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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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龙县补充耕地 (略)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理,巩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成果,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遏制“耕地非粮化”,加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根据《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 〕4号)精神和《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 〕44号),按照《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 * 〕7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备案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函〔 * 〕 * 号)和《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 * 〕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补充耕地指标,包含以下类型:

(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

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3类指标。

(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是指全省各县经批准实施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略) 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

??????(三)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已备案入库的指标(以下简称“旧指标”)和新补充耕地项目需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新指标”)。

第三条 * 年10月8日以后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四条?加强政企结合, (略) 运作。

(一)强化政 (略) 主体的作用,支持农业企业、 (略) 、 (略) 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基础上,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略) 化原则支持补充耕地类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土地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积极支持申报项目发展基金。

(二)筹资还款来源主要包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等,合规利用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 (略) 会资本参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的县域投资收益平衡测算,增强项目落地性。

第五条 县级补充耕地指标除省级统筹的10%和州级统筹的10%除外,优先保障县级指标统筹使用。县级指标统筹使用按新增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按8万元/亩,新增水田按13万元/亩标准由用地单位缴纳统筹费。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筹资的指标统筹费和交易流转收益优先保障信贷还款,以确保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要则

第六条 新增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青苗补偿费,按 * 元/亩标准纳入项目预算经费中,以鼓励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园地、灌木林地区域积极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最大化释放和增加县级补充耕地指标面积。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立项至验收阶段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补充耕地项目要严格做好整治前后影像对比,并按补充耕地要求种植粮食作物,补充耕地为水田的严格种植“水生作物”。

第三章 ?后期管护细则

第九条?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后期管护工作小组。

(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人民政府为后期管护责任主体, (略) 有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主体, (略) 、 (略) 、 (略) (略) 门,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后期管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安排管护经费,合力推进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二)规模经营,确保实效。镇政府要加强后期管护工作力度,要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 (略) 、 (略) 等新型农业 (略) 长期承包、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补充耕地的基础设施条件优势和承包经营者专业技术强的优势,确保项目符合现代化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确实无法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规模经营,严控项目撂荒、地力下降等问题。严禁承包经营者借承包的名义承包转包 (略) ,承包经营者必须落实耕种,若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使垦造的旱地和水田出现撂荒、地力下降等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营者人的法律责任,并 (略) 、 (略) (略) (略) 门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第十条?后期管护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后,做好后期管护移交工作。

  (一)基础设施移交。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与镇政府、 (略) 有权人办理项目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泵站供水系统、电力设施系统、水沟渠道、田间道、平整田块、田坎边坡防护设施等)移交手续,签订项目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并从管护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项目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管护经费发放的起止时间。

  (二)地力移交。管护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 (略) 管护交接,由镇政府按照本县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 (略) (略) 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监管项目种植和地力培肥。各项目地块的地力按照县级验收土壤检测结果移交。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管护期和要求。

  补充耕地项目纳入重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我县确定管护期限为5年(前二年是约束性管护期,水田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茬水稻或水生农作物,给予补助;后三年为激励性管护期,不给予补助)。起止时间以签订管护协议界定。

  (一)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引水或抽水工程设施、农田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等基础设施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土地承包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功能正常使用。

  (二)种植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 (略) 门技 (略) 种植管护。项目管护期限内,旱地必须保证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水田保证每年至少种植一茬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在此基础上年度内还可以轮作甘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绿肥、紫云英等农作物。严禁项目区内种植非农作物(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 (略) (略) 监督检查。

(三)地力培肥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 (略) 门技术指导下开展地力培肥管护。 (略) 对补充耕地项目区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并根据县域内项目区的土壤肥力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全县补充耕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管护经费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管护经费包括: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略) 根 (略) 门核定的面积标准预算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尽可能融合农业补助资金、指标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等多渠道资金,按照以下办法发放。

  (一)管护经费标准。我县收益降低补偿标准和激励补贴标准合计水田每亩每年 * 元,旱地地力培肥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 元。

(二)资金来源。管护经费纳入补充耕地项目预算。

(三)发放方式。 (略) 每年度对项目管护工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划拨给镇街道,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发放,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发放期为项目验收后前二年,后三年为激励期,不发放补偿。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和监督

  (一)责任分工

  1.镇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后期管护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管 (略) 规模经营后期管护,参与项目管护验收。

  2. (略) :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针对当地补充耕地项目耕地质量监测实际,编制我县补充耕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并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验收的流程及标准。

