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第二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1号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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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第二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1号补遗书


石屏县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第二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1号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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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石屏县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第二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EPC2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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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第二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第01号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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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略) (略) 门核备,现公布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大写: * 仟 * 佰 * * 万零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点击查看>> .00元),其中,勘察设计费大写: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点击查看>> .00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勘察设计费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6.1全款修改为: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本项目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2条 (略) 理: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32.5水泥(代号 点击查看>> )、42.5水泥(代号 点击查看>> )、HPB * 钢筋(代号 点击查看>> )、HRB * 钢筋(代号 点击查看>> )价格波动时,可按下述原则和办法调整价差。其他人工、材料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做调整。

16.1.2.1材料调差的依据:采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16.1.2.2允许调差的材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水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钢筋。

16.1.2.3材料调差的基期价格: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 年第8期,总第 * 期。用A0表示。

16.1.2.4材料调差的周期:施工期内,每月调整1次。

16.1.2.5材料调差的当期价格:为材料调价周期内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对应的材料不含税价格。用An表示,n为调差期数。

16.1.2.6材料调差的数量确定方法:

(1)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水泥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混凝土和砌体实体数量,结合投标时投标人选取定额项对应的定额消耗量和定额配合比计算的水泥用量。

(2)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钢筋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钢筋净量确定调差数量。

(3)参与调差的数量用Nm表示,m为调价周期内材料名称代号。

16.1.2.7材料调差的方法

(1)如本项目合同 (略) 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含5%)以内,属于承包人 (略) 风险,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差不予调整。如本项目合同 (略) 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外, (略) 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具体调差方法如下:

i.当 [|An-A0|/A0]≤5%时,不作调差;

当 [|An-A0|/A0]>5%时,要作调差。

ii.由发包人承担的价差金额:[An-A0(1+5%)]×Nm

iii.由发包人受益的价差金额:[A0(1-5%)-An]×Nm

(2)价差调整仅针对 (略) (略) 调整。

(3)材料调差的计量与本项目工程的同步计量支付。

三、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固化清单随同本补遗书一同发布。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本补遗书公布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公布的为准。

注:①补遗书视为《招标文件》 (略) 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解释,应以编号靠 (略) 作的解释为准。

②该补遗书通过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 点击查看>> )统一向潜在投标人发布,各投标单位应及时登录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 点击查看>> )下载。

联系人:杨冰 电话及传真: 点击查看>>

招标人:石屏县通村油路工程项 (略)

招标代理机构:云 (略) 有限公司

* 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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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略) (略) 门核备,现公布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大写: * 仟 * 佰 * * 万零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点击查看>> .00元),其中,勘察设计费大写: * * * 万 * 仟 * 佰 * * * 元整(小写:¥ 点击查看>> .00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勘察设计费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其投标将被否决。

二、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6.1全款修改为: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本项目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2条 (略) 理: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32.5水泥(代号 点击查看>> )、42.5水泥(代号 点击查看>> )、HPB * 钢筋(代号 点击查看>> )、HRB * 钢筋(代号 点击查看>> )价格波动时,可按下述原则和办法调整价差。其他人工、材料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做调整。

16.1.2.1材料调差的依据:采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16.1.2.2允许调差的材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水泥,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钢筋。

16.1.2.3材料调差的基期价格: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 年第8期,总第 * 期。用A0表示。

16.1.2.4材料调差的周期:施工期内,每月调整1次。

16.1.2.5材料调差的当期价格:为材料调价周期内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对应的材料不含税价格。用An表示,n为调差期数。

16.1.2.6材料调差的数量确定方法:

(1)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水泥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混凝土和砌体实体数量,结合投标时投标人选取定额项对应的定额消耗量和定额配合比计算的水泥用量。

(2)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用钢筋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钢筋净量确定调差数量。

(3)参与调差的数量用Nm表示,m为调价周期内材料名称代号。

16.1.2.7材料调差的方法

(1)如本项目合同 (略) 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含5%)以内,属于承包人 (略) 风险,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差不予调整。如本项目合同 (略) 价格涨幅或跌幅在5%以外, (略) 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具体调差方法如下:

i.当 [|An-A0|/A0]≤5%时,不作调差;

当 [|An-A0|/A0]>5%时,要作调差。

ii.由发包人承担的价差金额:[An-A0(1+5%)]×Nm

iii.由发包人受益的价差金额:[A0(1-5%)-An]×Nm

(2)价差调整仅针对 (略) (略) 调整。

(3)材料调差的计量与本项目工程的同步计量支付。

三、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说明,工程量固化清单随同本补遗书一同发布。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本补遗书公布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公布的为准。

注:①补遗书视为《招标文件》 (略) 分。若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解释,应以编号靠 (略) 作的解释为准。

②该补遗书通过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 点击查看>> )统一向潜在投标人发布,各投标单位应及时登录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 点击查看>>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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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石屏县通村油路工程项 (略)

招标代理机构:云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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