) 7天之后, * 天内未反馈意见,则认为承包商已 (略) 的实况,日后有关的任何索赔及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略) (略) 有费用均视为承包人已经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即使有通用条款2.4.3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均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进度为限,如承包人认为某缺失资料将影响施工进度有责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并释名原因和解决方案并给予协助,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不得以基础资料缺失为由擅自停工或拖延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从开工到 (略) 有过程及结果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审计送审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套(含【】套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文档, (略) (略) (略) 规范要求及发包人要求统 * 整理成册; 3.1.2 (略) 的其他义务: (1)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 (略) 有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报价内)。 (2)承包人收到施工图 (略)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 (略) 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 (略) 详细审核,并在图纸会审前 * 个工作日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如承包人未 (略) 审核或审核时未发现施工图中存在重大问题,造成承包人自身的损失及额外费用,均 (略) 承担。如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明知图纸错误却未向发包人提出的,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3)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 (略) 施工,则承包 (略) ,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4)深化设计 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需要深化设计的, (略) 文件要求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须完全满足施工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设计费用及按深化设计施工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 (略) 支付此项费用。承包人应将深化后的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批认可且发包人同意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 (5)按通用条款6.3款约 (略) 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并负责按政府规定办 (略) 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如不符合有关要求, (略) 承担由其造成的损失、罚款。 (6)施工用水、用电 由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 (略) 负责接 (略) ,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费、施工费、搭接费、运行维护费以及水电费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发 (略) 支付;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在月进度款内扣除。 承包人应 (略) 用水用电的使用、维护,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未按时缴纳费用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人 (略) 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 承包人必须配置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在1月以内的累计停电时间,当不超过3天(含3天),则承包人承担使用备 (略) 班费用;当超过3天,使用备 (略) 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用备 (略) 班数量以监理人、过 (略) 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为准。发电机台班单价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不计停置台班,台班费用不计油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停电, * 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备用电源设备闲置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 (略) 的停水造成的停工、 (略) 任何签证,也不因此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7)自行解决材料、 (略) 。如果承包人需 (略) (略) , (略) 解决,材料、设备的 * 次转运费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8)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根据分阶段施工进 (略) 实施区域,下达临设的拆除令,承包 (略) 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确认)或不再搭设,其发生的 * 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9)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手续、后续检测手续等。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 * )本项目水、电、气及其他专业分包 (略) 交叉作业施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施工工作面,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协调服务,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略) 支付,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述施工单位收取配合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 (略) 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前, (略) 有建筑垃圾,承包人必须对室内、室外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 ( *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 天内,按发包人要求将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 式 * 份(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电子文档 * 份。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 ( *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①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承担工程移交前的 * 切毁损的风险及费用。 ②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③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投入使用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其他义务 ①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合同范围外新增的项目等,涉及到需办理签证的,承包人须 (略) 经济签证。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 * 天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发包人,超过 * 天未递交,发包人不再签证,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经济签证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签字认可( (略) 经济签证的流程必须按照发包人 (略) )。上述资料须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 关于发包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无偿提供2间面积不小于 * (略) 办公室,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② (略) 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国家和成 (略) (略) 门安全文明施工 (略) , (略) 内的 (略) 地照明,费用已含在合同中。 b. (略) 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略) (略) 门有关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如不符合有关要求, (略) 承担由其造成的损失、罚款。如对业主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业主将按 (略) * 元到5 (略) 罚。 c. (略) 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 (略) 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 (略) 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资格等证件真实的复印件,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上岗证书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等单位的检查。 d. (略) 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给发包人之日止, (略) (略) 有事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悬挂物坠落、水涝、地陷等),均由承包人单独承担责任; (略) 判决发包人单独或与承包人连带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在承担后,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e.规划区范 (略) 搅拌砼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砼和砂浆。 f.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负责最终验收( (略) 参加的 * 方验收、承接验收、综合验收)并配合发包人的各种合格证件的办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2项目经理的相关要求 (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 (2)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每日到岗,如不能到岗需向发包人请假并得到许可;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 * 元/次的违约金;出现5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同时,若因项目经理擅自 (略) 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 (略) 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略) 以 * 元/次违约金每出现 * 次,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换回原项目经理(如要求); (2)因擅自更换或原项目经理离岗导致项目经理职位空缺达 *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或不被发包人接受,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略) 以 * 0元/次违约金,并保留对由于承包人项目 (略) 造成 (略) 索赔的权利;必要时,发包人有权扣留 * 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 0元/人·次)。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 (略) 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领取后3日内(省外企业 (略) 管理人员应是入川备案人员)提供,否则导致无法如期开工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2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技术负责人每 (略) 的时间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每日到岗,如不能到岗需向发包人请假并得到许可。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技术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技术负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 (略) 的管理人员 (略) ,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或发包人认为相关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 (略) 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造成的损失承包 (略) 责任。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 (略) 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 (略) 单次不超过 * 小时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单次超过 * 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 * 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发包人批准,但不代表发包人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 切索赔, (略) 承担由此引起的 * 切后果。