  3. (略) :负责日常监督补充耕地地块作物种植变化情况和监督、检查指标变化等相关工作,配合 (略) 门对 (略) 监督管理。

  4. (略) :负责需本级安排的后期管护资金的保障和拨付工作,并对资金 (略) 检查监督。

  5. (略) 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监管工作。

  6.项目地块管护责任人: (略) 管护责任, (略) 门技术指导下,按规定内容、要求完成后期管护事项。

  (二)加强后期管护档案管理

  镇政府和管护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档案,及时收集后期管护有关资料,作为管护工作验收的重要依据。

  镇政府对管护责任人开展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地力培肥和种植管护的前中后期影像或照片,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破坏的基础设施开展管护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施管护申请、批复或通知、施工过程文件资料、管护前中后期影像或者照片等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年度验收后,一份提交给农业农村、 (略) 门上传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一份由管护责任人保存留档。

  (三)年度后期管护工作验收。县政府负责每年底对项目后期 (略) 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稻或水生植物种植情况、其他农作物种植情况、地力增肥情况、基础设施维护情况、管护档案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县政府向土地经营者出具验收确认函,据此发放补偿补贴;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管护协议约定,视未落实管护责任严重程度,责成整改至重新验收合格为止,同时采取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略) 罚。后期管护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以上管护措施针对的补充耕地项目,对于本办法之前实施的“旧指标”项目,需整改的,整改资金及后期管护费由县财政统筹, (略) “新指标”项目标准。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五条 ?各地要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禁止耕地“非粮化”和“水田旱作化”,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新增耕地竣工验收后,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 (略) 于正常耕种状况,不得种植改变耕地地类及破坏耕作层的作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管理权限应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略) 理。

(一) (略) 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导致违法占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略) 属地占补平衡责任,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不力,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各部门组 (略) 辖区域不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造成辖区建设用地不能落实占补平衡, (略) 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组织实施新耕地项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新增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不力,导致占补平衡指标大量流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略) 和 (略) 根据县级统筹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统筹价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略)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根据工作要求,现《安龙县补充耕地 (略)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 年2月28日至 * 年3月14止,意见反馈电话: 点击查看>> ,书面反馈邮箱: * q.com





安龙县补充耕地 (略)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理,巩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成果,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遏制“耕地非粮化”,加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根据《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 〕4号)精神和《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 〕44号),按照《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 * 〕7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备案审查的通知》(自然资函〔 * 〕 * 号)和《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 * 〕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补充耕地指标,包含以下类型:

(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

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3类指标。

(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是指全省各县经批准实施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略) 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

??????(三)补充耕地指标包括已备案入库的指标(以下简称“旧指标”)和新补充耕地项目需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新指标”)。

第三条 * 年10月8日以后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严格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四条?加强政企结合, (略) 运作。

(一)强化政 (略) 主体的作用,支持农业企业、 (略) 、 (略) 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基础上,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略) 化原则支持补充耕地类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融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土地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积极支持申报项目发展基金。

(二)筹资还款来源主要包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等,合规利用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 (略) 会资本参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的县域投资收益平衡测算,增强项目落地性。

第五条 县级补充耕地指标除省级统筹的10%和州级统筹的10%除外,优先保障县级指标统筹使用。县级指标统筹使用按新增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按8万元/亩,新增水田按13万元/亩标准由用地单位缴纳统筹费。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来源为信贷筹资的指标统筹费和交易流转收益优先保障信贷还款,以确保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章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要则

第六条 新增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青苗补偿费,按 * 元/亩标准纳入项目预算经费中,以鼓励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园地、灌木林地区域积极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最大化释放和增加县级补充耕地指标面积。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立项至验收阶段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补充耕地项目要严格做好整治前后影像对比,并按补充耕地要求种植粮食作物,补充耕地为水田的严格种植“水生作物”。

第三章 ?后期管护细则

第九条?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后期管护工作小组。

(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人民政府为后期管护责任主体, (略) 有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主体, (略) 、 (略) 、 (略) (略) 门,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后期管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安排管护经费,合力推进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二)规模经营,确保实效。镇政府要加强后期管护工作力度,要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 (略) 、 (略) 等新型农业 (略) 长期承包、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补充耕地的基础设施条件优势和承包经营者专业技术强的优势,确保项目符合现代化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确实无法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规模经营,严控项目撂荒、地力下降等问题。严禁承包经营者借承包的名义承包转包 (略) ,承包经营者必须落实耕种,若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使垦造的旱地和水田出现撂荒、地力下降等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经营者人的法律责任,并 (略) 、 (略) (略) (略) 门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第十条?后期管护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后,做好后期管护移交工作。

