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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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公告



  为贯彻落实《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 * 〕 * 号)精神,做好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以下简称“邑康保”项目)实施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 (略) 如下:

   * 、定点服务机构申报

  ( * )申报范围

   (略) 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够独立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医疗服务或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

  ( * )申报条件

   (略) 文件精神,“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 类。申请定点服务机构需要按照相应类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服务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略) 门办理登记备案。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 (略) 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 (略) 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4)床位设置规模为 * 张以上(含 * 张)。

  (5)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邑康保”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6)机构配备的半护理和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全自理配比不低于1: * 。

  2.医疗服务机构

  全市 * 级及以上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如医疗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的,需在接到遴选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填报回执。

  3.医养结合机构

  (1)应当是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 (略) 政部门(含 (略) 门)进行备 (略) (略)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 (略) 门、 (略) 门共同审核认定的机构。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

  (3)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 、申报受理时间与受理联系方式

  ( * )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 * 日至 * 日(工作日)。 * 日下午5: * 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 日下午5: * 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 * )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项目委托第 * 方承办机构组织定点服务机构申报工作,有意向申 (略) 第 * 方承办机构,提出申报申请。

  第 * 方承办机构名称: (略) 市耆 (略) ;

  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路4号办公楼 * 室;

  申报联系人:梁浩姗;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 * * .com

  如有其他 (略) 反映,可联系 (略)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申报流程

  ( * )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机构向第 * 方承办机构递交《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1)及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第 * 方承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仍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第 * 方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出具受理回执(附件3)。

  2.第 * 方承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 (略) 核查。

  3.第 * 方承办机构根据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情况, (略) 核查专家组,分批次分组别 (略) 核查。按《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表》(附件4)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 (略) 核查后,核查人员在《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表》签字确认。 (略) 核查当天,核查人员在《定点 (略) 核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签字确认。

  4.第 * 方承 (略) (略) 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审议结果确定拟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略) 、 (略) 审核。

  5. (略) 、 (略) 将核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在 (略) 、 (略) (略)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 * 方承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 * 式 * 份),并将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 (略) (略) 门和服务机构。

  ( * ) (略) 理

  1.在公示期内,如申报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复核申请后, (略) 、 (略) 负责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机构的申报资料、现场核 (略) 集体评估复核,必要时可 (略)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2日内书面答复申报机构。原则上复核人 (略) 核查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 * )签订服务协议

   (略) 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服务机构标牌。 (略) 汇总定点服务机 (略) 会公布。

  ( * )申报流程

image * .png


   * 、申报材料要求

  1.严格按照定点服务机构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资料;

  2.申报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 * 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监督管理

  第 * 方承办机构对定点 (略) 服务 (略) 日常管理, (略) 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完成对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定期报 (略) 。建立年终考评和退出机制,考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协议续签;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解 (略) 理。对于涉及违法违规情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 (略) 门责令改正,对责任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说明

  ( * ) (略) 根据工作需要,可全程对定点服务机构、第 * 方承办 (略) 监督检查。

  ( * )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提交申请至签订协议期间,因申请单位原因发生变更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 * 方承办机构报备。

  ( * )服务机构定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有效期保持 * 致。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整改无效、违法违规、犯罪等情形导致的解除服务协议的情形除外。

  附件:

  1.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3.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

  4.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

  5.定点 (略) 核查结果汇总表

  6.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结果告知书

  7.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复核结果告知书

  8.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协议范本


(略)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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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推进康养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办〔 * 〕 * 号)精神,做好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以下简称“邑康保”项目)实施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 (略) 如下:

   * 、定点服务机构申报

  ( * )申报范围

   (略) 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能够独立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医疗服务或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

  ( * )申报条件

   (略) 文件精神,“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 类。申请定点服务机构需要按照相应类别满足以下条件:

  1.养老服务机构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略) 门办理登记备案。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

  (3)机构有与工作相适应 (略) 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获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之日起, (略) 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2年以上。

  (4)床位设置规模为 * 张以上(含 * 张)。

  (5)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邑康保”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6)机构配备的半护理和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全自理配比不低于1: * 。

  2.医疗服务机构

  全市 * 级及以上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申报,直接纳入“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如医疗机构因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作为“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的,需在接到遴选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填报回执。

  3.医养结合机构

  (1)应当是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 (略) 政部门(含 (略) 门)进行备 (略) (略)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 (略) 门、 (略) 门共同审核认定的机构。

  (2)有健全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且回溯3年内 (略) 为受 (略) 门处理。

  (3)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满足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要求。

   * 、申报受理时间与受理联系方式

  ( * )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 * 日至 * 日(工作日)。 * 日下午5: * 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 日下午5: * 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 * )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项目委托第 * 方承办机构组织定点服务机构申报工作,有意向申 (略) 第 * 方承办机构,提出申报申请。

  第 * 方承办机构名称: (略) 市耆 (略) ;

  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路4号办公楼 * 室;

  申报联系人:梁浩姗;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 * * .com

  如有其他 (略) 反映,可联系 (略)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申报流程

  ( * )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机构向第 * 方承办机构递交《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1)及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中所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同时递交《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第 * 方承办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仍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第 * 方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出具受理回执(附件3)。

  2.第 * 方承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 (略) 核查。

  3.第 * 方承办机构根据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情况, (略) 核查专家组,分批次分组别 (略) 核查。按《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表》(附件4)要求核查各相关资料。 (略) 核查后,核查人员在《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表》签字确认。 (略) 核查当天,核查人员在《定点 (略) 核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签字确认。

  4.第 * 方承 (略) (略) 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审议结果确定拟纳入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略) 、 (略) 审核。

  5. (略) 、 (略) 将核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在 (略) 、 (略) (略)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 * 方承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书( * 式 * 份),并将定点机构评估结论通知 (略) (略) 门和服务机构。

  ( * ) (略) 理

  1.在公示期内,如申报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复核申请后, (略) 、 (略) 负责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机构的申报资料、现场核 (略) 集体评估复核,必要时可 (略)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2日内书面答复申报机构。原则上复核人 (略) 核查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 * )签订服务协议

   (略) 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服务机构标牌。 (略) 汇总定点服务机 (略) 会公布。

  ( *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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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材料要求

  1.严格按照定点服务机构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资料;

  2.申报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 * 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监督管理

  第 * 方承办机构对定点 (略) 服务 (略) 日常管理, (略) 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完成对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日常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定期报 (略) 。建立年终考评和退出机制,考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协议续签;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解 (略) 理。对于涉及违法违规情 (略) 理; (略) 门职责的, (略) 门责令改正,对责任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说明

  ( * ) (略) 根据工作需要,可全程对定点服务机构、第 * 方承办 (略) 监督检查。

  ( * )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提交申请至签订协议期间,因申请单位原因发生变更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 * 方承办机构报备。

  ( * )服务机构定点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与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有效期保持 * 致。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整改无效、违法违规、犯罪等情形导致的解除服务协议的情形除外。

  附件:

  1.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3.受理/不予受理回执单

  4.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定点 (略) 核查

  5.定点 (略) 核查结果汇总表

  6.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结果告知书

  7.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复核结果告知书

  8. (略) 市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邑康保”项目定点服务协议范本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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