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按 * 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 *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若因该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 (略) 责任。情节严重(如 (略) 达到2天 (略) 打卡时间不足8小时的情形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时,视同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权向承包人追究 * 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略) 有主体结构及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审图机构审核通过,且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内容、工程界面、选用材料和施工单位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审核确认。无论是否属于禁止分包范围内,任何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在合同签订后分别提交 * 份分包合同原件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当承包人工期、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或者承包人对发包人认价回复不受理、或者 (略) 发包人的变更指令或在发出变更指令后 * 天内无法就变更估价达成 * 致、或者经双方协商 * 致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承 (略) 分工程内容变更为发包人直接分包,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上述承包范围工程内容的调整后,双方根据 * 方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包干总价在结算时应当扣除承 (略) 分的工程款。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略) 协商约定及结算支付;因分包人索赔或追偿导致发包人损失(含发包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材料、 (略) 时间(包含 * 供材料、发包人设备设施等)。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中标价-暂列金额)的 * %,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川办函【 * 号及川建发【 * 号文规定的保函的方式担保。 履约担保 (略) (略) 保函方式办理,若 (略) 转账方式,必须由承包人基本帐户转出;若采用保函(保函符合国家及 * 川省相关规定),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之日止。提交的保函须经发包人确认有效(保函具体格式和内容见合同附件7),办理保 (略) 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出具保函的主体(银行等)进行审查,若发包人认为主体资格、整体实力等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保函或 (略) 转账方式缴纳履约担保,承包人拒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延长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与履约担保金额。 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个工作日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其全套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发包人之日止。如以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应满足发包人要求。若在上述确定的失效日期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核 (略) 续保,若在发包人规定的时 (略) 续保,则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 3.7.1履约担保的退还 ①在承包人正常履约情况下,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将 * %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剩余 * %履约担保在综合验收完成后 * 天内无息退还。 ②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后,由于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且连续停工时间超过 * 个月以上的,经承包人申请且书面承诺具备条件恢复施工后按 (略) 的,发包人可按承包人已 (略) 释放履约担保,释放比例由发包人决定,最多释放 * %。待工程恢复施工后,接到发包 (略) 门通知后,承包人重新办理、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若未按要求递交担保的,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终止施工合同或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相同金额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③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履约担保后,由于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施超过 * 个月以上的,经承包人申请且书面承诺具备条件恢复施工后按 (略) 的,发包人可全额释放履约担保。待工程恢复施工后,接到发包 (略) 门通知后,承包人重新办理、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若未按要求递交担保的,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终止施工合同或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扣相同金额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3.7.2履约保证金为无息退还。若因任何原因引起工期延期,工期延期期间亦不计取履约保证金利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合同、信息等控制和协调管理,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签发相关指示,监理人其他职权限制详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包人理解发包人有权解除与约定监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改变授权范围而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应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无偿提供2间面积不小于 * (略) 办公室及办公桌椅等必备用品,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4.3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立即将此情况汇报给发包人,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并以发包人回复意见为准,且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 * 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任何情形下,即使监理人质量检查结论是合格,承包人也不应以监理人合理的检查、检验时间为由要求工期延长或新增费用,有关时间和支出的需求已在总工期与合同报价中充分考虑并由承包人承担;但监理人违反正常工作响应需求无故拖延检查、检验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反应情况,经核实属于监理人过错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小时前 。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现场专职安全人员不低于施工人数的2%或不低于3人。工程开工前 * 周内,承包人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法措施 (略) ,保证维护、管理、 (略) 安全和秩序,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公共设施、周边建筑不能产生裂缝,变形等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及协调解决周边居民闹事、滋事, * 旦发生,承包人不仅须修复破损、委托第 * 方检测机构鉴定周边建筑安全,还应赔偿相关损 (略) 有责任。因在施工过程中与 * 邻周边发生冲突致使工程受阻,均由承 (略) 解决。施工过程中的 * 切安全事故均由承 (略) 责任。如出现安全事故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承担违约责任。 6.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略) 范围内如出现治安事件, (略) 以不少于 * 元/次的违约金。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程开工前 * 周内,承包人将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略) (略) 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略) 地和冲洗设备,如出现文明施工达不 (略) 门要求而被通报批评,处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如被媒体曝光,处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发包人根据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 - * 》、川建发【 * 】6号文等相关文件按月对承 (略) 的安全文明 (略) 评价。 6.1.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 * %,其余按 (略) 支付(每月进度款中按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 %扣回,直至扣回完),结算前最多支付至基本费的 * %;结算时按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定的费率计取。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略) (略) 理办法,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 6.1.6 安全生产责任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略) 通用条款6.1.9.1第(1)项及第(2)项;承包人已充分理解项目、土地、 (略) 地、毗邻地带的情况并接受现状。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非因发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认为过错方为发包人或非承包人原因而主张减免责任的,承包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除通用条款6.2.1约定内容外,因承 (略) 施工人员提供必要保护、或未尽督促、管理的职责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 (略) 理有关受害人索赔和纠纷,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略) 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个工作日内;但承包人同意该确认或修改的意见未必是全面和 * 次性作出的,如发包人日后不时发表补充或更正意见的,承包 (略) 补充或更正后的内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但承包人同意该确认或修改的意见未必是全面和 * 次性作出的,如发包人日后不时发表补充或更正意见的,承包 (略) 补充或更正后的内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 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要件的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前完成其他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略) 通用条款7.3.2款第 * 段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天内 。 (略) 资料的告知期限: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本合 (略) 过程中出现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及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 (略) 调离机 (略) 人员。发包人对停工的费用补偿(已含合理利润)限于承包人驻守人员的人工费和经批准留守机械的机械台班停滞费,计取方法按 * 川省建设工程 (略) “关于明确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 * 】 * 号文)中 (略) , (略) 过程中遇 (略) 市市级 (略) (略) 门或其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规定的, (略) 。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 (略) (略) 承担。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包括工程主要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延误,按合同总价的0.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 * 天或者各节点工期累延误超过【 * 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 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略) 通用条款7.8.1第 * 段约定;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如暂停期限未超过 * 天之内导致的新增费用或工期延误已经考虑在合同总价及总工期中,发包人不另补偿或给予延期。