  (一)基础设施移交。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与镇政府、 (略) 有权人办理项目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包括:泵站供水系统、电力设施系统、水沟渠道、田间道、平整田块、田坎边坡防护设施等)移交手续,签订项目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并从管护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项目工程质量保质期和管护经费发放的起止时间。

  (二)地力移交。管护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 (略) 管护交接,由镇政府按照本县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 (略) (略) 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监管项目种植和地力培肥。各项目地块的地力按照县级验收土壤检测结果移交。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管护期和要求。

  补充耕地项目纳入重点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我县确定管护期限为5年(前二年是约束性管护期,水田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茬水稻或水生农作物,给予补助;后三年为激励性管护期,不给予补助)。起止时间以签订管护协议界定。

  (一)基础设施管护。项目引水或抽水工程设施、农田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等基础设施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土地承包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功能正常使用。

  (二)种植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 (略) 门技 (略) 种植管护。项目管护期限内,旱地必须保证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水田保证每年至少种植一茬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在此基础上年度内还可以轮作甘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绿肥、紫云英等农作物。严禁项目区内种植非农作物(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 (略) (略) 监督检查。

(三)地力培肥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 (略) 门技术指导下开展地力培肥管护。 (略) 对补充耕地项目区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并根据县域内项目区的土壤肥力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全县补充耕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管护经费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管护经费包括: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略) 根 (略) 门核定的面积标准预算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尽可能融合农业补助资金、指标流转收益、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增值收益等多渠道资金,按照以下办法发放。

  (一)管护经费标准。我县收益降低补偿标准和激励补贴标准合计水田每亩每年 * 元,旱地地力培肥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 * 元。

(二)资金来源。管护经费纳入补充耕地项目预算。

(三)发放方式。 (略) 每年度对项目管护工作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划拨给镇街道,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发放,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发放期为项目验收后前二年,后三年为激励期,不发放补偿。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和监督

  (一)责任分工

  1.镇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后期管护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管 (略) 规模经营后期管护,参与项目管护验收。

  2. (略) :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针对当地补充耕地项目耕地质量监测实际,编制我县补充耕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并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验收的流程及标准。

  3. (略) :负责日常监督补充耕地地块作物种植变化情况和监督、检查指标变化等相关工作,配合 (略) 门对 (略) 监督管理。

  4. (略) :负责需本级安排的后期管护资金的保障和拨付工作,并对资金 (略) 检查监督。

  5. (略) 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监管工作。

  6.项目地块管护责任人: (略) 管护责任, (略) 门技术指导下,按规定内容、要求完成后期管护事项。

  (二)加强后期管护档案管理

  镇政府和管护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档案,及时收集后期管护有关资料,作为管护工作验收的重要依据。

  镇政府对管护责任人开展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地力培肥和种植管护的前中后期影像或照片,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破坏的基础设施开展管护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施管护申请、批复或通知、施工过程文件资料、管护前中后期影像或者照片等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年度验收后,一份提交给农业农村、 (略) 门上传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一份由管护责任人保存留档。

  (三)年度后期管护工作验收。县政府负责每年底对项目后期 (略) 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稻或水生植物种植情况、其他农作物种植情况、地力增肥情况、基础设施维护情况、管护档案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县政府向土地经营者出具验收确认函,据此发放补偿补贴;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管护协议约定,视未落实管护责任严重程度,责成整改至重新验收合格为止,同时采取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略) 罚。后期管护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以上管护措施针对的补充耕地项目,对于本办法之前实施的“旧指标”项目,需整改的,整改资金及后期管护费由县财政统筹, (略) “新指标”项目标准。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五条 ?各地要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禁止耕地“非粮化”和“水田旱作化”,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新增耕地竣工验收后,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 (略) 于正常耕种状况,不得种植改变耕地地类及破坏耕作层的作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略) 管理权限应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略) 理。

(一) (略) 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导致违法占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略) 属地占补平衡责任,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不力,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各部门组 (略) 辖区域不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造成辖区建设用地不能落实占补平衡, (略) 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组织实施新耕地项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新增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不力,导致占补平衡指标大量流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略) 和 (略) 根据县级统筹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统筹价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略) 、 (略) 、 (略) 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略)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根据工作要求,现《安龙县补充耕地 (略)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 年2月28日至 * 年3月14止,意见反馈电话: 点击查看>> ,书面反馈邮箱: * 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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