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地质仪器厂片区旧城区改造工程-地块及周边道路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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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地质仪器厂片区旧城区改造工程-地块及周边道路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沙坪坝 (略) (略) 区改造工程-地块及周边道路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1、本项目于 * 年2月11日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修复技术方案报告作废,以本次发出的为准。

2、本项目于 * 年2月22日随最高限价通知一同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作废,以本次发出的为准,具体详见发出的附件。各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略) (略) 理。

3、本项目于 * 年2月22日公布最高限价通知中关于调整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4.2.1.2内容做废,以本通知发出为准。具体公布如下:

本工程地块内需修复土壤总面积约 * 平方米,方量为 * 立方米。此外,蓄水池和污泥干化池内存在约4.16立方米底泥,作 (略) 置。(以重庆市固 (略) 认定危废 (略) 置结算量,且不得超过4.16立方米),污染 (略) 置运距为 * KM。结算总方量不得超过该暂定污染修复总方 (略) 置方量(如有),污染 (略) 置运距不得超过 * KM。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重庆渝 (略) 编制的“技术方案”进行二次深化,且编制方案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招标的最高限价。

合同竣工结算价=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 (略) 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 (略)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 (略) 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 (略)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 (略) 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3约定的 (略) 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 (略) 。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 (略) 。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 (略) 。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 * 〕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 * 号) (略) 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 (略) 行情认质核价确 (略) 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 (略) 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 (略) 。

(5)工程变更、 (略) 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 (略) 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 (略) 。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 (略) 。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略) 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 * 号) (略) ,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9)本项目结算如审减在5%以内(含5%),由发包人承担评审费用(包括基本收费和审减效益费);如审减超过5%,则评审费中的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承担,评审费中的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本工程弃土(石、渣)的运距暂按35公里考虑,施工时根据发包 (略) 确 (略) (略) 结算,但实际运距如超过35公里则按35 (略) 结算。

注:招标文件涉及本条内容均 (略) 。

4、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顺延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年3161100分;

(2)开标时间: * 年3161100分。

特此通知!

重庆旭 (略) (略)

重庆天骄 (略)

* 年3月1日




[ 点击查看>> ].CQCF
点击查看>> 5- 点击查看>> ff5aac3df3>工程量清单.pdf
中地仪修复技术方案报告( * 定稿).docx


沙坪坝 (略) (略) 区改造工程-地块及周边道路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1、本项目于 * 年2月11日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修复技术方案报告作废,以本次发出的为准。

2、本项目于 * 年2月22日随最高限价通知一同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作废,以本次发出的为准,具体详见发出的附件。各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略) (略) 理。

3、本项目于 * 年2月22日公布最高限价通知中关于调整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14.2.1.2内容做废,以本通知发出为准。具体公布如下:

本工程地块内需修复土壤总面积约 * 平方米,方量为 * 立方米。此外,蓄水池和污泥干化池内存在约4.16立方米底泥,作 (略) 置。(以重庆市固 (略) 认定危废 (略) 置结算量,且不得超过4.16立方米),污染 (略) 置运距为 * KM。结算总方量不得超过该暂定污染修复总方 (略) 置方量(如有),污染 (略) 置运距不得超过 * KM。中标后,中标人根据重庆渝 (略) 编制的“技术方案”进行二次深化,且编制方案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招标的最高限价。

合同竣工结算价=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 (略) 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 (略)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 (略) 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 (略) (略) 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 (略) 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3约定的 (略) 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 (略) 。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 (略) 。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 (略) 。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 * 〕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 * 号) (略) 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 (略) 行情认质核价确 (略) 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 (略) 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 (略) 。

(5)工程变更、 (略) 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 (略) 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 (略) 。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 (略) 。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略) 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 * 号) (略) ,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9)本项目结算如审减在5%以内(含5%),由发包人承担评审费用(包括基本收费和审减效益费);如审减超过5%,则评审费中的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承担,评审费中的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本工程弃土(石、渣)的运距暂按35公里考虑,施工时根据发包 (略) 确 (略) (略) 结算,但实际运距如超过35公里则按35 (略) 结算。

注:招标文件涉及本条内容均 (略) 。

4、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顺延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年3161100分;

(2)开标时间: * 年3161100分。

特此通知!

重庆旭 (略) (略)

重庆天骄 (略)

*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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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仪修复技术方案报告( * 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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