如因发包人单方面原因导致暂停施工超过 * 天以上的,双方就费用和工 (略) 协商。 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全面复工,否则从复工通知指定的复工日期开始,停工状态将被视为“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 * 切必要措施恢复施工或排除停工障碍,承包人擅自停工违 (略) 协商约定,停工超过 *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 * 方违约责任。 7.8.3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即使有通用条款第7.8.4款的约定,监理人如未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照发包 (略) 。 7.8.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无论任何情形导致暂停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7.8.5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略) 通用条款第7.8.6款约定;如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补偿要求, (略) 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 * 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就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施工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 (略) 通用合同条款8.5.3项约定。承包人应当仔细检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凡经承包人检验合格并接收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问题及保管责任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同通用条款。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即使有通用条款8.7.2的约定,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替代都应经发包人签认后方为许可,如监理人未按照通用条款8.7.2的约定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有责任直接征求发包人的意见而不得擅自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提供备用电源, * 周内连续停电时间 * 小时,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超过 (略) 分报发包人按实签证,发 (略) (略) 供电的差价,但不负担发电机的机械停滞台班费和租赁费, (略) 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8.8.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略) 需要 (略) 所:由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发包人 (略) 指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 (略)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工程质量情况的检查、检测、验收等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9.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验要求严格按照 (略) 。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 (略) 用设计图纸不 * 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 * 种类型。 * .1.1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 (略) 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 (略) 门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经发包人以责任工程师指令形式书面批准签发给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 * .1.2范围变更:发包人、 (略) 门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 .1.3技术核定:承包人或监理人 (略) 的具体条件和承包人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 * .1.4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 上述 * 种类型的变更,按发包人相关 (略) 。同时,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签字认可,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 (略) ,及时通知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提供变更文件,经发包人以责任工程师指令形式书面批准签发给承包人;技术核定单必须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签字认可;经济签证单等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认可。上述手续完善后,承包人才能按图施工。 上述资料须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需明确 * 个工程变更通知单只对应 * 份工程变更结算单,费用包含由此 (略) (略) 分项工程(土建、安装等) (略) 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合同范围外新增的项目等,涉及到需办理签证的,承包人须 (略) 经济签证。承包人必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 * 天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发包人,超过 * 天未递交,发包人不再签证,由此造成的 * 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2 变更估价 * .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 (略) 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类似子目指: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子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的子目。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重新组综合单价。 组价方法: 根据《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 )相关规定及配套文件编制综合单价, (略) 控制价相比较的优惠幅度(发包人材料核价单中的材料价格不再优惠),作相应的优惠[即优惠幅度=1-承包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其中材料单价按投标报 (略) (如果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不合理,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价格的 * %时,则发包人重新核价),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 (略) (略) 当月发布 (略) 综 (略) 价格, (略) 综合价中无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钢型材、管材、电线电缆,均采 (略) 信息价,其余材料则由承包人报送适当的材料价格,以发包 (略) 出具的材料核价单作为计价依据,若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其优惠按本条 (略) ,其材料的消耗量以 * 川 * 清单计价定额计算。 (4)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增加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 .4.2 变更估价程序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并入或分解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付款节点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 .6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暂估价 * 览表》。 * .6.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6.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6.1 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但需在规定时间内约定项目实施的价格、质量和实施时间等重要因素。 *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第 * 条 价格调整 *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可调价格材料的种类及风险幅度:钢材、水泥及水泥制品(商品砼、预拌砂浆等)的风险幅度值为 3%,其余材料的风险幅度值为 5%,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2 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建筑工程) (略) 价格:以施工期间 (略) 市 (略) (略) 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每月 (略) (略) 综 (略) 价格,若 (略) (略) 综合价中无的,则采用 (略) (略) 信息价(有上下限时取中间值),若 (略) (略) 信息价中无的,则采用建设单 (略) 出具的核价单,以下简称“市场价格”。可调材料基准价: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建筑工程)中可调价格材料基准价。从本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期间: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 (略) 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 (略) 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 (略) 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 (略) 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 (略) 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略) 分按实调整。 每月钢材(不含作为辅材使用的铁钉、扎丝、螺栓、螺帽等)的消耗量以相应的钢材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准计算,每月可调价格材料(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的消耗量以建设单位及监理签字认可的形象进度为准计算,上述材料消耗量均等于相应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的消耗量(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超出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则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 (略) 结算)。因可调价格材料的价格变化引起的合同总价的调整均在竣 (略) 。 * .1.1.2装饰、总平及安装(不含电线、电缆) 可调价格材料种类具体详见合同附件3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装饰、总平、安装工程),具体调价办法如下: 竣工结算时只调整双方出具的材料核价单中价格与合同附件3可调材料基准价的价差。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 * %或高于基准价 * %时, 材料价格按 (略) , (略) 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高于相关定额,则按 (略) ;当材料消耗量低于相关定额,则材料消耗 (略) 报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 可调材料在承包人报发包人、监理人、过控单位确认质量、规格、颜色、品牌后,在使用之前提前 * 个工作日以上将由建 (略) 签字确认的认质认价送审单(须明确材料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报送建设单 (略) ,建设单 (略) 在收到认质认价送审单后 * 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出具认质认价确认单,认质认价确认单出具后承包人 (略) 分可调材料。 装饰、总平及安装材料若施工单位未及时报送或未经核价, (略) 购买的材料价格,应以核定的材料价下浮 * %认定并计入工程结算。 * .1.1.3电线、电缆 如在施工期间铜价涨幅(跌幅)超过5%,结算时电线、电缆材料单价可按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电线电缆(仅限调铜材)的调整方法如下: (1) 施工期间铜价涨幅超过5%时,调价公式为:P=P0+S×8.9×[T-T0(1+5%)]× * -6×1m (2) 施工期间铜价跌幅超过5%时,调价公式为:P=P0+S×8.9×[ T-T0 (1-5%)]× * -6×1m P: 调整后电线或电缆单价 P0: 电线或电缆中标单价 S: 电线或电缆截面面积 8.9: 铜的比重 T: 铜材施工当期前 * 个月最后 * 个交易日的上 (略) 最近交割月的铜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T0:铜材基准价,铜材基准价(上 (略) * 年 * 月铜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 .1.2人工费调价原则: (略)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 天的日期,以下简称“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调整人工费差额。 (略) 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 (略) 期基 (略) 调差; (略) 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 .1.3规费:按企业自身持有的与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配套的《 * 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取 (略) 结算。 * .1.4若承包人投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清单综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不 * 致,结算时按最低的清单综合单价为准。 * .1.5各单位工程 (略) 分项清单(即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 (略) 分项清单)单价应 * 致,若不 * 致时,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 * .1.6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材料消耗量超出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则按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 (略) 结算。 * .1.7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表中的材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不 * 致时,工程结算时以最低的 (略) 结算。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款。 *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4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1)由于承包人没理解设计意图,超出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2)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3)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4)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5) (略) 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其费用将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 (略) 工程师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计量按 (略) :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 * %,其余按 (略) 支付(每月进度款中按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 * %扣回,直至扣回完),结算前最多支付至基本费的 * %;结算时按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定的费率计取。 * .6措施费的结算: (1)总价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竞争,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 * 年《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以及施 (略) 门和工 (略) 门核 (略) 结算。 (2)单价措施项目中大型机 (略) 费及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费是指 (略) (略) 有机械设备,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3)夜间施工费、 * 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以及其它措施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对安全文 (略) 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的调整。 * .7所有调价均在办理竣 (略) ,并随最终结算价由发包人 * 并支付与承包人。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均包含实施 (略) 有 (略) 需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损耗)、机械费,基坑明排水费以及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 (略) 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综合管理、保险、利润、 (略) 费用和本合同图纸明 (略) 有责任、义务和 * 般风险等相关费用。本合同综合单价内包括各种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施工附加量、体积变化等费用。 (略) 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调整。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清楚并充分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检测验收费、 (略) 项目中需承包人 (略) 有费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围护、保险费及不可调价格材料的涨价风险等费用,承包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为本工程中标价的 *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合同签订后 *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分3次抵扣完毕,第 * 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始抵扣。若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若履约担保 (略) 保函,则不支付预付款。 * .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供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 * .3 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计量。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 . (略) 。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节点支付。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承包人应在支付前向发包 (略) 需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付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和合法票据。发包人 (略) 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承包人支付。如因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 (略) 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发包人的付款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在第 * 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 (略) 单位完成本工程工 (略) 工程量的核对工作,并共同出具修编工程量清单,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 .4.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审核和支付 * .4.4.1承包人应在每月 * 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发包人提供的进度款审核表的格式填写,2日内监理单位审核签署完毕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 * .4.4.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整个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按节点方式支付,每个节点的支付比例如下: ①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项目主体7层时,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②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项目主体封顶时,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 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③ 根据发包人销售开盘顺序指令单分批次达到工程内外装饰施工完成后(不含总平),承包人报 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对应批次经审核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④ 本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送合格计量资料,发包人于 * 天内完成施工产值审核 后,在 *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略) 有已完工程产值的 *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略) 分按审定造价的 * %支付; ⑤ 经 * 方 (略) (略) 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 %。 ⑥ 除防水、外墙防渗漏外,质保期到期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 * %; ⑦ 防水、外墙防渗漏质保期到期后, (略) 有尾款。 ⑧ 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 (略) 门核定的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承包人,此部分款项在到付款节点时全额无息扣除。 质保金的退还,按照合同附件1质 (略) 。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按照每次工程建设费的支付节 (略) 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得因项目业主资金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异议。 (3)民工工资支付:发包人 (略) 门核定的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承包人,此部分款项在到付款节点时(除第 * 次付款节点外),全额无息扣除。 (4)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略) 转帐或现金方式。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进度款)的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4.3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 (略) 为; (2)工程实际进度明显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 (3) (略) 中,有承包人应当负责的赔偿事件,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的; (4)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 .2 竣工验收 *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和有关 (略) 。 (1)竣工验收:指初步验收,指工程土建、精装修、安装工程等本 (略) 工程内容完成后的验收。通用条款 * .2.2(3)中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 * 方均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且授权代表签认,该条件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条件之 * ,但不是唯 * 条件;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2(5)项的约定。 (2)综合验收:承包人完成本 (略) 有项目后, (略)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含并联验收,以取得验收批复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略) 通用条款 * .2.2项最后 * 段,在项目完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双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经证明属实,由此导致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如验收条件尚不具备,或者发包人明确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属于延迟组织验收的正当理由。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竣工日期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2.3项的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通过综合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仍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1)若发包人整体使用,则以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2)若 (略) 分 (略) (略) 分独立,则以 (略) 分的竣工日期为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其他发 (略) 分,按 (略) 竣工验收,并以通过竣工验收之 (略) 分的竣工日期; (3)承包人仍 (略) (略) 的要求完善、编制、 (略) 竣工、结算资料,并有义务完成对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最终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 (略) (略) 资料移交手续。 * .2.4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经发包人、使用单位(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 (略) 门)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否则,视为承包人移交日期即完工日期延迟,承包人承担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 * 次性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每逾期 *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0元;逾期每满7天,违约金标准上浮 * %。 * .3 工程试车 *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6 (略) * .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 天(或按 (略) 发 (略) 通知书载 (略)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 (略) 的,每逾期 *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0元;逾期每满7天,违约金标准上浮 * %。 * . 竣工结算 * .1工程建设费结算价按照 (略) : 根据本项目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方案实施措施、签证变更等)按照《修正量为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 * 《 *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 川省工业化相关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进 行计算后作为结算价,结算价款=【?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价+?修正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 价+?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总价措施费+?修正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价+E变更类、缺项或项目 特征不符导致新增项目、人工费调差、可调材料费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同时,最终结算价款不超过经审核的 (略) 分的工程费用及其按比例计取的相应预备费之和。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交付使用后 * 天内向发包人交清竣工结算资料,在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6 个月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手续。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为了更好的配合对 (略) 准确、真实、及时的审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并 * 次性提交造价 (略) 有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整的竣工图(盖图审章的施工蓝图); (2)承包人编制的有效的竣工结算书; (3)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会审纪要、任务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 工程量核定单、材料核价单; (4)施工合同; (5)要求以上第(2) -(4)项资料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6)如因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上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由此造成 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时间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修改,办理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修改,办理结算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承包人未在本工程竣工后 * 天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 天内仍未提供和没有明确的书面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按 (略) * 0元违约金,并有权委 (略) 根据 (略) 审计,承包人自愿认可发包人委托 (略) 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即作为本工程的造价及付款的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略) 承担。 (7) (略) 能力清单范围内的(例如:防水、涂料、保温、PC构件等), (略) (略) 。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格以最终审核金额为准。 * .2最终结算审核结果将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未超过最终审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则发包人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 * 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至最终审 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的比例);如果已支付工程价款超过最终审定结果的 * % (除质保金外 的比例),则承包人在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 * 个工作日内退回超过款项。 * .3 为防止承包人故意虚高报送工程结算金额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同时也为了让发包人免于承担过多的、不必要的基本审核费,双方约定:发包人 (略) 单位审核后的效 (略) 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关于效益审核费的约定具有惩罚性,承包人对此清楚知悉,不持任何异议。对于承包人应承担的效益审核费,发包人均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 * 笔工程款中直接扣回。若有政府审计,审减或审增率中包括政府和发包人 (略) 的累计审减或审增金额。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同质保期,详见合同附件1。 (略) 通用条款第 * .2.1款约定。 * .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剩余质保金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使用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 (略) 审核, 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剩余质保金;发包人在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无 (略) 分质保金。若质保期满后承包人不提出退还剩余质保金书面申请,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其他方式: 。 * .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 .4保修 *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 般问题为8小时,重大问题在2小时内。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在满足专用条款第3.5.2款约定的前提下, (略)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不构成违约。 任何情形下,如发包 (略) 为,在客观上将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按照专用条款第7.8.1款约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除此之外,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 (略) 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擅自停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第7.8.2款〔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予以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在承包人不存 (略) 为且按双方约定审批付款流程审批合格情况下,发包人逾期 * 日支付工程款,自逾期超过 * 日次日起,按不 (略) (略) 公 (略) 报 (略) 理违约金相关事宜。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 * .1.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诺据实向承包人结算和支付其已施工合格工程量对应的价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更换合格产品,由此客观上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第7.8.1款约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经工期签证后工期顺延。 (7)其他: / 。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暂停期超过 * 天的, (略) 安排人员和机械去留,承包人工期可顺延,但发包人不赔偿(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必 (略) 安全保护工作,现场安保人员的补贴,承包人应书面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核准补贴。若监理工程师通 (略) 施工,承包人应在4 (略) 恢复正常施工工作。 (略) 机械 (略) 发生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如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8. (略) 理。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略) 通用合同条款第 * .1.4款约定。如发生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据实结算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承包人的其他索赔 (略) 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 * .2 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略)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 切责任。 (3)竣工验收前承包 (略) 清理干净,否则发包人派人清理,其费用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扣除。 (4)发生 (略) 罚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另外对上述质量不合格(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工程量不予以计量。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点击查看>> . * 元(大写: * * 万元整)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2)承包人逾期开工、擅自停工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 天或停工 * 天,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款计算违约金。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小业主交房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逾期交房损失:逾期在 * 日之内,每日按小业主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 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 * 日后,按每日百分之 * 计算违约金。 (3)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设备材料1 (略) ,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 (略) 承担。 (4)违反通用条款第 * .1 条、第9.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略) 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 点击查看>> 元(大写: * * 万元整)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国家、省、 (略) 地交通、施工噪音、污水排放、环境卫生、 (略) 理、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市政设施迁移、市 (略) 道、市政绿地占用、市政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方 (略) 政部门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 * 切责任。 * 旦被政 (略) 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 (略) 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 * 0元的违约赔偿金。 (6)承包人不按要求对 (略) 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略) 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 元/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应采取 * 切合理 (略) 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承包人 (略) 内外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解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8)承包人如因安全文明施工被 (略) (略) 通报批评,且使发包人声誉受到影响, (略) 以合同总价0.5%-1%的违约金。 (9)承包人 (略) 管理,杜绝打架斗殴 (略) 为,发现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承包人与分包人或供货 (略) 为,发现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如发生恶性事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尚须赔偿发包人损失。 ( * )不管何种原因,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到发包人、 (略) 办公室、发包人公司聚众闹事,影响工作。每发生 * 次,对承包人违约金 * 元,处罚金额由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确定。