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单位
本项目答疑内容如下:
1、问:在招标正文的第一章3.2(4)中强调了“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在招标正文的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中“具有参与起草GB/T 点击查看>>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1级、2级和3级)标准的单位,得1分。”
经核实,参与起草的单位仅22家,其中18家单位不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唯独4家单位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根据招标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福建省 (略) 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即这4家加分单位已默认领先其它潜在投标人≥7分之多(以福建省 (略) 信用分起始分为70分计算得出),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极可能出现“围标”现象,有重大暗箱操作的嫌疑,请明确及修改,给广大投标人更公平、公正的投标机会。
建议删除第一章3.2(4)“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这样设定更为合理,更为公平公正,即不指定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人,施工单位也可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
答:本项目为公开招标,并未排斥任何投标人参与投标。参与起 (略) 加分,仅能 (略) 及其子公司具有加1分的自身实力优势。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总分为 * 分,起草单位加分和信用分加分为不同的评分内容,不能混为一谈,且信用分也有高低之分,并不影响各潜在投标人之间评标总分的公平竞争。1分的加分优势不可能引起“围标”现象。部分潜 (略) 原因不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为自身原因,不能将投标的评分差归结于其他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的单位。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为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暗箱操作的嫌疑。
本项目为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金额相对安装工程更大,“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合理且更加能保证机电设备的品质。
2、问:在招标正文的第一章里,3.1(3)中提到“投标人应为 (略) 家( (略) 家的贸易商及代理商)”,并在3.2(4)中强调了“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但却又在3.3中补充说明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这存在严重的矛盾关系;在招标正文的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中提到“投标设备业绩里“投标人具有近10年内销售过出口直径≥ * mm立式轴流泵满10台的为一项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2分,此项满分4分。”此考核的加分项与前面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存在不合理的逻辑性,招标人严格要求并强调投标人必须为 (略) 家,但考核的加分项为什么不是生产及销售过?而仅是销售过就能加分?综上可见,矛盾的逻辑关系,存在较强的指向性, (略) 家代理商成为潜在中标人的嫌疑,请明确及修改。建议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修改为:“投标设备业绩里“投标人具有近10年内生产及销售过出口直径≥ * mm立式轴流泵满10台的为一项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2分,此项满分4分。”
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为 (略) 家( (略) 家的贸易商及代理商)资质。且本项目要求的设备品类多且并不为同一型号,故招标文件中的“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适用,该条款删除。
投标 (略) 要求提供的 (略) 家的业绩,而不是贸易商及代理商的销售业绩。
3、问:在招标正文的第一章3.2(4)中强调了“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在招标正文的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中“具有参与起草GB/T 点击查看>>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1级、2级和3级)标准的单位,得1分。”,经核实,参与起草的单位仅19家,其中15家单位不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唯独4家单位具有福建省 (略) 的信用分,根据招标正文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福建省 (略) 信用评价平台公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如有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评价总得分计取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即这4家加分单位已默认领先其它潜在投标人≥7分之多(以福建省 (略) 信用分起始分为70分计算得出),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极有可能出现“围标”现象,有重大暗箱操作的嫌疑,请明确及修改。建议删除第一章3.2(4)“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这样更为合理,更为公平公正,即不指定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人,施工单位也可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
答:详见本答疑第一条。
4、在招标正文的第一章里,3.1(3)中提到“投标人应为 (略) 家( (略) 家的贸易商及代理商)”,并在3.2(4)中强调了“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但却又在3.3中补充说明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这存在严重的矛盾关系;在招标正文的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中提到“投标设备业绩里“投标人具有近10年内销售过出口直径≥ * mm立式轴流泵满10台的为一项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2分,此项满分4分。”此考核的加分项与前面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存在不合理的逻辑性,招标人严格要求并强调投标人必须为 (略) 家,但考核的加分项为什么不是生产及销售过?而仅是销售过就能加分?综上可见,矛盾的逻辑关系,存在较强的指向性, (略) 家代理商成为潜在中标人的嫌疑,请明确及修改。建议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修改为:“投标设备业绩里“投标人具有近10年内生产及销售过出口直径≥ * mm立式轴流泵满10台的为一项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2分,此项满分4分。”
答:详见本答疑第二条。
5、在招标正文的第一章3.2(4)中强调了“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 (略) 实现的是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略) 门规定也均明确规定没有对应的工程资质从事工程项目工作是被禁止的,也是无效的。 (略) 家本身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当然更有利于推进全施工过程的深度融合,可以依据设备性能需求制定更合理的土建设计、设备安装、施工方案,有利于工程进度及质量的把控。在招标正文的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投标设备业绩中提到“投标人具有近10年内销售过出口直径≥ * mm立式轴流泵满10台的为一项类似的设备业绩,每项加2分,此项满分4分。”,此项考核的加分之多,很显然招标人更多关 (略) 家或其代理商的销售业绩,忽略考核了潜在中标人的总体实施能力。 (略) 家如果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完全不具备担任本工程项目牵头单位的实施资格。招标人严格要求并强调投标人必须为 (略) 家,但又加 (略) 家可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降低了中标单位的门槛,潜在中标人将 (略) 家的代理商,无论 (略) 家或其代理商都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和相匹配的注册建筑人员配备,巧妙规避了中标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极可能出现供销设备后的“晒太阳”工程。 (略) 家或其代理商中标后,因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注册建筑人员配备,就可以不用报建吗?建议删除第一章3.2(4)“以 (略) 家为主体单位牵头人”,这样更为合理,更为公平公正,即不指定联合体成员中的牵头人,施工单位也可担任联合体的牵头人。
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不低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不低于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投标人应为 (略) 家( (略) 家的贸易商及代理商)资质。不可能出现无相应的施工资质等问题。
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问题详见本答疑第二条。
6、开标时间均更改为: * 年1月26日北京时间08:30时。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均更改为: * 年1月25日北京时间16:00时。
注:①本招标答疑纪要发布后,招标人将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略) 到漳州市工 (略) 网站重新下载,招标文件以答疑修改后的为准。
②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单位:厦 (略) 有限公司
* 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