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 |||
类别 | 事项 | 条件说明 | ||
姓名登记 | 基本原则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 (略) 会公德, (略) 会公共利益。 | ||
出生姓名登记 | (略)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
姓氏登记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
姓名登记 | 一般情形 |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 ||
特殊情形 |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 (略) 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 1.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
非婚生或 | 1、 (略) 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
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 1、本人申请书; | (略) 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再婚 (略) 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
已出家的佛教徒、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 ||
增加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性别变更 | 性别变更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 (略) 在 (略) 申报变更性别登记,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 ||
一般情形 | 1、 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 ||
组 (略) 出生日期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 (略) 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
民族变更 | 1、 地市级民 (略) 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 ||
非主项 | 户主变更 | 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 |
出生地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 ||
籍贯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略) 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略) 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 ||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 |||
类别 | 事项 | 条件说明 | ||
姓名登记 | 基本原则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 (略) 会公德, (略) 会公共利益。 | ||
出生姓名登记 | (略)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
姓氏登记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
姓名登记 | 一般情形 | 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 ||
特殊情形 |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 (略) 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 1. (略) 为能力 (略) 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
非婚生或 | 1、 (略) 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
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 1、本人申请书; | (略) 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再婚 (略) 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
已出家的佛教徒、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 ||
增加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性别变更 | 性别变更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 (略) 在 (略) 申报变更性别登记, (略) 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 ||
一般情形 | 1、 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 ||
组 (略) 出生日期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 (略) 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
民族变更 | 1、 地市级民 (略) 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 ||
非主项 | 户主变更 | 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 |
出生地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 ||
籍贯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略) 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略) 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 ||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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