如有物品损坏承包人加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 (略) 损失。 (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 * 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停工、返工、材料和质量问题的损失,并对承包人违约金1- * 万元。 ( * )承包人必须加强管理,注重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影响和周边单位、住户的关系,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情节恶劣或可能影响到发包人形象,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并视情节严重对承包人除以 点击查看>> 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承担因 (略) 损失。 ( * )承包 (略) 的文明施工,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 (略) 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防护棚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 (略) 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 * 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因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 (略) 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任何第 * 方造成损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解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 * )以上违约金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只需书面通知承包人。 ( * )发包人不同意签证及变更的,承包人不得因此为理由停工或者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每次 点击查看>> * 元扣除违约金。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 (略) 有的经济赔偿。 ( * )若承包人违反本约定擅自转包或分包,每次发生 * 次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 *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 (略) 分 (略) 补足,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 * 方 (略) ,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停工、 (略) 、终止合同等措施。 ( * )本合同因承包人不具备或丧失了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合法法人主体资格、施工资质、或因挂靠等原因导致合同合法性或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的或 (略) (略) 门勒令停止于建筑施工领域从业的或被要求停业整顿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 * )在完成验收后直到本项目集中交付使用单位3个月后,承包人仍须委派 (略) 的施工人员留守项目,具体人员数量及工种比例由 (略) 同承包人根据承包人承接项 (略) 整改需要协商,3个月后经 (略) 及使用单位(也可能为发包人书面 (略) 门)书面同意后 (略) 。若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 (略) 整改需要,发包人有权安排第 (略) ,并按合同 (略) 处理。因承包人在此阶段人员安排 (略) 整改需要或发包人安排第 (略) 整改时,应由承 (略) 经济、法律责任, (略) 以 * 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 (略) 承担。 ( *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 (略) ,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 (略) 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 (略) ,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 (略) 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 * 天,发包人 (略) 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 .2.3款约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有以下情况之 * 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通知自送达 (略) (略) 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连续停工 7 天以上。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略) 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监理人要求整改却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 (略) 政违法被查封 (略) 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 (略) 工程款的,致使合同 (略) 的。 (4)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 * %及以上,经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不纠正的。 (5)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 * 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 个日历天内,必须 (略) 退出工作,每延迟 * 天,承包人应以本合同总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合同总价×5%×延迟天数;同时给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签约合同总价的 *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的, (略) 补足;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发包人则有权按照约定标准的 * % (略) 结算。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略) 计取。 第 * 条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 * .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2.1 (略) 通用条款第 * .3.2项的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及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 工伤保险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4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5.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5.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6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 索赔 * .1 对承 (略) 理 (略) 通用合同条款 * .2(2)项约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针对承包人索赔报告以及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发表的描述建议以后的 * 天内(各方对于索赔依据真实性和效力存在争议的时间不在此限),对各方已经确认的 (略) 审核认定并给予答复,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答复,承包人有责任同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 * 次后发包人仍不予理会的,视为认可承包人该次的索赔要求。 * .2发包人的索赔 (略) 通用条款 * .3的约定。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索赔可能在最终结算办理时或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但最长不得超过有关索赔事宜的诉讼时效。 * . 争议解决 *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 (略) 申请仲裁; (2) (略) 在地有管 (略) 提起诉讼。 * .2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 (略) ,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造成逾期竣工的,按照逾期竣工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不利后果及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 (略) 起诉。 * . 补充条款 * .1 承包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时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率 * %),承包人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内交给发包人,逾期发包人不予接收。本工程税率 * %,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 * .2 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按照 (略) 市 (略)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诺不得拖延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的, * 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或恶劣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略) 罚、民工围堵闹事等),发包人有权按 * 万元/每次的标准,向承包人主张惩罚性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补足发包人的损失。 * .3 若因拖欠工资事宜(不论承包人是否将该笔费用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或群体围攻发包人办公地点或 (略) 门反映或引起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 0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直接向农民工支付。 * .4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管理、维修本施工区内发包 (略) 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 (略) 地内线路问题引起停水、停电及 * 切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 (略) 地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渣、红线内的余土、建筑材料由承包人 (略) ,以及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设备基础的拆 (略) ,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措施费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门窗、玻璃、墙面、地面打扫干净,卫生间、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 (略) 清,并使本工程周围环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 .6在施工过程中, (略) 项目的施工单位增加用工、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7 (略) 采取的 * 切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认可及发包人签证后方可实施。 * . (略) 发生的零星工作项目签证的普工、技工的结算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计日工表中的 (略) ,不再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略) 签证办理结算。 * . (略) 用材料的采管费(包括因工程量发生调整造成的材料采购量的变化)、材料运输及搬运、可能发生的周转材料投入增加、赶工补偿费、环保检测费及发包人要求的外墙淋水、清洗各两次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略) 有钢筋植筋的费用以及承包人为保证本工程质 (略)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钢筋工程综合单价中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 . *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使用单位索赔或其他 * 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任意款项中直接扣除。 * . *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 承包人项目经理均按 (略) (略) 门的要求统 * 实施压证施工。 * . * 为保证本工程管 (略) ,对双方的往来文件,须按照以下约定办理方为有效: (1)图纸会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经修改和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须承包人项目经理 (略) 印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类周报、月报、季报等工程进度计划和统计报表,须承包人项 (略) 印章; (3)对于经发包人审核的工程计量审核结果,承包人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时由 (略) 经办人或项 (略) 印章;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直接涉及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问题,均 (略) (略) ,双方的往来函件,应加盖公司印章。 (6)除上述约定外,双方 (略) 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沟通与协调等,均由发 (略) 的工程师和 (略)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双方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有关补充协 (略) ;其中,承包人就上述事项向发包人发出有关通知或函件时,必须经承包人项 (略) 印章。 * . * 发包人对 (略) 管理按本工程《 (略) 管理细则》执行。 * . * 通知: * . * .1双方之间的 * 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 * . *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 (略) 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 (略) 示日后第5日; (3)ems特快专递:以寄出之日起的第 * 日视为收件日期。 (4)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 * 日视为收件日。 * . * .3 * 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 (略) 承担。除非 * 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 * 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尾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 . * .4 * * 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发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2)承包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3)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 * 审、 * 审、 (略) 程序。 (4)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 (略) 书面的通知义务;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 (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略) 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 * 方未按 (略) 通知义务, (略) 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下列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①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 (略) 的; 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 (略)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 . * .本约定作为合同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 . *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函告、诉讼等方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等法律主张,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金额中扣除。如已不存在未付款, (略) 支付。 * . * 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退费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不能退费 (略) 分费,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款项中扣回。 * . * 本项目工地有组织排水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各分项的清单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不 (略) 分费用。 * . * 若承包人存在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已付款范围内不得拖欠分包单位(无论是分包单位本身还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若承包人在发包人已付款范围内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起诉发包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令发包人产生律师费的,由承包人承担,且上述律师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金额中扣除。 * . * 承包人在实施主体大面积精装修施工前, (略) 实体样板间及工艺样板间,待发包人验 (略) 大面积精装施工。实体样板间及工艺样板间施工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 . * 装修材料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精装修材料环保检测费(包括但不限于 * 醛、苯、VOC、重金属、放射性限量等)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因精装修材料环保检测未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而引起的住户要求索赔或给发 (略) 会负面影响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均 (略) 承担。 * . * 本合同中未明确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详见发包人《 (略) 管理细则》。 * . * 承包人的施工顺序须根据发包人 (略) 相应调整,费用不增加,投标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 . * BIM应用能力与技术要求 * . * .1准备阶段 (1)承包人需组建自己 (略) 。最少有1名专职BIM负责人,2名专职BIM工程师, (略) 需成员可 (略) 人员 (略) 。所 (略) 人员需对BIM技术的应用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BIM执业证书(要求证书颁发机构影响力不低于图学会、 (略) 、 (略) ) (2)承包人需制定施工阶段BIM应用规则、标准及其他BIM实施标准, (略) 审核通过; (3)承包人应配备满足BIM工作的软硬件,各类软件 (略) 单位及项目BIM应用相匹配; (4)承包人应对准备阶段的BIM应用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2实施阶段 (1)承包人应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阶段的管理及其他工作; (2)承包人应 (略) 单位意见,进行施工图纸深化和管综优化的工作,并保证BIM的落地,以 (略) 的 * 致性; (3)承包 (略) 施工进度和工艺,进行施工阶段的施工整体方案模拟、 (略) 部重难点方案模拟, (略) 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查; (4)承包人应积极 (略) (略) BIM平台的实施工作,积极配合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的产生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与设计相关文件资料,需先报BIM单位审核确认后, (略) 提交; (6)承包人应对施工阶段的BIM (略)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施工阶段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3竣工交付阶段 (1)承包人应 (略) (略) 竣工阶段的模型及其他成果的整理和制作,保证精度和准确性,并满足项目BIM应用和后期运维的精度要求; (2)承包人需 (略) 单位、建设单位完成BIM成果整理、归档及建设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并将BIM成果移交建设单位; (3)承包人应对竣工交付阶段的BIM (略) (略) 与配合,同时完成建设单 (略) 单位对竣工交付阶段BIM应用提出的各类工作要求。 * . * 财务相关条款 * . * .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 元。 * . * .2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条款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本合同项下款项转帐至承包人以下账户: 户 名: 帐 号: 开 户 行: (2)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据实向发包人出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付款且不免除承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 (3)应税主体税务信息及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 ①本合同应税服务提供方(承包人)纳税身份: □ * 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②增值税税率为 % ③承包人开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开 户 行: 账 号: 地址: 电话: (4)承包人完成本合 (略) 为的计税方式: □ * 般计税 □简易计税 (5) (略) 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本合同总价款(即含税价)不变(或: (略) 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按 (略) 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段结算)。 (6)发票开具与送达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符 (略) (略) 为的发票种类及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送达日期距税法规定的发票最后认证期限不足(含) * 个月的,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略) 开具发票;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才予付款,且不免除承 (略) 合同义务的责任。 (7)发票作废条款 承包人需要作废发票,必须在第 * 时间内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作废的发票发包人已认证,承包人必须配合发 (略) 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换开发票; 承包人非正常原因作废发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扣减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应付款项不 (略) 分,发包人有权追偿。 (8)发票遗失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略)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承包人开具虚假发票将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次款项或直接扣 (略) 分抵偿损失, (略) 分,发包人保留追偿权利。同时承包人需按发票金额的1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 ) (略) 确认,承包人未按时纳税,造成发包人已认证的进项不得抵扣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直 (略) 分款项, (略) 分,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 * )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的违约金、奖励费等价外费用,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可调材料基准价(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书 附件4: 廉洁合同 附件5: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附件6: 履约保函 附件1: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 * 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 (略) 有工作内容(含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 *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单位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零6个月; (3)装修工程为2年零6个月; (4)燃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排水管道渗漏2年,给水管道渗漏、水表及阀门3年; (8)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2年; (9)墙地面及顶棚土建工程保修期为2年零6个月; ( * )门窗翘裂、 * 金件的损坏2年; ( * )电梯2年; ( * )卫生洁具2年; ( * )灯具、电器开关1年; ( * )管道堵塞半年; ( * )绿化工程1年; ( * ) (略) 分项的保修期为2年零6个月。 * 、质量保修责任 1.本工程整改及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使用单位)通知后必须在 * 小时内到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 (略) 查看, (略) 查看后 * 小时 (略) 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 (略) 理方案, (略) (略) 理完毕。在约定时间内未报到或 (略) 理完毕,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有权安排其 (略) 处理,所发生的 * 切费用(按实发生费用)不经承包人认可,在 (略) 扣除, (略) 有记录,供承包人备查。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得,发包人依法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2.如连续两次出现发包人要求整改而承包人未予以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人 (略) 保修金,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 *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将维修事宜及相关扣质保金相关文件按专用条款的通讯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正式的书面文件,特快专递寄出第 * 天即视为承包人已经接收到此书面知会。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紧急事故 * 旦发生,发包人或经发包 (略) 有权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明确保修期负责专人:姓名: ,有效联系方式: 。 4.整改(保修)项目具体时间
5.整改(维修)现场管理要求 5. (略) 服务要求 (1)整改(保修)时承包 (略) (略) 相关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教育, (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略) 负责。 (2) (略) 位(如园区主干路、配电房、电梯等)进行整改(保修)时,必须经发包人衔接使用单位获准同意后方可施工,避免造成对使用单位人员生活的干扰, (略) 进行隔离、封闭、警示,同时在施工围板上张贴施工告示。未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3)对空置房整改(保修)完毕,须将施工工具、材料、垃圾等 * 并清理干净,并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经发包人确认合格,检查室内物资无遗失后关闭。 (略) 施工 (略) 位损坏或成品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在 (略) 整改(保修)时,应先预约后由发包人人员陪同上门,施工时要对家俱、 (略) 包装与覆盖保护,施工 (略) ,并请使用单 (略) 。施工中造成使用单位设施、物品、家俱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使用单位在整改(保修)中报失窃,承包人应立 (略) ,按法律规定的治安管理或刑事 (略) 理,发包人有协助调查义务。是否继续施工,由承包人与使用 (略) 理。 5.2人员管理要求: (1)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使用单位办理的出入证,完毕后交回出入证,出入证在时效期内使用,不得遗失或过期。 (2)施工人员不得无故在园区逗留,在园区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纸屑和垃圾、不随地吐痰,游动或吸烟。 (3)在使用单位施工 (略) 抽烟、吃拿使用单位食物,不得进 (略) ,不得擅自使用使用单位任何物品。 (4)若发包人认 (略) 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不能满足该项工作要求(包括技术或使用单位投诉)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遵从使用 (略) 管理规定及制度。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因竣工验收中未发现的承包人的 (略) 潜在的问题,导致由发包人给予补偿等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当住户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 (略) 确认相关质量问题并协助发包人解决该质量问题,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认可该质量问题系承 (略) 潜在的质量问题,并且视为承包人已授权发包人负 (略) 维修或赔偿谈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损失费用发包人可在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8.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 (略) 以及业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书面予以确认并作为 (略) 该次保修责任的凭据。 9.在保修期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 (略) 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更换、重作,并经验收合格,若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业主索赔费用及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 .复杂(重大)维修项目 * 小时 (略) 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发包人或 (略) 确认后实施( (略) 位在业主已入住的房屋内的,处理方案还需业主签字确认),如 (略) 或业主不满意承 (略) 理方案的, (略) 或 (略) 修改,承包人应 (略) 理方案实施。 * .承包人整改维修过程 (略) 保护并做好标识,整改维修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涉及装饰装修的恢复,应使用同档次、同规格、同品种、同颜色材料,且与原装饰装修工艺、要求、风格 * 致,如 (略) 或业主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整改维修);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垃圾。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赔偿责任和支付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 (略)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1.装饰装修工程应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 (略) 修复,若承包人第 * 次修复未达到使用单位要求,使用单 (略) 修复,由承包人承担 * %的管理费和相应维修费用; 2.如果使用单位拒绝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任务,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使用单位要求时, (略) 委托其他单位或由 (略) 修复,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维保费用,并同时承担该次维保总金额的 * %的管理费; 3. (略) 维保义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使用单位房间内和公共区域财物、财产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略) 赔偿。如发包人代为垫付相关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不经过承包人同意,直接从相应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使用单位索赔的(包含但不限于金钱赔偿),承包人无条件认同发包人与使用单位商定的最终赔偿方案, (略) 垫付后再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5. (略) 理:为保证整改(保修)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发包人交付给使用单位达到标准和使用要求,保证使用单位满意,对承包人的整改(保修) (略) 理如下:
备注:以上 * 切款项的扣除,以 (略) 负责人的签字为依据。 *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3%,在工程竣工结算支付时由发包人预先扣取。 *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中质量保修金退还节点满足后,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经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发包人签章确认作财务决算及使用单位签字确认且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包括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后,发包人(无息)返还当期应退还的质保金,若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未提出退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发包人有权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质保金退还时间节点:保修期第两年零 * 个月保修期满,发承包双方办理完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保修工作且发承包双方完成质保金扣款结算后,发包人(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的 * %,保修期第 * 年零 * 个月保修期满,承包人完成保修工作且发承包双方完成质保金扣款结算后,发包人(无息) (略) 分保修金。 * 、对于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应根据使用单位报事记录,通知承包人 (略) 签字确认, (略) 保修义务,承包人逾 (略) (略) 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发包人可单方面界定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承包人无条件认可,不得有任何异议。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保修范围内,若遇与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发生冲突,如承包人与分包中任何 * 方推卸责任,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安排 (略) 施工。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时,对双方保修责任划分上应以发包人认定为准。 *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附件2:可调材料基准价 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书 根据川建发[ * ]6号文《 *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附件4:廉 洁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为搞好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和杜绝资产经营管理中的各种不良现象发生,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 (略) (项目名称)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从事与承包人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不能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略) 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含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 止。 6.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名称)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7. 本合同 * 式 * 份, * * 双方各执 * 份,公司纪检监察室存档 * 份。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 点击查看>> 纪检监察举报邮箱: * * .com。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落实《 (略) 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 号令)相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工程项目 (略) 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 * %÷合同工期(月); 2.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 * 个月的民工工资,承包企业须在拨付前 (略) 保函; 3.民工工资 (略) 直接拨付到 (略) 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4.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 * 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 * %; 5.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 (略) 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 (略) 完成超 (略) 分的 * %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附件6:保函编号: 履约保函 致 xxx公司 (下称“受益人”): 鉴于 xxx公司 (下称“被保证人”)已/拟与受益人签订项目名称为 xxxx 的合同(下称“主合同”),我行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 (略) 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 、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xxxx (大写)¥ xxx元(小写)。 * 、本保函保证期间自 xxx 年 xxx 月 xxx 日至 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本保函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并且受益人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利益。 * 、本保函担 (略) 已支付的索赔款而相应递减。 * 、我行提供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 (略) 修 (略) 担保责任的, (略) 书面同意, (略) (略)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本保函保证期间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 (略) 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行的保证责任免除。 * 、我行承诺为出具本履约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履约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 *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 (略) (略) (略) 。 担保人: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xxx 邮政编码:xxx电话:xxx传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 (略) 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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